融媒时代下网络暴力及刑法规制方式

2023-11-27 02:50邹卓娴
国际公关 2023年20期
关键词:融媒时代网络暴力刑法规制

邹卓娴

摘要:随着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对于人们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互联网变成了网民情绪的发泄口和针对他人进行语言攻击的武器,网络暴力层出不穷。本文根据社交平台与融媒体的互动与共振,分析网络暴力的痛点以及对于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影响,提出应对网络暴力的法律措施。

关键词:网络暴力;刑法规制;融媒时代;有效方式

网络暴力是指在网络虚拟平台上对不特定的人或群体采取语言暴力、非法公开他人信息,随意指控他人、发表污秽言论、伤害他人尊严的暴力行为,也被称作 “网络欺凌”。网络暴力通过多种途径快速传播,破坏性极强,抑制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1]随着社会生活的网络化,网络暴力也在升级,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和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第51次发布的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现状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中国互联网用户数达到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75.6%。这表明,人们使用网络的频率越来越高,信息获取的方式也更便捷。获取的信息有两面性,网民对于信息真实性的筛选存在不确定性,对舆论无法正确做出判断,进而易产生网络暴力,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

一、网络暴力的特点及危害性

(一)广泛的自发参与性

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及参与过程的易操作性,一些媒体为了引流,散播与事件本身无关的信息,将事件推向风口浪尖,引发了网民对事件的关注,关注度越高网民在互联网的言论就越激烈,言论有正面积极的也会有跟风诋毁的,言论的两面性容易颠覆事件的真实性,借助网络传播得更广泛。

(二)盲目从众性

从众是个体为了消除自身与群体的差异性,在对事件的判断和思考上盲目跟从群体的行为方式,当自我认知的观点与大部分人存在偏差时,会偏向于群体而忽略自我的判断力,在舆论传播中会丧失独立思考的能力。网民的年轻化使许多网民表现出心理不成熟、情感脆弱、价值观模糊等特点,对于事件的思考不够深刻,容易遭受外界言論的影响。

因为缺乏法律意识,对相关的政策法规了解不足,导致在网络传播的从众心理作用下埋下了网络暴力的种子。[2]每个网民都是独立的个体,有独立的话语权,但是在网络中为了增强在群体中的认可度,个人或群体针对现实中的某一事件或者某一个人集体发起诽谤、语言侮辱、造谣等一系列行为,这种群体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地成为有组织有规模的网络暴力发起者。

(三)过度的正义价值观

尽管如今互联网治理已成为多方关注的问题,网络仍旧可能会沦为谣言滋生的温床。网络的隐匿性让其更容易沦为情绪宣泄的垃圾场。[3]网民的英雄主义会随着舆论的推动被扭曲,当事件本身存在诸多争议时,网民的想法会被虚假的事实蒙蔽,容易忽视事件的真实性,从而产生朴素的 “正义感”来将事件回归道德的本质,其实此时舆论的走向已经偏离原本的道德底线,让网民变成了背后的 “施暴者”。

(四)个人利益侵害性

网络暴力以人格权益为行为客体,其后果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并往往导致非虚拟性的后果。从虚拟网络平台的语言攻击到现实中的人肉搜索,都会对当事人的身心、财产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更甚者会危害生命安全。[4]公民将在现实中未解决的矛盾和生活、工作的压力转移至网络平台,无目的性地宣泄个人情绪和发表攻击性言论,无差别地发表不理性的负面言语,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会扰乱社会的秩序和规则,这种行为给社会和个人造成危害。

(五)沦为商业模式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网络商业化的模式逐渐盛行,各平台对时事热点的关注度也逐渐上升,网络平台根据点击量获取收益,为了吸引关注度和流量,刻意制造有争议的话题讨论,挑起网民情绪或跟风炒作热点事件,善用内容的煽动性来绑架民意,进一步推动了网络言论的发展,偏激的词汇让网络暴力愈发严重,引发众多跟帖评论进而引发网络暴力,逐渐沦落为商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甚至挑战法律底线

网络暴力事件现象的出现,污染了良好的社会风气,违背了公序良俗,甚至挑战法律底线,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其选择对象的随机性造成不明原因的公众恐慌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混乱,[5]引发大量批判性和侮辱性的评论,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二、网络暴力刑法规制中的难题

(一)法律的不健全使网民有恃无恐

网络方面的立法无法适应当代社会的更新迭代,我国虽然出台与网络有关的规定,但未制定专门适用于网络领域的基本性法律,目前仍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层面上,利用行政管理处罚手段来治理网络环境,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界限不分明的状况非常突出。[6]

网络空间仍存在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由于网络的自由度、虚拟化等特性,使得网络立法陷入困境。缺乏全面系统的网络法律法规以及网络环境下的执法难使相关法律已无法对网民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网络暴力事件处罚力度不强,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也是网络暴力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二)侵权主体难以认定

网络作为媒体的承载体,网民以言论的自由来界定自己掌握话语权,弱化了传播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责任感,模糊自己行为的偏激性,而往往舆论的发酵不需要单独的个人承担,而是失去主观意识的群体,部分有计划、有组织的群体采用匿名的方式或者采取其他虚假信息,因此无法从网络中准确判断发表者的真实身份,[7]侵权主体的确定具有困难性,维权难度大且搜索时间长,这样一来事件会逐渐趋向于占据舆论优势的一方。网络暴力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容易导致受害者的心理防线崩塌,在精神层面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三)现有的刑法定刑配置不合理性

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具体支撑针对网络虚假言论的行为,是根据其他有相关性的罪名来定罪量刑的,部分网民的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但是该行为不符合已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8]罪刑不相适应导致犯罪主体与罪名判定无法统一,司法机关的管制以该罪名的标准对其行为做出准确的定性,也无法以具体的方式做出管制,会使得法律失去有效性和普遍适用性这一原则。

(四)网络民主发展带来网络暴力的负面效果

网络民主作为融媒体平台的发展方式,给予了公民较大程度的平等权和公平性,但是过度的民主化会让公众对社会责任产生懈怠,公众也有监管网络的责任和义务,面对不公事件应当及时制止而不是加以伤害。在每个人都通过互联网成为信息的接收者和传播者、平民权力得到展示的时代,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很容易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一些网民在舆论引导下滋生攻击性的想法与言论,滥用网络民主和言论自由这种权利,甚至将其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是一种缺乏对他人尊重的多数暴力。

三、网络暴力的规制方式

(一)完善网络暴力相关法律条文

在网络暴力案件中,诽谤性、侮辱性信息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权,而且通过信息网络给公众带来诸多不安全感,导致网络空间混乱,成为公权力干预的重要理由。但网络暴力目前仍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所以对于网络暴力的定义应该有更具化的概念,及时制定刑事惩戒方面的规定,立法者应明确界定该罪名与其他罪名的边界,[9]确定网络暴力的内容和形式,加强对受害者信息的隐匿性,加重对网络暴力的处罚程度,加入公共与个人利益的考量,在此程度上启动公诉机制提高司法效率,促使网络环境有序发展。

(二)建立公民信息权的刑法规制

政府开放针对网络发言者的身份查询制度,让受害者提供身份证明和初步证明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据,进而对造谣者进行民事起诉或刑事自诉,将有效遏制网络谣言,同时也防止政府越界执法,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10]网络平台应当加强监管,健全账号管理,完善个人信息管理数据库,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网络保护机制,有效甄别施暴者的相关信息并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防止假冒受害者采用违规账号发布虚假信息,降低恶性网络事件发生的频率。

(三)加强网络运营的管理机制

网络平台的恶性竞争导致了当事人在舆论舆情下遭受预言暴力,互联网企业为网络社会的运转提供了平台,对规制网络暴力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刑法的法益是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因此网络平台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注重当事人信息的保护和发布者信息的真实性,针对某一特定的人带有偏激性的文章和评论,互联网平台运用技术加强对敏感词汇的监管,可以自动屏蔽带攻击性和侮辱性的话语,[11]过滤网络暴力的信息,实时保障当事人的信息安全和合法权利不受到网络暴力的侵害,也一并设置网络负责人以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

(四)明确网络暴力的入罪标准

网络暴力具有群体性的特点,事件参与者责任主体的认定需要扩大解释。

对于犯罪主体来说,第一,对于网络平台发布的消息,平台的负责人应当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再公之于众,对于散播谣言的平台不仅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平台本身也应当作为主体承担相应的处罚机制,责令平台重新整改并处罚具体负责人。

第二,独立的自媒体人过度解读网络事件,引导网民对进行 “人肉搜索”、诽谤当事人并公开当事人真实信息的,[12]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诽谤罪,存在故意作为,应当细化 “情节严重”这一标准,不局限于规定的次数标准。

第三,平台的技术员及信息处理者具有对网络暴力的审慎义务,应该承担对平台的监管和对语言暴力行为的劝阻责任,不能放任其危害结果的产生。因此,要客观公正地发掘刑法立法中网络暴力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入罪标准,结合有关部门制定处置机制。

四、结束语

如今科技的迅猛发展与融媒体的信息交汇,网民在网络中的价值观容易被带偏,接收到的信息没有经过自我意识的处理,潜移默化地默认他人输出的错误观点,因此产生一系列的网络暴力。虚拟的网络充实了社会化生活,一方面给社会带来了便利,另一方面衍生了侵害他人权利的利剑,利用话语的自由度对受害者造成伤害。较为明显的是青少年群体,他们在舆论的加持下发表观点和看法,对受害者进行人身攻击。网民在舆论的引导下,从观点的输出会上升到语言暴力的攻击,短时间内加速受害者个人信息的泄露,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网民都是网络暴力的助推剂,损害公民的信息安全又侵害个人权利及利益,严重影响个人和社会正常秩序与生活。

因此,网络暴力需要制定合法合规的法律制度,明确网络暴力的处罚及刑事责任,明确网络暴力的定罪问题以及所涉相关罪名解释适用的具体路径。司法机关应当监督网络环境的规范化,协同网安部门针对有关网络暴力的违法事件作出相應处罚。而媒体作为传播信息的媒介,对事件的报道应该具备即时性、准确性、真实性,确定事件的真实性再进行新闻报道,并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法治的力量整治网络空间,加强公民明辨是非的认知能力与网络文明,建立全新的立案标准体系,网络空间的治理才会更具体系化。

参考文献:

[1] 王丰.新媒体时代的网络暴力及法律规制[J].新闻前哨, 2023(10),6-7.

[2] 蔡鹏程.Web3.0时代网络谣言刑事归责限度理论的构建:兼论网络谣言与网络暴力概念的界分[J].阅江学刊,2023(05):1-18.

[3] 邵登辉.群体性网络暴力治理:以网络平台风险预防义务为视角[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43(07):97-105+185-186.

[4] 张晋毓.短视频平台的舆论作用机制及网络暴力行为的治理[J].新闻传播,2023(08):48-50.

[5] 李根生.新媒体时代网络暴力的现状、成因及治理之道[J].传媒论坛,2022,5(10):37-39.

[6] 刘晓航.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J].北京社会科学,2023(05):106-117.

[7] 李俣然.网络暴力犯罪规制与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23.

[8] 李铭志.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浅探[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23.

[9] 刘雨欣.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D].长春:吉林财经大学,2021.

[10] 邱紫薇.网络暴力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22.

[11] 沈祥宸.论网络暴力的法律规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21.

[12] 郝芷晴.网络暴力及其治理的法理反思[D].济南:山东大学,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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