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多元主体参与现状研究

2023-11-16 13:24卢轶男
客联 2023年7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

摘 要: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多元主体参与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亟待完善。D镇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多元主体参与存在着公众认知不足、参与不够,以及现有参与主体能力薄弱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了解D镇多元主体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本文将以社会支持理论为依据,分析D镇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多元主体参与缺失的原因,从宏观政府、中观社会组织以及微观个体层面探索多元主体参与的途径与渠道,为完善D镇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多元主体参与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犯;多元主体参与;帮扶教育

一、D镇多元主体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现状分析

(一)D镇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多元主体参与的情况

1.司法所參与的情况

作为社会工作机构参与社区矫正项目的购买方,D镇司法所指派专门干事人员负责组织统筹社区矫正工作,并监督组织社工开展社矫对象教育帮扶工作,跟进社矫对象监管工作和判前社会调查,同时,司法所也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审核社矫对象相关申请资料以进行提交审批。

2.社工参与的情况

D镇社工参与社区矫正的方式,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服务为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派遣社工参与社区矫正,主要从事与社区服刑人员访谈、家庭走访、整理档案资料、协助组织开展教育和公益活动等工作。在日常工作中,他们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有更多机会接触,了解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但由于社工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导致矫正队伍的能力不足、专业性不强,所以社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更多侧重于日常监督管理而疏于教育帮扶。

3.家庭参与的情况

家庭的支持对于未成年犯这一特殊群体来说更为重要。D镇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计划中,会把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纳入矫正小组,共同监督未成年犯完成任务,矫正错误行为。在工作中,D镇司法所的社区矫正社工也会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保持密切联系,争取监护人的配合。监护人的主要工作是监督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完成日常矫正任务,并提供信息反馈。由于不同未成年犯的家庭状况不同,他们监护人的配合程度也有高低之分,这种差异受家庭成员沟通密切程度以及关系亲密程度的影响较大。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的情况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单位,在日常生活中与社区服刑人员联系密切,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信息,能够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变化等情况。在具体实践中,D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任务是配合社工进行走访,同时,及时地将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反馈给司法所,方便司法所管理社区服刑人员。

5.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的情况

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过程中,司法所会与志愿者团队合作,依托志愿者团队的平台,协助矫正对象开展公益活动,与当地企业合作,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资源及就业技能培训。在实际情况中,由于企业自身需要和意愿等因素,企业的实际参与较少。

二、D镇多元主体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不足

社会公众是社区矫正参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元主体的参与主要来自于公众的参与。由于未成年人具有身心发展不成熟,容易受外界的诱惑的特殊性,司法所和社工日常的监督管理不能满足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心理、生理等其他方面的需要,而社会公众的参与恰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失。但在实际调查中,笔者发现,D镇公众对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的参与不足,且主要体现在公众对于社区矫正认识不足、公众参与意愿不强、公众缺乏参与渠道这三方面。

(二)多元主体参与程度低

《社区矫正法》明确了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帮扶社区服刑人员的义务,但笔者在调查D镇多元主体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现状时发现,除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参与度较高外,其余参与的社会主体较少,且参与仅流于表面,在很大程度上未起到实际的帮扶作用。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矫正过程中,多数社会主体的参与程度不高,参与意愿不强,仅执行司法所要求的必要任务,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思想方面关注较少。具体而言,D镇的多元主体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参与程度的缺失主要体现在参与不足和缺乏参与渠道两方面。

(三)多元主体参与能力薄弱

社区矫正是将社会工作实施于司法矫正体系中的一项实务活动,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士共同合作才能达到目的。[1]而参与主体的能力高低对于矫正效果有决定性的影响,D镇现有和潜在的多元主体参与能力较为薄弱,主要表现为社会工作者队伍专业性不强和缺乏专业性强的相关社会组织。

1.社会工作者队伍专业性不强

D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学历层次不高,工作经验不足,心理学、法学专业人才缺乏,队伍专业化程度低,能力薄弱,导致日常工作多局限于监督管理等辅助性工作,专业理论和知识运用缺乏,在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过程中难以发挥更加专业的帮扶作用。由于薪酬待遇不高,导致D镇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离职率高,矫正队伍工作的持续性和专业性难以保证。

2.缺乏专业性强的相关社会组织

D镇并未有社区矫正方面相关的社会组织。D镇的志愿者团队较为发达,每个社区都有专门的志愿者队伍负责人,负责组织志愿活动并招募社区居民参与活动。但深入了解后发现,D镇各社区发布的涉及社区矫正方面志愿活动较少,且志愿者队伍缺乏社区矫正专业知识,参与能力较弱。同时,志愿者队伍内部较少组织培训活动,致使志愿者团队门槛低,能力不高,在实际帮扶中难以发挥真正作用。

三、D镇多元主体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认知不足

1.社会治理观念滞后

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类的活动,自古以来,刑罚的主体是政府部门,而普通公民并没有参与刑罚治理的权力。近年来,政府部门也大力提倡创新社会治理的模式,但由于社会治理是新生事物,居民对参与社会治理的接受度并不高。而且提到社区矫正,仍有部分居民认为矫治罪犯是政府部门的事情,觉得与自己关系不大,导致他们参与的意识不足。

2.重刑罚观念及标签效应

在对D镇居民的调查中发现,由于宣传不足,居民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到位,使居民面对与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同一社区的情况时,会产生不安全感,进而会以消极态度对待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受重刑罚思想的影响,一部分居民认为社区矫正的力度不足以惩戒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也不如监狱矫正明显。

除此之外,居民对于社区服刑人员不信任和担忧也是制约居民参与帮扶的因素之一。虽然社区矫正的对象是那些犯罪行为严重程度较轻的违法人员,但在居民的观念中,不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度如何,社区服刑人员都会被贴上“社会越轨者”、“有危害”、“罪犯”等标签。

(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不足

社会组织本应成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过程中的中坚参与力量,但从D镇实际矫正情况来看,D镇缺乏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相关的社会组织,并且现有参与的组织能力不足,仅限于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会公益劳动,不仅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参与作用,也不能满足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项目的需求。

目前,参与D镇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结构单一,其所提供的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单一。D镇司法所没有重视到这部分社会力量的重要性并发挥作用,也缺乏对相关社会组织团体的扶持和培育,没有意识到应引导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帮扶。社会组织缺少了政府的引领和扶持,在实际矫正中所提供的服务也不尽人意。

(三)参与平台和激励机制缺失

社会力量要积极、广泛且有效地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首先需要一个合理的参与平台。[3]D镇目前缺少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的准入、考核和管理平台,一方面,参与路径不通,使许多有参与能力和热情的社会主体无法参与帮扶,另一方面,缺乏考核与管理平台,致使参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帮扶的社会力量准入门槛低,帮扶效果不明显。

缺乏激励机制是多元主体参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帮扶活动不足的原因之一。D镇参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的主体——社会工作者流动性大,矫正队伍专业性不强,招聘工作人员困难。对于已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D镇也并未建立起相关激励机制和奖励措施,影响了参与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和参与热情。

四、完善D镇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多元主体参与的对策分析

多元社会主体参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摊政府和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压力,也可以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符合他们发展需要的活动和服务,基于此,笔者将依据D镇多元主体参与存在的现实困境,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分别提出对策,在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个体层面建立社会支持系统的同时,构筑多元社会主体参与、政府支持保障的多元协同参与机制。

(一)宏观层面:加大宣传力度,健全相关机制

1.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

在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依然存在大部分民众对于社区矫正制度不理解的情况,针对这类问题,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不断探索知识宣传的新方法,提高大众对社区矫正的知晓率和认知度。[4]首先,要善于利用大众媒体。在宣传过程中,要注重传统方式和新兴方式的结合,通过多种互联网平台,多渠道加大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其次,与企业、学校、基层自治组织合作进行宣传。有效的社区宣传,不仅能够提高居民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能促进居民对矫正对象的了解。[5]

2.建立有效参与激励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職责,为社会组织的培育与成长积极争取各项优惠政策和激励支持。[6]有效的激励机制包括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物质激励方面,对于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团队给予一定物质补贴,增强其工作积极性。精神激励方面,可以为参与帮扶的先进社会组织和个人颁发荣誉称号。有效的激励机制不仅可以维持司法行政机关与多元社会主体之间的良好关系,还能促使社会组织协调发展,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与此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于一些工作能力不足、不能承担相应责任或违反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同力度的惩处,以保证多元主体参与过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二)中观层面:培育多元主体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1.培育社会组织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对执行主体的专业性有较高要求,所以社会力量参与矫正帮扶的门槛也相对较高。大力培育和扶持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社会组织应成为政府的首要关注点。政府应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发挥专业功能,以满足社区矫正对象多样化需求。[7]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合作和竞争机制,以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成长。

2.重视人才培育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的主力,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联系也比较密切,但当前D镇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存在着专业性不强和能力不足等问题。针对社会工作者专业性不强的问题,社会工作机构应提高人员聘用门槛,同时建立奖惩机制,淘汰专业能力不足的工作者。对社会工作者队伍加强督导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工作能力。

(三)微观层面:建立个体社会系统支持

1.重视社工支持作用

社工是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整个矫正过程的陪伴者和见证者。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入矫时,社工要对其进行分析评估,以确定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需求,并根据需求提供服务。在此期间,社工不仅发挥了支持者的作用,更充当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与外界环境之间的一座桥梁,链接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与所需资源,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调和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与社会外界的关系。

2.强化家庭重要影响

发挥家庭的亲情感化作用,是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切入点之一。[8]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要注重向家庭成员进行宣传教育,明确家庭成员作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监护人的责任,强调家庭支持作用在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过程中的重要性,帮助改变不良的亲子沟通方式,并取得家庭成员的支持与配合,共同监督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完成矯正任务、矫正犯罪行为。

3.发挥学校支持作用

学校的教育重点不应只放在教授知识方面,在预防未成年犯罪方面要做好宣传教育,对于有犯罪倾向或心理问题的学生,学校方面要多加留意。对于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学校方面要给予关注,对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疏导,在生活和学习上提供支持和帮助。并与家庭和矫正机构保持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和信息,共同督促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完成矫正任务,矫正犯罪行为。

4.开展针对性的未成年社区矫正项目

探索符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矫正方法,要做到因材施教,实现科学化、个性化矫正。[9]对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项目需要根据他们现阶段发展的需要来制定。在完成日常矫正任务以外,社工可以综合使用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的方法,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服务。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与社会心理咨询机构的开展合作,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帮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消除不良心理因素和消极情绪,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从思想层面上矫正犯罪行为,并预防其再犯罪。

参考文献:

[1]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教材编委会.社会工作实务(中级)[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21:230.

[2]刘登.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及对策[J].西部学刊,2020(17):57-59.

[3]孙笑笑. 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力量参与研究[D].山东大学,2020.

[4]尹飞. 昌邑市社区矫正多元参与主体的协作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2019.

[5]王培凌,梁嘉雯,林源犇.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研究——以湛江市为例[J].现代交际,2019(13):44-46+43.

[6]鲍宇科,葛白.社会治理视角下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中国司法,2020(11):65-70.

[7]张雪,卓敏柔.社会工作视角下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路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20.

[8]李楠. 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8.

[9]王艺姣. 社会治理视域下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探析[D].厦门大学,2018.

作者简介:卢轶男(1999—),女,汉族,江西省人,学历:硕士研究生,单位:华南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研究中心,研究方向: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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