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自由主义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思潮,是意识形态、理论流派和制度实践的综合体,反映在国有企业问题上就是主张“国有企业低效率论”、“国有企业垄断论”、“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论”,鼓吹“国有企业私有化”。新自由主义的国企主张存在将效率与所有制挂钩、以偏概全分析国企垄断问题、混淆“民”和“私”概念、不符合中国国情等错误。新自由主义的国企主张本质上是通过恶意攻击、抹黑、瓦解国有企业来其宣传其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的经济主张,进而达到否定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目的。
关键词:新自由主义;国有企业;国企改革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搭建了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推动新时代国企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但是在当前一些社会现实因素影响下,一些唱衰国有企业、鼓吹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错误观点仍然存在,这些错误观点体现了新自由主义在国企问题上的主张。对新自由主义在国企问题上的主张在理论和实践上旗帜鲜明地予以反驳,有助于厘清新自由主义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影响,确保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沿着做强做优做大的方向前进。
一、“国企低效论”的悖论所在:将效率与所有制挂钩
(一)“国有企业低效率论”的错误观点
新自由主义主张“国有企业低效率论”,认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的关键在于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首先,新自由主义断言国有企业天然就是低效率的,因为国有企业天生附带着庞杂的组织架构、繁琐的规章制度和保守的企业文化,同时又缺失完善的激励机制,国有企业的低效率将会拖累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其次,新自由主义将国有企业缺乏效率归因于其存在的“代理问题”、“搭便车问题”和“预算软约束问题”。“代理问题”是由国有企业产权属于全体公民引起的,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公有经济规模的扩大增加了公民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层次,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高昂的监督成本再加上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的信息差和不确定性,国有企业的内部运行就会缺乏效率。“搭便车问题”是指公民不付出任何成本就可以使用国有企业生产的公共产品和提供的公共服务,国有企业的收益率低。“预算软约束问题”是指国有企业能无偿得到政府的援助,它的一切经济活动都不受限于自身拥有的资源的约束,经营管理的效益必然会较低。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新自由主义者提出国有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行私有化改革。
(二)反驳:国有企业的效率并不比私有企业低
首先,国有企业并非天然低效。一般而言,效率是指某一工作所获的成果与完成这一工作所花时间和人力的比值。从内容上看,企业的效率可以分为经济效率、社会效率和生态效率等,对国有企业效率的考察,不仅涉及经济活动中占用和消耗的设备、能源、原材料和劳动力,而且包括影响社会和自然环境所带来的成本。从形式上看,企业的效率可以分为衡量对自身发展影响的微观效率和衡量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宏观效率,对国有企业效率的评价既要关注微观效率指标,也要兼顾其宏观效率指标。“国有企业低效率论”只研究了经济效率方面的财务指标、亏损指标、生产指标等微观效率指标,得出的结论必然有失偏颇。从微观指标来看,国有企业不仅总体投入产出比和劳动生产率并不低,而且还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收益。从宏观指标来看,我国国有企业作为克服和协调“市场失灵”和政府调控的工具,对国家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反映最为积极,发挥了对宏观经济波动周期的反向调节和遏制作用;在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国有企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节能降耗上,国有企业也严格遵守国家规定,淘汰落后产能,不断加大投入,发挥了带头作用。
其次,无论什么所有制企业都面临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问题,并不是只有国有企业存在“代理问题”、“搭便车问题”和“预算软约束问题”,私营企业也同样存在这些问题。大部分企业的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之间都存在“代理问题”,信息不对称、目标不同以及管理人员谋取私利是普遍存在的现象。“搭便车问题”本意是指在集体行动中,不负成本而坐享他人成果的现象,“搭便车”既会带来“正外部性”,也会带来“负外部性”,不能以偏概全。已有研究证明“预算软约束问题”同企业的公有性质无关,在同样的条件下,“私有企业比国有企业更容易产生预算软约束问题”[1]。因此,无论什么所有制企业都需要通过不断加强管理来进一步提升效率。国有企业要向优秀的跨国公司学习,向优秀的民营企业学习,通过建立更好的市场机制,使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创造更多效益。
二、“国企垄断论”的曲解逻辑:以偏概全分析问题
(一)“国有企业垄断论”的错误观点
新自由主义认为国有企业存在垄断,而反垄断的关键在于进行私有化改革。新自由主义指责国有企业垄断的“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把国有经济占绝对优势地位的行业(如铁路运输、石油化工、国防科技、电子通信等)定义为“国有垄断行业”,将处于这些行业的国有企业称作为“国有垄断企业”,认为处于这些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天生就是垄断的;第二,把国有企业的收益和效益改善归功于国有企业在行业中的垄断地位,指责“这是老百姓的血汗养了一个豪门经济,成为国企高管贪污腐败的资财……垄断的主体不是政府,而是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它无边界地扩张……”[2];第三,认为国有企业妨碍了“公平正义”的实现,将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归咎于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指出“中国社会当下严峻的两极分化,垄断国企要负很大责任……要推进公平正义,就必须驯服垄断国企,必须用法律的力量强行纠偏”[3]。
(二)反驳:对国企垄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我国国有企业并非天生就是垄断的,不是所有的国有企業都是垄断企业。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垄断的产生和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应对国际敌对势力威胁、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和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我国兴办了大量国营企业,控制了几乎全部的国民经济。改革开放后,我国国有企业尽管有较大缩减,但在很多领域尤其是电力、天然气、铁路、邮政、烟草等领域依然占据着重要地位,并由此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占据垄断地位的历史基础。另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的存在范围是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变化的,不是以垄断或竞争而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总体需要为依据划分的,不能因为某些容易产生垄断的行业是我国国有企业分布比较集中的行业就将我国国有企业定义为“国有垄断企业”。
其次,国有企业垄断并非只有负面作用。在理论上,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垄断的出现与生产社会化和资本追逐利益的本质密切相关。自由竞争必然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引起垄断,但“从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垄断,并不消除竞争,而是临驾于这种竞争之上,与之并存”[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与竞争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垄断者彼此竞争着,竞争者变成了垄断者......合题就是:壟断只有不断投人竞争的斗争才能维持自己。”[5]可见,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国有企业在关键行业和领域的形成垄断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表现,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要辩证看待国有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地位和垄断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改革与发展,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做强做优做大。
三、“国企与民争利论”的矛盾内核:混淆“民”“私”概念
(一)“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论”的错误观点
新自由主义者主张“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论”,认为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侵占了人民群众和民营企业的利益,只有进行私有化改革,才能使人民群众和民营企业真正获利。新自由主义从组织自利性的视角解释了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的原因和表现。一是国有企业利用其特殊的垄断地位,表面上承担着大量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却不用参与市场竞争就能通过消费者支付的高额价格获取巨额的垄断利润,且这一部分垄断利润只用于企业内部的分配,从来没有上交给国家以让民众从中享受到应得的福利,这是国有企业在“与普通民众争利”。二是国有企业有国家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在同一行业里,民营企业根本没有办法与国有企业竞争,国有企业挤压民营企业,导致民营经济无法壮大甚至被兼并,再加上金融机构在放贷融资时也只会首先考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在银行借贷中处于绝对的劣势,很可能会倒闭破产,这是国有企业在“与民营企业争利”。
(二)反驳:国有企业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为民谋利”
首先,“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论”混淆了“民”和“私”的概念。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生产阶级和占有阶级并存,“民”是指人民,具有阶级属性。劳动人民和资本家虽然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但代表的阶级和阶级利益不同。就劳动人民而言,国有企业是为民谋利、为民服务的。“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论”所说的“民营企业”实际上是“私人企业”,指责国企“与民争利”的主要意图是指与私人企业争利。国有企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习近平总书指出,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程中,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功勋卓越,功不可没。”[6]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人民群众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劳动者,是国有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有企业始终秉持发展未来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初心理念。国有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当然需要获得利润,但利润并不是国有企业运行的唯一目的,何况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最终仍属于人民所有。不可否认,国有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也会同人民群众发生一些矛盾,但这种矛盾在人民政府的协调下通过改革是比较容易解决的。
其次,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并非是“零和博弈”的关系。第一,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是我国物质财富创造的重要主体,是国民经济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领域,做强做大做优国有企业关系到我国各大产业竞争力的打造和提升。而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对于吸纳社会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必要。第二,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以竞争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企业在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作用下,才有可能主动提升竞争力,继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竞争是推动企业积极创造社会财富的动力源泉,只要这种竞争是发生在市场秩序之内和法制框架之下,就无任何不妥,而且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第三,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虽然有竞争,但这种竞争不直接导致民营企业的破产倒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也有合作,民营企业可以通过投资入股、收购股权等方式参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之中,也可以依托在产业链中的分工协作实现与国有企业的优势互补和互利共赢。通过不断推进改革,当前我国绝大多数行业和领域都已允许民营企业进入,但民营企业进入并不是要求国有企业退出,更不是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革,而是要形成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格局。
四、“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错误本质:不符合中国国情
(一)“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错误观点
新自由主义将“国有企业低效率论”、“国有企业垄断论”、“国有企业与民争利论”与“国有企业私有化”用破与立的逻辑关系联系起来,给人造成一种误解:正是因为国有企业存在低效、垄断、与民争利等问题,所以要将“国有企业私有化”,即将国有企业的资产向私人经济主体出售,把企业的经营权、所有权等由国家转移给向职业经理或资本家[7]。“国有企业私有化”主张的出现与传播在我国由来已久,20世纪90年代后期,就有人鼓吹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是要突出一个“卖”字,落实一个“股”字,抓好一个“私”字。之后新自由主义又提出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具体操作方法,即“可以通过市场转让将国有企业的股份分给国有部门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像英国那样半转让、半赠送的办法分给普通的老百姓”[8],从而使国民的财富得到增长。党的十八以来,伴随国有企业改革步入深水区,新自由主义者标榜“国有企业私有化”是政府最应该进行的改革,并企图误导公众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被等同于用迂回渐进的方式推进“私有化”,认为混合所有制是通过大幅降低国有资本比重来实现私有资本对国有企业重组改造的“以卖代混”。
(二)反驳:“国有企业私有化”不是我国国企改革的正确出路
首先,“国有企业私有化”不是解决国有企业问题的灵丹妙药。新自由主义认为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下,存在委托—代理问题、搭便车问题、预算软约束问题、垄断问题等,并将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诉诸于“国有企业私有化”。但是,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需要面对和解决的经营管理问题都是非常类似的。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确实面临体制机制不健全、缺乏原始创新能力、体系庞大复杂监管难度大等困境,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健全经营机制、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资本管理、加大创新力度、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等方式方法来解决。
其次,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等同于私有化。在讨论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时,“混合所有制”一般是从微观和单体企业的角度来解释,即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建立的企业。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混合,都可以被看作是混合所有制[9]。一个企业的股份一旦被不同主体所持有,那么从所有制的角度上来说就已经是一种典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虽然股份公司的股权是分散化和多元化的,但任何企业由于存在不同的控股主体,所以依然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混合所有制和我国的混合所有制在性質上是不同的,西方国家引入混合所有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资产主义私有制,而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提升企业效率和市场化水平来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根本目的的不同决定了我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可能是私有化。
可以看出,新自由主义在国企问题上的主张无不恪守“绝对自由化、彻底私有化、完全市场化”的理论信条,实际上是要通过恶意攻击、抹黑、瓦解国有企业来瓦解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否定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在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等方面侵蚀我国的国家安全[10]。实践证明,新自由主义提出的国企主张和国企改革方案不仅不能为解决我国国有企业的问题提供帮助,还可能由于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严重干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正确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认识到了新自由主义在国企问题上的错误观点及其危害,并就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作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多次强调要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重要论述为指导,遵循现代企业治理规律做大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能够体现我国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遵循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做强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能够在严峻复杂外部环境中持续创造优秀业绩、实现高质量发展;遵循世界一流企业发展规律做优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稳定器”“压舱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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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笑蜀.我们需要一场跟特殊利益集团的硬仗[N].南方周末,2010-03-18(F29).
[4]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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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习近平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对国企的领导不动摇 [EB/OL].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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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维迎:中国未来几年要做的头等大事就是国企私有化. https://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zgfzlt_2012/20120317/5764651.shtml. 2023-06-04.
[9]朱安东. 国有企业改革一定要防止私有化倾向[J/OL].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15(3): 50-52.
[10]宋笑敏.新自由主义国企改革观的本质透析——基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审视[J].新疆社会科学,2018(01):24-32+166.
作者简介:朱丽萍(1999—),女,汉族,江西省人,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