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证矫正视角下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2017-01-05 12:15韩大娜
关键词:社区矫正

韩大娜

摘 要:随着20世纪少年司法制度研究的兴起,美国等国家就制定了专门帮助未成年犯顺利再社会化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2003年起,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展开并初步建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缺乏系统性的矫正方案,以致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效果不佳。因此,可以针对未成年犯自身的特点,引入国外的循证矫正制度,解决已有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问题。

关键词:循证矫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F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109-03

循证矫正包括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循证矫正作为一种创新的矫正工作模式,其特殊性在于矫正工作中不仅需要综合分析矫正工作者的矫正理念及被矫正者个体的个性特征、成长经历等特殊因素,同时还需要考虑监管机关、研究机构等方面的协调和管控,由此得出的成功个案矫正工作实践方案还可以根据其他罪犯个体特性灵活作出调整,为以后的矫正工作提供一套科学的方法论。目前,我国的罪犯矫正工作正处于转型创新时期,运用循证矫正方法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无疑是罪犯改造的新趋势,也是提升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成效的必然选择。

一、循证矫正的兴起和发展

20世纪70、80年代的循证医学在医学领域的成功应用引发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循证运动,循证矫正在内的一系列循证概念也由此产生。几十年间,循证矫正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被认为是科学有效的矫正模式。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有关循证矫正的研究也是近年来才刚刚兴起,2012年7月,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决定展开循证矫正试点工作。同年9月,“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工作研讨班”召开并决定正式实施循证矫正。2013年4月,有关循证矫正科研项目领导小组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提出要注重对矫正理论原则和方式方法的研究,创造本国化、本地化的循证证据体系,并在实践应用中总结循证矫正研究和试点工作成果,提炼出高效的思路和方法,为下一步循证矫向全国推广的道路上提供更多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二、我国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及体现出的问题

(一)我国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

自2003年以来,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问题都做了相关规定。如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司法部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标志着社区矫正正式入刑。2012年1月10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同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生效。但是,一直以来相关法律并未涉及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具体运行程序,导致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践工作长期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实践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逐渐走向成熟。目前为止,社区矫正试点中唯有“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最能集中反映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水平。首先,北京模式。北京市在实施社区矫正中有以下特色:在法律依据方面,北京市于2012年5月21日颁布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分七章对社区矫正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使得社区矫正的实施有法可依;在管理方式方面,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与分阶段教育,分类管理是指将不同人身危险程度的矫正对象实行不同强度的差别管理。一般分为高、中、低3个级别的危险程度的矫正对象,差别管理中主要包括不同强度的公益劳动、不同间隔的报到制度、不同内容的教育方式。分阶段管理中是在不同阶段规定具体的时间安排矫正内容,主要分为3个阶段:初始教育、常规教育、解矫前的教育。这3个阶段的划分是由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过程中心理、行为的特点变化规律划分的;①在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方面,北京市整合人员力量,以各个基层司法所人员为专职矫正主体,同时广泛吸收社会志愿者、心理工作者等社会力量投入社区矫正工作。其次,上海模式的主要特点:一是社区矫正领导方面,由市政法委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在具体实践工作中将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并鼓励民间社团运作,广泛吸收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加入;二是管理理念方面,摒弃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运用社会工作的平等、诚信的价值理念,积极推进与社团的合作,为政府承担一些服务项目,通过与高校合作的方式,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水平。②

(二)我国未成年犯传统社区矫正制度体现出的问题

1.矫正关系的不平等性。自春秋战国以来,法家主张重刑主义,有“轻罪重罚,以刑去刑”等思想,认为只有对犯罪人施以重刑来预防犯罪,才能达到法治的目的。由于长期受这种报应性理念及我国以往实行的维稳政策的影响,普通民众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人普遍存在一种“以牙还牙”的报复性心理,司法工作人员甚至认为罪犯就是“罪人”,认为必须用强制性改造手段才能让罪犯为其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因此,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矫正对象处于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完全不平等的关系中,矫正工作者在整个的矫正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绝对的监督者与控制者,其发布的是“命令”,带有强制性,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矫正关系的不平等性极大削弱了矫正对象参与矫正的积极性,特别是对身心还不成熟的未成年犯而言,容易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影响社区矫正的效果。

2.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主要项目包括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心理矫正、技能培训以及就业指导、生活指导等。③这些项目的设定和实施可以从思想、心理方面帮助未成年犯转变及预防其再犯。但实践工作中,因受限于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性、矫正资金等因素影响,中小城市极少开展相关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项目。矫正工作者在开展矫正项目前通常未进行精准评估,而是凭借个人主观意愿选择矫正项目,项目之间无先后顺序规定,项目组合缺乏最优性的考虑,极大的影响了罪犯矫正的效果。

3.矫正队伍非专业化。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犯有别于成年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心理、生理方面还不成熟,可塑性较强。因此,矫正工作人员需要熟悉青少年的身心特点且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可以从事一定的心理辅导工作,才能最大化提高矫正效果。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各基层司法所承担,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及其重要性缺乏深入的理解,大多凭借以往片面经验开展工作,实施中的矫正工作也往往缺乏计划性和整合性。此外,基层司法所大都存在人员组成不合理、监管工作任务重等现实问题,极大的削弱了矫正工作的效果。近些年来,许多高学历人才作为志愿者积极地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但由于政府支持资金不到位及工作职责不明确等原因,志愿者的工作时间不能保证,变动性、随意性较大。

4.矫正监管手段匮乏。《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监管要求以及可以采取多种监督管理措施,并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做了特别的监管规定,但是并未涉及未成年犯的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众所周知,社区矫正是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社区环境中进行改造的,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而再犯,所以,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可以保证社区矫正效果及社区环境的稳定。目前,社区矫正实践中通常使用GPS手机定位、要求矫正对象到司法所例行报到等措施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在确保实施过程成效方面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如手机的维护、费用等问题。因此,为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托管、漏管,防止其重新犯罪,建立信息管理长效机制则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完善路径

(一)转变矫正思维,确保矫正关系的平等性

在未成年犯循证矫正实践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更新以往的重刑观念,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通过组织召开有关循证矫正专题讲座、开设循证矫正宣传专栏等活动,引导社区矫正工作者学习循证矫正理念,积极、稳步运用循证矫正模式。另外,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矫正对象处于被动及被监管的地位,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活动的主体,参与矫正活动积极性不大,以致矫正效果收益不佳。如何激发矫正对象的主观能动性,为矫正对象提供一个相对公正的平台则显得十分迫切。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从思想上要提高矫正对象对循证矫正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让其了解循证矫正开展的前提是矫正工作者与矫正对象双方互信及相互尊重。通过切实保护矫正对象的正当权益,加深矫正对象对于矫正过程的理解和感触,还需注意把握社区矫正的决策与执行过程,保证矫正目标顺利实现。此外,社会公众对于社区矫正的认可度也会影响矫正效果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宣传作用,让群众认识到对未成年犯实施的社区矫正制度是教育、挽救、防止未成年犯再犯的一种有效手段,扩大社会影响面,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创设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实施个别化的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实践应当遵循“区别对待”的原则,为未成年矫正对象设立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矫正项目,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数据库。该数据库主要用于存储个案项目和矫正经验,由3个部分组成:一是理论研究成果库。该理论研究成果库可以作为专业参考资料库。通过建立的内网收集散见于论文及公共网络等媒介中的研究成果,经过专业数据的合采后提交专家审阅核准,后期还需注意数据库的运转中的数据更新、维护;二是矫正研究专家库。主要收录相关专家的信息,如特长、单位联系方式等。在循证矫正实践中遇到某些特殊问题时,请教专家进行指导和论证,进而提出科学合理的措施建议;三是矫正对象个案库。该个案库主要是由矫正对象个案案例库和个人台账库二者构成。前者收录的标准化的案例,有利于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寻找最佳证据和提炼有效措施,侧重于证据服务。后者主要用于归纳存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实践信息,为检验案例及效果评估提供科学依据,侧重于矫正活动的个别化管理。数据库三大部分合理性布局后具有资料丰富、格式多样的特点,方便信息查询和统计审查。

(三)健全管理机制,充实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

目前,我国司法所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转的现状,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同时又可以优化社区矫正的效能。国外许多国家都设立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如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心、英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委员会等。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相关司法经验,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当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专业的矫正队伍。未成年犯社区循证矫正工作专业队伍应当由管理者、研究者、矫正工作者三方合作组成。管理者负责编制矫正手册等文件指导矫正工作,从全局角度统筹安排专业综合数据库的维护,组织专家和工作者设计并实践矫正制度、矫正个案等工作,最后根据最佳证据对个案实施综合性效果评估。研究者大都具有丰富的矫正经验或专业技能,负责组建、更新矫正数据库,同时参与并解决矫正个案的方案实施中的问题,为循证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矫正工作者是矫正小组的核心成员,通过上岗培训和定期考核选拔,能够熟练的运用矫正原理和方法与矫正对象进行沟通。另外,考虑到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需要,应积极吸纳广大具有法学、教育学等背景知识的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循证矫正工作中,解决矫正工作人力资源不足、专业类别需求广等问题。

(四)丰富监督管理手段,充分发挥社会力量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方式,法律赋予了社区矫正对象较大的人身自由的同时也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和监督管理的措施。如国外就规定在观互制度中的督导监督环节,未成年犯应当遵守的条件包括:被害人的赔偿、社区服务事项、学校出席、参加禁毒计划、不可与不良友伴来往、禁止携带武器、驾驶汽车、禁止吸毒、酗酒、在家服从父母、以及接受寄养家庭和团体之家之安置。④在未成年犯循证矫正实践中应当从实际出发,采用多种有效的监管方式,积极有效的发挥家庭、学校、社区、志愿者力量,及时、全面的掌握矫正对象的情况,提升未成年犯的矫正效果。

注 释:

①林仲书.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情况.法治论丛,2007,(1):201-210.

②张传伟.社区矫正京沪模式的比较分析与选择.北京社会科学,2009,(1).

③但未丽.社区矫正:立论基础与制度构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84-185.

④周震欧.青少年犯罪的社区处遇.社区发展季刊,1998,(28).

参考文献:

〔1〕刘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10.

〔2〕林小培.行刑社会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思考[J].未成年人犯罪问题,2004,(3):55-59.

〔3〕贾宇.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制度研究[J].人民检察,2012,(5):5-9.

〔4〕张苏军.在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研讨班上的讲话[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1):2-7.

〔5〕周勇.循证矫正的理念、方法与价值[J].中国司法,2013,(7):67-71.

(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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