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 红
【摘要】晚清学者贺崧龄《六书原始》一书自问世以来,因学术观点的种种歧异,一直流传不广,学界对其“六书”理论亦鲜有研究。总体而言,贺氏的“六书”理论大体上遵从许慎之说,内容相对丰富,体现出以义类为核心进行阐释的特点。本文通过对贺氏《六书原始》中“六书”理论的具体内涵及分类、次第及体用情况进行梳理,尽可能系统地呈现贺氏的“六书”理论。
【关键词】贺崧龄;《六书原始》;六书
【中图分类号】I20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2261(2023)18-0004-04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2021年度立项课题“《六书原始》‘六书理论研究”(项目编号:21C0658)研究成果。
一、前言
贺崧龄《六书原始》(以下简称《原始》)是晚清冠以“六书”之名且保存相对完整的文字学著作之一。该书追寻汉字造字之初的本义,对汉字造字理据进行挖掘,内容庞杂且引证广博。该书虽有祁寯藻、沈兆霖、王佩钰、傅寿彤、王荣第、李鸿藻等人作序,但由于书中存在多处以太极图及阴阳五行附会许慎《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的情况,不合于当时学术主流,所以现今所见流传版本较少。学界对其人其书不甚了解,关注度不高,对书中最为重要的“六书”理论及汉字形义方面的研究几无涉及。
据调查,《原始》所见流传版本主要有清同治三年四川剑州州署刻本、清同治三年剑州刻本、清同治三年天津崧龄剑州刻本。这三种刻本,主体内容基本无异,仅于序跋收录、编排顺序及卷首标明著者应举年份等处稍异。《原始》一书十五卷,正文编排上先按义类分卷列字,而后据“分类联系,以形为主”的原则对字进行归部,计二百二十九部,与《说文》部居相去较远[1]30。《原始》中未确言“六书”具体内涵及分类,相关论述也零散于各卷,既不全面,也不成体系。部分学者因学术立场将该书定性为附会之说、妄测之辞。如冯汝玠认为“其说解篆体,直如梦呓,全书之无足取”[2]135,《四库大辞典》明言该书虽“托名六书,实于六书之义未作诠释,全然未及文字之本”[3]722。这些观点相对片面,并未建立在对《原始》全面梳理的基础上。本文在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文献及《原始》字例对贺氏“六书”理论进行相对深入的探讨。
二、贺氏“六书”说及其分类
《原始》各卷中既有對“六书”概括性论述,如“凡象形指事会意,其点画不必尽有得声之处。凡谐声之字多有取义之所以然,人不能尽知尔”[4]20;也有在贺氏“六书”理论指导下结合具体字例进行的说解,如“巜”下,“二水合流也,指事”;“求”下,“裘为服之盛者,当专象形”等。据此,我们大致可以了解贺氏对汉字构形的认识。
(一)象形说及其分类
贺氏先以“象其常不象其变”论“六书”象形之旨,又以“文象之固,一目了然,无二无疑也”来确定象形常例,以“古字或横或直,形无一定”来确定象形变例。
贺氏在《原始》中明言“凡象形必实有其物”。象形常例以全象形、自象形、专象形、象某(之)形等术语指明其性质,以整体形貌来表示客观存在的具体物象。如“禾”字全象形,“下象根,中象茎,上象叶及穗也”;“黾”字“自象形,似它而未必从它”,从它或从籀文作“黽”形是笔画化、偏旁化的结果;《原始》中以古文论汉字形体的,如 (己)象土纵横不方正之形、 (雹)专象雹形、 (啚)象井田封沟、耕野者可居之形等均属此类。
贺氏认为在象形常例基础上有所转移变化的是象形变例,可分为三类。一是文形稍加变通即可兼数用的变体象形,字的形义联系紧密,如“酉”象盛酒之器正面形,“卣”象盛酒之器侧面形。二是全体象形去(取)其部分形体,单独成字或作为构字部件的省体象形,如“禺”从嘼省,象无角而有头足尾形;“禸”从嘼无头,象后足及尾形等。三是以多个客观存在的物象组合而成的合体象形,又可细分为两类:一是多个名物形取所成象之部分合为名物字,如贺氏引《汗简》古文 为说,认为“舌”字是从古文变形,象口中伸出舌头之形;二是多个名物形合体之后解为动作之形,如 象两手掬形, 象人之手向前足曳后形, 为双手辅助以登物之形。由此可见,贺氏认为“人之手足所运动于事物者”也当归入合体象形类。
(二)指事说及其分类
关于指事,郑樵认为“指事类乎象形”[5]142。贺氏承郑氏之说又有一定发明,认为指事字必以象形为基础,表“合之不成物形”的抽象事物,且不拘于独体一说。
关于独体指事,贺氏认为关键在其所指重意而不重形。如贺氏以“一”为天象,兼为记数之始。于“弋”下言:“ 象橜, 象绳挂之。上古结绳当如此。玩古文弌、弍、弎等文知结绳记数皆挂在橜上也。”又“必”下,贺氏案语“窃意上古结绳之象如此。古文弌、弍、弎皆指结绳之数言”,把古文弌、弍、弎看作独体指事字。
合体指事字可分为两类:一是在象形基础上添加虚像或实像符号的增体指事,表标识、位置或记数。如“血不可形,造文加一于皿指皿中所藏者牲血”,“一”为虚指;篆文 (虐)从虎爪,古文 从虎口,虎爪、虎口皆为实指,所指为虎之残暴处。二是以“人代工之用”使“工之能事毕”的合体指事,如“囿”,贺氏认为将耕种之地变为园、苑或囿是人力所为,当属指事;又“舂”下言“指事甚明”,专指人手持杵捣去谷物的外壳,也属于人工之事。《原始》中此类颇多,但这类指事字在其他字书中多被认定为会意或形声字。
(三)会意说及其分类
关于会意,贺氏多承袭前人观点,以合字为说。如“行”以“兼人之向左行向右行”之形而见意;“甤”为豕生数子,“兼”为持禾二把,“曓”为日出疾趣而廾向之,三字形义相比、合而见意;“玆”出于玄而逾于玄,“ ”为从穴上用目打探,二字意义相合以见新意。
贺氏对《说文》中部分会意字的构形及释义有疑义,在《原始》中进行了订正。这类订正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许慎误将会意解为形声。如“崇”,《说文》以为“从山宗声”,而贺氏认为当“从山宗”,会山之高大者当为他山所宗之意。二是许慎未能明辨构件形体,误判字形而释他义。如“蔑”,贺氏认为许慎解字“从 从戍”,会戍边之人最为劳目之意不确,是因误将小篆 看作 而错训。贺氏认为字当解为“从戌 ”,会人至戌时则目不精之意。“戌”表时辰,指黄昏(现今19时至21时),此时段天地昏黄而万物蒙眬,又古人多有夜盲症,天黑之后视物不清,贺氏之说有一定道理。三是许慎未能溯及造字之源,误以小篆形体为说。如贺氏认为许说“御”为使马之义不当,应从古文 索其义,从“马”明驾驭马车之义,从“又”明执鞭驭马之用,比合二字会驾驭之义。
(四)假借说及其分类
论假借,贺氏是从词义辗转引申立说。他在《原羽属》叙目中明确指出,古之假借字是“各以类相从,有义可取”。
贺氏假借说大體上可分为三类:一是由此及彼的假借。如“去”,贺氏认为字本“象动作之形”,以 指 上之盖,表示“取饭必除去上盖”,借为人之违离,即来去之“去”,以物之除去代人之离去,是以物及人的假借;又“象”本南越大兽形,借为凡肖形者之称,“类”指犬类,借为凡物相似之称等,是以小及大的假借。二是音同(近)义通且本有其字的假借。如贺氏认为“《诗》中多假借”,三家《诗》中“奭奭”作“赫赫”,“有奭”作“有赩”,以“奭”为“赫”,又“赩”从赤色,训“大赤”;“奭”“赫”“赩”三字训释均从“赤”字本义引申而来,是本有其字且义类相从的假借。三是形体变易且以类相从的假借。如“非”,贺氏认为字从 省形借声而来,其中 象两翅分张之形,分张即违背,因两翅相违背之形借以为非是之义,是省形借声且以类相从的假借。
对许慎“本无其字,依声托事”的假借,贺氏并未明确指出,但据《原始》字例,归纳出借声表义与借形表义两类。“声符标音不表义”的假借,如在分析表河水专名的“沾”“渐”等字时,贺氏认为这些字在造字之初就是纯粹的形声字,声符与字义毫无关系,后借为沾益之“沾”、渐染之“渐”是无本字本义的假借。借形表义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形近相借”而取他义的假借,如“大”本人形, 、 、 、 等皆从本形,《原始》中亦有他字借用“大”之形而取其他义的情况,如 、 、···上的“大”均指盖;二是形不可象,借他象且并取其意的假借,但多以部分构件形转为说,过于牵强,不可信。贺氏的形借之说虽有瑕,但也表明假借不必尽合依声之旨,扩大了假借的范围。
(五)转注说及其分类
贺氏论转注,主要是以形转及加注为说,这两类转注于形义上均有关联。
贺氏形转说可细分为全体形转与部分构件形转两类。一是文之全形转变,词义上有所关联:如贺氏认为“予”由“幻”转注、“了”为“厶”之转等,此类与《说文》中反文、倒文相类。贺氏在还提到全体形转而稍有变易的字例,如“十”从“ ”形转而来,“ ”为中央合地之四方,与《说文》“一为东西,丨为南北,则四方中央备”相合[6]50。这类观点多有附会之嫌,不可轻信。二是部分构件形转,词义或有所改变但义类仍然相通:如“事从史声,从屮,即个之转向上者。史所载之笔也,所书者为事”,贺氏认同“个”为最早象形字,“竹”从两“个”,“屮”是“个”转向上,以“屮”为“笔”与“个”为半竹之形义类相通。目前学界对于形转之说的认可度相对较低,但原始汉字构形中确实存在以正反之形成字的客观现象,因此,贺氏的形转说也有一定的道理。
加注说是贺氏转注说的核心观点。贺氏指出:“如无经传所用,多因古文难辨,加偏旁以志之。”依贺氏所论,因古文难辨而加偏旁志之的最终成果是产生了一个形声字。如 (齿)本象形,“止”声后加;又“西”为鸟在巢上,被借为东西之“西”后导致本义不显,加木旁作“栖”。以上两例,都是在本字基础上加注形成的同源分化字。从文字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贺氏这种把转注看作是在原有字形基础上加注形符或声符的方法是科学可取的。
(六)形声说及其分类
贺氏认为“凡形义之相类者,其声无不可通”,又指出“形义相因,故声韵同类,而字义相承”。贺氏所谓形声构造,是属类加外合之字为声而成,字中的形符可以溯源,声符有时候也可以溯源。
从声符在形声字中的作用而论,《原始》字例可归纳为声符只标音而不表义与声符兼表声义两类。第一类形声字,贺氏认为古初造字时就是专名,区分它们必须依靠声符。这类形声字在《原始》中仅列字头,参引《说文》训释且无案语。如贺氏关于河水专名的分析,他认为“水”是天下水脉总称,但水脉甚多不易区分,应当各有其名,于是造出了声符只标音不表义的“沂”“洛”“汨”“沮”等形声字。第二类形声字,贺氏认为《说文》中会意兼声的字,包括部分许慎解为会意实际上应当为亦声的字,如“齿”,贺氏认为“ (齿)本象形,止声后加”“止亦断之意”,是音义具备的亦声字。
从形符在形声字中的作用而论,《原始》字例可归纳为增形以彰显字义及增形以区别字义两类。贺氏指出,形义隐晦的字,应当在原字上增加形符以彰显字义,原字充当声符。如贺氏认为“启”训“开”,既可表实际的开启动作(本义),也可表抽象的开启智慧(引申义);为了彰显本义,特意加上表作事之字的“攴”,并从启声,用“啟”表“启”字原始本义。又贺氏认为一字多义的情况多是由引申假借引起的,应当在原字上增加形符以辨析字义。如贺氏认为,古以“用”(象钟形)为钟,“庸”(悬挂之钟)为“用”,“庸”假借为“奋庸”“中庸”字后,本义加“金”作“镛”以别义。
贺氏《原始》中还存在一类特殊的亦声字,如“猒”字从甘从肰,“甘肰皆为猒之声”。这类字中,参与构形的成字构件兼表音义。贺氏在《原始》中明确指出属此类的字例不多,但据其体例,这类字应大量存在,可作进一步研究。
三、贺氏“六书”次第及体用说
贺氏虽然没有在《原始》中直言“六书”先后,但结合《原始》相关论述及研究结论,我们可以判定贺氏“六书”的顺序依次为象形、指事、会意、假借、转注、形声。
贺氏明确指出:“凡文之始作者,象形最先。”按贺氏所论,象形源于画图及图画记事,指事则源于结绳、契刻。结绳、契刻也是记事之象,以象形为本,无形可象則以指事为名,可以把指事看作象形的变体,这两“书”的运用可以产生新字,是造字之法,且象形先于指事。贺氏于会意上无新发明,认为会意字就是象形或指事字以形相合、以义相比产生的新字,也是造字之法,且会意字的构件只表形义而不表声。但会意造字受限于象形指事字数量与比合方式,不能无限相合。当出现新的概念,形不可象、事无所指且意无从会时,只能通过借已有汉字的形音来表示。由此推论,假借是用字之法。在文字使用过程中,借用产生了一字兼数义之用的情况往往会导致同形字用的混乱,使得新造字方法的出现成为必然。于是通过添加偏旁的手段(转注)产生新字,以此来弥补字义晦涩不显的不足,转注的结果就是产生了新的形声字。
综而论之,贺氏论“六书”次第,以象形为最先,指事次之,会意再次之,会意之后为转注、假借、形声;就性质而言,“六书”中,象形、指事、会意、形声为造字之法,假借、转注是动态的过程,为用字之法。至此,贺氏“六书”的整体关联、次序缘由及性质都有了一个较为合理的解释。
四、结论及余论
贺氏在《原始》中自言著此书目的在于“正其(许慎《说文》)误而补其遗”。在“六书”理论方面,贺氏对造字条例、构造方法的诠释确实有一定发明,对“六书”次序的考订、个别文字考释的论证论据均有可取之处,如其在《原始》中指出许慎分别部居的疏漏并进行订正等做法应当给予肯定;对其“六书”界定不明确、对部分文字形音义的歧出臆说等疏漏及不足也当直接指出。
现今学界对传统语言文字之学的研究要么集中在出土文献上,要么集中在文字大家的著述上,忽视了对非大家所著、刊行不广,或者被打上“无研究价值”标签的传统字书的研究。但这些字书真实地记录了当时社会文字的使用情况,其中一些内容能成为汉语史研究的新材料,应当引起研究者的重视。
注释:
①如未指明出处,本文所用字例及训释均出自贺崧龄《六书原始》,即由林庆彰、赖明德、刘兆佑等主编的《晚清四部丛刊第6编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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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庆彰,赖明德,刘兆佑,等主编.晚清四部丛刊第6编25[M].台中:文听阁图书有限公司,2011.
[5]郑樵.通志略[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6]许慎.说文解字[M].徐铉,校定.北京:中华书局,1963.
作者简介:
贾红(1989.11-),女,土家族,湖南保靖人,文学博士,讲师,研究方向:汉语言文字文献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