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盈盈 卢阳
脑卒中是常见的一种急性脑血管疾病,使患者自理能力[1,2]。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脑卒中、颈动脉等的相关疾病的发病率急速上升。绝大多数脑卒中患者治疗后可以恢复其步行能力,但是却存在跛行、平衡障碍的现象,进而增加患者跌倒的风险,严重者可因跌倒而死亡,所以脑卒中患者的动态平衡能力和异常步行运动能力的恢复越来越受到重视[3]。改良强制性运动疗法是针对脑卒中及脑外伤后的一种新的康复训练的技术,目前,国内外已经证明其疗效,并且逐步尝试应用于脑卒中后下肢功能障碍的康复治疗中[4]。本次研究旨在探讨下肢改良强制性运动疗法对脑卒中患者动态平衡能力、异常步行运动能力的改善作用。
1.1 一般资料 回顾性选取2019年4 月至2022年4 月期间于温州市人民医院诊治的84 例脑卒中患者,其中男性40 例、女性44 例;年龄46~82 岁,平均(68.27±12.50)岁。纳入标准为:①符合全国第四届脑血管病会议的脑卒中诊断标准[5];②经CT 或MRI影像学检查确诊;③首次发病,病情及生命体征平稳;④均为单侧肢体偏瘫;⑤存在平衡功能障碍,Fugl-Meyer 平衡评分≤14 分;⑥患者意识清楚,能配合训练。排除标准为:①伴其他神经系统疾患,如震颤、不自主运动、帕金森病等,以及前庭或小脑功能障碍;②伴严重心、肝、肾功能不全;③伴其他影响平衡及步行的肌肉骨关节疾患,如骨折、骨关节炎、脊柱外伤等;④存在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障碍等;⑤依从性差。患者及其家属均知情,签署知情同意书,本次研究经过温州市人民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根据治疗方式的不同分为运动疗法组和对照组,各42 例。运动疗法组男性18 例、女性24 例;平均年龄(69.37±10.53)岁;对照组男性22 例、女性20 例;平均年龄(67.82±11.07)岁。两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均>0.05)。
1.2 方法 两组患者均给予良肢位摆放、床上翻身训练、坐位训练、下肢肌力训练等。在此基础上,对照组行传统运动疗法:髋、膝关节的活动及训练,每次1.5 h,每天2 次,持续4 周。运动疗法组患者在对照组的治疗基础上加强协调功能的训练,减少健肢固定的时间,采用塑形技术,集中、重复、强化训练患者的下肢,其中塑形动作包括单腿负重且股四头肌闭链训练、患者肢体不同方位登台阶、负重踮脚、拍球行走、跨越障碍物行走等,患者选择适合自己的2~3 个动作,每次30 min,每天2 次,持续4 周。
1.3 观察指标 ①治疗前后采用Berg 平衡测量表评定动态平衡能力,满分56 分,分数越高,表明患者动态平衡能力越好;采用Fugl-Meyer 评价量表中的下肢评价表FMA-L评定患者的异常步行运动能力,总分34 分。②采用量角器测量患者的膝关节屈曲、踝关节背伸、髋关节伸展、髋关节屈曲角度。③治疗前后采用功能步行量表(functional ambulation category scale,FAC)评估患者步行功能,其中0~2级为需要在旁人扶持下保持平衡行走,3~5级为患者具备一定的独立行走能力。级别越高代表患者独立行走能力越好[6]。采用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评估患者生活能力,满分100 分,其中≤40 分代表生活能力严重丧失,需要完全依赖帮助;41~60 分为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一些活动仍然需要在别人帮助下完成;61~100 分为生活基本自理。④比较两组治疗后的临床疗效。临床控制:临床症状得到显著控制,完全消失;显效:临床症状大幅度缓解;有效:症状得到缓解;无效:临床症状无改变且呈现恶化趋势。总有效率=(临床控制+显效+有效)/总例数×100%。⑤两组患者病变性质发生率,包括脑梗死、脑出血、脑死亡、瘫痪。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0.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描述,组间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组内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计数资料用频数和百分比来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设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动态平衡能力、异常步行运动能力评分比较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动态平衡能力、异常步行运动能力评分比较/分
由表1 可见,两组治疗前动态平衡能力、异常步行运动能力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t分别=0.21、0.48,P均>0.05);治疗后运动疗法组动态平衡能力、异常步行运动能力评分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分别=10.19、7.35,P均<0.05)。
2.2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膝关节屈曲、踝关节背伸、髋关节伸展、髋关节屈曲能力比较见表2
表2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膝关节屈曲、踝关节背伸、髋关节伸展、髋关节屈曲能力比较/°
由表2可见,两组患者治疗前膝关节屈曲、踝关节背伸、髋关节伸展、髋关节屈曲角度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t分别=0.22、0.09、0.29、0.03,P均>0.05);治疗后运动疗法组前膝关节屈曲、踝关节背伸、髋关节伸展、髋关节屈曲角度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t分别=7.59、4.24、5.04、6.73,P均<0.05)。
2.3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FAC分级、ADL评分比较见表3
表3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FAC分级、ADL评估比较
由表3 可见,两组治疗前FAC 分级及ADL 评分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χ2分别=0.19、0.19,t=0.06,P均>0.05);治疗后运动疗法组FAC 0~2 级比例低于对照组,3~5级比例及ADL评分高于对照组(χ2分别=4.26、4.26,t=12.05,P均<0.05)。
2.4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比较见表4
表4 两组患者临床疗效比较/例(%)
由表4可见,运动疗法组总有效率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57,P<0.05)。
2.5 两组患者病变性质比较见表5
表5 两组患者病变性质比较/例(%)
由表5 可见,运动疗法组病变性质发生率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6.78,P<0.05)。
脑卒中是指由于大脑血管突然断裂或血管阻塞而导致脑组织损伤的疾病[7,8],其较为常见的致病因为脑部供血血管内的小栓子脱落[9],同时,吸烟、不健康的饮食、缺乏运动、过量饮酒等不良的生活习惯也是该病的危险因素。改良强制性运动疗法是目前为止最为人们所熟知的一种康复技术,该方式对于患者肢体的改善具有较好的效果,且有研究显示,该项技术近远期疗效均较好[10~12]。
本次研究对脑卒中患者采用下肢改良强制性运动疗法,结果显示改良强制性运动疗法可有效改善脑卒中患者的动态平衡能力和异常步行运动能力。动态平衡能力和异常步行运动能力是患者基本身体素质[13],通过注重协调和平衡的日常活动动作可以使患者更好地掌握平衡和运动能力,促进多肌群的协调运动能力[14,15],增强患者日常生活的独立性。
膝关节屈曲是站立和行走必需的一项功能,是患者能否恢复正常生活能力的关键因素[16]。当踝关节背伸角度明显减少会影响下肢行走的功能,与此同时,还会伴随着关节痛、行走困难以及充血等现象。随着病情的加重,关节腔积液的形成,骨质增生形成的骨桥会使踝关节背伸的角度变得更小[17~19]。本次研究结果显示,经过改良强制性运动疗法患者的膝关节屈曲、踝关节背伸、髋关节伸展、髋关节屈曲角度都显著增加(P均<0.05),说明其对患者下肢的恢复具有明显的效果。
FAC 分级是对患者不同步行能力的一种统计,分级越高代表步行能力越好[20]。ADL量表是针对患者日常生活能力做出的一项评估标准,分数越高即证明患者生活自理能力越好。本次研究结果显示,经过改良强制性运动疗法,患者的生活能力及步行能力恢复状况具有明显的效果(P均<0.05)。
本次研究结果显示,改良强制性运动疗法的临床疗效较好,并未增加患者脑梗死、脑出血、脑死亡、瘫痪等的病变性质发生率,治疗效果较好。本次研究的局限性是:病例选取较少,无法准确对患者预后作出判断,研究结果存在一定偏倚,后续还需加大样本量深入分析,为临床下肢改良强制性运动疗法对脑卒中患者动态平衡能力、异常步行运动的改善作用提供更多证据。
综上所述,改良强制性运动疗法可能改善患者的动态平衡能力和异常步行运动能力,增强膝关节屈曲、踝关节背伸、髋关节伸展、髋关节屈曲能力,改善脑卒中患者的下肢运动能力,且临床应用较为安全,效果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