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有明 张薛梅
摘 要: “双高计划”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提出了新的任务。在“双高计划”建设背景下,高职院校单纯依靠学校的领导层、现有的校企合作处(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首先对“双高计划”赋予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的新内涵、提出的新任务进行了阐释,对加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进行了分析,接着对加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建设的价值进行了探索,然后以课题组所在的高职院校为依托探索了高职院校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障碍,最后提出“双高计划”背景下高职院校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的策略。
关键词: “双高计划”; 高职院校; 校企合作; 全员化; 体制机制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1-2153(2023)05-0007-06
校企合作是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对高等职业院校来说,校企合作工作可谓是历久弥新的工作。为了能够在我国建设一批拥有世界一流技术水平的高职院校,能够给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与动力,2019年2月国家出台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1],同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简称“双高计划”)。“双高计划”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赋予了新内涵,提出了新任务与新要求,指出要坚持产教融合的原则,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提升校企合作工作水平,并首次提出“推动高职学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的要求[2]。《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1]。构建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是打造职业教育类型特点的重要内容[3]。借助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全员化体制机制建设的手段,激励与规范全体教职员工特别是专任教师广泛参与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工作,这对于“双高计划”建设院校新任务的完成来说意义重大。
一、“双高计划”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赋予了新内涵、提出了新任务
“双高计划”指出职业院校与行业中领先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社会服务、就业创业、文化传承等方面深度融合,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这赋予了新形势下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新的内涵,新内涵具体包括:突出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的地位对等性;强化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在合作中的利益整体性;强调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在合作中的共建共享性;体现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在合作中差异的互补性[4]。
“双高计划”强调高职院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同时以更高的标准要求高职院校把握全球产业发展、国内产业升级的新机遇,主动参与供需对接和流程再造,推动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相适应,实质性推进协同育人工作。这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新任务具体包括:激发高职院校的办学活力;提高高职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高职学校技术技能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推动高职学校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助力高职学校打造高水平双师队伍[4]。
二、“双高计划”背景下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双高计划”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赋予的内涵丰富、提出的任务艰巨。新形势下,推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建设既有必要,现实也是可行的。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新的形势下,课题组认为单纯依靠学校领导层的自身能量、通过设立校企合作处(部),仅仅由几个专职或兼职的校企合作工作人员来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的需要。推动高职院校全员化特别是专任教师广泛参与校企合作工作,发挥集体的力量,众人的智慧,在“双高计划”背景下,成为必要而又明智的选择。此外,《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还明确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1]。构建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是打造职业教育类型特点的重要内容,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深度构建,影响着“双高”建设任务能否顺利完成[3]。所谓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是指高等职业院校的全体教职员工特别是专任教师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地开展校企合作工作[5]。可以借助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建设的手段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鼓励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到校企合作工作的建设实践中来。校企合作全员化的体制是高职院校全员化参与、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规范的统一体,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的机制是指高职院校全员化参与、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建设强调全员有责、全员参与、全员思考、全员管理、全员实践,可以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实施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建设的可能性
1. 国家政策层面上的大力支持。近年来,国家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越来越重视,在校企合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上,政府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制定了多个相关政策文件,包括《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这些政策文件对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提出了长远的发展规划与发展意见,推动了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作進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2. 高职院校层面上的大胆摸索。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全员化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开展了多年的积极探索与实践。以课题组所在的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该校于2008年成立校企合作中心,2010年校企合作中心与科技处合署办公,2013年成立发展规划与合作处,将校企合作中心从科技处剥离,有关职能并入发展规划与合作处,2020年成立院校两级深化产教整合工作委员会,从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层面引入企业力量,强化企业决策咨询功能,推进校企“双元”协同育人,目前已经建立了理事会、董事会、职教集团、产教联盟等校企合作组织架构。经过多年的努力,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校企协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方面、校企协同开展商科人才培养方面、校企协同推进集团化办学方面都发挥着示范引领作用。该校自2008年成立校企合作中心以来,出台了多项校企合作制度性文件,特别是2012年出台的《“一师一企”专业教师实践制度》与2022年发布的《教学实践(实训)管理办法》,在制度建设层面推进了全员参与校企合作的工作。
在推动高职院校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的过程中,课题组所在的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可以说是先行者,但并不是在孤军奋战。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与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可能是国内最早(2011年)提出“一师一企”的高职院校,之后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提出“一师两企”联系制度管理办法,随后钟山职业技术学院、九州职业技术学院、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正德职业技术学院等高职院校也制定了“一师一企”联系制度管理办法,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开展了“一师一企一项目 一师一徒一技能”工程,这些办法、制度与工程都是高职院校全员化开展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有益探索。这些探索对打造“双师”队伍、解决企业难题、服务课程建设、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提高校企合作工作水平有重大作用[6]。
三、“双高计划”背景下加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建设的价值
在“双高计划”背景下,开展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建设对“双高计划”建设任务的完成价值重大。
(一)能够促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水平的提升,助力校企命运共同体的形成
“双高计划”强调坚持产教融合的原则,提出提升校企合作工作水平的任务,并首次提出“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的要求。借助高职院校全体教职员工特别是专任教师众人的智慧、集体的力量广泛地开展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工作,并通过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建设的手段对全员化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指导、约束、鞭笞、激励与规范,将会促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水平的稳步提升。校企命运共同体指的是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基于共同的目标与身份认同,且拥有共享认可文化而形成的一个群体[7]。打造校企命运共同体,需要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借助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建设的手段,激励全体教职员工广泛参与校企合作,在遵循教育规律与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实现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在组织管理及机制、教育教学改革与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高度紧密合作[8],可以助力校企命运共同体的形成。
(二)可以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推动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群建设
通过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进行有效的摸索、建设与完善,实现校企合作全员化、长期化、制度化,可以推动高职院校更大程度上熟知用人单位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掌握企业最新技术与做法,在此基础上,高职院校用现行企业最新的技术、做法对高职人才开展有针对性的培养,在这样的背景下培养的人才将会有更高的质量,将会更好地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双高计划”相关的文件明确指出,在五年内要建设150个左右高水平专业群。通过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建设,通过全体教师广泛开展校企合作,促使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相关专业群整体发展理念的形成。在此基础上,围绕专业群的发展,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基于各自的需求更容易探寻校企合作的对接点,从而在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课程标准的编写、教学内容的选择、实践基地的建设等方面发挥各自的优势,开展深入合作,推动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群的建设。
(三)激发高职院校的办学活力,提升高职院校技术技能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
通过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建设,鼓励教职员工广泛结识行业企业精英,邀请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项目,同时结合多元投入机制建设,鼓励企业以共建、共培等方式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建设,激发高职院校的办学活力。当前我国高职院校占据了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同样是高职院校的重要职能。高职院校通过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建设,鼓励与规范全体教职员工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工作。高职院校教师在行业企业合作中获得技术水平的提高与知识存量的增加,还能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提升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与社会服务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中小微企业提高生产效率、提升服务品质与产品质量。
(四)促进高职院校全员参与校企合作工作,促进教师“双师”素质的形成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并规定从2019年起,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原则上应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提出“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建立100个‘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师每年至少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落实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1]“双师”素质要求教师既有过硬的专业理论知识,同时在实践中又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的专任教师群体在专业理论知识方面通常表现良好,但动手能力方面需要再培养,专任教师参与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工作会对其“双师”素质中实践动手能力的形成产生促进作用。
四、“双高计划”背景下高职院校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的障碍
(一)高职院校教师对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双高计划”明确把“打造高水平‘雙师队伍”看作是高职院校的重要任务之一。高素质技能型高职人才培养的前提是高职院校教师队伍拥有“双师”素质,本质上要求教师群体理论知识扎实,同时又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实践证明,参与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工作是培养专任教师“双师”素质的重要渠道。通过对课题组所在的高职院校多名教师进行深入访谈,所得到的结论是,有不少教师把参与企业锻炼、校企合作联合开发教材、联合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完成企业横向课题、参与“省培”“国培”等校企合作项目看作是高职院校下发给大家的任务,有不少教师认为他们拥有了教师资格证,再拥有一个职业资格证书,就拥有了“双师”素质。当前很多教师还没有把参与校企合作看作是培养自身高水平“双师”素质的重要渠道,同时对课题组所在的高职院校为推进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而颁发的制度性文件——《“一师一企”专业教师实践制度》《教学实践(实训)管理办法》内心并不是非常支持。这和高职院校教师对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很大关系。
(二)高职院校在教师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的选择上介入不足
当前教师群体参与校企合作的渠道主要包括参与“国培”“省培”等校企合作项目、培训项目,被学校委派到指定企业,受企业邀请参与合作,教师个人自主参与某个企业的实践(实训)活动、技术研发项目等。实践中,“国培”“省培”等培训项目名额常常有限,被学校选派到指定的企业参与实践(实训)的机会不多,更多的情况是高职院校教师参与校企合作项目需要依赖于个人的人际关系。就课题组所在的高职院校来看,虽然说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全员化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已经开展了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学校正在全面推动全体专任教师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但是从现有的制度性文件来看,尚没有涉及学校层面对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在企业选择上的责任规定,也没有关于当教师选择企业有困难的时候学校层面给予什么样支持的说明。所以,课题组认为高职院校在学校层面上对教师校企合作企业选择上的介入是不够的。
(三)现有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对教师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的激励方式不合理
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威廉·詹姆斯通过研究发现,有效的激励能使一般部门员工的能力从20%~30%显著提升至80%~90%[9]。建立适当的高职院校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激励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根据课题组深入访谈的结果,专业教师在参与多种不同形式的校企合作工作中普遍情绪不高,兴趣不大,在参与企业实践(实训)、共建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开发教材、开展横向课题等校企合作项目中不积极、不努力,最终教师在名义上参加了校企合作工作,但是预期目标很难真正实现。这些现象与现有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对教师的激励方式不合理有很大的关系。具体表现为,精神激励多、物质激励少,正向激励多、负向激励少,外部激励多、内部激励少。
(四)高职院校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的管理体制还欠完善
以课题组所在的“双高计划”建设院校为例,虽然已经建立起董事会、理事会、职教集团、产教联盟等校企合作协同治理结构,搭建了校企协同决策平台、管理平台、对话平台与考核平台,但在实践中,这些平台对高职院校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的促进作用还不够,效果还不理想。就拿课题组所在的高职院校新出台的《教学实践(实训)管理办法》来说,从列出的考核条件、实践阶段性结束提交的考核企业鉴定表与学校考核认定表等附属的材料来看,如果缺乏实实在在的过程性考核约束,教师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的初衷将很难实现,也会使“一师一企”制度容易流于形式。
五、“双高计划”视域下高职院校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建设的策略
(一)高职院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教职员工全员参与校企合作的氛围
在“双高计划”的背景下,全体教职员工特别是专任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工作,将事关“双高计划”建设任务的完成,事关中国经济的顺利转型,事关中国职业教育的长期发展,事关高职院校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也跟教师个人成长与发展密不可分。为“双高计划”建设任务的完成,为鼓励与规范高职院校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工作,提高教师对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重要性的认识,需要高职院校全渠道开展“双高计划”背景下校企合作工作重要性的宣传,营造全员参与校企合作的氛围,提高全体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所以,高职院校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地在学校层面上对“双高计划”建设的重要性开展各种形式的政策、活动宣传,对表现突出、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教师授予光荣称号,开展评奖、评优、表彰、宣传事迹等活动,同时配合高职院校学校层面上的评奖评优活动,可以在二级学院层面上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专项研讨会,请优秀的校企合作工作者介绍他们的做法、校企合作的心得体会。并且可以由校企合作工作处(部)对上述做法进行全面梳理,并将它们转化为流程式、制度化的做法,在全校范围内推广。
(二)高职院校多渠道介入校企合作企业的选择,做全体教师校企合作坚强后盾
就课题组所在的高职院校来看,无论是《“一师一企”专业教师实践制度》《教学实践(实训)管理办法》,还是校企共商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开发教材、鼓励教师开展横向课题研究等制度性文件的制定,都是在努力推进高职院校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工作,当前全员化參与校企合作工作效果不甚理想。就学校管理层面来说,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广泛邀请教师参与建立校内外企业工作室、实习实训基地、校企协同创新中心、教师企业实践流动站、德育实践基地、职工培训基地、学徒制订单培养等校企合作项目,发挥牵头作用,给每一名教师参与上述校企合作项目的机会,让每一名教师拥有在上述校企合作项目中的实践、实训、学习的机会和服务企业的机会,同时,最大化使用“省培”与“国培”的名额,即只要名额允许,不浪费每一个“省培”“国培”名额。对那些依赖教师个人人际关系的校企合作项目,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全方位的指导与力所能及的智力支持。这些做法应该在相关文件、流程中进行说明,目的是从制度上进行规定,强调高职院校在学校层面上对全员化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应具有的协调、管理、主导责任。
(三)完善校企合作全员化体制机制中激励因素,多角度强化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根据管理学中的激励理论,激励是组织通过特定的方法与管理体系,将员工对组织及工作的承诺最大化的过程。有效的激励可以使组织中工作的人员工作效率得到提升,激励有正向激励与负向激励的区别,有物质方面与精神方面的差异,还有内部激励与外部激励的不同。通过对课题组所在的高职院校相关政策文件与实践管理过程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对教师的激励作用不足。课题组认为,可以在体制机制建设层面上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内部激励与外部激励相结合。对校企合作工作优秀个人可以在授予称号、颁发奖状、开会表彰和宣传事迹的基础上,增加物质激励的内容,比如发放奖金,对因为参与校企合作而产生费用支付的教职员工给予适当的补助;而对于校企合作过程中没有按照《教学实践(实训)管理办法》完成任务的教职员工,可以适当地惩戒;在内部激励与外部激励的结合方面,在高职院校规范性要求的基础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强化全员参与校企合作的重要性,把学校要培养高水平“双师”教师的任务转化为学校和教师本人共同的任务。
(四)完善与落实现有的校企合作全员化管理体制,切实提高教职员工参与校企合作的效果
校企合作全員化高质量的管理离不开现有的校企合作全员化管理体制的完善与落实。课题组认为,可以在高职院校的理事会、董事会、职教集团、产教联盟等校企合作组织架构下,积极推进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决策平台、管理平台、对话平台与考核平台等的建设,并建立高职院校教职员工参与校企合作的反映意见与表达诉求的通道,在校企合作事项的决策、管理、对话与考核中体现教职员工的意见与诉求。在人事、教务、科研等方面制定出台一批具有突破性、能够有力协同促进教职员工全员参与校企合作工作的制度。校企联合分专业设计高水平“双师”队伍的建设体系,其中包括培养、考核等细化的标准以及提升选拔的指标等,切实打造一支高质量的“双师型”高职教师队伍,提升校企合作工作的质量[10]。就课题组所在高职院校,从《教学实践(实训)管理办法》列出的考核条件、实践阶段性结束提交的考核企业鉴定表与学校考核认定表等附属材料来看,《教学实践(实训)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如果可以全面贯彻实施的话,理应对全员化参与校企合作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课题组认为比较关键的因素是要加强过程性考核,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电话查询、查阅相关材料的方式加强教职员工考核,特别是加强对专业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真实性与有效性的过程性考核,要求二级学院(部)不定期地对教职员工参与的校企合作单位进行检查,提高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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