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嘉 吴恺 陈谦
摘 要:为加强对博士生培养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和成效,中外高水平大学普遍推行博士生分流退出制度。文章通过深入探析中、英、美三国知名高水平大学现行的博士生分流渠道及各分流渠道对应的处理模式和成效,明确现阶段我国高校在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中亟待完善的问题,提出避免将分流考核变成机械化淘汰、明确畅通分流渠道以及对博士生进行帮扶和指导三个方面的改进优化建议,形成适合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分流办法。
关键词:中外高校;博士生分流退出;分流渠道;处理模式;优化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164(2023)22-0120-04
一、研究背景
202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指出“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按照培养方案进行分流退出”,其内涵是在博士生培养过程中,根据学生表现进行分流,符合要求的学生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对达不到最低要求,不适合攻读学位的博士生及早分流退出,并畅通其他选择通道。此意见的发布充分说明“分流淘汰”制度将逐渐成为我国高校保障博士生教育质量的通用做法。而纵观世界,尤其是英、美两国高水平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早于我国运行数年。这个淘汰制度非常严格,淘汰率一般可达5%~20%,有的甚至高达40%。国内目前14所博士综合改革试点高校已经建立并实施分流淘汰的质量监控环节,此外还有部分高校已尝试建立分流淘汰制度。基于此,本研究将通过深入探析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剑桥大学、牛津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高水平大学的博士生分流渠道和处理模式及相应的实施成效,明确现阶段我国博士生分流退出机制中亟待完善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优化建议,形成适合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分流办法。
二、中外高校现有的分流渠道
对于在读博士生而言,分流退出的原因可能是多样的,既有被动分流,也有主动退出;既有硬性要求,也有弹性办法。本研究基于中外高校分流制度实施现状将博士生分流渠道分为以下三类:培养过程分流、结果分流和学生自主分流。培养过程分流贯穿培养全过程,用于检查各培养环节中博士生的培养成效。结果分流以规章制度为基础,明确博士生被动分流的底线。学生自主分流由学生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学术兴趣,实现主动分流。这三种分流渠道既互为补充,又有一定重叠,其直接结果都是使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退出。
(一)培养过程分流
培养过程分流是指在培养过程中的课程学习环节、资格考核环节、学位论文研究环节明确设置考核办法,检查博士生在各环节的完成情况,以此来判断是否需要对学生进行分流淘汰。
1. 课程学习环节要求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此阶段,普通博士生(取得硕士学位后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以下简称普博生)、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均有各自的学分/科目和课程学习完成时间要求。中美高校通常对于未在规定时间修满规定学分/科目或必修课程的学生予以分流处理。英国高校一般不设置具体的博士生课程要求,但要求在正式的博士生阶段开始前完成硕士生课程学习[1-2]。
2. 资格考核环节考查学生是否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系统的专门知识,是否掌握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能否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并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博士生资格考核是英、美两国博士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课程学习后通过此考核意味着学生从博士“试读生”身份转为正式的博士研究生,否则学生将以硕士身份毕业或直接退学。近年来国内多所高校也开始逐渐强化此考核。考核形式有专业知识笔试、提交研究报告和口头答辩等多种形式。通常首次考核未通过者,允许在规定时间进行二次或三次考核,按照规定多次考核仍不合格者予以分流处理。
3. 学位论文研究环节。在我国,此阶段分流力度最大的环节是中期考核,目前中期考核有两种开展模式:第一种是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采取的在博士生资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的中期考核,旨在检查学位论文研究进展,对能力欠缺、进展不合要求的学生作分流处理;第二种是浙江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采取的不单独设置博士生资格考试,以中期考核作为博士生主要分流环节的办法,考核内容包括课程学习检查、科研能力评估、科研进展检查,实质是将前一类高校的资格考核和中期考核在内容上合二为一。英美高校在论文研究的每个环节都会进行更为严格的分流淘汰,学生在任何时间段不能很好地完成课题阶段任务时,都会被要求退出项目或转为硕士生培养。
(二)结果分流
结果分流作为培养过程分流的补充,是中外高校设置的博士生在校攻读学位的底线要求,一旦突破底線要求,必须进行分流。结果分流根据其约束的内容不同主要分为到期分流和学术不端分流两类。
到期分流规定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明确学习终止期限。其目的是督促学生在校期间提高学习和科研效率,努力进行自我约束和时间管理。通常高校对于在最长修业年限尚未完成学业的,予以退学处理。斯坦福大学等少部分国外高校秉持终身学习的理念,不设定此年限,以其他形式对学生修业年限进行制约。
学术不端分流目的是约束博士生进行学术研究的行为,当发现学生在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情况时,学校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学业暂缓或开除学籍的处理。
(三)学生自主分流
学生自主分流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尊重学生意愿,保障学生主动退出的权利。此类分流主要包括学生因身心状况异常、家庭变故等申请学业暂缓;休学期满未按时返校或主动终止学业;长学制博士生在读期间因个人意愿不再攻读博士学位;博士生学术兴趣发生变化或导师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指导后申请导师调换。对于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大部分高校不允许再返校复学。而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的政策较为宽松,允许声誉良好的学生在主动退学后的规定时间(通常为3年)内重新申请复学,继续完成学业,这也是一种弹性分流的表现。
三、中外高校博士生分流处理模式
通过汇总中外高校博士生分流渠道,本研究将目前通用的博士生分流处理模式总结为以下四种:一是终止培养,予以退学(取消学籍)或开除学籍;二是学籍变动,延期毕业、学业暂缓、导师调换、转为硕士生培养;三是转授学位,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转授硕士学位;四是弹性处理完成部分或全部培养环节的学生,对符合毕业(肄业、结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肄业、结业),对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后一定时间达到相应要求的学生,可由其重新申请并授予学位。
但是,对应到不同的分流渠道,不同的环节,面向不同类别的博士生群体,分流处理模式是多样而复杂的。本研究将目前中外高水平大学最常见的处理模式进行统一汇总,如表1所示。总之,在培养过程分流渠道中,长学制博士生的分流模式比较多样,包括退学、转为硕士生培养、延期毕业和转授硕士学位,而普博生的分流退出方式比较单一,只有退学和延期毕业两种。结果分流渠道通常不区分博士生培养类型,采取的分流模式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学生自主分流的处理模式最为灵活,可尽可能地根据学生自身意愿和需求完成分流處理。培养过程分流和结果分流的压力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学生自主分流[3],从外到内引发个人思考与再次选择,使被动分流和主动分流相互协同和补充。
四、我国高校实施分流退出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高水平大学虽已陆续制定各类分流考核办法,强化博士生培养的动态监测,但因目前我国的博士生培养模式已基本成型,分流淘汰机制的引入和动态考核机制的实施困难远多于英美高校。因此,本研究将进一步探讨实施分流淘汰机制的内在要求,明确问题所在,并参考国外高校的组织管理思路提出改进优化建议。
(一)避免将分流考核变成机械化淘汰
英美高校将“分流退出”制度纳入博士生教育体系的一部分,博士生在紧张的学术氛围中时刻准备面对考验,而我国博士生缺少此类“熏陶”,其感受到的压力更多来自能否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在培养过程中,当分流淘汰力度弱时,难以引起学生重视,较难实质实现分流退出目的;当分流力度强或强制实施淘汰时,易将考核变成学术成果和指标较量,引发师生矛盾,导致学生心理失衡,使考核失去了其本身检查、监督和指导的意义。基于此,本研究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第一,优化分流考核的实施办法。英美高校培养博士生通常采取导师+指导小组制(3人左右)。指导小组专家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和科研进展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在各类考核中能够对学生进行较为客观的判断和全面的评价。而我国较常见的博士生指导模式是单一导师制,这使得导师之外的其他专家对学生不够了解,各类考核容易发展成机械化流水线式的规定动作,对学生而言缺少个性化的评判。以横向对比的方式确定是否淘汰,容易变成比指标、比成果、比条件,造成学生不信服、师生矛盾增加的不良后果。由此看来,试行增设副导师或科研指导小组制度,科学地组织考核评审委员会并构建公正合理的学生评价体系,才有可能为分流退出制度的顺利平稳运行提供坚实的基础。
第二,明确分流淘汰的层次性。英美博士生分流机制的层次分明:第一层级是对于表现不佳或学有困难的同学予以预警;第二层级是对于考核结果不理想的学生予以警告并为其改进和弥补提供机会和时限;第三层级是对于确实无法达到培养要求的学生,予以正式退出博士生学习阶段的处理[1,2,4]。我国高校在分流淘汰制度实施时,对处于前两层级的学生关注不足,当学生的学业出现小问题时缺少规范的处理办法,往往在问题较严重时才处理和干预。这使得分流体系缺少弹性和余地,分流的结果也比较消极和单一,容易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由此可见,落实分流退出制度必须重视学业预警工作的开展和按层次推进分流的工作办法。
(二)明确畅通分流渠道
畅通分流渠道指当学生面临分流时,有明确的配套制度指导学生、导师和管理人员采取正确的处理办法。以美国耶鲁大学为例,该校对一个博士生从入学到毕业所要经历的每一次考核时间、形式、要求、处理办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学生被学业预警后,参与的人员、组织机构和时限都有详尽的说明[5]。但中国高校分流退出制度不够明确,缺少详尽规范的处理程序,在具体执行时容易出现一些偏差并引来社会各方质疑。
另外,我国博士生类型相对多样,既有长学制的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又有已获得硕士学位的普博生。长学制博士生的分流比较有弹性,分流后可以转授硕士学位,分流结果易于被个人和家庭接受;而普博生的分流退出目前基本只有退学一种,因此更需要特别关注。越早发现其不适合读博而另谋出路,所付出的时间成本越低,也越有益于及时止损。因此,我国高校要重视博士生资格考核在分流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将资格考核放在博士学位论文项目前尽快完成,与传统的博士生论文“中期考核”区分开,将分流工作适当前置。
(三)对博士生进行专门帮扶和指导
博士生需要的帮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学业帮扶和科研训练。从博士生入学开始,在课程学习、课题选择、专业汇报等方方面面都可能遇到或大或小的困难。美国高校通常设立学业帮扶组织,对学业预警的学生进行特别关注和个性化的指导。我国高校目前普遍缺少学业帮扶专门组织,未来需要进一步明确学业帮扶的责任主体和人员构成。二是心理帮扶。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帮助学生缓解考核压力,以健康的身心状态投入学习和研究中。中外高校目前均设有此类心理咨询组织,而我国高校需要加强对于博士生分流淘汰制度中产生的特殊心理问题的关注和干预。三是生涯规划帮扶。除了对博士生开展共性化、普适性的指导,针对面临分流的学生应进行个性化就业咨询,帮助他们扩展就业渠道,搭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桥梁。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要提供此项帮扶,可以增加专门针对被预警和被分流博士生的指导。四是生活帮扶。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设有24小时的工作与生活中心帮助博士生解决临时的困难。我国高校也应加快此类专门组织建设,关注博士生群体的生活帮扶需求,减少其在校学习的后顾之忧。
五、结语
帮扶指导制度的落实将进一步提升我国高校研究生教育的人文关怀水平,也更符合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高校应不断优化博士生培养的管理模式,建设好各级各类帮扶组织,为分流淘汰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 韩萌. 英国一流大学博士生培养机制及其启示——基于牛津大学教育学院的经验[J]. 高等教育研究,2016(8):96-104.
[2] 彭浥尘,段世飞. 英国研究生教育的淘汰机制及启示——剑桥大学、牛津大学为例[J]. 现代教育科学,2019(12):137-143.
[3] 陈谦. 构建有效提升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弹性分流淘汰机制[J].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9(04):46-51.
[4] 师悦,黄蓓蓓,汪霞. 融合嵌入:斯坦福大学博士生分流淘汰机制研究[J]. 研究生教育研究,2021(10):90-97.
[5] 蒋洪池,张洁. 耶鲁大学博士研究生分流退出制度的特点与启示[J]. 高教探索,2021(11):83-89+108.
(荐稿人:汪霞,南京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
(责任编辑:胡甜甜)
基金项目:中国研究生院院长联席会2019年研究生教育重大课题项目“博士生分流机制研究”(项目编号:ACGS01-2019005)。
作者简介:张文嘉(1991—),女,硕士,南京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研究生教育管理;吴恺(1979—)男,博士,南京大学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副主任,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研究生教育与管理;陈谦(1977—),男,博士,南京大学研究生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高等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