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娟 唐疏影
【摘要】2019年,我国实施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引入综合所得税制。新税法可供纳税人填报各种专项附加扣除,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降低了高负担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了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文章结合工作实际,对高校教师收入的类型和计税方式进行剖析与纳税筹划,提出解决方案,以期更好地为有纳税筹划需求的教职工服务,减轻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变相提高可支配收入。
【关键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724.6;F812.42
我国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自2019年开始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在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之前,旧的税法是按实际发放的金额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高校教师的课酬采用集中方式发放,没有发放课酬的月份工资收入很低,达不到纳税的起征点;而发放课酬的当月收入畸高就会导致个别月份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极大地打击了高校教师上课的积极性。高校教师在外兼职收入较多、提供应税服务的形式多样,个别月份收入畸高、收入形式复杂等问题,让纳税筹划迫在眉睫,合理规划个人所得税纳税方案可减轻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提高高校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一、高校教师纳税筹划面临的问题
(一)纳税意识不强,纳税观念有待提高
自2019年执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以来,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变得更加合理,与此同时,纳税人的收入也变得更加透明,但还是有很多纳税人员意识淡薄,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更有甚者,对在受雇单位以外的单位取得的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给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税务风险,同时,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信用风险。
(二)选择错误的年终奖计税方式或进入了年终奖计税盲区
在2023年以前,纳税人可选择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把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单独计税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单独计税和并入工资薪金计税中进行“二选一”。
首先,选择了错误的年终奖计税方式。很多纳税人随便选择一种计税方式完成了汇算清缴,或者按照大多数人的选择,按照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方式完成了汇算清缴。单独计税对于年薪高于年终奖的纳税人更友好,但有些新进的教职工,8月份才入职,进行年终汇算清缴时,却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这种计税方式是不可取的,因为在进行年终汇算清缴时,法定扣除额为60 000元/年,如果还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额,扣除总额较高,把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可能抵减更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用单独缴纳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后,由于抵减项金额足够大,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高校教师在外单位兼职较多,部分教师在受雇单位以外还签订了用工协议,外单位给纳税人也发放了年终奖,此时,不仅要选择年终奖的计税方式,还要权衡在年终奖单独计税的前提下,选择哪一笔年终奖单独计税能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随便选择一笔年终奖单独计税或者直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进行汇算清缴,会导致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进入年终奖计税盲区,扣税额度大幅增加。所谓“年终奖计税盲区”,是指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存在几个“临界点”,超过临界点一点点,扣税额度会大幅增加。例如年终奖金额为144 000元,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14 190元;但如果年终奖为144 001元,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27 390元。多发1元年终奖,实际收到的年终奖却因为多缴纳了13 200元的税,导致实际收入下降了许多。所以,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避免进入年终奖计税盲区。
(三)受雇单位以外的收入未按正确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高校教师有更多的时间兼职,比如在受雇单位以外的单位上课取得课酬、投稿取得稿酬、与受雇单位以外的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取得工资等。这些收入的申报方式都不尽相同,但由于发放这些收入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也不太了解税收政策,进行错误的纳税申报后,纳税人也没有提出异议。出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首先,误把劳务报酬按照工资薪金的计税方式进行纳税申报。有些发放单位误把劳务报酬按照工资薪金的计税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本人也觉得劳务报酬的税率太高,按照薪金进行纳税申报还可以节税,所以也就默许了采取此方式计税,但其实按照劳务报酬进行纳税申报反而可以节税。按照税法的规定,从受雇单位以外的单位取得劳务报酬,要按照劳务报酬的计稅方法对发放的劳务报酬进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最低的税率为20%,税率较高,很多纳税人都不愿意接受此种计税方式。但是此种扣税方式只是在每月预扣预缴的时候使用,汇算清缴时还是和工资薪金一样按照综合所得的计税方式进行处理,劳务报酬所得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可以在税前扣除800元或收入的20%作为应纳税所得,而工资薪金的收入不能单独扣除这部分成本来作为应纳税所得,对于劳务报酬收入较高的人群,如果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人所得税,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当月,纳税人可能会收到比按照劳务报酬申报纳税更多的金额,但是,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由于不能享受税前扣除800元或收入的20%作为应纳税所得,会因此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
其次,没有正确地对稿酬进行纳税申报。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而稿酬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高校教师经常会取得稿费收入,这部分收入应该由发放单位按照稿酬进行纳税申报,但是绝大部分的发放单位按照劳务报酬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没有对这些稿费收入的计税方式提出申诉。稿酬的计税方式基本上和劳务报酬的计税方式一致,但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对稿酬有一个特殊的税收优惠,可以以劳务报酬的计税方式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扣除3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后自然就可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未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税收筹划
在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对于已婚家庭来讲,两个人各自省钱的方案不一定是家庭单位里最经济的方案。因为各种专项附加扣除能够有很多种填报的夫妻分配比例分配,所以,如果在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未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税收筹划会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教师纳税筹划建议
(一)每年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培训,宣传税收政策、指导完成汇算清缴
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高校财务处可以在每年3月份左右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培训和指导,培训的资料中可以将具体的操作步驟截图,以PPT进行呈现,方便纳税人学习,在培训材料中说明进行汇算清缴的必要性和严肃性。培训可以线上线下同时进行,不来学校上课的老师也可以线上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将培训资料打包上传至学校首页的下载专区,并为每个分院和行政部门提供咨询电话,以便在任何有疑问的环节能够随时获取纳税咨询。
(二)选择正确的年终奖计税方式、避免进入年终奖计税盲区
首先,针对收入较低的个别月份,每个月的收入还没有扣除额高,或者月收入和法定扣除额差不多,但是专项附加扣除额很高,还有高额的三险两金可以扣除,此时,把年终奖并入到综合所得里,作为抵减项充分扣除,可能不需要缴税,或者只需要针对很低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3%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这部分月收入较低的纳税人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那么至少需要按照年终奖的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不低于3%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年终奖收入金额高,税率可能也会更高。要想知道哪一种年终奖计税方式对自己更有利,一个很简单的办法就是,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先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往下继续操作看一下应纳税额,不要提交申报,然后返回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对比一下两种计税方式下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哪个应纳税额低就选择哪一种。
其次,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受雇,在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单位取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将两处取得所得的年终奖相加作为年综合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年终奖的优惠政策,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会计年度只能享受一次。如果纳税人在两个受雇单位取得年终奖,在进行汇算清缴时,要分别操作将每笔年终奖单独计税进行操作,对比应纳税额,看看哪笔年终奖单独计税更划算,然后进行最终的操作。实务中,如果在两个受雇单位取得年终奖的纳税人平时月收入很低,也可选择将两笔年终奖都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到底哪种方式更节税,最简单直接的办法就是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操作,比较一下哪种计税方式更划算。
再次,如果发放的年终奖金额正好处于年终奖计税盲区,会出现年终奖应发数较高的收入者实际收到的年终奖比应发数较低的收入者金额更低的现象。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比参考表1和表2,避开年终奖计税盲区。只要发放的金额在表2标注的纳税盲区中,此时,可以将超过临界点的金额放在综合所得按照工资薪金发放。按照此种方式,可以避免出现应发数较多的纳税人而税后收入却减少的现象,从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文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参考以上年终奖纳税盲区的表格,只要发放的金额处于纳税盲区中,可以把超过临界点的一部分金额,并入工资薪金计税,这样可以避免缴纳高额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三)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仔细核对收入的计税方式和金额
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汇算清缴时,先在首页中的“我要查询”处核查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除了核查金额是否正确,还要核查收入类别是否正确。比如:未和受雇单位以外的单位签订用工协议,误把劳务报酬申报成工资薪金;稿酬收入显示在劳务报酬处;未收到以上四种收入对应的金额,但是有申报金额等。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有:预扣预缴义务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对收入的纳税申报方式有误;用虚假的纳税人信息进行纳税申报,实际上并未给纳税人发放相应的报酬,目的是达到多记成本支出,少算企业所得税从而达到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案有两种:(1)进行汇算清缴时,核查有误的收入,联系发放单位的会计,请会计进行更正申报,更正申报完成后再进行汇算清缴;(2)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点击申报金额或申报方式有误的收入,选择申诉,申诉后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会联系发放收入的单位进行核实,针对有问题的收入发放单位会进行更正申报,更正申报完成后再进行汇算清缴。
(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在进行年终汇算清缴时,夫妻双方的收入额都已确定,可通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来对家庭的税收支出进行筹划,同样的专项附加扣除,不同的纳税人填报,产生的税收支出金额是不相同的,尤其是在夫妻双方收入相差较大时,更需要进行合理地规划。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夫妻分配比例的专项附加扣除尽量选择在收入较高的一方中进行填报,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递减较高收入一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税收是我国重要的收入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合法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实现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也是每一个纳税人享有的权力。基于此,由于高校教师收入来源多,形式多样,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科学、合理地筹划,可以实现个人与高校的共赢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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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侯思捷,刘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制度研析[J].税务研究,2020(02):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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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