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视域下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研究

2023-09-01 00:55李昌烨
乡村论丛 2023年3期
关键词: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民族地区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建设目标,为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遵循和方向指引。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是社会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调查研究发现,位于民族地区云南省的郑家庄积极发挥乡村政治组织引领作用、乡村组织支撑作用和乡贤精英凝聚作用,通过多元主体参与乡村共建,充分发挥自治核心作用、法治保障作用和德治辅助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实施乡村共治,实现了共享基础设施、全面小康和民族团结的美好愿景。其实践不仅有利于为把“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案例支撑,也利于为“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尤其是扎实推进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民族地区 乡村治理 共建共治共享 郑家庄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建设目标,是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以及“把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的进一步强调和深化,既体现了守正创新,也为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遵循和方向指引。

通过梳理相关文献,我们可以发现,学界主要从三种理论视角展开乡村治理研究。一是以徐勇等为代表所持的公共权力视角,侧重国家在场的影响;二是以贺雪峰等为代表所持的乡村社会视角,注重社会共谋的作用;三是近年来很多学者参与讨论的多元共治视角,强调国家与乡村社会两者间的互动效用。目前,学界对多元共治导向的乡村治理研究已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然而,“民族地区独特的经济条件、政策和制度条件,以及社会结构条件决定了其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和不平衡性”,学界对于共建共治共享框架下的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研究还不够深入,且实证研究较为欠缺;对于如何将民族乡村治理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也显得不足。因此,有必要在继承发展“多元共治”理论的基础上,以共建共治共享视域对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实践进行研究。

郑家庄位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三营镇共和村,共有186户618人,这里生活着汉、白、藏、傣、纳西、傈僳、彝7个民族,是一个典型的多民族聚居村落。郑家庄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和洱源县人民法院誉为“共建共治共享的典型,自治德治法治的榜样”,而且在推进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获得了多项国家级荣誉,是一个基于共建共治共享视域探讨民族乡村治理的理想田野点。笔者于2022年4月和9月前往郑家庄实地调研,通过深度访谈、参与式观察等方式对村内共建共治共享的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本文就是基于田野调查资料,呈现郑家庄共建共治共享的典型案例,为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一定的理论思考。

二、共建:郑家庄乡村治理的基础

共建,即各主体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回答了谁来实施社会治理的问题。“事实证明单凭某个个体或某个组织是无法解决乡村治理问题的,作为乡村治理体系自治化的关键一环的自治主体多元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共建”理念指导下,社会治理不再只是党政部门的责任,而是社会各方的责任,体现了“人人有责”的建设理念。以各种行为主体的存在和表现状态来进行分析,可以将乡村社会的治理主体分为三类,即组织性主体(如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等政治性组织)、群体性主体(如互助组织等次级社会群体)和个体性主体(主要指有一定社会声望的能人)。郑家庄“乡村政治组织—乡村社会组织—乡贤精英”的共建治理格局,呈现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运行特征。

(一)发挥乡村政治组织引领作用

乡村的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实际上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以自然村为治理空间展开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共建主体的核心是党支部和村小组,本文称之为乡村政治组织。在村民自治背景下,2002年设立了“共和村民委员会”,次年郑家庄村民小组成立,汉族村民王庆荣和藏族村民杨秀弟于2003年担任村民小组长至今。2003年在郑家庄党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了郑家庄党支部,经过多年发展,郑家庄党支部有支部委员3名,支部党员48名。党支部收集村民意见建议,接着交由党支部委员会商议;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委员会提议后,主动与两个村民小组长商讨所提议事项,并召集党员对需解决的事项进行审议;最后交由民族同心议事会决议。在此过程中,党支部始终发挥引领核心作用,体现了“支部引领聚民心”的特征。此外,郑家庄党支部也十分注重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实行党员积分公示制度,让村民对党员进行评议和监督,把党支部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郑家庄政治组织通过组织化动员,有效整合多元主体力量和内外部资源,在共建过程中发挥着引领核心作用。尤其是郑家庄党支部结合民族特色创新基层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促进乡村治理有效进行。2016年,郑家庄获得了“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国家级光荣称号。

(二)发挥乡村社会组织支撑作用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乡村社会组织则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主体。郑家庄自发成立了许多民间组织,比如说“治安联防队”“阳光文艺队”和“中青年联谊会”等。在治安方面,郑家庄成立了治安联防队,以“一户出一人,三户为一组,一组守一周”的方式开展群防群治,不仅改善了当地治安状况,也密切了村民间的联系。在文艺生活方面,郑家庄建立了本村的文艺组织,即阳光文艺队。阳光文艺队由来以久,文化大革命时期叫“毛泽东思想宣传队”,在这个宣传队里有样板戏、民歌、藏族歌曲、白族调,等等;当时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的演出活动不仅遍及洱源县各村寨的田间地头,还传播到解放军“十四军”军部、邓川的地炮团等地方。现在阳光文艺队里也有多民族成员,藏族、汉族、白族等,有效联络了成员感情。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阳光文艺队为各民族文化交流互动搭建了平台,村里各族群众通过这一平台有效增进了对其他民族的认知和理解。在党支部和村民小组号召下,村里中青年男性于2011年成立了“中青年联谊会”。无论是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還是在重要节庆活动中,都活跃着“中青年联谊会”队员们的身影。概言之,郑家庄乡村社会组织“延伸和部分替代了政府在民族地区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职能”,既方便了村民生活又愉悦了村民身心,更好满足了村民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三)发挥乡贤精英凝聚作用

乡贤精英能深度参与到乡村社会的各类事务中,具有强大的整合能力,是乡村治理中的基础力量。依据领域的不同,乡贤精英可分为政治精英(如村“两委”成员)、经济精英(如致富带头人)、文化精英(如乡村教师)等,他们拥有丰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既是乡村发展的带头人,又在维系乡村社会良性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云南有个郑家庄》介绍了这样一个例子:2008年,共和村村民因为琐事起了纷争,旁人无法劝得住时,新乡贤何国祥的调解却让这场纠纷及时迎刃而解。郑家庄借助“乡村本土人才的力量”促进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发展,基于自身良好的社会认可度,郑家庄乡贤精英在为乡村社区争得更多利益、化解乡村社会纠纷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一定程度上修补完善了组织性主体或群体性主体治理范围的边缘地带或真空地区。

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所强调的不仅仅是多元主体参与,同样重要的是明确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职责,以提升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有效性与互动性。“多元利益主体共存于一个共同体,必须有一种力量超出自身利益的眼光抽象出共同的利益来,执政党的性质恰好与这种要求相契合。”郑家庄党支部在嵌入乡村治理场域的同时,积极整合乡村的各类治理主体,重塑乡村社会的公共性,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三、共治:郑家庄乡村治理的关键

“共治”回答的是采用什么方式开展社会治理的问题,体现了“人人尽责”的目标。面对当下动态多元、复杂多样的乡村社会局面,单一的治理手段往往显得捉襟见肘,而“三治融合”可以为解决当前的乡村治理困境提供一个路径参考。有学者认为自治是核心、法治是保障、德治是辅助,“三治”地位如同托盘天平构造,等等。事实上,在党组织领导下,郑家庄通过外法内德的方式有效推进村民自治,实现了乡村治理的善治。

(一)发挥自治核心作用

通常来说,乡村自治是一种基层的民主决策,具有协商的色彩。2018年,郑家庄立足多民族嵌入式聚居村落的实际,在“以村党支部为核心,以村民小组为基础”的传统“村民自治”组织架构基础上,创造性地形成了新的“1+2+7”的“村民自治”组织架构。“1”即一名党支部书记,“2”指两名村民小组长,“7”指七个民族各有一名议事代表。通过这一民族同心议事制度设计,村里人口较少的彝族、纳西族和傈僳族也有了“民族议事”的权利,各民族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逐渐形成了“大事小事多商量,民族代表来议事”治理共同体。村民所提的建议意见,由党支部委员会商议,再由党员会议审议,最后交由民族同心议事会决议。这种以村内各族群众根本利益为圆心、以村党支部和村民小组为内圆、以民族同心议事代表为外圆的“村民自治”组织架构,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郑家庄充分发挥村民当家作主的主观能动性,使村民共同参与到乡村治理中,自主性治理逻辑内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

(二)发挥法治保障作用

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也是乡村治理的前提。法治以法律政策等正式性制度规范自治的边界和底线。美丽郑家庄建设,既发挥村民的主观能动性,也积极推进依法治村。在普法宣传方面,郑家庄积极寻找解决纠纷的“本土资源”,邀请村中贤能人士,动员阳光文艺队和老龄协会等组织成员,主动宣讲法律法规和倡导村民遵守村规民约,不仅丰富了百姓的文化生活,还提升了村民的法律素养。在法律教育阵地建设方面,郑家庄结合本村实际,充分挖掘本地特点,建设法治文化宣传阵地。农家书屋、文化活动广场、宣传文化长廊等作为重要展示平台,为村民学法提供了固定场所。同时,郑家庄2018年新修订的村规民约里加入了“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等内容,使得村规民约也成为乡村法治的重要阵地。郑家庄治安联防队的成立与发展,很好地体现了依法治理与本村实际相结合的创新实践。为维护村中当地治安秩序,郑家庄在20世紀90年代初自发成立了“护村队”,经由洱源县公安局和三营乡人民政府批准,郑家庄1993年依法成立“郑家庄治安联防队”;到2007年,“郑家庄治安联防队”顺应形势发展为郑家庄警务室,始终坚持唱响“我为全村守一周,全村为我守一年”的平安主旋律。在依法治村道路上,郑家庄树立起了“依法治村一面旗”的先进典型。

(三)发挥德治辅助作用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乡村德治以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伦理道德为精神基础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郑家庄不仅依靠法律法规等“硬约束”规范村民行为,也通过村规民约和榜样示范等“柔性治理”方式推进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郑家庄许多村民曾外出从事中药材生意,在外边走南闯北吃过苦,受过累,知道在外的艰辛,逐渐形成了彼此包容和互帮互助的文化传统。这种约定俗成的乡村文化逐渐以村规民约等明文规定形式展现出来,如“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等。同时,这种“村规民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入“各民族之间要相互尊重民族习惯”等内容,成为自治与法治的润滑剂和粘合剂,强化了郑家庄各民族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此外,为更好践行“全国文明村镇”的精神和要求,郑家庄又在村规民约的基础上制定了“文明郑家庄七字歌”。由于其得到村民群众最广泛认可,始终充满“向心力”和“凝聚力”。更为重要的是,郑家庄的党员同志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感召村民崇德向善。村民小组长以身作则,“作为共产党员和村民小组长,就是要为老百姓服务。有利益你自己先占,老百姓有困难不帮他解决,他凭啥听你的?”在许多乡村村规民约流于形式的当下,郑家庄通过发挥党员示范带头作用,使其在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发挥重要功能。中国乡村是“礼俗”社会的典型,郑家庄挖掘本土的传统内生文化资源,并将其转化为具有现代意义的秩序规范,同时融入道德榜样的感化力量,使得村规民约有效联系着村落运行和发展的各个方面。

自治太“任性”,法治太“硬”,德治太“软”,因此,推进“三治融合”显得尤为必要。而村规民约可以很好地内嵌于“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作为内生性和生活化的自治规范,郑家庄村规民约体现了民众愿望;作为现代社会契约,郑家庄村规民约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双重属性的村规民约,有效联系着自治、法治和德治。与此同时,“三治”结合本质上是如何实现自治,而“自治”的主体是人,那么乡贤精英在建立融法治和德治为一体的村民自治秩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在党员和乡贤精英示范带头影响下,郑家庄村规民约的规约作用和乡村内生动力才得以更好发挥。在党支部的引导下,郑家庄最大程度依靠人民共治智慧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从而实现了村民“零上访”的善治。

四、共享:郑家庄乡村治理的目标

“共享”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社会治理的治理资源、治理利益及治理秩序所产生的“红利”。“共享”回答的是建设乡村治理共同体为了谁的问题,体现了“人人享有”的建设目标。郑家庄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形成过程,也是郑家庄各族群众共享基础设施、共享全面小康和共享民族团结的过程。

(一)共享基础设施

乡村基础设施包括为乡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各种设施。乡村基础设施是乡村发展的短板,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对此,郑家庄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积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并实现基础设施从共建到共享的转变,不断提升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按照世界银行对基础设施的划分,郑家庄的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在农村经济基础设施和农村社会基础设施两个方面。一方面,郑家庄建设乡村的经济基础设施。如村庄水泥路是乡村发展的物质支撑,郑家庄进村公路的修通有效加强了与外界的交往,村民们在经济基础设施共享中提升了获取收益的便捷度。另一方面,郑家庄积极建设社会基础设施,以提升乡村公共服务供给能力。郑家庄高度重视人居环境改善,实施四旁绿化和湿地生态恢复工程,乡村生态环境也由此显著改善。村民何汝仙告诉笔者,“我们村环境非常好,到处都是干净整洁的”。与此同时,郑家庄通过湿地公园、客事中心、文化活动广场、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的共建共用,有效满足了郑家庄村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丰富了郑家庄村民的社会生活。笔者在郑家庄同心亭调查时,有访谈对象说:“我们老人出来就来这里聚,打牌、聊天、下象棋,丰富了我们老人的生活。”两类基础设施既在多主体协作中建设起来,又在多主体共用共享中凸显效益。

(二)共享全面小康

实现小康,是千百年来普通百姓孜孜以求的美好夙愿。中国共产党深入把握民族地区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实际,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前往民族地区调研,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一个民族也不能少”。郑家庄党支部和村民小组积极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秉持“一人富不算富,各族都要奔小康”的理念,带领郑家庄各族人民一道过上了全面小康生活。早在2007年,郑家庄便组织了结对帮扶或党员帮助困难户活动。在挂钩党员帮助和困难户自身努力下,有些困难户三年后就盖了楼房。村民除了从事中药材生意外,还逐渐向其他领域涉足,如种植烤烟、辣椒等经济作物,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农家乐、乡村观光旅游等,实现了个体收入的显著增加。2021年郑家庄全村经济总收入达1660.9万元、村民人均纯收入达16340元,实现了郑家庄“大家互助奔小康”的共享愿景。“民族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影响和决定了民族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郑家庄各族群众共享发展的经济红利和社会福利,在实现全面小康路上没有任何一户家庭掉队,并通过以共享全面小康促团结,以团结聚人心,有效提升了村民的参与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共享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民族所期盼的,也是我国各民族的生命线。在藏族同胞的带领下,郑家庄人乃至附近村落的村民一个跟着一个,一家跟着一家,外出经营中草药材生意。如同纽带一般的中草药材生意将郑家庄人以及附近村落的村民紧紧联系在一起。虽然有七个民族聚居,但人们并没有因民族身份差异而产生交往困境和冲突,相反,他们能在日常生活中和睦相处,交友不分民族,婚姻亦不分民族,共同建构了“七个民族一家亲”的美好样态。在郑家庄,中秋团圆的意义不止局限于单个家庭,而是延伸到七个民族的村落。每年中秋节,村里都会组织吃“中秋团圆饭”,各族群众在“团圆饭”里话乡情、“团圆酒”中谋发展,潜移默化地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人心。事实上,对郑家庄村民而言,民族身份已是“日存而不觉”的事物。同心议事代表用“七个身子一条命”形象概括了郑家庄七个民族亲如一家的样貌。在共建共治的基础上,郑家庄村民共享民族团结,郑家庄也在2019年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荣誉。

共建共治的最终归属是共享。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基础上,郑家庄各民族群众通过共享基础设施、全面小康和民族团结,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不断得到满足,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了人人享有的乡村治理共同体。这种通过治理有效所形成的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共同体,蕴含着生机勃勃力量,为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提供了温暖归属,深刻影响着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乃至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

五、结语

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兼有乡村治理和民族事务治理的双重属性,其在治理过程中既要遵循乡村治理的一般性,又要考虑民族治理的特殊性。

多元主体参与是民族地区鄉村“共建共治共享”的基础。乡村政治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在协调利益和整合资源过程中发挥着总揽全局作用,扎实推进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必然要发挥和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乡村社会组织将个体动员起来可以有效促进乡村治理共同体发展,因此“支持和培育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组织”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工作;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离不开乡贤精英的凝聚作用,同时也要“提高乡村精英的协同治理能力”。在这多元主体中,乡村政治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发挥着引领核心作用。

多种方式并举是民族地区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关键。郑家庄实施“1+2+7”的村民自治组织架构,有效契合了“民族成分多元、文化多样、风俗各异”的村落实际,不仅助推基层善治的实现,而且为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提供了“比例代表制”的郑家庄样本;作为国家在乡村治理中的制度保障,法治是乡村治理的“硬约束”,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必然要运用法治思维;村规民约是当地村落社会成员在长期生活实践中所达成的共识,即使在当下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实践中,也要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自治是主体,法治和德治如两翼,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多个方面共享是民族地区乡村“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标。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不仅含括共享基础设施、全面小康等方面,共享民族团结也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通过共享民族团结,郑家庄各民族群众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状态,厚植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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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大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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