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的现实问题与改进思路——基于67个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的分析

2023-08-11 02:17李明忠赖仕弘杜桂芳刘思宇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23年8期
关键词:学位点授权点专业学位

李明忠 赖仕弘 杜桂芳 刘思宇

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的现实问题与改进思路——基于67个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的分析

李明忠 赖仕弘 杜桂芳 刘思宇

学位点自我评估是学位点合格评估体系的重要一环,对推动学位点建设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对67个教育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2021年)》进行文本分析发现,我国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评估目的重合格鉴定轻诊断发展,评估动力不足;评估主体自主性不强,多元主体间协同合作不够深入;评估内容缺乏专业学位特色,落实效用不足;评估结果反馈不及时,忽视后续改进工作。为了更好地发挥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的作用,需要在四方面做出有效改进:重视发展性评估,增强自我评估动力;增强高校自主性,建立多元高效沟通合作机制;挖掘现实问题,优化评估指标体系;构建及时反馈机制,促进学位点建设持续改进。

专业学位;学位点自我评估;学位点合格评估;教育硕士

近年来,我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日益扩大,在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中占比高达61.77%[1],预计到2025年,将进一步扩大到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的三分之二左右[2]。随之而来的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质量保障日益受到广泛重视,学位点评估、培养模式、课程设置均成为关注焦点。学位点自我评估作为学位点合格评估体系的重要一环[3],对推动学位点建设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然而,无论是学位授予单位对自我评估的重视程度,还是学术界对自我评估研究的关注度均较弱。因此,本研究以67个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点为例,对其2022年发布的《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2021年)》进行文本内容分析,以期直观地展现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存在的现实问题,为优化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提供借鉴。

一、学位点自我评估:我国学位点合格评估体系的重要环节

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学位点数量的大幅增加,国家着力推进实施常态化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制度。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指出,各高校应进一步改革研究生教育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加强国际评估[4]。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合格评估办法》”)明确指出,学位授予单位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主体,要求其建立常态化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开展国际评估或专业资格认证[5-6]。随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于2014—2019年启动实施了首轮学位点周期性合格评估①首轮周期性合格评估时间范围为2014年至2019年,参照的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4年1月印发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二轮周期性合格评估,时间范围为2020年至2025年,参照的是2020年7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20〕25号)。,该评估由“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以下简称学位点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组成[7]。针对首轮学位点合格评估存在的学位点质量状态和自评工作缺乏监督、合格评估与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衔接不足、评估程序性要求不够等问题[8-9],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于2020年修订了《合格评估办法》,并继续开展第二轮周期性合格评估。

1.我国学位点合格评估体系概况

目前,我国形成了由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构成的学位点合格评估体系,如图1所示。

专项合格评估的对象是学位授予满3年的新增学位点以及在专项合格评估中被评为“限期整改”2年后需要进行重新评估的学位点,前者在获得学位授予权的第4年至第6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合格评估,评估内容主要是学位点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包括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质量和特色等;后者则重点检查学位点需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面落实到位,收到实效[10]。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参照《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对学位点进行评估后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授权的决定[11]。获继续授权、经2年限期整改后通过的学位点可继续授权,接受周期性合格评估;被撤销授权、经2年整改后不通过的学位点,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授权。

周期性合格评估的对象是学位授予满6年且通过专项合格评估的学位点,评估周期为每6年一轮,包括学位点自我评估阶段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阶段。在学位点自我评估阶段(第1年至第5年),各学位授予单位在第1年年底之前确定其参评学位点,在第5年年底之前至少完成1次自我评估。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合格学位点须向社会公布自评报告并接受下一阶段抽评;不合格学位点应进行自我整改(整改通过后重新进行自我评估),整改后仍不通过的则被撤销授权(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授权)。在教育行政部门抽评阶段(第6年),教育行政部门对自我评估合格的学位点至少抽取30%进行再次评估。对于自我评估结果合格且未被抽评的学位点,继续授权;对于被抽评的学位点,根据抽评专家“不合格”投票的占比情况分别做出继续授权(占比小于三分之一)、限期整改(占比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撤销授权(占比二分之一以上)的决定[12]。获继续授权、经2年整改后通过的学位点,接受新一轮周期性合格评估;被撤销授权、经2年整改后不通过的学位点,则5年后才能重新申请授权,重新申请授权的学位点需满足学位点准入资格并经教育部审核通过后才能重新获得授权。

图1 我国学位点合格评估体系

2.自我评估是专业学位点评估的重要一环

第一,自我评估作为学位点合格评估尤其是常态化的周期性合格评估的重要一环,对推动专业学位点建设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其一,《合格评估办法》明确提出,学位点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并针对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提出了“专业学位点评议专家应有部分行业专家”的明确规定[6]。2020年修订的《合格评估办法》更是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加强学位点改进、质量状态及自评工作的监督等关于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的程序要求。例如,第七条提出“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第八条第3、4点分别提出“定期采集学位点基本状态信息,加强学位点质量状态的监测”“专业学位点评议专家中,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12]。其二,自我评估作为周期性合格评估的重点,根据现有抽评规则,近70%的学位点未被教育行政部门抽评。这些学位点生成的自我评估结果将成为学位点合格评估的最终结果,并呈现在《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中。该报告的数据、资料信息等将用于引导学位点在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等方面的后续改进与完善。因此,学位点自我评估既是合格性评估,更是过程性评估,不仅是对学位点现状的考察,还意在促进学位点的持续改进和高质量建设。

第二,自我评估在专业学位点评估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尤为突出。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其作用还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目前我国专业硕士学位类型众多,根据新颁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我国专业硕士学位类别已从原来的47个变为67个[13],仅依靠外部评估难以真正实现研究生教育质量发展,亟待加强学位点自我建设与评估。其二,国内盛行的学科评估、“双一流”建设评估偏向学术性指标,以学术学位为主体,针对专业学位的评估政策与活动较少,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便成为难得的检验与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宝贵机会。其三,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在学位点自我评估中存在社会参与度不够、评估指标体系单一等问题[14-15],难以助力专业学位点特色发展。因此,有必要对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的现实问题进行剖析,为优化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提供借鉴。

二、研究设计与分析维度

1.样本选择与基本情况

在样本选择方面,本研究从各高校官方网站收集了67个教育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2021年)》,形成了分析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现实问题的样本资料库。选择该样本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2021年)》涉及学位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等实际情况,需上报至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开,对学位点动态调整、学位点建设等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权威性。第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2021年)》是2022年发布的最新报告,分析了各学位点2021年的相关数据,对追踪学位点自我评估最新方向、掌握学位点建设最新情况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第三,教育硕士是2012年至2020年全国授予硕士专业学位人数最多的5个专业学位类别之一[16],不但规模较大、发展较早,而且与其他类别的专业学位点在评估目的、评估内容等方面具有高度共性,具有较强代表性。因此,本研究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报告为分析文本,可以管窥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的整体状况和问题。

从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笔者共收集到67所院校公布的教育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2021年)》。依据高校类型、是否有相关教育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或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点进行分类,得出样本基本情况。67所高校中,“双一流”建设高校20所,占总数的29.85%,普通地方高校47所,占总数的70.15%;有教育学一级学科博士点或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点的高校共23所(有教育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的高校5所,有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点的高校3所,同时拥有教育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和教育博士专业学位点的高校15所),占比34.33%,其中,“双一流”建设高校9所,普通地方高校14所。无论是从高校类型,还是从是否拥有博士点来看,67个样本均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2.分析维度与数据统计

本研究在详细搜集相关数据基础上,主要从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内容和评估结果四个方面分析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存在的现实问题。

(1)评估目的。评估目的是指评估活动预想的行为目标和实际达到的结果,分析评估目的有利于引导评估活动良性发展,激发学位点自我评估的内生动力。在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活动中,预想的行为目标是通过诊断式评估提升专业学位点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际达到的结果是学位点对预想行为目标的完成度,体现在评估报告中为真实反映专业学位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并基于报告反映出的问题提出改革举措和思路。评估目的在评估报告文本中没有直接体现,笔者将能体现评估目的的相关资料(如相关政策文本、学位点评估方案、与评估工作相关的官方报道等)与相应的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共有30所高校提及评估目的相关信息,其中29所高校的评估报告体现了评估预想的行为目标,对其进一步分析发现,共有24所高校的评估报告体现了评估实际达到的结果。

(2)评估主体。评估主体是指参与评估活动的人或团体,因性质、立场、态度、视角的差异,不同的评估主体往往在评估重点和评估结果上呈现出差异性[17]。综合多方主体的评估重点与评估结果有利于全方位、多层次地了解专业学位点建设情况,制定有利于学位点可持续发展的评估方案、评估指标以及后续改进计划。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活动涉及多方主体,一是专业学位点基本质量主体,如开展评估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学科负责人、校内外同行专家等;二是专业学位点发展特色主体,如与专业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企业、行业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等;三是直接利益相关者,如学生及其家长;四是其他受邀参加学位点自我评估的主体。评估主体与评估目的情况相似,因此笔者在高校官网、新闻报道中搜集与评估主体相关的描述进行综合判断。

(3)评估内容。评估内容指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和反映学位点实际情况的内容。分析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内容有利于帮助各学位点根据专业学位类别特点、学校特色建立适合自身的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形成立体、精准的评估报告。参照《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2020)》中的专业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和评估报告实际完成情况对评估内容维度4个一级评估要素中的20个评估板块进行统计发现,18个板块频次的占比在50%以上,各学位点自评报告在评估内容方面的完成度总体良好(见表1)。

(4)评估结果。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报告能直观反映学位点建设结果,是学位授予单位改善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的依据,对提升学位点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评估结果包含问题与措施和未来规划2个要素,问题与措施要素包括“存在问题”“改进措施”2个板块;未来规划要素体现为基于评估结果的再应用,包括“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学位点后续建设保障措施”2个板块。表1显示,各学位点自评报告在问题与措施要素方面呈现较完整,而在未来规划要素方面呈现相对不足。

三、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的现实问题

结合相关政策文本对67个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2021年)》文本的内容分析发现,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在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内容和评估结果四方面存在现实问题。

1.评估目的:重合格鉴定轻诊断发展,评估动力不足

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是诊断式评估,旨在检查学位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做好改进工作,以此促进学位点更好地建设和发展[18]。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高校未能充分发挥学位点自我评估的诊断作用。第一,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重合格鉴定,轻诊断发展。学位点自我评估的目的是以评促建,为学位点建设现状“把脉问诊”,但部分高校为了避免被评为“不合格”,在报告中较少表露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且未认真制定改进措施或下一年度计划,未能发挥以评促建的作用。虽有24份评估报告真实反映了专业学位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并提出了改革举措,但其中有6份报告有“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或“下一年度建设计划”不匹配的现象。例如,某高校提出学位点现存问题是“培养经费不足、实践教学缺乏统筹安排、实习基地建设水平有待提高”等,但改进措施为“完善师资队伍、凝练学科优势、拓展国际化培养”[19],改进措施缺乏针对性,偏离了评估报告查找问题、持续改进的主旨。第二,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动力不足。一方面,部分专业学位点缺乏内在质量意识。良好的内在质量意识有助于促进各学位点之间的良性竞争,进而提升学位点教育质量,但部分高校质量意识较为欠缺,忽视质量保障相关内容,或者将质量保障窄化为学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例如,67份报告中有9份没有提及学位点质量建设的相关内容,17份报告仅提到了学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另一方面,促成学位点自我评估顺利开展的外部奖惩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仅对学位点自评“不合格”的学位点采取一定的惩罚机制,但对认真自评的学位点缺乏外在奖励机制,难以激发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的积极性、主动性。

表1 评估内容、评估结果相关数据的统计情况

2.评估主体:自主性不强,多元主体间协同合作不够深入

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和深度合作。囿于多种原因,高校与专业学位点基本质量评估主体之外的评估主体间的协同联动存在一定问题。第一,高校在纳入其他评估主体上缺乏能动性。学位点评估的主体责任在高校,高校理应主动纳入其他多元主体参与评估,然而,多元主体在层级、价值取向、利益诉求等方面存在多维度差异,导致高校容易忽视企业行业、学生及其家长、学术组织等评估主体的作用,使之逐渐沦为边缘化主体。在评估报告中,与学生、行业企业密切相关的“课程教学”“就业发展”板块中缺少学生满意度、就业满意度等方面的具体意见反馈。以就业满意度为例,多份报告仅以“就业单位的满意度高达100%”或“用人单位意见很满意”等描述模糊呈现。结合能体现评估主体的相关资料发现,仅有5所高校的评估涉及专业学位点发展特色主体,3所高校涉及直接利益相关者,2所高校提及其他主体。总之,高校在评估工作中极少纳入行业企业、学生及其家长、评估机构等主体。第二,高校在实际评估活动中缺乏与其他评估主体的深度协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侧重于应用性与产教融合,因而高校需要与企业、行业专家等主体进行协同与合作,但高校却未能加深与企业行业等评估主体的合作,忽视他们对人才培养的满意度反馈以及企业行业对岗位需求的评估。例如,通过对评估报告进行整体分析发现,除浙江大学在其评估报告明确提及“行业参与人才培养”外,其余高校在评估报告中均无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情况的内容。

3.评估内容:缺乏专业学位特色,落实效用不足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南》明确指出,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特点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等方面,真实、准确地考察学位点目标达成度[18]。各高校虽然围绕该指南开展评估工作,但在实际评估操作过程中没有充分突出专业学位特点,也未能对学位点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第一,评估指标未能凸显专业学位特色。《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2020)》已经将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评估要素进行了区分,以教育学一级学科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点评估指标为例,二者一级评估指标均为目标与标准、基本条件、人才培养、服务贡献,在二级指标中理应突出两类学位点的不同特色,但现有的21个二级指标中,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点与教育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仅有3项二级指标不同。这说明在顶层设计上,专业型学位点评估指标与学术型学位点区分度不高。第二,评估指标重结构性指标,轻非结构性指标。由评估报告可见,各高校在评估时更加重视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等硬性的、容易测量的结构性评估指标,输出的是师资数量、科研成果、讲座场次等量化的数据,却很少涉及环境氛围、特色优势、文化氛围、师生满意度等主观性较强、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分析的非结构性指标。31份报告缺失“学风建设”板块内容,缺失率达46.27%。第三,评估内容落实程度有待提升。教育部早在2013年就明确提出,要将案例教学和基地建设情况作为学位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20],然而高校在进行自我评估时未能很好地落实。67份报告中有18份报告完全未提及“教学科研”相关内容,49份评估报告虽然提到案例教学、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等情况,但针对该板块案例教学情况的描述较少,且未充分呈现基地建设实际质量效用状况。

4.评估结果:反馈不及时,忽视后续改进工作

《合格评估办法》指出,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这意味着年度评估结果的发布并不代表评估结束,而是下一年评估的新起点,然而,通过对评估报告的分析,发现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评估结果管理不善,反馈不及时。在具体内容上,9份报告缺少“存在问题”相关内容,18份报告未提及“改进措施”相关内容。可见,部分高校缺乏对评估结果的检查与再反馈。在形式上,评估结果发布与管理欠妥,部分高校在发布评估结果时未能考虑信息的可获取性,导致评估结果获取难度加大。如某高校采用云盘的方式发布,只有本校内部人员才能获取评估报告[21]。第二,不重视评估的后续工作,促进持续改进的效能不足。评估报告作为学位点自我评估后所呈现出来的评估结果,囊括了学位点人才培养、师资建设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是查找学位点建设问题,开展后续工作的重要依据。表1显示,40份报告未提及“下一年度建设计划”相关内容,占比达59.70%;62份报告缺失“学位点后续建设保障措施”板块或相关内容,缺失率高达92.54%。进一步对报告内容进行分析发现,针对“存在问题”有24份报告未能在“改进措施”或“下一年度建设计划”中提出相应策略。如某高校提到了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点建设的语言优势没有得到发展的问题,但并未针对该问题制定改进计划[22]。

四、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的改进思路

为了更好地优化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促进专业学位点建设发展,进而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本研究从评估目的、评估主体、评估内容和评估结果四方面提出改进思路。

1.重视发展性评估,增强自我评估动力

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不能仅以“合格”为出发点,而应该在合格的基础上促进专业学位点更好发展。第一,坚持终结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并重。各高校应重视自我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的作用,通过自我评估帮助学位点诊断问题[23],将评估工作重点聚焦在学位点建设目标设置是否合理、建设方案是否科学等问题上,最终提出具体、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以推动学位点更好发展。北京大学在评估报告中详细分析了生源质量的相关问题,不仅提出了改进方法,还预测了措施能够起到的成效[24]。这种做法体现了评估目的不在于证明,而在于改进,在于通过自我评估提升学位点人才培养质量。第二,提高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动力。一是加强内部质量保障意识。高校应转变评估观念,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将评估与教育质量建设相结合,具体可从输入质量、过程质量、输出质量、发展质量四个方面深入评估学位点发展现状[25],推动内部质量保障意识贯彻评估过程始终。例如,华中师范大学从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指导教师质量管控责任、分流淘汰机制等方面评估学位点质量建设现状[26]。二是增强外部质量激励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可建立优秀案例库,将认真自评的学位点的评估经验纳入其中,对其进行奖励并对其经验进行推广,从外部激发高校自评内生动力。

2.增强高校自主性,建立多元高效沟通合作机制

多元评估主体的合理参与是保障专业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基础[27]。高校应与企业行业代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等多元主体共建互动机制,共同聚焦问题,进而促进专业学位点发展。第一,切实推动多元评估主体深度参与评估。一是革新选择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负责人和专家的方式。可通过正规选聘制引入专业化程度高的应用型评估人员,进而形成一支专业的评估专家队伍,以满足多元主体的需求。二是增强专业学位点内部评估主体参与深度。一方面,充分调动内部评估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其主人翁意识,使其在参与评估活动的过程中提升学科建设能力,得到价值感的满足;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内部评估主体熟悉学位点情况、具备专业技能的优势,对专业学位点问题的产生原因进行溯源,助力问题改进。第二,拓宽多元主体间有效互动沟通的渠道。一是针对不同评估主体,采取不同互动沟通方式推动其参与学位点自我评估。如选取行业代表、邀请行业专家开展座谈会,充分吸取不同主体对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通过到企业实地调研加强高校与企业的深度交流与沟通;采用问卷或访谈等方式收集家长和学生对高校建设方面的满意度数据和改进建议。二是主动寻求与学术评估组织的深度合作。学术评估组织独立于高校、政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在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中能起到很好的辅助和桥梁作用。高校可采用学术座谈、专题学术讲座等方式,充分利用学术评估组织的优势,增强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的科学性、专业性。

3.挖掘现实问题,优化评估指标体系

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是高校了解学科专业发展现状、检验学位点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高校在进行专业学位点建设时要注重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及时通过评估查找学位点存在的问题,推动学位点的改进与建设。第一,高校应从学位点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查找本学位点存在的问题。自我评估工作相对复杂,其评估内容包括方方面面,需要高校综合使用多种评估方法针对评估内容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切实查找学位点真正存在的质量问题。一是转变评估观念,将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工作作为了解本学位点发展状况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通过问卷、访谈等手段获取实际信息,增强评估内容的真实性。第二,高校应充分利用专家队伍或院校研究人员跨学科、专业性强的优势,将其纳入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过程。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是持续性滚动式评估,具有持久性、长远性的特点,需要在收集、处理和分析大量数据的基础上,深度挖掘问题背后的深层原因,通过多方向对比找出症结所在。因此建设一支专业性强的专家队伍是保证评估质量的前提。高校可整合现有专业人员资源,成立相应的专业技术团队,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专业学位点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专业学位点自我评估中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形成建设性报告,从而提升学位点建设能力。第三,政府与各高校应主动求变,构建具有专业学位特色的评估指标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应打破专业学位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学术化”倾向,结合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方向与人才市场需求,从顶层设计上构建合适的专业学位点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具体可设置“统一必选项”“类型必选项”“特色可选项”“首评限选项”等组合指标模块[28],通过其中的“类型必选项”和“特色可选项”来凸显专业特色。高校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适合本校、本专业学位点的特色评估指标体系,坚持“一校一方案”原则,推动专业学位点建设更符合自身发展的内适逻辑。

4.构建及时反馈机制,促进学位点建设持续改进

评估结果是自我评估工作完成后所形成的事项、结论,是学位点开展后续工作的重要依据,理应得到高度重视。第一,规范评估结果管理,加强评估结果的及时反馈。教育行政部门应研究并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评估结果需呈现的必要内容。具体可效仿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先行先试省份的做法,构建以1份学校自评报告为主体,3份教学过程性报告和3份就业性报告为两翼的“1+3+3”全方位评估结果反馈体系[28],从招生、培养、就业等立体多维视角检视专业学位点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成效。第二,反思评估报告,做好评估后续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颁布相关补充政策或以课题申报、研讨活动等形式鼓励各学位点重视总结学位点建设经验、做法与成效,将评估结果转化为发展策略。高校可以充分发挥多方协同作用,探索具有专业特色、院校特色的“专业人员+院系+学位点”的评估模式,使评估结果更好地服务于实践改进。首先,高校可组织学者、行业专家等专业人员,对专业学位点建设提出诊断意见,包括专业学位点现状分析、目前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发展策略等[29]。其次,院系应及时对照专业人员给出的诊断意见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偏差,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形成可操作性的改进方案。再次,学位点相关负责人员应在专业人员诊断意见和院系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学位点建设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提出具体可行的改革举措并付诸实施,随后在一定期限内对学位点建设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专门的报告。最后,高校应再次邀请专业人员一起对学位点建设的新情况进行反馈,形成“反馈—自查—改进—再反馈”的良性循环。

[1] 教育部. 2021年教育统计数据全国基本情况高等教育分学科门类研究生数(总计)[EB/OL]. (2022-12-29) [2023-01-17]. http://www.moe.gov.cn/jyb_sjzl/moe_560/2021/quanguo/202301/t20230103_1037980.html.

[2]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 学位[2020] 20号[A/OL]. (2020-09-30) [2020-10-23]. http://www.moe.gov.cn/srcsite/ A22/moe_826/202009/t20200930_492590.html.

[3] 教育部.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773号(教育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8]第75号[A/OL]. (2018-09-19) [2020-10-23]. http://www.moe.gov.cn/ jyb_xxgk/xxgk_jyta/jyta_ddb/201901/t20190121_367574.html.

[4]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 1号[A/OL]. (2013-04-19) [2020-10-23]. 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s7065/201304/t20130419_154118.html.

[5]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学位[2014] 3号[A/OL]. (2014-02-12) [2020-10-23]. http://www.moe.gov.cn/srcsite/ A22/s7065/201402/t20140212_165554.html.

[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4] 4号[A/OL]. (2014-02-12) [2020-10-23]. http://www.moe.gov.cn/srcsite/A22/s7065/2014 02/t20140212_1655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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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750/j.adge.2023.08.007

李明忠,河北大学教育学院教授,保定 071002;赖仕弘,河北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保定 071002;杜桂芳,河北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保定 071002;刘思宇,河北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保定 071002。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高等教育学专业硕士生跨学科培养研究”(编号:HB20JY034)

(责任编辑 刘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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