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税收视角来看,国际投资合同中的涉税条款主要涉及与所得税和财产税相关的条款;除关税外的国际投资合同涉税条款;涵盖关税的全口径国际投资合同涉税条款。国际投资合同的涉税条款约定通常涉及三大类型,分别为一般税收义务、约定性税收义务和税收例外条款。中国投资条约尚未从一般意义对投资条约与税收协定予以规范,中外投资条约没有专门规定税收当局在解决涉税投资争端方面的作用。从差别待遇视角和程序视角出发,提出了前置性优化国际投资合同涉税问题处置策略的观点,并建议投资方要在保持涉税条款敏感性的基础上加強与东道国的沟通谈判,东道国要为增强国际投资合作平等互信目标的实现作积极探索。
关键词:国际投资;合同条款;涉税条款;中国策略
中图分类号:D99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3)11-0119-04
随着全球化的持续深入发展和国际合作范围日益扩大,基于合同框架的国际投资活动形式日益丰富,推动着国际投资向体系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随着国际形势变化尤其是新兴经济体的崛起,从规范国际投资合作和促进争端解决等视角出发的合同涉税条款设计成为各国趋利避害的关键环节之一。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层面的合同涉税条款类型众多且规范各异,不论是合同体系内的逻辑结构、国际投资合同涉税条款与主权国家法律义务约定,还是国际投资利益冲突的涉税争议处置等内容,都需要优化相关机制设计,为我国深度高效融入国际合作的合理权益保障和法律公平精神彰显提供体系支撑。
一、国际投资合同中的涉税条款
(一)税收视角下的国际投资合同涉税条款
国际投资合同的税收条款能够通过要件约定的形式明确缔约双方的税收行为,在东道国层面主要表现为国际投资税收主张权,而在投资主体层面则主要体现为税收豁免和其他优惠等[1]。实际操作经验证明,各国税收体系的差异性、税种的复杂性等导致国际投资合同中涉税条款约定的形式较为多元,但是相应条款基本遵从缔约双方税收制度一般化制度和双方洽商意志,并在国际投资条约一般性范式框架下完善涉税条款的基本精神与要义解释的认同。具体而言,从税收视角来看,国际投资合同中的涉税条款主要涉及三类税种。
一是与所得税和财产税相关的国际投资合同涉税条款。实践中,部分国际投资合同的涉税条款会针对所得税和财产税作单独约定,例如将国际投资合同体系中的涉税条款直接约定以国际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总财产和部分所得财产为税基并计算相应税收,从广义视角来看,这一约定基本囊括了资产转让所得税、不动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或其他类似的税收以及企业工资税、资产增值税等[2]。针对所得税和财产税,国际投资合同涉税条款约定事实上还产生了关税排除效应,考虑到关税是东道国参与国际投资合作获取收益分配的重要途径,大部分东道国均对关税机制的完整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予以高度关切,在容纳大量一般例外等约定的国际投资合同中针对所得税和财产税作单独约定,能够体现投资主体对于国际投资利益保障诉求和东道国给予优惠待遇的让步,同时还能够以合理的机制保障关税等核心利益与执行主权。
二是除关税外的国际投资合同涉税条款。在部分国际投资合同中,涉税条款的约定并非直接约定财产税和所得税的征收,而是将涉税条款有效性范围约束为关税以外的所有税种,一般认为普通关税和特别关税、临时进口附加税,以及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甚至具有惩罚性功能的报复性关税等[3],都不在此类型的国际投资合同涉税条款约束之列。
三是涵盖关税的全口径国际投资合同涉税条款。在国际投资实践中,部分国家采用涵盖关税内容的国际投资合同涉税条款设计策略。因此,在国际社会的一般执行规范中,国际投资合同中全口径的涉税条款基本对应缔约国国内的法律体系,即经东道国法律授权的税收措施即可被视为税收条款所规定的“税收”。整体来看,上述关于国际投资合同所涉税种及涉税条款适用范围的约定存在较为多元的实际应用情况,不论是东道国还是投资主权国家,在选择并设计相应涉税条款时均需要在保留税收施政空间、保障利益实现和展现国际合作善意等方面予以平衡。此外,国际投资合作的合同解释与涉税管理复杂性导致相关适用条款的确定和争议处置等,需要依托东道国或投资主权国的合法性税收措施与税收条款加以阐释和应用。
(二)仲裁视角下的国际投资合同涉税条款
国际投资行为涉及多个主权主体,且管理体制机制存在差异,另外由于国际投资一般伴随着较大规模的经贸合作以及更深层次的国际合作等利益内容,其税基、征税机制、例外机制和临时性调整等内容具有较高的复杂性。从仲裁视角出发明确国际投资合同涉税条款,备受国际投资相关方的关注。
目前,国际投资合同的涉税条款约定通常涉及三大类型,分别为一般税收义务、约定性税收义务和税收例外条款。
一是一般税收义务。从一般税收义务层面来看,缔约双方通常会根据国内现行税收规定和国际惯例,对国际投资合同中的涉税条款做出明确约定[4],其中会涉及依托于投资协定中的涉税条款要件的约定。例如东道国给予投资方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的相关执行细节与适用规则,以此体现对国际投资的鼓励态度以及践行提供公平、公正投资环境的承诺。
二是约定性税收义务。从约定性税收义务层面来看,投资双方会基于国际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对涉税条款及税收义务做出明确约定。以中国和牙买加等北美洲国家缔结的国际投资约定为例,大量投资协定中明确了我国作为投资者需要接受东道国地方性法律法规和国内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该原则下的国际投资合同需要适用东道国刑法、民法、移民政策和通行税收规范的相关要求[5]。约定性税收义务是国际投资合作体系中常见的涉税条款规范方式,也是东道国、投资主体和其他相关方明确权责义务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其约定精神体现了公平性和合理性原则,在国际投资合作中得到了普遍的推广应用。
三是税收例外条款。从实际执行层面出发,很多国家高度关注税收中的关税主权并设计了例外条款的适用范畴。其中一类是通过合同涉税条款的约定,将其排除在任何一方领土的税收事项之外,国际投资合同对应的纳税义务通过缔约双方以具体协定或者其中一方国内法律管辖的方式进行单独处置[6],当双方就纳税事项产生争议,国际投资合同所规定的涉税条款与其他任何税收公约条款发生不一致的,适用税收公约的约定,具有例外特征。这一机制的设计,使得使用完全排除模式的税收例外条款所对应的国际投资合作税收争议不能通过国际投资仲裁庭加以处置,其解释权的归属和争端的处置成果严格依赖缔约双方的协商情况。
二、国际投资背景下合同涉税条款的现状分析
税收主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国际投资合作活动中,通过涉税条款规范和适用范畴约定等方式维护缔约国的税收主权,不仅有助于确保东道国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和国际投资合作利益正常获取、平衡缔约相关方的利益诉求、构建合法规范的国际投资合作框架体系,还能平抑并处置国际投资税收争端这一迫切且现实的实践问题。
一般情况下的国际投资合同需要兼顾缔约多方的税收主权尤其是东道国的税收主权,并在符合国际公约及相关缔约国法律规范等要素的前提下,体现对于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精神。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在维护税收主权、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协调涉税问题等方面面临极为复杂的现实情况,对于国际投资合作体系而言,正确认识国际投资合同涉税问题的复杂性并明确税收适用措施及例外条款等,能够通过前置性举措设计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后期税收执行层面的问题,也能够深刻体现国际投资合作层面法制化持续深化,以及涉税争议处置有效性提升的相关积极动作。
(一)国际投资的合同涉税问题相对复杂
一般认为,税收是典型的国家管理权实现的重要方式,其关乎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对规模和增长效率。在国际投资合作层面,以关税为核心的税收体系备受各国关注,牢固把控关税主权并以开放包容的姿态参与国际投资合作,是相关缔约国开展国际投资合作的重要诉求,但是实际很少有国家愿意将国际投资合同涉税条款及其所对应的现实纠纷提请国际仲裁:
一方面,很多国家在缔结国际投资合同时,一般仅在所得税、财产税等有限的事项上加以约定,实际上为其他税种、涉税内容等的后期解释容留了较大的空间,其体制机制设计存在不全面性。另一方面,从国际投资合同仲裁标准来看,国际组织倾向于保护和促进国际投资公平合作而非调整完善国际税收法律体系,不论是东道国还是投资国的权益保障均备受国际组织关注,而非歧视性和善意的国家管理权行为正当性判断存在相当的难度,征税权作为一国经济主权体现在主权层面应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只有有效地维护税收主权,才能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为政府向公众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或者追求特定的公共政策目标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确保必要的政策空间。
(二)国际投资的合同涉税法治化持续推进
上述論述证明了税收主权对于主权国家的重要性与敏感性。推进税收法制化不仅是一国法制化进程持续深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能够发挥税收法定原则,以引导相关国际投资合作走向协调性和规范性方向。近年来,大量关于国际投资合作涉税条款及争端仲裁的案例证明,在各国对于关税等税收主权加大关注,持续强化法制化认知与共识并持续深化的国际合作背景下,避免双重征税、体现公平公正精神、维护税收独立权限、展现吸引外资主动性的涉税条款设计与应用实践也持续丰富。综合考虑东道国扩大财政收入规模并锁定投资合作税基的诉求,以及国际投资者对于保护私人利益的诉求,通过国际投资合同的涉税条款设计对其可能涉及的税收事项加以明确约束,显然具有高度必要性,相应法制化改革实践也在持续推进中。
(三)基本遵循涉税原则优先的争议处置机制
在国际投资合作实践中,大量合同对于涉税条款的约定体现了涉税原则优先的精神。具体分析最惠国待遇及其对应的涉税原则,近年来大量的国际合作高度重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体系设计,相关涉税条款持续完善。基于这一合理性诉求,不论是东道国还是投资国都对相关涉税条款予以关切。现实层面,很多国家在税种设计和税率应用层面存在较大的现实差异。因此,双重征税的规避相对应的是国际合作背景下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可能产生的搭便车问题,为保障公平合理,东道国不能把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税收举措而忽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策略合理性。东道国需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构建开放友好的国际合作空间。例如东道国可以与国际投资方协商基于WTO争端解决框架处置一般性的涉税事宜,并进一步就合作专业特征细化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涉税适用范畴与争议处置机制,以此增强投资者信心,为国际投资合作提供更为坚实的优质合同体系支撑。
三、我国参与国际投资的分析
与多数国家的投资条约实践不同,中国缔结的投资条约没有针对税收措施规定的一般例外条款,一些中国投资条约甚至完全没有提及税收问题,这意味着所有税收措施均排除在外,有学者称其为“一般肯定模式”,其措施均被涵盖在投资条约适用范围之内,其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东道国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与风险。具体而言,我国缔结的多数投资条约只是规定“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给予国民待遇,其中税收优惠、免税或特权不适用于国民待遇;我国在“一般肯定模式”下给予缔约国最惠国待遇,但是不适用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国际税收协定项下的税收事项等;少数中国投资条约排除适用公平与公正待遇。由此可见,中国投资条约尚未从一般意义对投资条约与税收协定予以规范,中外投资条约没有专门规定税收当局在解决涉税投资争端方面的作用。
(一)差别待遇视角
从近年来国际投资背景下的合同涉税案例情况分析来看,以中国为例,在设计相关跨国合作涉税条款时通常依托的国际规则为WTO的协定条款。但是从差别待遇层面来看,WTO协定主要规范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而大量具体行业投资倾向于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基础上针对新能源、智能制造、产业园运营、生产制造工厂经营等提供特定差异化的待遇标准,涵盖的范畴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特定场所使用权、企业注册优惠和审批便利等,可能会涉及利润分配及企业成本核算等税基确认范畴。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使得合同涉税条款实际应用范畴与国际投资合作主体纳税义务范畴的边界不完全清晰,在投资协定中以更为明确的涉税条款规范落实相关优惠待遇范围,是基于差别待遇视角下优化国际投资合同涉税事项的必要举措。
(二)程序视角
国际投资合作持续深化所导致的国际合作及其涉税条款设计,需要重点考虑政治性、经济性和文化性等争端解决机制。在涉税争端协商处置过程中,由于例外条款设计和各国法律体系完善度差异等因素影响,仅限于WTO协定框架内的争议阶段解决机制。部分争议诉诸国际仲裁,但也有部分争议受限于例外条款,仅能通过投资双方多轮协商加以处置,实际上增加了东道国以及投资国的长期经营成本、营商环境恶化成本以及税收主权维护成本等。因此,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等程序手段应对国际投资合同体系涵盖的涉税问题人具有操作难点,亟需从优化合同条款设计和搭建对话平台等方向入手,构建起更适应东道国与投资方平等互信合作的有效范式,在程序视角下提升涉税条款规范的有效性并设计相应机制保障涉税问题的有效处置,成為国际投资双方帕累托优化的必要改进方向。
四、结语
国际投资层面的合同管理尤其是涉税条款管理能够对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产生重要影响,并能通过税收分配和税收协调等方式平衡东道国、投资主权国家和纳税主体等相关方的利益诉求。本文聚焦全球投资合作持续深化的背景,从维护东道国税收主权和保障投资方利益等视角出发分析了国际投资合同的涉税条款类型、应用现状和我国参与国际投资合作的涉税条款情况,并从差别待遇视角和程序视角为优化涉税条款设计和争议事项处置提出了建议。研究成果可以为国际投资合同体系完善、涉税条款适用原则遵循和涉税争议处置应对等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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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承正(1990—),男,汉族,福建三明人,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为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法律、涉外法律、涉税法律等。
(责任编辑:王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