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标准构建路径研究

2023-06-15 05:15朱天阳
山东工会论坛 2023年2期
关键词:工伤

朱天阳

[摘 要]  我国法律上的工伤种类尚未包含职场纯粹精神损害,存在法律空白。但这部分损害又有纳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因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是:恶劣的工作条件,包括歧视和不平等、超负荷工作和工作不安全等正极大地威胁着劳动者的精神卫生状况。解决该问题的一项恰当对策是将职场纯粹精神损害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其首要任务是制定契合国情的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标准。具体而言,即通过借鉴域外法尤其相对成熟的美国法的经验,为我国“从无到有”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标准提供备选方案。

[关键词]  纯粹精神损害;工伤;不寻常压力标准

[中图分类号]   D92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7416(2023)02-0101-11

一、研究背景

2022年11月,一名女教师在网课期间因遭遇“网课爆破”受到精神刺激而诱发急病离世,事件背后的职场精神损害问题引人深思。工业4.0时代的到来伴随着就业结构的改变,非体力劳动从业者比重上升加之新冠疫情等“黑天鹅”事件的影响使得劳动者遭遇非物理性损伤的概率显著提高,过去隐而不彰的职场精神损害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重视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数据则显示,截至2019年,全球估计有15%的成年勞动者患有精神障碍,世界每年因抑郁和焦虑症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万亿美元[1]。可见,劳动者所面临的职场精神健康问题已成为一项影响广泛的社会问题。

相比普通精神损害,职场纯粹精神损害更为隐蔽,也更加难以举证,但从本质上讲,职场纯粹精神损害亦属于“职业伤害”的范畴,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具有法理正当性,有利于打破弱势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壁垒,更好地贯彻劳动法上的倾斜保护原则。而作为这一制度设计的前置程序,纯粹精神损害工伤的认定标准问题有着独立的研究意义。

因此,本文将按照先分析我国现有工伤认定制度不足,后讨论美国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标准新动态及其对我国构建相似制度之参考意义的行文顺序展开,希望撷域外法之精华,为我国“从无到有”设计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标准找到一条可循路径。

二、我国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问题研究现状

总体来说,职场纯粹精神损害在我国的受重视程度较低,加上受到工伤认定制度兼容性不足的掣肘,目前对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问题的研究还停留在相对粗浅的阶段。因此,本节计划从学理认识和司法实务两个方面对该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以为后续探讨制度设计奠定基础。

(一)纯粹精神损害工伤的学理认识——纯粹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工伤之理论糅合

纯粹精神损害工伤问题处于私法和社会法两大法域的交叉位置,很少被列为一项独立的课题进行专项研讨,对该问题的理论认识散见于民法学界对“纯粹精神损害”课题以及劳动法学界对“精神损害工伤”课题的研究成果之中,亟待整合与梳理。

我国民法学界对纯粹精神损害的界定方法主要有两类,一部分学者聚焦请求权基础,遵从“无基础权利受损则无精神损害”的附从性原则,将精神损害分为“因基础民事权利受损导致的精神损害”和“自然人民事权利未受损情况下蒙受的精神利益损失”,后者即纯粹精神损害[2],其请求权基础被认为是一般人格权或人格利益;另一部分学者则着眼于加害行为的性质,以致害方式是否属于身体伤害为标准,将精神损害分为“因身体损害带来的精神痛苦”和“非基于物理性有形损害而产生的精神痛苦或损失”[3],后者即该界定模式下的纯粹精神损害。此处“非物理性有形损害”包括突然且强烈的精神刺激或是长期缓慢积累的压力与抑郁,其虽不似物理损害能够在人体外部留下显著印记,但给予被侵权人的精神伤害却并不亚于物理损伤,此外更兼具隐蔽不易证明的特点。

两类不同界定方式背后是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在纯粹精神损害问题上的差异化认知。大陆法系以权利为核心搭建其民法体系,受害人须以具体权利或利益为媒介方能获得救济;而在强调救济与程序的普通法系语境下,纯粹精神损害问题的难点不在法理逻辑而在实务认定,“有形损害”作为一项易于识别鉴定的具象化标准显然比抽象的“权利”概念更契合实践需要。

这种区别结合两大法系对工伤视域下精神损害之理解的分歧,最终导致了纯粹精神损害工伤理论多元化的局面。譬如,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选择直接将民法域对纯粹精神损害的界分方式投射到劳动法域对精神损害工伤的定义模式上,采取了“基础权利受损导致的精神损害工伤”和纯粹精神损害工伤的德式二分法[4]。而普通法系的代表美国法则依据致害因素和致害结果将精神损害工伤细分成三个子类[5]:(1)身体—精神(physical-mental),指身体刺激导致的精神损害工伤,如事故造成的压力症候群;(2)精神—身体(mental-physical),指精神刺激导致的身体损伤工伤,如长期高压工作引起的高血压;(3)精神—精神(mental-mental),指无身体刺激情形下的精神伤害工伤,如职场压力带来的抑郁和焦虑症[6]。其中,子类(3)对应前文所述的“纯粹精神损害工伤”。在剔除不外显为精神损伤的子类(2)之后,包含“身体—精神”与“精神—精神”的精神损害工伤美式二分法成型了。

我国对纯粹精神损害工伤的界定方式尚未有定论,本文较为倾向德式二分法,其中的证据在于:(1)民法典中确认了一般人格权或人格利益;(2)实务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工伤案件之案由均为人格权纠纷,而案由本身是和请求权基础密切关联的,由此可见,我国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纯粹精神损害工伤之界定与民法体系之构建同样以权利为中心。

(二)司法实务中对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的保守态度——基于案例的分析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将精神疾病分为10类,案例中常见的职场精神损害类型主要有精神分裂、抑郁症、癔症和应激精神障碍。尽管《工伤保险条例》设定了“其他情形工伤”这一兜底条款,审判实践中法院的态度仍然非常谨慎,从不轻易扩大解释,导致现有案例中劳动者所受精神损害(尤其是纯粹精神损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件数量无限趋近于零。本文在威科先行数据库检索“工伤精神损害”“职场精神损害”等关键词,共得到2001年至2022年的相关裁判文书51份。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得出三项主要结论:(1)尚无纯粹精神损害被认定为工伤;(2)法院普遍拒绝单独承认精神损害本身构成工伤,只在兼有身体损伤和精神损害的情形下承认后者能构成工伤;(3)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或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均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而案由为人格权纠纷的案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可与工伤保险待遇二者兼得,但两项诉请需分案处理①。

可见,虽然法院很少单独承认基础权利受损导致的精神损害本身构成工伤,但以一种转圜的方式给予了劳动者民法上的救济,且这种拒绝承认精神损害独立性的做法近年来有所松动,如在(2016)粤03行终944号案中,武某因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患上应激性精神障碍、癔症,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在(2020)辽05行终8号案中,沈某在工作时被操作车撞击,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及癔症性人格,法院肯定了工作与伤病间的因果关系并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

遗憾的是,对于纯粹精神损害,无论是请求工伤行政认定,还是请求民事赔偿,既有裁判中均未见成功先例。在(2019)粤7101行初819号案中,刘某因工作环境恶劣而罹患急性精神分裂症、狂躁症,法院以因果关系不明拒绝认定工伤;在(2019)津02行终261号案中,在齐某已证明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学生家长纠缠并能够证实其患上应激障碍的条件下,法院仍未予承认因果关系。造成如此严苛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原因应追溯到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332号一案中表达的权威态度[7]。该案中,张某称其因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等工作原因患上精神分裂症。但最高院认为,“工作环境恶劣可能会影响身心健康从而诱发精神分裂症,但患精神分裂症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其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因此工作环境恶劣与精神分裂癥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其所患精神分裂症系由工作原因引起”。

由此可见,司法实务中认定纯粹精神损害工伤的难点主要在于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就普通精神损害工伤,法院还能以“劳动者原先身体状况健康”结合“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方式为因果关系之存在提供合理性解释,但这已然触及现有劳动者倾斜保护范围的边缘。显然,纯粹精神损害工伤尚在此边界之外。换言之,我国目前的社会法和私法在保护遭受纯粹精神损害的劳动者方面实际上是缺位的。

三、域外经验考察——以美国法为例

普通法系国家并不严格区分法律部门,没有发展出两条泾渭分明的救济渠道,但它们同样重视劳动者身份的特殊性,一些域外做法对我国具有启迪意义。本节以美国法为例,叙述美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标准及发展新动态。

(一)美国法认定纯粹精神损害工伤的现行标准

美国联邦层面缺少对劳动者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标准的统一立法,现行的各种标准均由联邦和州法院的判例所确立。各州在这一议题上态度不一,或保守或开放的立场导致带有明显层级色彩的差异化标准,依照对劳动者纯粹精神损害工伤索赔的限制力度,由宽松到严格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类[8]:(1)主观因果关系标准;(2)渐进压力标准;(3)不寻常压力标准;(4)突然刺激标准;(5)不可赔标准。其中,渐进压力标准、不寻常压力标准和突然刺激标准又统属于客观因果关系标准,该标准强调一般社会观念的作用,要求以普通人的视角去判断损害原因与后果之关联是否合理和具备可预见性,业已成为当前美国司法实践的主流。各州做法(截至2022年)详见表1。

1.主观因果关系标准

与客观因果关系标准相对应的是主观因果关系标准,后者关注的焦点在于原告自己对现实的看法,最早由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在Deziel诉Difco实验室公司一案中阐明。法院认为,如果能证明索赔人诚实地(即使错误地)认为自己因工作受伤且无法恢复正常就业,其便有权获得赔偿。

主观因果关系标准源自侵权法上的蛋壳规则,即“即使部分伤害可能没有发生,被侵权人仍有权就侵权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害获得全额赔偿,被侵权人先前存在的特异体质并不构成免责事由”。但这一标准很快招致了严厉批判,密歇根州立法机构通过一项修正案来否定本案主张,指出“惟当精神残疾由实际就业事件引起而非毫无根据的观念时方可获得赔偿”[9]。修正的原因在于主观因果关系标准忽略了工伤认定中的核心事实问题:伤害是否由工作引起。这一标准过于偏颇,单方询问工人是否认为伤害由就业导致弱化了事实认定问题的严肃性,无法有效阻止欺诈性索赔。因此,主观因果关系标准虽然对劳动者极为友好,但并未取得效率和公平之间的恰当平衡,是一项失败的制度设计。

2.渐进压力标准

渐进压力标准提供了广阔的纯粹精神损害覆盖面,但又不像主观因果关系标准那样过于宽泛。它指出:逐渐发生的产生精神伤害的精神压力是可赔偿的,即使压力与普通生活或就业相比并不罕见。在特拉华州的一起案件中,受害人需要看守1100名囚犯并每周加班16个小时,长期高负荷的工作量使他经历了“严重的头痛、眼花、恶心、呕吐和荨麻疹”,法院援引渐进压力标准支持了受害人的索赔请求并阐明:在符合“(1)没有身体创伤;(2)精神状况恶化;(3)精神损伤是逐渐刺激而非突然冲击的结果;(4)造成精神伤害的与工作有关的压力并不鲜见”之情形的案件中,受害人有权获赔。

困难在于:如何证明是工作压力而非其他因素导致了劳动者的精神创伤以及如何将“持续性工作压力”因素拆分成数项易于衡量的指标?一些州进行了自己的尝试,如新泽西州的Goyden测试[10]。Goyden测试使用五个客观要素来认定索赔人心理伤害与职业间的因果关系:(1)工作条件须客观上存在压力;(2)须有证据表明受害人的反应是压力性反应;(3)客观上的压力性工作条件须源自工作环境;(4)除受害人陈述外,还须有客观证据支持“因压力造成精神残疾”的医学意见;(5)在工作场所的活动须对受害人精神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这五项细化指标有助于法院梳理案件事实和归因,便于清晰辨识出造成劳动者精神损伤的主因。实际上,Goyden测试的实践效果相当不错。在2011年的一起案件中,原告Wildstein是一名护林员,他声称自己遭受了新任上司Deinzer的不公平待遇、报复和种族骚扰,由此引发的工作压力使他感到焦虑、抑郁和失眠。法官认为,在Deinzer成为总监之前,根据公园宽松的工作氛围,上诉人没有压力问题。然而,当Deinzer上任并“亲自负责建立一套非常严格的管理规范并期望每个员工都按时签到和注销”时,Wildstein出现了明显的不适。因此,这种压力本质上是对更严格标准和更严格纪律的不满,不符合Goyden测试中“工作条件必须客观上存在压力”这一压力客观性要素,Wildstein无权获赔。

3.不寻常压力标准

1974年,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在 “学区1号诉”一案中首次阐明了不寻常压力标准。该标准指出:为防止为欺诈性索赔打开闸门,可被承认的纯粹精神伤害必须是由比所有员工必须经历的日常紧张情绪更大程度的紧张情况造成的。由于威斯康星州法律规定:“当雇员在从事工作因遭遇事故或疾病而受伤时有权获得工伤赔偿”。因此,实务中对压力不寻常性的判断与雇员遭遇事故之意外性密切相联,两者间呈正相关关系,法院的首要工作即是界定个案情形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本案中,原告在发现学生准备提交的要求将她解雇的建议清单后产生了严重的焦虑反应。法院在识别本案情形是否为意外事故时考虑了因果两个方面:其一,原因是否具有偶然性;其二,受害人遭受的影响是否是其日常履行职责的意外结果。最终结论是:意外事故应当指“不可预见的偶然事件”,在确定是否发生事故时必须从伤者角度来看待,如果满足上述因果两项条件,则“意外”要求得到满足。诚然,法院对事故的定义很宽泛,但其并未将事故定义为雇员在执行工作时所遭遇的全部事件。原告仅仅见到一份要求解雇她的建议清单并不能被视为“与员工每天遇到的无数批评性言论存在显著差异的、可能导致严重精神伤害的不寻常事件”,据此,原告的索赔请求被驳回。

4.突然刺激标准

突然刺激标准要求精神损害必须是由于遭受突然和严重的情绪冲击并即时表现出来,仅提供狭窄的可赔偿性。在伊利诺伊州的一起案件中,一名警官因与一名持枪公民对峙而遭受了突然的、严重的情绪冲击,随后他被诊断出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法院在援引突然刺激标准支持其诉请的同时申明了该标准本身内含的两项构成要素:(1)原因要素。雇员必须突然遭受严重的情绪冲击,冲击之程度较雇员正常就业遭受的压力要大得多,一般由不寻常事件引发。(2)后果要素。情绪刺激须导致立即且明显的精神伤害,足以为医学检验所证明。

5.不可赔标准

当然,时至今日,仍有一些州拒绝承认纯粹精神损害。这些州大多风气保守,奉行附从性原则。佛罗里达州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仅由压力、恐惧或兴奋导致的精神伤害不属于就业引起的意外伤害,支付精神伤害的福利而无需伴随身体伤害是不被允许的。有学者指出,这种愤世嫉俗的态度和对纯粹精神损害工伤索赔的普遍敌意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医学诊断的可靠性始终存在挥之不去的怀疑;另一方面,制定宽松标准可能会造成道德滑坡,加州在20世纪90年代经历的一场精神压力索赔诉讼危机是前车之鉴[11]。不过,值得庆幸的是,采取这一观点的州的数目正在逐渐减少,反映了一种宽松化的整体趋势,这点在本文下一节中还会被提及。

(二)美国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标准的发展新动态

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标准的变革与精神医学的发展具有高度同步性,尤其是医学检验水平的提升大幅增强了法院识别精神损伤的能力。因此,近年来,相关领域的美国法经历了一轮革新并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态势,本节将对此展开详细论述。

在对待纯粹精神损害工伤的认定问题上,各州的做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1992年到2022年的30年时间里,数个州的态度发生了明显转向,如马里兰州由适用突然刺激标准转为不寻常压力标准;新墨西哥州由不可赔标准转为适用不寻常压力标准;明尼苏达州、德克萨斯州、田纳西州由不可赔标准转为适用突然刺激标准。这些转变反映了一个共同的发展倾向,即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标准宽松化趋势。接下来,本文将以马里兰州和明尼苏达州的司法实践为例梳理这一趋势变迁和演化的过程。

1.马里兰州和明尼苏达州的转向与认定标准宽松化趋势

(1)马里兰州

1997年之前,马里兰州一直适用突然刺激标准。法院申明:因惊吓或震撼而受到的精神伤害与骨折一样真实,甚至可能导致更大的后遗症,应予赔偿;而与一般就业条件相关的精神伤害,因为不是由突然的、不可预见的事件引起,不予赔偿。

转变源自Means诉巴尔的摩县一案。Means是一名护理人员,她称自己在1987年的一起面包车事故中目睹了五名青少年的死亡,可怕的回忆使她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初审法院认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可合理定性为护理人员工作一般性质带来的后果,不构成职业病,从而驳回了Means的请求。但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判决,法官指出:“我们不愿意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一些纯精神疾病可能是可赔偿的职业病,或者存在工作引起的反常压力导致可赔偿职业病的情况”。自此,马里兰州司法部门事实上认可了不寻常压力标准的适用。然而,在世纪更迭的数年内,这一标准更像是一项软性条款,并非所有法院都立刻接受转变。1999年的King诉教育委员会一案中,King被安排兼任运输技术员、运输助理、运输管理分析师三项工作,她因此患上了躯体障碍和重度抑郁症。King声称,“确保每天安全运送数千名学童,安抚因公共汽车过度拥挤而愤怒的父母以及被迫同时履行三种不同职位的职责在许多类型的职业中并不普遍。”然而法院却驳回了King的诉请,理由是“仅仅证明精神伤害与一般就业条件或与长期发生的事件有关并不足以获赔。精神伤害必须由事故即突然或暴力发生的意外和不可预见的事件引起”。好在,这种混乱的局面最终还是以不寻常压力标准的胜利告终,2010年后,适用该标准成为马里兰州处理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案件的通常做法。

(2)明尼蘇达州

明尼苏达州的转向是由一起案件以及受该案影响的成文法修订活动导致的。由于风气保守,明州的转向幅度仅限于“从无到有”,即从否认变为适用最严格的突然刺激标准,且其转向时间要远晚于马里兰州。在Schuette诉Hutchinson市一案中,原告Schuette警官因处理一起儿童坠亡事故在三年后被诊断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但由于他并没有遭受物理性身体损伤,依照当时《明尼苏达州法典》(以下简称《明州法典》)的规定未能获赔。这种区别对待身体损伤和精神损伤的做法招致了大量批评,反对意见指出:对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的分类讨论本质上是为了技术化处理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即如何在工人利益和雇主利益间作出合理权衡。但分类本身不会破坏利益平衡,同时分类也未必等同于差别对待,明州的做法有违立法本意。

于是,对《明州法典》的修订工作开始。2013年5月,《明州法典》第176.011节第16条被修改為:“人身伤害是指第15条(d)款所界定的任何精神障碍,或因就业而在就业过程中引起的身体伤害造成精神伤害的身体刺激和导致身体伤害的精神刺激应予赔偿。如果精神障碍是由雇主善意采取的纪律处分、工作调动、裁员、降级、解雇或类似行动造成的,则不被视为人身伤害”。该修正案终结了明州纯粹精神损害不受承认的历史,确保以合理成本迅速有效地向受伤工人提供赔偿和医疗福利。据此,对于之后发生的突然刺激类精神损害,明州法院承认其潜在可赔偿性,当然,雇员最终获赔与否还取决于其能否提供恰当证明。

2.对特殊职业从业者的特别保护

近5年出现的另一个新趋势是,作为对维护雇主及保险业利益与全面保障劳动者利益的一种折中,许多州开始为某些特殊行业从业人员制定专属标准以提供特别保护,这些从业者的共同[JP2]点在于较高概率面临遭受纯粹精神损害的风险,如消防员、治安官、警察、EMS人员(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环境管理体系从业者)、EMT人员(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紧急医疗救护技术员)等,对于那些不支持纯粹精神损害补偿的州来说,采用该模式能用一种迂回方式弥补其救济不足的缺憾,不失为一项巧妙的替代策略。

一些州的成文法典提供了这种特别保护,如加利福尼亚州的消防员;德克萨斯州的治安官、消防员、EMT人员;爱达荷州的治安官、州警、消防员、紧急通信员等均受到本州法律的特殊庇护。另一些州则通过众议院或参议院法案修正其成文法典,如宾夕法尼亚州众议院在2019年第432号法案中提出给予惩戒官、远程通信员、消防员等以优待。除此以外,许多州为特定行业从业者设置了专门的纯粹精神损害鉴定标准。这种做法提供了类型化的司法救济模式,便于法院以相近方式处理类似案件从而实现同案同判的司法公正目标。当然,专属保护标准与专门鉴定标准覆盖的行业人群未必完全同步。

(三)小结

认定标准的宽松化趋势和对特定职业的特别保护是近年来美国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赔偿制度发展的两大亮点,契合了民众对纯粹精神伤害认知程度普遍提升背景下调和劳资关系的时代需求,具备法律移植的可能性。综合来看,上文提及的主观因果关系标准和否认可赔性过于极端,不适合平衡化的实际需要。实务中,员工业余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家庭和财务压力均会影响其心理健康,因此,工伤认定制度必须关注有多少外部来源促成了特定伤害。在剩下的三项标准中,不寻常压力标准试图确保给定刺激是精神伤害的实际原因,可这点无法保证。因此,政策制定者面临两难的困境,要么利用更严格的突然刺激标准排除更多的索赔请求,要么利用更宽松的渐进压力标准支持之。突然刺激标准无疑能更好地排除欺诈性索赔,但它肯定也会排除合法要求,这对弱势的劳动者一方不公平。此外,确定工作压力是否不寻常、是否存在特殊刺激必然需要判断什么应该被视为工作和生活的通常部分,而制定任何试图区分“非常”和“通常”伤害的标准都将不可避免地推高诉讼成本。因此,本文认为,三者中渐进压力标准最为有效,各州近年的转向趋势也印证了这一点。

四、我国构建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制度的可循路径

(一)重述纯粹精神损害工伤内涵

如前所述,我国倾向采用德式二分法界分纯粹精神损害工伤。然而,坚持附从性原则的德式二分法并不能很好体现纯粹精神损害的独立性。受该理念影响,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并不承认纯粹精神损害工伤,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相较而言,美式二分法则从致害方式切入,突破了权利枢纽之局限,具备实务操作和救济覆盖方面的优势。因此,本文的观点是,应兼采德美分类模式之长,对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进行内涵杂糅,在不破坏我国现有司法救济模式体系的同时探索将纯粹精神损害工伤纳入保护的司法进路。具体方案是,首先按人格利益或一般人格权受损理解纯粹精神损害工伤之外的精神损害工伤;其次着眼于致害方式,以“精神—精神”定义纯粹精神损害工伤;最终得出结论:纯粹精神损害工伤是指劳动者因从事职业活动及相关事务而在无身体刺激情形下遭受的可识别的精神伤害。

(二)重构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标准

我国现行的半开放列举模式实际开放程度不足,无法应对社会发展过程中源源不断的新情况,弱势劳动者的许多合理工伤认定诉求不被认可致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12],亟待改革。重构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标准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价值衡量问题,即应当设定多么严格的认定标准才能实现劳资利益平衡之目标,严格程度将直接反映价值取舍和利益博弈的结论,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向弱势劳动者提供倾斜保护。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的重难点问题是因果关系之判断问题,即如何将抽象的因果关系置换为具体的可测指标并保证其信度和效度,制度设计的目标是设置简化且易于证明的指标。

对此,本文认为美国法的不寻常压力标准最为贴合我国当下的现实需要,其优势在于以下几点。其一,易证性。不寻常压力标准论证工作与纯粹精神伤害间因果关系的整体逻辑是:通过证明雇员遭遇事故之意外性来论证压力的不寻常性,从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实务中只需考虑两项指标即可:(1)事故原因是否偶然;(2)受害人遭受的影响是否是其日常履行职责之外的结果。其二,现实性。我国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制度起步很晚,处于制度设计“从无到有”的草创阶段,而美国的各项配套制度相对成熟,面临的是“由严格到宽松”的变革趋势。因此,在美国法日趋主流的渐进压力标准对现阶段的我国而言有些过于超前,不必强求一律。其三,弹性。不寻常压力标准可以视为渐进压力标准与突然刺激标准的折中,三者在保护范围上是层层嵌套的关系,突然刺激类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被不寻常压力标准的保护范围覆盖。由此,法院拥有了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可以在综合考虑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性和个案情形之区别灵活适用标准,只要说理得宜即可。

(三)与时俱进扩容职业病目录和向特殊职业提供专属保护

如果要将纯粹精神损害纳入现有工傷体系,那么该如何对其归类,究竟是将其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项“职业病”,还是第7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比较恰当的一种做法是:将医学上了解已比较完备的、一般冠以某病、某症之名的纯粹精神损害纳入职业病;把新出现的、医学认知尚欠缺的纯粹精神损害归入其他情形的工伤,待认知充分后再纳入职业病。为适配这一做法,职业病目录就需要及时更新和扩容,防止阻滞新型精神疾病进入目录的通路,一定频率的修订活动是必要的。

上述做法的优势在于其符合人们循序渐进的认知习惯,因为民众和法院对于一类精神问题的认识逻辑往往都是先认可其“是一种损害”,然后承认其“是一种医学上可辨识的疾病”,最后普遍接受将其纳入职业病目录的合理性。这一做法的可行性则根属于工伤的学理分类。在我国,工伤包含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两大类别,前者指代不以“病”命名的物理性、机械性身体损伤,后者项下就相对复杂,依据目前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其中仅包括部分以“病”命名的机械性损伤,不包括任何精神损害,但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说,职业病一词完全可以兼容精神类疾病,这在法理逻辑上是通畅的。

此外,美国法对特定职业劳动者提供专门保护的做法也值得我国借鉴②。相较普通劳动者,军人、消防员、警察等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直面一些富有冲击力的场景,因此更有可能遭受纯粹精神损害,故对其适用更宽松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和采取特别法保护的手段可视为社会全体成员向其隐性付出和社会奉献所支付的“对价”,权责相称,并无不妥,同时也可以充当从“无保护”向“保护泛化”发展过程中的过渡或试点措施。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从无到有”创建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标准应当遵循“三步走”策略:第一步,博采众长,分别吸收德国法和美国法关于精神损害概念的合理部分,明确纯粹精神损害工伤在我国的定义;第二步,借鉴美国的不寻常压力标准来判断职业活动与纯粹精神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并以该标准为蓝本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标准;第三步,设置配套措施,及时更新扩容职业病目录,同时参考美国法的经验为特殊职业从业者提供专属保护。

应当承认的是,纯粹精神损害工伤认定标准问题极为复杂,其复杂性源自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标准之设定并非某一部门法可内部解决的问题,而是牵涉到民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行政法等众多法律。如何降低改革成本,在尽量不打破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做好各部门法间的衔接是一件颇为困难的事。其二,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新的纯粹精神损害类型仍将不断涌现,法院应在坚持“兼顾公平效率”和“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力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两项原则的同时更新裁判思路以做出应答。任何一项标准均需保持适度弹性,否则终将滞后于现实,进而丧失汩汩喷涌的时代生命力。

注释

①参见(2018)粤0306民初24368号。

②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制度,如英国于2017年推出的蓝光健康框架(BLWF)和2019年启动的国家警察福利(NPWS),目的是以特别法案和专项资金形式保护警察的心理健康。

参考文献

[1] 世界卫生组织.工作场所精神卫生[EB/OL].https:∥www.who.int/zh/news-room/fact-sheets/detail/mental-health-at-work.2022-09-28.

[2]鲁晓明.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J].法学家,2010(01):122-135+179.

[3]李雯静.论大规模侵权事件中的纯粹精神损害[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02):125-133.

[4]Osterland.Aktuelle Fragen der Psychotraumatologie-Tagungsbericht zum Workshop der Kommission SGB VII des Deutschen Sozialgerichtstages e.V.[J].Neue Zeitschrift für Sozialrecht,2020,16:627.

[5]Arthur Larson.Mental and Nervous Injury in Workmens Compensation[DB/OL].https:∥advance.lexis.com/api/permalink/4c4354b1-0d57-4e99-8b0e-80128fe11561/?context=1000516.2022-11-04.

[6]谭金可,王全兴.劳动者职场心理安全健康法律保护的域外新动态及其启示[J].当代法学,2013(06):115-126.

[7]李海明,王文.职业所致精神障碍的工伤认定[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2):49-57.

[8]David B. Torrey, Donald T. DeCarlo.Mental Stress Casuing Mental Disability Under Workers Compensation Laws:A Short History[DB/OL].https:∥advance.lexis.com/api/permalink/eec12104-e44c-4bb1-bf4b-fa0b5e3efc25/?context=1000516.2022-11-03.

[9]Ashley R. Bailey.Tress is Part of the Job:Finding the Appropriate Balance Between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to Compensate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Under Workers Compensation Statutes[DB/OL].https:∥advance.lexis.com/api/permalink/08d8812b-40c1-4780-867f-468faee06536/?context=1000516.2022-11-05.

[10][ZK(#]Logan Burke.Finding a Way out of No Mans Land:Compensating Mental-mental Claims and Bringing West Virginias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 into the 21st Century[DB/OL].https:∥advance.lexis.com/api/permalink/a8076f95-892f-4303-8cad-59a19bd796f4/?context=1000516.2022-11-04.

[11]David B. Torrey.The Commonwealth Court of Pennsylvania and the Workers Compensation Act:Background and Jurisprudence[DB/OL].https:∥advance.lexis.com/api/permalink/94ce53f9-3bb2-49ba-80ef-6ae4a9e2de46/?context=1000516.2022-11-04.

[12]黄丽琴.老龄化背景下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问题分析[J].山东工会论坛,2021(05):71-81.

Study on the Construction Path of Industrial Injury Recognition

Standard for Pure Mental Injury

Zhu Tianyang

(School of Economic Law,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01620)

Abstract: The type of industrial injury in Chinese law does not include pure mental damage,and there is a legal gap. However,it is necessary to include this damage into legal regulation,because an objective fact cannot be ignored:poor working conditions,including discrimination and inequality,overwork and work insecurity,seriously threaten the mental health status of workers. An appropriate solution to this problem is to include pure mental injury into the coverage of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and its first task is to establish the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of pure mental injury. Specifically,by referring to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law,especially the relatively mature American law,a set of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industrial injury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of pure mental injury can be provided as an alternative scheme.

Key words: mental-mental damage;industrial injury;unusual stress test

(責任编辑:杨 真)

猜你喜欢
工伤
我在北方,热成工伤
对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思考
我省出台工伤预防五年行动实施方案
职工违规操作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浅谈做好工伤预防的重要性
农民工获180万元工伤赔偿 律师费占90万元引热议
陪客户喝酒后死亡是否算工伤
早退途中出车祸 不予认定工伤
公司烧饭农妇意外坠亡是否认定工伤
出差在外,遭遇工伤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