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蕊 石艳
摘 要: 作为全球早期教育质量提升的“示范国家”,德国格外重视早期教育质量提升工作。其以“早期教育何以提升”为指向,在动态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财政资助为基石、以良好的人员配置为推动力、以法案的监测与评价为保障的早期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路径。德国早期教育质量提升呈现三大特征:明晰价值取向,以儿童为中心着力促进全面发展;联动多元主体,协同提升早期教育质量;兼顾自主与规约,拓展早期教育发展空间。基于德国早期教育质量提升的经验,我国可从提供双轨道的早期教育财政支持,实现良好的早期教育人员配置,建立早期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三方面提升早期教育质量。
关键词: 早期教育;质量提升;德国学前教育
早期教育指向于为10岁以下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的所有安排。1 过去20年,基于对早期教育在儿童的认知和情感发展、学业成就以及福祉等方面作用的认识,如何提升并延续高质量的早期教育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论题,陆续出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缩称UNESC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缩称OECD)等国际组织以及德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政策文本中。2 近年来,我国重视早期教育质量,发布一系列政策推动早期教育高质量发展。如2022年2月10日,教育部印发《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从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创设、教师队伍五个层面对我国保育质量提升做出重要指示。3 但由于我国早期教育发展起步较晚,早期教育质量有待提升。
作为全球早期教育质量提升的“示范国家”4,德国格外重视早期教育发展,将高质量的早期教育视为人才储备、教育发展的重要根基。早在20世纪90年代,德国便开始着力提升早期教育质量,在国家教育质量计划中对早期教育质量做出重要部署。2019年1月1日,德国颁布第一部提高儿童早期教育质量的联邦法案——《良好儿童保育法》(Gute-Kita-Gesetz),为德国早期教育发展与质量提升提供重要的战略指导,并以“早期教育质量何以提升”为主题,对《良好儿童保育法》的实施质量予以监测,发布《2021年良好儿童保育报告》。1 该报告以“早期教育质量何以提升”为指向,描绘出颇具德国特色的早期教育质量提升的行动路径。
一、德国早期教育质量提升:《2021年良好儿童保育报告》的背景与内容
早期教育对儿童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不仅能够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帮助其获取语言、社交以及生活技能,培养终身学习能力,还有助于缓解社会不平等。德國十分重视早期教育,将其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世纪90年代,联邦政府就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早期教育计划。其后,随着德国职业女性的增多,家庭与工作之间难以平衡的矛盾日益凸显,民众对早期教育的呼吁和需求增加,因此,德国开启了早期教育的政策立法进程。
前期早期教育政策法案主要集中在为幼儿赋权、增加提供机构的数量、解决因相关机构数量不足而导致的幼儿“无学可上”的问题。如,2004年8月德国颁布《日间照料扩展法》,就日托机构数量做出重要部署,规定在2010年10月1日前在全国范围内增加23万个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或保姆处,为更多儿童接受早期教育提供场所。2 2008年12月16日生效的《关于促进三岁以下儿童日间照料以及提升日间照料机构的法律》则以法律的形式对1—3岁儿童获得早期教育的权利做了重要说明,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德1—3岁的儿童均享有获得日托场所的法定权利。3
2014年,为进一步提升早期教育质量,德国在联邦与州政府的通力合作下,开展早期教育联合质量进程。2014年11月,德国以“进一步提高幼儿教育、养育和护理质量以及联邦政府在这方面做出财政承诺的可能性”为主题,综合德国联邦家庭事务部、各州和三个中央市政协会的代表,儿童日托领域的协会和组织、学术专家的意见,在德国青年研究所、多特蒙德技术大学儿童和青年福利统计组以及伦波尔管理咨询公司支持下,编写了“发展早期教育并在财政上予以保障”公报。公报以监测证据为基础,首次对联邦和各州早期教育联合质量目标和发展愿景做出明确且细致的说明。2016年11月15日,联邦和州政府会议通过了 “早期教育——为所有儿童提供更具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宣言,要求早期教育工作组在综合考虑早期教育的发展目标和前景,和各州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提交设计质量发展进程及财政保障的建议,并制定《质量发展法》的要点。4 这些政策法律赋予早期教育不同的地位,对提升早期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德国早期教育仍存在着参与费用较高、州际质量差距较大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早期教育参与度,为联邦境内儿童创造平等的生活条件,更好地协调家庭和工作,2019年1月1日,德国联邦家庭事务部颁布《良好儿童保育法》,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同等质量的标准为指向,向各州提供总额55亿欧元的支持,用于减轻家长参与早期教育的负担,进一步提升早期教育质量。5
2020—2022年,联邦家庭事务部以德国社会对早期教育质量提高的焦点式关注为出发点,依据法案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的形式在欧盟范围内选取最具专业性,并能够最大限度排除主观因素的学术组织和专业机构,委托其审查法案的有效性。除此之外,联邦家庭事务部综合各州、市级伞式组织、社会合作伙伴、研究所与大学的监测评估证据,编写《2021年良好儿童保育报告》。报告就“制定和实施该法的专业政策和参与性进程”“联邦与州之间的协议实施”“各州行动领域的设计和措施的实施”“在费用方面对父母的救济”“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提高质量、改善早期教育设施、提升早期教育参与的可能前景”等方面展开监测与评估,确认其是否达到了联邦对于质量标准的要求,归纳并总结全国范围内法案实施的成功因素、在法案实施的过程中不同行动领域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法规修正需求,推测法规实施对后续早期教育质量提升进程的影响。1
二、德国早期教育质量提升的行动路径
早期教育质量的提升是一个动态的持续发展过程。德国根据早期教育发展的实际需求,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从三个层面加强对早期教育质量的动态把控。
1.施行双轨道财政资助
充足且科学有效的财政支持是早期教育质量稳步提升的关键。德国提升早期教育质量的财政资助以普惠性资助和倾斜性资助双轨道进行。
(1)普惠性资助:增强早期教育的普遍性和可及性
普惠性资助以政策法律为保障,以普遍性和可及性为基本原则,向所有儿童提供以需求为基础的资助,其通常由联邦政府引导,通过拨款和融资的方式开展。拨款多为一般预算资金的年度拨款,不设具体的资金使用标准,各州或各组织酌情分配与使用资金。融资多以赠款的形式出现,资金使用具有灵活性,可调整资助措施和资金。德国早期教育的融资涉及主体融资或目标融资两种类型。其中,主体融资是国家就特定主体所开展的一种资助方式,政府并不以直接拨款的形式进行资助,而是通过向儿童父母发放凭证,受资助父母和儿童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机构兑换优惠券。目标融资则以完成特定的目的为指向,对诸如提升日间照料设施设备或提高专业人员数量和质量等目标进行资助。
(2)倾斜性扶助:保障弱势家庭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
德国在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接受早期教育财政资助的基础上,坚持“弱势补偿”原则,对处于劣势的家庭和有移民背景的家庭进行倾斜性财政扶助,为所有儿童创造平等的生活条件。2 具体而言,倾斜性扶助的相关举措主要涉及以下层面:首先,德国扩大了弱势家庭子女的范围,将领取住房福利或儿童补贴的家庭纳入倾斜性财政支持范围;其次,德国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免缴会费的咨询服务;最后,德国为受教育程度低、社会处境不利的家庭提供低门槛服务,扫除了早期教育的进场障碍。
2.设定良好的人员配置
良好的人员配置是保证并提升早期教育质量的重要“螺丝”与核心因素。德国早期教育专业人员的设定主要从专业人员的配置和提升两个层面开展。
(1)确保足量且合格的早期教育专业人员
德国早期教育专业人员的配置依托于劳动力预测,并实时调整人员配置需求。一方面,通过改善薪酬、分配给教育人员充足的间接教育时间和增加人员编制等方式提升职业吸引力,在保留现有高质量的专业人员的同时,不断吸引新的、合格的专业人员进入早期教育领域;另一方面,德国以科学发现为基础,澄清并规范“合适的”专业人员与儿童的配比。3 以日托领域为例,德国规定日托领域内专业人员与儿童的比例应保持在一定阈值之内(见表1),若配比低于阈值,早期教育的教学质量会受到影响。4
(2)实现专业人员的可持续性发展
德國早期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以指令、法令与法律为指引,以最新的科学发展为基础,旨在通过培训工作的系统开展切实提升教育质量。培训人员既涉及早期教育教师和护理的工作人员,亦将专家和治疗人员纳入培训体系中。1 该培训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首先,财政支持减免培训费用,增加专业人员的培训兴趣。其次,开设诸如幼儿园专业教师培训计划,为教育工作者提供支持。最后,强化、细化早期教育人员的培训工作方案,开展针对性培训。
3.开展动态监测与评估
德国早期教育质量的监测与评估工作以联邦政府的话语权力和制度资源为保障,从政策法案的实施和影响两个层面实现对早期教育质量的把控。
(1)早期教育政策法案的实施
早期教育政策法案的实施以“政策法案的实施方式是提高早期教育质量的核心条件,调查和评估是确保政策法案效力的重要基础”2 为依循,由基金会与大学联合开展,分为构思、实施和评估三个阶段。3 构思阶段指向于通过对早期教育政策法案的总体背景、往期进展报告、访谈记录、监测报告的分析,制定早期教育政策法案实施的研究指南和战略文件。实施阶段以证据分析为重要工作,侧重于依据评估标准对政策法案的行动领域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以获得各州在实施早期教育政策法案过程中的实践性经验。评估阶段则以系统处理和汇编实施研究的成果为重要工作,提交实施研究的最终报告。
(2)早期教育政策法案的影响
早期教育政策法案的影响以学者所研发设计的追溯性立法影响评估(rGFA)程序为基本设定(见图1)4,侧重于探查早期教育政策法案的相关措施是否产生预期效果,主要从四个层面开展:第一,分析质量提升和各州选择措施之间的相关性,判定并明确需要提升的行动领域和行动;第二,确定政策法案实施后早期教育的参与程度是否有所提高;第三,探寻家长贡献与早期教育质量之间的关系,确定德国在何种程度上实现了生活条件的平等化;第四,与专家讨论确定最具影响力的举措,将其纳入后续政策法案以提升政策法案的可持续效力,实现以影响为导向的、科学化的政策法案制定过程。
三、德国早期教育质量提升的特征
德国早期教育质量在发展和变革中不断提升,并呈现独具特色的规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明晰价值取向,以儿童为中心
德国早期教育具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强调儿童是具有独立生命、拥有普遍权利和特殊权利的个体,故在开展早期教育质量提升工作中,始终以儿童为中心,关注并充分尊重儿童的差异性,着力满足儿童的差异性需要。如在《良好儿童保育法》的“改善空间设计”行动领域中,明确提出“确保每位儿童有足够的室内和室外空间,拥有适当的房间设计和设备,同时兼顾儿童的兴趣和需求”的要求。6 除此之外,健康、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幸福亦是德国早期教育质量提升进程中一贯遵循的重要价值取向。德国早期教育质量提升的各项政策法案均提及要确保儿童的健康、全面发展和幸福。
2.联动多元主体,协同提升早期教育质量
德国早期教育质量提升维持政策法案高度相互依赖的特性1,联邦和各州政府、地方当局、青少年福利组织、社会合作伙伴以及研究所和大学等主体的谈判与合作中,实现质量提升中的层级联动。
联邦政府主要负责框架条件的设定,其以法定角色和效力,在组织结构内部实现德国联邦家庭事务部、早期教育工作小组等多个部门的横向谈判与合作,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法律,为质量提升引领方向。各州对早期教育质量提升进程的参与,以联邦和各州联合质量发展进程的共同目标为导向:一方面,通过联邦参议院和其他政府协调机构参与国家政策法案的制定;另一方面,结合各州的实际情况,将经各州协商与谈判好的联邦政策法案框架转化至各州早期教育质量发展进程和结构性变革中。合作或谈判不仅在联邦与州的关系中发挥作用,亦体现在青少年福利组织、社会合作伙伴以及研究所或大学等其他行为者对于提升早期教育质量的参与中。这些主体凭借专业知识参与早期教育质量提升进程,既丰富了早期教育质量提升的多样性与科学性,也有力地促进了早期教育质量提升措施的精准落实与实施。12
3.兼顾自主与规约,拓展早期教育发展空间
德国的早期教育质量提升路径具有充分的自主性,其并不基于行政功能对各州早期教育质量发展设置强制性标准和要求,而是充分考虑各州的差异化需求,一方面,允许各州依据实际情况,在联邦所提供的早期教育质量提升的共同框架的基础上,选择行动领域、各个领域的措施、相关的目标、计划的实施步骤、用于各个措施的联邦资金和国家补充资金等内容;另一方面,各州可在正式参与实施、将实施规划纳入现有的参与结构、在整个系统的发展中扩大参与进程、基于项目的参与这四种方式中,自主选择任意一种或几种落实联邦政策法案的相关要求。
联邦政府为各州早期教育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自主空间,但绝非“放任自流”。相反,各州早期教育提升行动均在联邦政府的监管下进行,联邦政府以其效力保障政策法案的落实。各州需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承诺在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向联邦家庭事务部提交一份报告,具体描述其所选择的行动领域,以及通过实施行动、财政资助、人员配置等举措,再进一步提升早期教育质量方面取得的进展。
四、对我国早期教育质量提升的启示
德国早期教育质量提升工作已经颇具成效。经合组织发布的《2021年教育概览》(Education At A Glance 2021)显示,德国早期教育参与率高于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水平,3岁以下幼儿在早教中心受教育的比例从2005年的17%升至2019年的39%,其3—5岁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由87%上升至94%。3 这对于我国早期教育质量提升具有一定的镜鉴意义和价值。
1.开展早期教育双轨道财政支持
与OECD国家相比,我国3—5岁儿童的学前教育生均经费支出较少,低于所有OECD国家。4 除此之外,纵然我国不断增加学前教育经费支出,但学前教育经费支出与OECD国家相比,仍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5 基于此,我国需加大早期教育的财政性经费投入,划拨大量资金发展早期教育,逐步实现早期教育财政投入与其他学段财政投入的均衡化,推进早期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进程。此外,需开展针对性的财政资助。针对性的财政资助,一方面,应以前一年度或前几年度学前教育发展报告为基础,在与专家学者以及早期教育相关利益群体充分讨论后,确定下一年度财政资助的重点领域和项目,并进行财政拨款;另一方面,应坚持“弱势补偿”原则,关注中西部、农村地区幼儿与早期教育的情况,对处境不利儿童与在接受早期教育方面存在资金困难的幼儿进行倾斜性财政资助。
2.实现良好的早期教育人员配置
良好的人员配置是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质量改进的关键环节之一。借鉴德国经验,我国可以从人员设定与培训两个维度提升早期教育人员配置。在人员设定方面,可基于学龄儿童人口统计数据,依托于专业机构预测,设定专业人员与幼儿比例阈值,并以此为基础招聘数量充足且合格的早期教育从教人员和工作人员。除此之外,我国还需通过提高早期教育工作人员待遇、分配给教育工作人员足够的可用于间接教育工作的时间等方式,提升早期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减少因待遇差、工作压力重所致的人员流失的情况出现。在人员培训方面,可开展持续性、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具体而言,专业培训可以根据目标的不同由三类机构实施。其中,高校开展提升工作人员学术技能的培训,可通过学前教育学、教育社会学等课程进行教育与培养,提升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帮助其掌握广泛且深入的理论知识,提升其教育过程规划能力、团队合作能力以及对于儿童语言的培训能力。实践机构开展提升工作人员的实践能力的培训。技术学院则开展语言、基本数学、科学、社会行为等特定领域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建立早期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在我国,早期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仍是较为缺失的一部分,近些年来诸如《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虽已明确提及要“加强和改进教育评估监测,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监测制度”1,“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2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早期教育質量监测与评价体系、机制仍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为此,我国需不断加快早前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进程,以国家意志为指引,制定并颁布同早期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相关的政策法案,保障早期教育政策法案有效落实与早期教育质量稳步提升。早期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体系需包含政府机构、管理者、教育工作者、第三方评估专家、家长、教师、幼儿等多元评价主体,以确保全面地了解政策法案实施的效果。在评价方式上,早期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体系既需注重评价的过程性和动态性,包含初期、中期、后期的阶段性评估,又需在评价方法上同时结合量性评价和质性评价,增加评价的可信度和科学性。此外,还需要充分发挥监测与评价结果对国家政策法案的制定,出台与更新和完善的促进作用,遵循循证决策的相关原则,将以数据为基础的持续的进展监测与研究报告作为后续政策法案制定、出台的重要参考和依据,以实现早期教育政策法案的科学化。
Analysis of Action Path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Quality Improvement
in Early Education in Germany
— Analysis Based on The Good Childcare Reports for 2021
HAN Rui,SHI Yan
(Faculty of Education,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Jilin ,130024)
Abstract: As a “model country” for quality improvement in early education worldwide, Germany attaches particular importance to quality improvement in early education. With the question “How can early education be improved?” as orientation, it has developed an action path in its dynamic development for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early education with financial support as the cornerstone, good staffing as the driving force, and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of the Act as the guarantee. Such quality improvement is characterized by three main features: a clear value orientation and a child-centred focus on all-round development; interconnection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multiple actors; and a balance between autonomy and regulation to expand the scope of early education development. Based on Germanys experience, China can improve the quality of early education in the following three ways: providing a two-track financial support for early education, building effective staffing for early education and developing a monitoring and evaluation system for early education quality .
Key words: early education, quality improvement, German pre-school education
作者简介:韩蕊,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社会学与教师教育研究;石艳,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教育社会学与教师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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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载教育部官网:http://www.moe.gov.cn/srcsite/A06/s3327/202202/t20220214_599198.html,最后登录日期:2022年7月29日。
4 OECD, Education at a Glance 2021: OECD Indicators, 载https://www.oecd-ilibrary.org/docserver/b35a14e5-en.pdf?expires=1649495046&id=id&accname=guest&checksum=265F59933B7F21A8A1B5A6D56D6FD47D, 最后登录日期:202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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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hret, C. K?nzendorf, G., Handbuch Gesetzesfolgenabsch?tzung(GFA). Gesetze, Verordnungen, Verwaltungsvorschriften, Waldseestr: 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 2001, 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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