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的本体价值及其实现

2023-06-12 13:13张雨晗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23年1期
关键词:教育惩戒

张雨晗

内容摘要:当下的教育活动中出现繁复的有别于以往的现象,人们对教师是否应该享有惩戒权的态度也纷纭复杂,教育惩戒甚至呈现异化的发展事态。学生与教师、家长与教师和学校之间的矛盾冲突,学生和教师的权利诉求所产生的问题等等,现象的冲突根本反映出的是教师与学生的主体价值的模糊。通过对教育惩戒本体价值和实践价值进行合理化探析,在法理基础上探讨教育惩戒的未来需要更加规范合理化发展,同时,要根据当下教学活动的生成性目标进行合理化、合法化、适当化的转型。

关键词:教育惩戒 惩戒价值 规范惩戒

在信息化时代之下,知识经济盛行,人的自我意识迅速觉醒,甚至也出现了极端利己主义的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家长的教育观念也有了多样化的发展,家校之间形成了一种“对立”式的教育管理方式,家长从自己和孩子的利益出发,对学校管理以及孩子教育活动中的惩戒方式的不认同,进而催生出盲目甚至是粗暴的干涉行为。同时,学校教育惩戒也在此过程中,因为部分教师的师德或是操作问题,导致惩戒不规范,目的不明确,惩戒失去本来的价值和意义变为“体罚”。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培养人,教育过程中的教育方法是基于此建立的,其具有明确的指向性的价值内涵。教育主体有其自身发展和独特性,故而教育惩戒也应该有其多层次的、规范化的实施程序,以更好促进学生受教育过程的完整。

一.教育惩戒的合理性探析

1.教育惩戒的现实问题提出。教育惩戒是个经久不衰的话题,近年频现于各种信息及讨论中,当某一内容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时,必然反映出其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复杂的问题和原因。自然,目前的教育环境参差不齐,人们对教师是否应该享有惩戒权的态度也纷纭复杂,教育惩戒甚至呈现异化的发展事态。在呼唤“人的主体性”的新时代,学生在教育活动中的存在性不断得以显现。但由于学生的身心发展特性决定了其社会性未成熟,因此在教育活动中频频出现失范行为。而教师在时代背景中因为人口增加、个人职业取向、专业培养等多方面原因出现了良莠不齐的实际情况,所以教师对于一些失范的教育行为的惩戒方式也出现不当,更有甚者更是失去了其自身作为公民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纷乱的失范教育行为在信息爆炸时代不断充斥人们周围,更是引起广泛公民对教育惩戒这一问题的看法纷纷不一。

在信息更加透明化和复杂化的今天,学生受教育方式更加多样化、知识信息的来源更加多元,学生对教师的认同感出现变化,对知识学习的看法受到输入的纷繁信息的影响不再单一。家长教育思想也不断改变,家长对于孩子成长的环境、教育的方式都具有独特的认识和看法,对学校教育中教师的惩戒产生反对的呼声。互联网时代教育的变化性需要教师不断更新、要求不断变化、对管理学生的形式的好与坏进行分析。教师惩戒的弱化和妖魔化在当今社会不断异化,教师也逐渐产生了不敢管,不去管的现状,也有部分教师存在滥施惩罚的现象。

2.教育惩戒的本体价值探究。惩戒的目的是通过惩治过错行为来达到警戒的效果,使学生知错就改,接受惩戒的过程是痛苦的,因此其应然具有惩罚性和教育性。而教育惩戒的重点在于“戒”而不在于“惩”,教育活动着力点在教育,教育过程既包括奖励,也必然包括惩戒,奖惩不是对立而应该作为统一共生而存在。奖励行为是正向激励强化,惩戒是降低教育中失范行为的负强化,因此,教育惩戒在教育活动中的存在是合理且符合逻辑的。受教育者的学和教育者的教都是共生于教育实践活动的。作为实践过程,具有螺旋式的上升性,实践过程并不都是正确的,因此,失范行为存在是惩戒存在的正当基础。失范者受制于失范行为本身的逻辑和价值取向,并非完全依靠主觀意志进行实践转移,需要教育者通过惩戒这一外力加以引导,故此,惩戒并非惩罚,其实现方式和根本目的不同。

教育惩戒的工具理性。教育惩戒是具有管理功能的活动,是理性并具有目的性的。实施教育惩戒,出发点并不在规范学校纪律或是维护教育者的权威,而是在于失范的行为带来的危害、对受教育者发展产生的阻碍功能。失范行为本身会对教育活动主体和内容产生劣性影响,教育惩戒作为规训和尺度,必须明确教育为主惩戒为次,惩戒所采取的手段应作为工具服务于教育过程,以期达到教育目的。

教育惩戒的选择性。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对于教育活动中规范受教育者的失范行为有多样化的理论和模式可选择,教育惩戒并不是唯一或首要选择方式,但其存在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受教育者的行为在教育过程中也体现着其选择机智,内在反映出在受教育过程中对社会环境的主体认知和主观行为控制性举措。惩戒的对象也具有选择性,并非是惩戒学生,而是惩戒具体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在于以规范行为的方式促进精神和意志选择的优化。

教育惩戒的发展性。教育惩戒最终达成的效果是促进违纪学生的道德成长,重塑其规范意识和纪律精神,进而对其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在教育实践活动中,人的发展性特征决定了教育活动首先要具有阶段性和延展性,而不能是独立、障碍性的。惩戒和行为之间如果缺少了内在联系,不能针对性地培养学生对失范行为本质的反思和改过能力,惩戒将达不到应有的德行规范和法理诉求。学校教育主要是激发个体作为人的生命潜能,在新时代教育民主化进程中,教育惩戒需要以促进学校教育目的生成为根本要求,促进师生本体价值的实现为主要方向。

3.实践价值分析。惩戒并非教育过程中的惩戒需要,而是教育需要。新时代背景下赏识教育、素质教育盛行,从人的角度出发,教育惩戒的存在是否违背了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是否没有尊重个体发展的阶段性和独特性,而是采取强制地、非理性化的粗暴的教育管理执行方式?不言而喻,以人为本对于教育惩戒的存在是自在地证明。受教育者需要通过接受教育发展成为理性、自在的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因为人的发展不是既定的程序,教育并非万能,在失范行为之下,教育必然要通过一定的管理手段进行规范、加以控制,否则教育便失去它的功能。

教育惩戒要讲智慧和“艺术”。现实的惩戒对于学生的成长的影响是双重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之间的分界需要通过艺术实现。“惩戒”作为与“赏识”具有同样教育功能的手段与工具,在教育过程中具有突出的作用。如果教育惩戒的“度”如果没有把握好,就可能偏离教师的预设目标而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因此,教师要掌握并善于运用惩戒“艺术”,恰当地把握惩罚尺度,巧妙地选择惩罚时机和惩罚方式,有时也可以将鼓励和惩罚相结合。

规范化的教育惩戒构建公平公正、德性一致的和谐教育氛围,良好并规范的教育教学秩序是为受教育者提供正常学习环境的基础,维系教育教学秩序需要通过教育管理来进行,对于教育过程中的失范行为采取提前规避、事后惩戒的控制性手段是不可避免且必要的。教育惩戒行为蕴含着深刻的教育性价值,对于学生成长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教育惩戒的法制化发展

在社会不断发展中,教育活动中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出现了“裂纹”,教育过程中的教育惩戒发生了异变,在师生二者之上亦或者可以说教育主体之间为了达成教育目的的行为偏离了应有的轨道。在思考这一问题之时,必须要对如何规范主体间对于教育惩戒的价值进行法制化探寻。当社会规范的约束不足以维系正向的行为时,法律的作用便得以显现,在当下最有效且最迫切需要进行的是从法理角度进行探寻教育惩戒的价值以及实现的路径。

1.教育惩戒的法理探寻。从法理视角探寻教育惩戒的价值意义,需要明确惩戒的目的、惩戒的主体即实施者和被实施者、惩戒的对象、惩戒的方式、惩戒的依据等问题,这是教育惩戒的法理依据也是教育惩戒存在的价值。首先,教育惩戒的主体即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法律赋予教育活动中的教育管理和惩戒受教育者的权利。因此,教育惩戒的主体具有法理存在价值。同时,教育惩戒的对象并不是教育者或受教育者,即教育活动的主体,而是教育活动中主体的失范行为。那么,要明确的是教育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的行为不在教育惩戒讨论的范围之内,教育惩戒讨论的是违反或偏离社会行为规范、受教育者行为规范、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守则等内容的行为,这些行为或者对学校教育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其他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实践产生了消极影响,比如违反校纪校规、危害学校公共安全秩序和他人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或者对行为失范者本身产生负向价值导向的行为,例如课堂不听讲、作弊、逃学等越轨行为。再次,教育惩戒是作为一个教育辅助过程,对教育活动中的失范行为可以进行规范、惩戒,而其具体的惩戒方式必须是程序化、符合法理诉求的。最后,惩戒的依据要建立在规范化教育惩戒的基础之上,进行法制化教育惩戒的生成和建设。教育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达成教育目的,不仅仅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方式,因此需要教师在规范化的实施基础上,始终坚持育人的目的。公权力一旦自我伸展并失去限制,便会呈现妖魔化发展,成为作恶的工具。

2.国家法制建设和教育发展需求。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学校教育是开展教育的主要阵地,教育实践活动的复杂性要求了其开展基础应该建立在道德和法制双向基础之上。要从法理上落实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为教育惩戒赋权和提升教师专业素养双向并进。

从育人的角度和教育的现实需要来讲,对学生失范行为进行管教和约束是必须的,它的最终目的是促使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人格健全。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的目的是汲取知识、发展自己作为人的理性和自在,教育者有权利和义务对受教育者实施规范化的教育管理,其中既包括赏识教育,也应该包含教育惩戒。家长在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教育、履行教育子女职责的同时,也应该尊重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权利,形成家校共育的良好互动,对于失范学生的违纪行为加以正确教育和引导。

3.教育惩戒的程序化实施。教育惩戒的实施需要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在实践中对教育惩戒加以规范才能行之有效且有理可循。从法理角度来判断教育惩戒的具体范围和形式、实施教育惩戒的尺度和实施程序、教育惩戒实施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都是教育实践活动对教育惩戒提出的要求。

在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规中与其他各项法律法规的框架衔接是实施教育惩戒的有效且有力的保障。通过与教育相关法律之间的关联,产生系统全面的网状架构,明晰教育中的各级管理和教育制度的设计,避免造成教育惩戒被误读,最终仍是无法解决问题。

三.教育惩戒的未来发展

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时代中,产业革命带来了社会翻天覆地的变化,智能化技术发展使得人从众多原本是需要人的劳动进行的机械化操作中解放出来,人的主体性需要和发展在时代中有了更高的诉求,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和相对滞后的教育观念之间产生了矛盾。学生与教师在这一时期中的角色定位需要厘清,家校之间对于教育问题的联系要进行加强和优化以更好地促进孩子成长成才。对教育惩戒的本体价值的探讨也明晰了教育惩戒实施的人本要求和法理需要,教育惩戒必然需要规范化发展和实施,以教育主体的发展为根本目的,而不能妖魔化进行是未来需要聚焦的内容。

首先,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规范了教育惩戒。教育活动中的主体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人的发展是教育过程开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教师和学生都应在教育活动中实现自身的价值诉求、人生理想追求和理性化发展。从人的发展角度来说,教师在发展自身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的基础上,怀有对学生的“恻隐”之心和关怀之意,育人是目的,惩戒是师生共同参与的过程。通过规范化的程序,达成双向的道德主体的发展。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并不是惩戒的对象,而应该是参与道德选择的主体,具有人的尊严和道德发展的诉求。因而,规范化的惩戒对象是教育活动中需要进行价值规范的行为而非人本身。

其次,在信息时代下要求下,家校共育要求了教育活动的规范化。受教育者接受良好的教育和成长氛围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共同的目标和任务,在当下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家校合作的呼声越来越响亮,然而教师和家长之间、学校和家庭之间仍存在并显现出许多冲突和矛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当代家长平均的文化水平呈现不断提高态势,于是家长对于孩子的教育有越来越多的想法,同时,在信息爆炸的境况下,全球化趋势之中,家长对中西方文化交融出现的“自由民主”教育认同感骤增。与此相对应的当代教师的专业化程度和教育机智并未因为时代的改变而同步创新,同时新时代下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关系发展更加要求教师需要全面并且灵活的对受教育者进行指导。多重原因综合之下家长便对教育学校教育出现焦虑,家校合作甚至产生“裂痕”。因此,家校规范教育惩戒需要家长与学校形成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在保持教育一致性的基础上,对受教育者的未来发展形成教育合力,以学校教育为主,建立密切的家校共育关系,为受教育者个体生命的成长创造积极的、发展的、有无限活力的发展空间。

最后,惩戒本身在教育活动中向来都不是目的,因此,其自身的存在伴随着规范。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认为:“惩罚是没有好坏之分的,所有的惩罚都是恶的,但为什么惩罚允许被存在,是因为通过惩罚可以排除更大的恶的猖獗。”规范化的惩戒实施是保证受教育者和教育者应有的权利,是促进依法治校、以德治校的重要路径,是“育人为本”教育理念的本质要求、是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惩戒方式的程序化与规范化有着必然诉求。

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惩戒需要更加规范合理化,同时,要根据当下教学活动的生成性目标进行合理化、合法化、适当化的转型。任何惩戒的结果都要指向育人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目的,因为最好的教育一定是自我教育,否则,惩戒只能加剧学生内心的“仇恨”,与教育逻辑背道而驰。惩戒是教育的最后手段,也是教育效果的某种外在需要。当然,教育惩戒的具体实现路径必然是复杂的,在实践中的执行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会是一个过程,但是,教育活动中需要采取教育惩戒这一问题也已经明确。未来,在智能化社会不断发展中,人的工作學习以及生活的各方面也都会发展或是潜移默化或是,未来的教育也不断会呈现新态势,而人的主体性的认识程度也必然会在未来社会中有一个新的发展,对于教育过程中的管理和教学的探讨需要更加真诚、更加理性。希望可以预期到那时,教育惩戒不再会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不再成为教育主体的矛盾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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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教师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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