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梦凯 杨川 李祥
摘要:我国在对学前儿童游戏权的政策表达中呈现出主体上多元性与单一性并存、目标上受教育权与发展权相统一、内容上突出提供权与受保护权、方式上政策工具的选择呈现多样性的特点。但同时也暴露了多元主体参与权利保障缺位、政策保障内容体系不健全、政策工具使用不均衡、政策执行环境不优等问题。优化学前儿童游戏权政策保障的路径在于激发多元主体参与权利保障,打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明确儿童游戏权保障的内容,健全政策保障的内容体系;加强游戏权的立法工作,提升政策工具使用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学前儿童;游戏权;政策表达;实践困境
中图分类号:G6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657(2023)01-0064-09
随着学界对儿童游戏独有价值的科学认识,儿童游戏权研究成为了学界又一热议话题。相关研究表明儿童游戏权有其存在的基础:一方面是源于人们对儿童、童年的理性认识以及对儿童游戏的科学认识[ 1 ],开始了解到儿童的本义是自由[ 2 ],游戏是他们的天性和童年的代名词、是他们的一种生命存在与生活方式[ 3 ],游戏能够促进学前儿童身体、认知能力、社会性与情绪情感的发展[ 4-5 ];另一方面则是源于保障儿童游戏权是作为推动学前教育治理法治化的关键举措,而学前教育治理法治化又是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 6 ]。因此,保障儿童游戏的权利将成为党和国家未来在儿童政策实践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事实上,早在1989年,儿童游戏权就已经作为一项儿童权利于《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予以明确提出。遗憾的是,我国作为联合国缔约国成员之一,距《公约》颁布虽有30多年之久,但迄今为止并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提出“儿童游戏权”这一概念,纵然《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草案》)中已将游戏权作为学前儿童的一项权利提出,但由于该法仍处于立法阶段,也并未使游戏权正式走上法律的舞台。基于此,本研究将从政策研究的视角,探讨我国在未正式提出游戏权的背景下,已有法律是如何确认和保障学前儿童游戏权的,政策又是如何去执行和表达游戏权的,其保障和表达的特征和困境如何。最后,笔者尝试对学前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内容进行路径反思。
一、学前儿童游戏权的政策表达
政策表达通常是指政府借助政策文本形式向外界传达的政策重点、行政意图、行动引导、措施安排等内容[ 7 ]。因此,梳理学前儿童游戏权的政策表达,有利于洞悉现阶段政府对学前儿童游戏权保障的导向及安排,促进政策科学有效地实施。在此,笔者将从法律赋权及政策执权的视角展开对学前儿童游戏权政策表达的梳理。
(一)法律对学前儿童游戏权的确认与保护
正如在前文中所提及的,国内已有法律中尚未提出“游戏权”这一概念,但其实这不代表学前儿童游戏权在国内法律中无迹可寻。结合学界已有研究和对已有法律的梳理,发现法律对学前儿童游戏权的确认及保护主要从以下两个维度来展开。
一个维度是以网络游戏、电子游戏、游戏游艺设备、文化娱乐、休息、闲暇等词目作为保障学前儿童游戏权的法律依据[ 8-9 ](表1)。具体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为防止儿童沉迷于网络游戏和电子游戏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的第58条、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的第40条等条款。一类是确保游戏游艺设备安全生产与使用的法律,如《未保法》的第55条。一类是保障学前儿童游戏时间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促法》)中的第22条。
另一维度则是将游戏视为学前儿童受教育的体现来保障游戏权的法律地位[ 10-11 ]。早在1954年,《宪法》第94条就已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随后《未保法》《教育法》等法律也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此,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未保法》《教育法》等法律为基础的法律保障体系。
(二)政策对学前儿童游戏权的执行与表达
承接前文法律对学前儿童游戏权确认与保护的探讨,网络游戏与电子游戏、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与使用、游戏者的游戏时间、游戏是学前儿童受教育的体现等内容成为了法律赋予学前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内容。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些法律内容又将如何在政策中进行执行和表达的,接下来将对其相关政策内容予以一一探讨。
1.网络游戏与电子游戏政策中学前儿童游戏权政策表达
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与电子游戏是这类政策文本所要表达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孩子们的游戏场域不再局限于传统观念中的实地场域,虚拟游戏空间成为了这一代孩子游戏场域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游戏、电子游戏成为了孩子们重要的游戏形式。这种转变在丰富孩子们游戏内容和场域的同时,另一方面也给孩子们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孩子们开始变得比以往更加痴迷于游戏,而且这种痴迷开始趋向于不健康化和小龄化。为了改善这类问题、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国家特此制定了这些政策。因此,這类政策在目标、内容、执行主体、制定主体、政策工具上呈现出如下的一些特点:从政策目标上来看,旨在减少未成年人对网络游戏和电子游戏的使用时间,改善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等问题;从政策内容上来看,聚焦于对网络游戏和电子游戏的场所、时间、内容三个方面的保障;从政策执行主体上来看,则主要针对的是社会市场主体和学校主体;从政策颁布主体来看,涉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新闻出版署、教育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等主体;从政策工具上来看,权威型工具是主要工具。由此可见,网络游戏与电子游戏政策中有关学前儿童游戏权的政策表达主要凸显的是学前儿童游戏过程中的被保护性(表2)。
2.游戏游艺设施设备政策中学前儿童游戏权的政策表达
这类政策与上类政策有相似之处,即政策表达的核心在于凸显对学前儿童游戏的被保护性,但不同的是两类政策所呈现的内容完全相反。这一类政策对游戏的保护是为了能够保障学前儿童能够更安全地进行游戏,而上一类政策对游戏的保护性体现在为了防止网络游戏和电子游戏带给儿童的伤害而限制进行游戏。此外,上一类政策中政策的执行主体既针对市场也针对学校主体,而这类政策执行主体则主要针对社会市场主体。因此,不难看出这类政策在对游戏权的表达中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即目标上在于规范市场、确保游戏者游戏过程中的安全;内容上涉及游戏游艺设备从生产到使用再到监督检查最后到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全过程;政策制定主体上则涉及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文化部、国家质监局、文化和旅游部等多方主体;政策工具仍以权威型工具的使用居多(表3)。
3.保障学前儿童游戏时间的政策表达
保障学前儿童游戏权的关键之一在于保障他们享有基本的游戏时间。因此,这部分政策所表达的核心内容是义务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向学前儿童提供充足的游戏时间。梳理这类政策后发现,政策表达主要以直接表达和间接表达两种方式对其保障。直接表达是指政策中会直接以游戏时间词目来解释和表达学前儿童游戏权。如《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直接明确规定“要保障幼儿充足的游戏时间”。间接表达则是指政策中以休息时间、娱乐时间、体育锻炼时间等间接词目对其进行解释和表达(表4)。
4.游戏作为学前儿童受教育过程的政策表达
《学前教育法草案》在第13条中明确指出,“国家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对学前儿童的教育应当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学前儿童享有游戏、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12 ]可见,学前儿童游戏权是基于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前提而提出的,与其他学龄儿童不同,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与游戏权不能独一而论[ 13 ]。因此,《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本中均传达了同一观念,即幼儿园教育要将游戏作为基本活动、幼儿的学习应该在游戏中进行。
梳理这类政策文本发现,其政策表达内容主要聚焦于对学前儿童游戏的自由、游戏的空间、游戏的时间、游戏的材料、游戏的安全等方面,具体详情见表5。这一类型政策不仅延续了前面政策中所提及游戏的被保护性和提供性,更表达出学前儿童游戏的受教育属性和发展属性。但在政策执行主体上依旧较为单一,主要以幼儿园作为执行主体。
(三)学前儿童游戏权政策表达的特征
1.主体上:多元性与单一性并存
具体体现在政策制定主体的多元性和执行主体的单一性。政策制定主体的多元性是指从纵向上来看,制定主体表现出多层次性。既涉及由国务院制定的各类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又有由各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及工作性文件等。从横向上来看,制定主体表现出广泛性。如位于同一层级的部门规章中,政策制定主体涉及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旅游部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多个部门。政策执行主体的单一性则是指执行主体的学校化。已有政策中除了第三类保障学前儿童游戏时间的政策表达中涉及社会、家庭等执行主体,其他政策的执行主体更多指向学校(幼儿园),而家庭、社区等其他主体的执行程度明显不够,这实际上也表露了当前家校社协同育人的窘迫。
2.目标上:受教育权与受保护权相统一
纵观以上政策表达,发现在政策目标上无外乎强调两方面内容:一是强调游戏是学前儿童受教育和学习的权利。因此一方面建立了由《宪法》到《未保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基本法的儿童受教育权的教育保障体系;另一方面构建了以“幼儿园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游戏是幼儿生活和学习的基本途径”等为主的学前教育政策体系。二是强调学前儿童游戏需要多方面的保护,既需要从游戏类型上得到保护,如网络游戏和电子游戏的防沉迷保护;也需要从游戏内容、游戏环境、游戏游艺设备、游戏材料、游戏场所等多方面保护,如《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对游戏游艺设备做出硬性规范,保障学前儿童拥有安全的游戏过程。
3.内容上:突出游戏提供权与游戏自主权
为了实现学前兒童受教育权与受保护权的政策目标,现有政策在其表达过程中集中将重心放在游戏的提供和儿童游戏自主上面,具体表现如下:一方面,注重幼儿园及教师对学前儿童游戏空间、材料、类型、指导等条件与环境的提供。如在游戏空间层面,《幼儿园建设标准》明确对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共用游戏场地、分班游戏场地人均面积给予了相关规定;在游戏材料层面,《幼儿园教玩具配备标准》则针对幼儿园不同类型的玩具作出了相关要求;在游戏指导层面,《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等政策更是对幼儿园教师与园长的配备及专业能力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注重学前儿童在游戏过程中的自主性。虽然各类政策多方强调幼儿园的教育要以游戏作为基本活动,但这并不表示弱化了游戏本身的特点,即游戏的自主性、自由性、趣味性等。因此,各政策在内容上才会多次提到要鼓励学前儿童自主选择游戏类型、游戏材料及游戏玩伴。
4.方式上:政策工具的选择呈现多样性特点
政策工具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采用的各种手段及其组合[ 14 ]。学前儿童游戏权政策工具的使用有以下几种:权威工具、激励工具、能力建设工具以及劝告或劝诱工具。首先,为了保护儿童在游戏过程中免受伤害而采用的权威工具,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其次,为了激励儿童游戏类型的丰富性,而采用的激励型工具,如《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提出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优秀儿童游戏的创作、生产和发行[ 15 ]。第三,为了提升教师对儿童游戏的指导能力而采用的能力建设工具,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指出,“把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儿童主动学习和全面发展的能力作为关键指标,纳入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幼儿教师职后培训重要内容”[ 16 ]等。最后,为了使幼儿园树立正确的游戏观而采用的劝告或劝诱工具,如《指南》《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均提到幼儿园要珍视游戏对学前儿童的独特价值。可见,学前儿童游戏权政策工具上的选择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二、学前儿童游戏权政策保障的困境
(一)多元主体参与权利保障的缺位
游戏权的保障理应是一个涉及多主体、多维度的保障体系。然现有政策保障体系依然面临着政策制定主体参与度不够且协同性不足、政策执行主体过于单一等困境。
一是政策制定主体参与度不够且协同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各部委制定主体单独发文的数量上来看,政策制定主体虽已涉及到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数十个部门,但主要以教育部牵头联合发文形式为主,除了教育部门,少有主体单独制定保障学前儿童游戏权的相关内容。另一方面,从联合发文情况来看,统计数据表明,各部门单独发文与联合发文占比分别为80.5%、19.5%。当然不排除笔者在政策搜寻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误差,相关数据可能有所浮动。但却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学前儿童游戏权政策制定主体间协同性不足。
二是政策执行主体过于单一,缺乏多元性。从已有政策文本的相关内容来看,有关学前儿童游戏权的执行主体更多是围绕学校(幼儿园)层面展开,如《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各学前教育政策文本主要聚焦幼儿园主体的参与。强调社会、群团组织及家庭等主体参与保障学前儿童游戏权的政策内容则少之又少。
(二)学前儿童游戏权政策保障内容体系的不健全
政策保障内容体系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政策内容的模糊性与不全面两方面。
首先,政策保障内容的模糊性是指游戏权概念的模糊和网络、电子游戏教育价值的模糊。一方面,游戏权概念的模糊。无论是从法律赋权的视角来看,还是从政策执行权利视角来看,对于学前儿童游戏权是什么、包含哪些内容、有哪些特征等问题都表述得不清晰。这就导致在学界有关学前儿童游戏权的研究广受争议,如不同学者对其内涵界定就不同,既有学者认为学前儿童游戏权其实质就是受教育权[ 10 ],也有学者认为学前儿童游戏权只是受教育权的内容[ 17 ]等。另一方面,网络、电子游戏教育价值的模糊性。梳理政策文本发现,已有政策内容一边不断强调游戏对学前儿童具有独特的价值、游戏是他们重要的活动方式。网络、电子游戏作为游戏的重要形式之一,自然也具有着独特的价值。但另一边为了防止儿童沉迷于网络、电子游戏而提出“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相关要求。这一要求在较好避免儿童沉迷于电子游戏的同时,是否某种程度上也剥夺了他们游戏的权利?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是否也应正视网络、电子游戏对促进学前儿童发展的积极一面?
其次,政策保障内容的不全面。一方面,已有政策内容集中从幼儿园场域视角来保障学前儿童游戏的权利,如各类学前教育政策分别从幼儿园的人、物、环境等维度对其作出相关要求。而针对学前儿童其他的游戏场域如家庭、社区,相关政策内容明显不足。另一方面,游戏权的内容是否真的只涉及到如前文政策中所提及到的受教育权、发展权、提供权、受保护权等属性。如果从幼儿园游戏的整个过程来看,其内容属性是否会涉及到更多?比如在游戏过程中不仅需要幼儿园及教师的对学前儿童游戏的保护和提供,还需要他们对学前儿童游戏的指导、观察与评价。与此同时,整个游戏过程又都离不开学前儿童的积极参与。因此,学前儿童游戏权的内容或许还包括了游戏指导权、评价权和参与权等等,这些问题都尚不确定,仍需进一步明晰和完善。
(三)学前儿童游戏权政策工具使用的不均衡
政策工具使用的不均衡体现在劝告或劝诱工具的过度使用及政策工具组合结构的缺乏两方面。一是劝告或劝诱工具的过度使用。劝告或劝诱工具往往适合政府计划逐渐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而采用的一种方式,把劝告政策作为计划中第一步特别合适[ 18 ]。换言之,如果学前儿童游戏权的政策表达仅仅是为了改变社会各界,尤其是幼儿园对游戏的看法,那么劝告工具确实特别适合。实际上,随着国内外对游戏的探索,游戏对学前儿童的价值在学前教育界已然达成了共识。因此,未来儿童游戏权政策的制定应在继续使用劝告或劝诱工具的同时,加大对权威工具的使用,提升游戏权的法律地位。二是政策工具组合结构的缺乏。学前儿童游戏权的保障不仅需要权威工具给予游戏权的合法性和强制性,同时仍然还需要劝告或劝诱工具加大对家庭、社会游戏价值的宣导,更需要能力建设工具、激励工具加大政府对幼儿园的经费投入、加强对教师能力的培养。而现有政策工具的使用并没有随着政策环境的变化而及时改变所选择的政策工具,依然以劝告工具的使用为主,缺乏科学、系统的工具组合结构。
(四)学前儿童游戏权政策执行环境的不优
政策执行环境既包括了政治经济环境,也包括了社会文化环境。首先,受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社会的发展仍处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阶段。虽然近几年国家财政在学前教育领域的支出比例越来越大,学前教育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2021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幼儿园有29.48万所,在园幼儿4 805.21萬人,全国学前教育毛入学率更是从2010年的56.6%上升至88.1%。然而,新时期学前教育的发展依然还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困境。尤其是乡村学前教育的发展,很多幼儿园仍然面临着游戏材料不足、游戏空间受限等问题[ 19 ]。其次,受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游戏一直以来是作为学习的对立面而存在,尤其对于家长来说,即使幼儿园以游戏作为基本活动形式已成为学前教育界的“公理”,但社会及家庭的认可度并不高,行动上更是轻视和忽视游戏。这显然不利于保障学前儿童游戏的权利。
三、学前儿童游戏权政策保障的优化路径
(一)主体上:激发多元主体参与权利保障,打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
保障学前儿童游戏权既需要加强政策制定主体间的合作,从顶层设计层面给予游戏权的保障。同时还需执行主体的广泛参与,从实践中打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共同保障学前儿童享有公平、自由游戏的权利。
一是加强政策制定主体间的协同与合作,确保儿童游戏权保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一方面,加强各部委之间的合作。从现有发文情况来看,学前儿童游戏权的保障仍然以单主体发文为主。由于各主体间分工职责的不同,导致儿童游戏权的保障在内容上既缺乏全面性也缺乏衔接性。另一方面,加强相同领域内的横向协同。如果只是单方面的从学前教育政策中去强调游戏对学前儿童发展及对幼儿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而在家庭教育阶段亦或是义务教育等其他教育阶段并不凸显游戏对学前儿童发展的促进作用,显然很难达到学前儿童游戏权保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二是加强家庭、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确保儿童游戏权保障的全面性。学校(幼儿园)是学前儿童游戏的重要场域,保障儿童游戏权的重大任务自然落到了幼儿园及教师的肩膀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家庭和社会对儿童游戏权保障处于无关紧要的地位。相反,家庭教育对儿童的发展至关重要。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家庭教育促进法》,“家事”从此变成了“国事”。加强家庭、学校与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才是保障儿童游戏的关键之路。因此,作为家庭主体,家长要提高自己的家庭教育能力,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游戏观,让孩子有时间可玩。作为社会主体,要加强儿童友好城市、社区的建设,让儿童有地可玩。
(二)内容上:明确儿童游戏权的政策保障内容,健全游戏权保障的内容体系
明确儿童游戏权的内容是保障儿童游戏权的基本前提,只有明晰儿童游戏权是什么,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才能让游戏权的保障有据可依。而针对现有游戏权在各政策中的表达现状,明确儿童游戏权保障的内容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展开。
一方面,加大对网络游戏与电子游戏中积极影响因素的探索。根据现有政策不难发现,政策中有关网络游戏和电子游戏的保障内容更多是从它消极因素的一面进行游戏权的保障。如各类政策规定,要尽可能不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设备。不可否认,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改善了孩子沉迷于网络游戏的现状。但从网络游戏带给孩子的积极因素来看,这实则也剥夺了孩子享有网络、电子游戏的权利。实际上,无论是网络游戏还是电子游戏,对于孩子的影响都是双向的。孩子们在玩电子游戏和网络游戏的过程也是认知和学习、提升解决问题能力的过程[ 20 ]。因此,游戏权政策的保障内容也应该正视网络游戏和电子游戏的积极因素。
另一方面,加大儿童游戏权内容的探索,为政策保障内容提供理论指导。一是探索儿童在游戏中涉及到了哪些权利要素,在把游戏的权利还给幼儿时,应当反思的是从幼儿游戏中拿走了哪些权利。比如游戏的时间、游戏的空间、游戏的材料、游戏的环境等等都是需要反思的要素。二是探讨幼儿的自主游戏与教学游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实际上,幼儿的自主游戏与教学游戏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幼儿的自主游戏对于孩子们来说,是一种无拘无束地玩的过程。而教学游戏往往是教师带有明确目的性而设计的幼儿游戏,是一种成人视角下的幼兒游戏。教学游戏中儿童往往会有一定的束缚感,但自主游戏中的幼儿无论是思想上还是行为上则处于一种放松状态。因此,如何权衡自主游戏与教学游戏之间的关系,将直接影响着儿童游戏权是否真正意义上得到保障。
(三)方式上:加强游戏权的立法工作,提升政策工具使用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一是加强儿童游戏权的立法工作,提升游戏权的合法地位。一方面推动《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进程,用其单行法来保障学前儿童的各项权利。早在2015年,《法治蓝皮书》就指出,中国教育立法工作逐步完善,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大法、以《教育法》为基本法、以单行教育法律为主干、以教育法规为枝干的教育法律体系。其中单行法包括了义务教育阶段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阶段的《高等教育法》等多部法律,但迄今为止《学前教育法》仍然空缺。2020年教育部形成了《学前教育法草案》,但由于现阶段仍属于立法阶段,其效力不足以保障学前儿童游戏权。另一方面,通过对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明确儿童游戏权的合法地位。在催生学前教育法制定的同时,可以通过对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和修订,添加有关儿童游戏权的相关内容,明确儿童游戏的合法地位,与学前教育法共同构成全方面的保障体系。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已有法律的修订应明确儿童游戏权的合法地位。
二是提升政策工具使用的均衡性和有效性。政策工具的使用是基于一定的政策环境背景而确定的,随着政策环境的转变,政策工具也应跟着改变[ 21 ]。目前政策环境正处于这样一个现状:对于学前界来说,儿童游戏权已成为“公理”;对于幼儿园及教师来说,游戏是儿童的基本活动形式;对于家庭及社会各界来说,虽已初步认可游戏对儿童发展的重要性,但仍持有怀疑的态度。面对这样的政策环境,制定主体在选择政策工具过程中不能一直沿用以往过于注重劝告的工具。相反,首先应加强权威工具的使用,提升儿童游戏权的法律地位,同时适当加大能力建设工具与激励工具的使用,提升幼儿园硬件设施水平及教师的专业能力。最后,依然使用劝告或劝诱工具改变家庭、社会各界对游戏价值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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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妍]
Policy Expression and Practice Dilemma of
Preschool Childrens Right to Play
LIU Mengkaia, YANG Chuana, b, LI Xianga, b
(a. School of Education; b. Research Center for Educational Policy and Law,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 Guiyang 550001, China)
Abstract: In the policy expression of preschool childrens right to play, China presents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the coexistence of pluralism and oneness in subjects, the integration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with that of development in objectives, the highlighting of the right to provide and the right to be protected in contents as well as the diversity of the choice of policy in tools.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exposes the following problems: a lack of multi-subject participation in right guarantee, the imperfect content system of policy guarantee, the imbalanced use of policy tools and the unfavourable policy implementation environment. The way to optimize the policy protection of preschool childrens right to play lies in stimulating multiple subjects to participate in the right protection, creating a good policy implementation environment, clarifying the protection content of the right to play, perfecting the content system of the policy protection, strengthening the legislation of the right to play, and improving the balance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use of policy tools.
Key words: preschool children; right to play ; policy expression; practical dilemma
收稿日期:2022-06-13
基金项目:奕阳教育研究院2020年青年学者研究资助项目“民族地区乡村儿童游戏变迁的口述史研究”(SEI-QXZ-2020-10)
作者简介:刘梦凯(1993-),男,湖南常德人,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杨川(1982-),女,河北廊坊人,贵州师范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儿童游戏、儿童权利、儿童发展与评价研究;李祥(1981-),男,贵州遵义人,贵州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