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学视角下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探究

2023-04-29 08:35朱璟
中国科技投资 2023年20期
关键词:垄断

朱璟

摘要:互联网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动力、推动社会大众创业创新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当前互联网平台经济逐渐形成了寡头垄断的格局,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公平。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引导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保障线上经济健康发展,本文从分析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征入手,简述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的表现,同时站在公共经济学视角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策略进行阐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公共经济学

DOI:10.12433/zgkjtz.20232013

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巨头公司在垄断大量市场份额及行业数据后,凭借自身地位优势,通过多种方式获取利益,这给其他小型企业、平台经营者甚至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创新的边际效益带来了负面影响。就此,本文从分析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征入手,简述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的表现,并站在公共经济学视角提出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策略。

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征

(一)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效应

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收费对象不同,可以将其盈利模式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商家付费阶段。这是传统互联网平台企业最早使用的盈利模式。商家需要借助平台向消费者推广自身产品,消费者则需要利用平台这一渠道获取所需产品的信息,在线上获取信息的基础上从线下渠道进行消费。第二,消费者付费阶段。伴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平台的盈利模式也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开始由商家付费向着消费者付费方向演进。在这一阶段,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会向消费者收取一定费用,这些费用一般从用户的交易额中收取。第三,双边用户共同付费阶段。该盈利模式表示在平台接入商家和消费者后,二者都需要向平台支付一定费用,这是目前各大主流平台采取的主要盈利模式。

(二)市场地位不断增强

市场份额和用户覆盖率可以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特定市场当中所占据的份额进行衡量。在电子商务市场内部,B2B行业中阿里巴巴占据的市场份额最高;在搜索引擎市场上,百度占据过半市场份额;在通讯市场,则是以腾讯的QQ、微信等社交平台为主,占据最高市场份额。这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不同市场领域占据着越来越高的市场地位,已经具备支配市场的能力。

二、互联网平台垄断与传统垄断的差别

传统的垄断主要和市场、经济等要素相关,表示在同一市场中某一企业凭借自身技术、资金等优势排斥其他企业,一般是通过联合限制竞争或者随意采用自身经营优势的手段,从中获取垄断性的利润。互联网平台垄断中,技术逐渐成为垄断形成的基础条件,但技术的更迭特性决定了其为企业带来的垄断容易产生波动,因此持续的技术创新是企业持续保持优势的关键,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让企业占据垄断地位。和传统的垄断比起来,成本的次可加性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十分深刻。现在市场当中,具有垄断优势的企业可以在少量投入成本的情况下满足市场的需求,发挥出规模经济效应。不过,对互联网平台经济而言,需求曲线垂直、边际报酬递增具有成本次可加性,再加上互联网平台经济由于自身的网络效应、双边市场效应的影响,也让它的垄断问题和传统的垄断相比起来更为复杂。在充分竞争的市场当中,互联网平台面向商家可以提供无差别的服务,期间商家更愿意和收费更低的平台展开合作。不同平台的用户数量主要与其拥有的技术、报价的因素有关,对用户基数较为庞大的平台来讲,平台的盈利能力越强,其在向商家报价时占据的优势更明显,所以这些平台往往会成为商家的首要选择,在这一趋势下容易给中小型平台的发展空间造成挤压,头部平台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则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市场平衡的状态下,平台在退出市场后余下的用户将纷纷选择更具优势的头部平台,使得平台的支付价格再次下降,消费者剩余量增长,尽管其余平台利益会受到损害,但可以增加社会福利。在垄断市场内部,垄断企业为获取更高利润会提高价格,在进出自由的互联网市场内部,其他平台可能会瞄准这一契机以更低报价进入市场,打破企业垄断局面。因此,头部平台往往需要保证自身定价始终低于市场内部的第二大平台,为实现这一目标,头部平台可能会适当放弃部分业务将其转移给第二大平台。在市场均衡中,第二大平台即便在定价上未陷入劣势局面,不过,由于头部平台长期积累了大量用户基础和巨额资金,随时都有能力将第二大平台挤出市场,第二大平台很难与头部平台进行竞争。因此,第二大平台更倾向于和头部平台联合实现互利共赢。在形成寡头的市场内部,头部平台与第二大平台联合抢占市场份额,将逐步提高全社会的信息交易成本,经济社会发展将背离帕累托最优效应。

三、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征

(一)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效应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会让用户与平台的黏性进一步提升,用户可以在平台的帮助下展开交易,投入的交易成本更少。在同一平台内,要确保市场具备双边性,往往要采取适当手段让两端客户的直接交易成本上涨,也可以采取限制其直接交易的手段,在同一渠道内对客户进行集中,同时向两端的客户收取相应的费用。双边市场当中,平台对一边用户的产品的定价,不仅要把消费者的消费弹性考虑在内,还要考虑该价格可能给另一边用户可能带来的影响,如果在同一市场内存在多个平台参与竞争,平台可能会采取低价战略吸引消费者。

(二)外部经济性

交易双方在履行契约时,会给第三方的经济主体带来相应的影响,而不良外部效应又被称为外部非经济性效应。典型的例子如在传统能源领域,开采大量资源必然给环境造成污染。外部经济性则是良好的外部效应,而这一外部效应正是平台经济所具备的优势。用户在互联网平台的支持下展开交易,针对用户交易时产生的海量数据可由平台保存、使用,平台企业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处理,可以提高自身捕捉经济发展趋势及社会变化趋势的敏锐度,以便及时调整自身发展战略,通过为用户定向推送信息的方式引导其消费行为,这一行为可以很好地满足用户信息及消费需求,但也容易使平台在市场上形成垄断。

(三)网络效应

网路效应是指特定网络存在的价值与该网络中存在的节点数成正比。例如,在某一网络内部用户数量减少,必然给平台带来很大损失,可能会导致用户通过该平台进行信息交流的次数减少,网络价值随着用户数量及用户交流频次的减少而下降,促使网络经营者产生合并或扩大规模的倾向。网络效应往往使得锁定效应产生,在同时存在多个平台的情况下,潜在用户在选择平台时容易受其他用户选择行为的影响,形成一种思维惯性,在进行决策时通常不会考虑自身决策对其他潜在客户的影响。当大量潜在用户选择多个平台中某一优势平台时,就会产生马太效应,加速该优势平台的垄断。

四、公共经济学视角下应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的策略

(一)健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市场机制

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的形成,导致小型平台缺少足够的生产空间,容易被头部平台以技术、数据、资金垄断方式绞杀,最终导致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被破坏。对此,有必要对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市场机制进行完善,在完善反垄断立法的基础上,为小型平台提供合法的生产空间,创造更多参与竞争的机会,对垄断企业从事的不公平竞争行为采取一定惩罚措施。同时,还需要加大对小型平台、科技公司的扶持力度,允许国外优质科技企业参与国内市场的竞争,以提高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活力,倒逼头部平台将早期积累的红利和资源更多地投入到科技研发等领域,推动制度红利向技术红利的方向转变,在保证自身技术优势的基础上,唤醒市场竞争活力,保护市场良性竞争。各地可以通过出台优惠政策,加大力度培育创新型企业,从智慧、数字化等角度入手寻找新的突破口,培育新的市场竞争力量,巧妙地对平台企业的垄断地位进行化解。我国还可以广泛借鉴国外有关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经验,结合国内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现状,从技术角度入手引导互联网巨头将资源更多地投入到技术创新领域,鼓励企业始终坚持走技术创新道路。

(二)加强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数据立法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数据反垄断,需要保证立法的完备性。互联网平台经济数据的参与主体包括了数据的生产者、监管者、服务者和管理者等,互联网平台作为数据管理者在垄断形式下又是数据的最大受益者,数据生产者作为数据主体不仅无法获得理想的收益,个人利益也会因数据垄断受到侵害。例如,互联网平台可能会对数据生产者进行大数据杀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数据监管、利益分配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对此,还需要从法律高度对数据所有权及使用权进行明确,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解决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数据垄断行为,对数据获取的商业价值进行合理分配,保证数据不再由某一头部平台垄断,在立法规范的基础上让数据成为一种社会共享的资源。国家可以通过完善税收制度,避免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垄断的基础上凭借自身资金优势无视数据共享市场产生的成本,鼓励初创企业凭借数据共享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明确使用数据进行创收的企业的税收标准。通过将用户数据作为原材料进行创收的企业,都需要缴纳相应税费,且创收水平越高的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收比例越高,同时对初创企业还可以适当进行税收补贴。在完善数字经济转移支付方式、数字经济税收制度的基础上,鼓励更多初创企业参与数据创新,提高全社会的技术水平,让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到数字经济带来的优惠。

(三)帮助企业明确责任和边界

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不仅涉及经济层面、技术层面,还涉及政治层面,因此对互联网平台经济进行反垄断显得很有必要。对此,我国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通过实施相关政策规范,引导企业对自身权利便捷进行明确,严禁企业越界,将垄断局限于经济、技术等层面,并从经济、技术等层面入手采取反垄断措施,降低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的难度。

(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在完全竞争市场内部,头部平台形成垄断可能对各中小平台的利益造成损害,甚至因过度挤压导致大量中小型平台退出市场,给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留下许多隐患问题。对此,我国有必要加大对中小型平台企业的扶持力度,借助中小型企业灵活性强、适应性强等优势,在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帮助中小型互联网平台工作找准市场定位,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宣传和引导,鼓励其投入更多资金和时间进行技术创新,在建立技术优势的基础上形成资金优势,同时形成合力参与和头部平台的竞争。

(五)完善协同治理机制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有效实现反垄断的目标,可以鼓励政府、行业协会、用户多方主体联合参与治理,打造完善的协同治理机制,降低治理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不断壮大的过程中,用户与平台将逐渐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生态系统,为用户参与平台治理创造良好契机。尤其是用户参与平台治理其获取的信息直接来源于该系统内容,因此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这就需要双边用户主动对平台存在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披露和揭示。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用户所揭示信息要具备较强敏感度,提高自身反应能力,在及时介入的基础上为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提供保障,确保福利分配合理、公平,避免受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影响出现平台拒绝交易、限定交易、低价销售和不公平价格等行为,保证头部平台规范发展,为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行业协会在这个过程中,应主动承担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媒介作用,完善自身咨询、沟通、监督功能,在协同参与平台治理的过程中要利用自身优势帮助用户进行维权、投诉,减少社会监督中的成本投入,保证平台经营规范。同时,行业协会还需要对平台企业负责,以维护平台利益为基准,不仅要主动参与行业标准制定,还需要提高行业的社会竞争力与社会认可度,通过完善行业治理的方式保障互联网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五、结语

综上所述,公共经济学视角下,垄断行为不可避免,在垄断发生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会对竞争造成遏制。因此,为有效解决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造成的竞争矛盾,需要国家高度重视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鼓励社会多元力量协同参与治理,结合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点,规范互联网平台发展行为,在社会共治的基础上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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