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瑶 徐琬晴
关键词:全球海洋法治;海洋命运共同体;全球海洋治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合作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海洋形势也日益复杂严峻,海洋面临着多重威胁和挑战。海洋作为全球化发展与合作的重要平台,需要各国携手深度参与,推进治理,促进可持续发展。其中,法律扮演着核心的角色。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深度参与国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制定与实施,推动建设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国际法治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海洋秩序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载体与依托。2019年4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军成立70周年活动上首倡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理念。②此后,这一理念的具体含义在许多涉海多边场合中被不断阐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的重要主张,欲在规范层面发挥根本性作用,必然要转化为国际法规则和原则,或是运用国际法基本法理对其予以阐释。目前,国内学者已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意涵、全球海洋治理等理论视角,海洋安全、海洋环境、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等实践视角,对该理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①但其中,从国际法治观念、国际法制度和规则等多重层面融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分析较少。鉴此,本文拟从“全球海洋法治”的视角,探讨如何在全球海洋治理中落实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以有效回应当前国际海洋法发展的挑战。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全球海洋法治
1.1全球海洋治理与全球海洋法治的内涵及关系
关于何为“全球海洋治理”(global oceangovernance),目前国际上并无明确且一致的权威定义。美国学者罗伯特·弗里德海姆较早地指出,全球海洋治理指的是制定一套公平、有效地可持续分配海洋用途和资源的海洋规则和做法,在利用和享受海洋利益方面提供解决冲突的手段,并具体设法减轻行为者相互依存的世界中的集体行动问题。②国际海事组织下属研究机构国际海事法研究所(IMLI)将全球海洋治理定义为“国家、政府间机构、以及其他公私跨国行为者密切合作,旨在实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既定目标,以及其他全球、区域、国家和次国家层面互动的海洋和海事相关文件的国际进程”。③我国学者尝试从全球治理的角度来界定全球海洋治理的含义,认为全球海洋治理是指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政府、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企业、个人等主体,为在海洋领域应对共同的危机或追求共同的利益,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制和广泛的协商合作来共同解决全球海洋问题。④
总体而言,有关全球海洋治理的探讨共同认为,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建立在国际法框架之内,并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视为现行法律框架的核心内容。⑤虽然《公约》未能处理所有的海洋问题,但它作为海洋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文书,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法律规范。⑥全球海洋治理是一个跨学科概念,国际法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法原则和规则更是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实施框架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有学者将全球海洋治理的规制界定为“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安排、机构和概念”,⑦包括“各种与海洋有关的条约和政策,以及为实施这些条约和政策而设立的授予海洋事务任务的组织”。⑧
由此,全球海洋治理旨在通过国际社会开展密切合作来应对影响全人类的全球性海洋问题,实现全人类在海洋领域的共同利益.法律是实现共同利益目标的重要手段,①是全球海洋治理的核心要素。全球海洋治理呼唤全球海洋法治,即要求多元的全球海洋治理主体“依法治海”。②具体而言,全球海洋法治中的“法”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海洋秩序。作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分支,现代海洋法是一个开放包容的体系,涵盖《公约》、其他涉海国际法律文书以及习惯国际法,③并始终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中。其中,《公约》是现代海洋法的核心,同时正如《公约》前言所言,对于《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遵循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鉴于此,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海洋秩序,是推进全球海洋治理的核心,也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依托。
1.2海洋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海洋法治的关系
理念引领行动。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中国针对全球海洋治理提出的理念和方案。全球海洋法治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命运共同体将从应然层面为国际海洋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提供指引。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国际海洋秩序正在经历深刻调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海洋开发能力的提高,各种海洋问题之间的相关性日益紧密,海洋领域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不断涌现,现行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现行海洋治理规则存在规制和管理漏洞。凡此种种,对维护和发展国际海洋秩序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同于历史上海洋霸权意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规则制定逻辑,海洋命运共同体超越了狭隘的国家本位思维,从人类的共同和长远利益出发,强调和平合作的安全观,旨在维护持久和平安宁的海洋环境,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发展。这不仅有助于解决影响范围广泛的全球性海洋问题,而且有利于建立尊重、平等和互信的海洋秩序,进而完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这一极具科学性和包容性的理念,将健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与人类实现持久和平和长远发展的目标相结合,其所蕴含的基本价值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所反映出的价值目标相一致,与现代国际法是和平共处之法和合作发展之法的主旨相符。因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将在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海洋秩序的同时,为推进现代海洋法规则的制定、发展与完善,推进全球海洋法治进程注入新动力。
同时,全球海洋法治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保障和实现路径。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作为下位概念,海洋命运共同体阐释了人类与海洋和谐共生的关系,是对寻求、维护和增进全人类在海洋领域的共同利益的确认。该共同利益的目标需要通过法治来实现,现代海洋法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了法律框架,并为所有利益攸关方行为提供了实质性规则,从而确保了各方合作的最低限度的共同基础。④
1.3从全球海洋法治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
全球海洋治理旨在解决事关全人类利益的全球性海洋问题。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对全人类在海洋领域的共同利益的确认,也是对处理全球性海洋问题的有力回应。促进海洋法治是实现这些共同利益的有效路径。关于何为共同利益,前国际法院法官布鲁诺·西玛(BrunoSimma)将其定义为“一种共识,根据这种共识,对某些基本价值的尊重不应由各国单独或相互之间自由支配,而是应作为所有国家关切的问题而得到国际法的承认并受其制裁”。但西玛法官也坦言,共同利益是一个难以对其进行抽象定义的概念,识别共同利益并非源于科学抽象,而是源于对具体问题的认识。①在海洋法中,维护海上安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和平都可以被视为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具体示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蕴含和平、安全、发展、合作、可持续等要素,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海洋和平与安全既是全人类的向往,也是海洋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的前提。因此,在全球海洋法治的视角下,大致也可以从这四个维度来理解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基本法律内涵。
(1)共同维护海上安全
在习近平总书记首倡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际就已阐明,海洋的和平安宁关乎世界各国安危和利益,共同维护海上安全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
海上安全问题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日益突出,是具有全球性的海洋问题。联合国大会每年的“海洋和海洋法”议题持续对海上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表示关切,并呼吁各国依据国际法采取措施,打击海盗和武装抢劫船舶、走私、针对船舶、近海平台和其他海事利益的恐怖主义行为等威胁。②《公约》虽未明确提及海上安全或海洋安全,但其序言指出,《公约》所确立的海洋法律秩序旨在“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巩固各国间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关系”。深化国家间海上安全合作、保障国际航道安全、参与海上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提供海上公共安全产品,提高共同应对海上安全威胁能力,走互利共赢的海上安全之路,③是从海上安全的角度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基本内容。这些内容与海洋安全法、军事法密切相关。
(2)共同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洋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坚持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正确处理海洋资源养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对海洋资源进行长期可持续的合理利用,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一大目标,而且完全符合并充分体现了可持续发展这一国际法原则。
“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的发展”④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它旨在平衡生态与经济、平衡保护与利用、协调代际问题。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特殊表现形式之一。⑤致力于实现海洋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平衡是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海洋法领域适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故此,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意味着引导国家在有序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同时,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特别是支持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的能力建设,尽一切努力共同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性和多样性,切实履行代际责任,并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保护的协调统一。这些内容都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核心关切。
(3)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之义。
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丰富的国际条约基础。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是《公约》序言所列出的宗旨之一,《公约》第十二部分更是专章规定了国际法上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内容,⑥要求全球性和区域性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此外,《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第2条、《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条,以及其他涵盖防治各种海洋污染的国际性和区域性条约,也都有强调国家有义务单方面或通过国际合作来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4)和平解决海洋争端
海洋利用与合作的过程中难免产生各种冲突与争端。坚持平等协商,完善危机沟通机制,推动涉海分歧妥善解决,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基本要求。
中国一贯主张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基础上,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有关海洋争端,避免采取使局势复杂化的单方面行动,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①这是《联合国宪章》中的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和平共处原则在海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海洋法治的必然要求。《公约》第279、280条也规定了各缔约国要用各方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海上争端的义务。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和平解决有关争端是基础的制度保障。
二、全球海洋法治视角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价值与创新
2.1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全球海洋法治的价值
海洋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和组成部分,是国际社会应对海洋领域的全球性问题的集体行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治理赤字是当前世界面临的重要赤字之一。其中,海洋领域是全球治理赤字有增无减的典型案例。②为何《公约》通过四十余年后,国际海洋法作为一个通常被认为高度法律化、系统化的制度,却没有带来足够程度的善治?经历多年的实践发展,如今已经很少有人相信:以头痛医头的渐进式手段,对现有海洋法制度进行零碎的规则修正和增删,可以最终达到改变整个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局势的效果。当前全球海洋治理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其中不乏亟需处理的系统性和结构性问题,可能需要系统性、结构性的应对,而非对规则的小修小补。国际海洋秩序的“大问题”需要“宏大理论”(grand theory)来处理。我们必须思考,除了修改个别规则,是否应该调整我们的底层逻辑和认识框架,以从新的视角人手去处理错综复杂的海洋法律问题。海洋命运共同体正是中国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一个理论抓手。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层面,这一理念的提出都是十分有必要的。
(1)传统海洋法体系对全球海洋治理的碎片化回应乏力
一方面,国家层面的碎片化。海洋法的主要功能是对国家海域管辖权进行空间分配,以《公约》为代表的当代国际海洋法也延续了这一传统特征,《公约》明确将海洋划分为各国不同层次的管辖区域,海洋治理也相应采取的主要是分区域、分领域的管理方法。③这种个体主义和分割主义的方法很大程度上尊重了国家主权,但也同时形成了各自为战、以邻为壑的状态,不利于解决跨界性、外部性问题。在这种“制度激励”下,国家在海洋法律方面的精力经常集中于占据公共资源和规避公共义务。
例如,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养护海洋资源是海洋科学研究的重要目的之一,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海洋资源的无限制开发利用。《公约》第十三部分对开展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与义务、一般原则、国际合作等事项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并未对海洋科学研究的定义和范畴予以清晰界定,致使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之间存在交叉,两者间的界限并不明晰。这使得一些国家为强化短期利己行为,以海洋科学研究之名、行商业开发海洋资源之实有机可乘,破坏了海洋资源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日本以海洋科学研究的名义开展大规模捕鲸活动即是典例,这种行为正是在规避科学养护海洋资源的义务,占据公共资源。①
另一方面,国际层面的碎片化。海洋法体系的不断“加法”创造了大量的规则制度和组织机构。当前,国际上有许多涉及海洋治理的国际条约,亦有众多涉海国际组织和机构在渔业、气候变化、贸易、航运以及海洋事务的其他方面拥有管辖权,这些组织和机构的管辖权或有重叠,或存在空白地带,而且其成员构成与成员数量相互之间存有极大差异,进而使得机构间的协调在理论和实践上均面临挑战。②这种分散碎片化的治理不仅可能无助于全球海洋治理的效能提升,甚至可能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由于缺乏足够的协调,国家就有动力在这些组织机构的规则和机制之间进行挑选,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包括对争端解决机制加以利用进行“法律战”。
例如,个别国家将不在《公约》调整范围内的问题包装成《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进而单方面提交诉讼或仲裁,打破了“国家同意”这一争端解决的基础和前提,刺激了国际司法和仲裁机制的不当扩权,也致使紧张局势复杂化,无益于争端的解决,影响整体海洋治理。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所谓“南海仲裁案”即是一例。又如,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的咨询管辖权可能被滥用。由于《公约》及其附件六并未明确规定法庭全庭的咨询管辖权,加之《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为法庭全庭行使咨询管辖权所设的条件限制颇低,③使得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通过签订专门协议,即可向法庭提起咨询请求,④致使法庭全庭的咨询管辖权一直存有较大争议,这也增加了部分国家将复杂争议包装成咨询意见案、进一步将争议问题国际化、复杂化的可行性。
传统的海洋法制度和理念难以回应全球海洋治理在国家和国际两个层面的碎片化问题,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加重了这些问题。
(2)传统海洋法体系难以应对海洋霸权主义
荷兰国际法学者和法官伯纳德·勒林指出,国际法中隐藏着权力和利益因素,法律倾向于主要为强国的利益服务。⑤国际海洋法也并不例外。纵观历史,海洋法作为国际法最古老的分支,其传统规则和原则是由强大和技术先进的西方海洋国家以促进其国家利益为目的而构想和设计的。在17世纪以前,海上霸权和教皇授权是早期海洋法的主要规则。17世纪初,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格劳秀斯(HugoGrotius)提出的海洋自由论,最终发展成为以欧洲为中心的法律原则,旨在服务于西方强国的殖民活动、经济需要及其他利益。⑥
为摆脱在实践中被动接受西方所确立的传统海洋法规则,众多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通过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参与到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当中,在海洋法的演变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使得最终通过的1982年《公约》在很大程度上充分照顾到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利益。然而,即便是在这些为第三世界国家提供了一定保护的海洋法制度里,“为少数海洋大国的利益服务”的海洋法固有特征仍然存在。此外,由于海洋领域经常涉及高新技术或需要大量经济投入,有许多海洋活动实际上只有海洋大国能够进行,有关的规则也基本由其掌控话语权。这一点在海洋涉军层面尤为如此。譬如,美国等西方国家正在通过推进无人船舶技术运用于海洋军事活动等领域来增强其海军军事实力,但现行国际海洋法律规则针对无人船舶的规制几乎空白。对此,这些发达国家在加速研发无人船舶技术的同时,不断发布相关标准、规则,旨在以国家实践影响和推动无人船舶国际法律制度的形成,①借此维护或扩张其海上霸权。
(3)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具有明确针对性
中国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来指引和化解全球海洋治理的困境。
自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以来,外界对中国海洋政策、主张和实践的质疑甚至污名化未曾停歇。例如,一些外界批评中国试图采用新的概念和规则体系修正乃至推翻原有的秩序,以争夺国际霸权。②他们批评海洋命运共同体为空洞概念,缺乏实际的内涵。这种指责是缺乏根据的。海洋命运共同体并非空洞或“换汤不换药”的概念,也不是要对现有法律规则体系取而代之,而是针对当前治理体系的问题和挑战的一个总体性方案。
首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明确要求公平公正地运用海洋法规则。王毅外长多次表明,中国“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海洋秩序”,维护《联合国宪章》中的原则,坚持国际海洋法治,“完整、准确、善意解释和适用《公约》”,反对歪曲滥用《公约》,“反对将《公约》作为对他国进行打压抹黑的工具”。③这不仅说明中国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宏观理论指引,而非试图替换《公约》及有关的海洋法律体系,针对的是所谓“修正主义”批评。而且,该理念直指现有规则适用中存在的偏向性、双重标准和机会主义倾向,要求改变盛行一时的所谓“法律战”思维。
其次,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强调集体主义和国际公共利益。海洋命运共同体“反对利用海洋威胁他国主权安全”,强调“海洋将世界连接成了命运共同体”,因而参与全球海洋事务要超越狭隘的本国利益,追求共同利益。举例而言,渔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全球海洋治理的成效。与少数国家将非法、未报告、无管制捕鱼问题政治化、掠夺地区国家基本民生资源和公海渔业资源的行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倡导者,通过与亚非拉美地区的相关渔业资源国建立双边渔业会谈或对话机制、签署双边渔业合作协定,有效促进了合作国家和地区的渔业和经济发展。另外,中国积极参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严格遵守捕捞限额制度和资源恢复计划,并积极主动实施公海自主休渔,主动养护公海渔业资源。④这些实践都表明,海洋命运共同体是追求全人类共同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最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贯彻国际关系民主化的主张。坚持以平等对话协商来弥合涉海分歧,尊重各方合理的海洋利益诉求,避免将单方面的立场强加于他国,加强区域安全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地区的和平稳定,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例如,在南海,为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国与菲律宾等南海周边国家通过积极磋商,就联合勘探和开发油气资源等问题签订共同开发协议,走共同开发的合作之路,促进了南海地区的稳定与发展。以实践来彰显海洋命运共同体所蕴含的“合作共赢”思想。
2.2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全球海洋法治的创新
如前所述,传统海洋法体系存在诸多不足和问题。诸如,传统海洋法所固有的区域分割特点不利于解决具有跨界性的全球海洋问题,传统的海洋自由原则为发达国家仅考虑个体利益从事公海活动提供了空间,大国造法现象依然存续,发达国家通过援引国家责任来转移视线并规避海洋治理责任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传统海洋法体系和秩序的批判继承与发展,既是中国提出的理论,也是属于世界的理论。
(1)合作共赢:从区域分割走向共同合作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合作共赢”思想要求全球海洋治理从区域分割走向共同合作。
传统的分区域、分领域的海洋治理方法本质上旨在将海洋划分为若干管辖空间,以平衡主权原则和自由原则。鉴于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这种关注国家管辖权在海洋空间分配的海洋治理传统方法绝不会失去其重要性。但人为划定的管辖区域的空间范围并不总是与海洋生态系统相对应,跨界物种和高度洄游物种等物种并不遵守这些人造的划界线,海洋污染亦可能会随着海洋的流动性扩散到海洋边界之外。正如《公约》序言所指出:“各海洋区域的种种问题都是彼此密切相关的,有必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
有鉴于此,对海洋的良好管理需要国家间开展密切的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监管和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引起的海水变暖、海平面上升和海洋酸化等海洋问题的前提,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也依赖于强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撑。由于海洋具有高度复杂性,即便是具有极强海洋科学研究能力的海洋大国也难以独自阐明海洋机制与原理,①因而在海洋科学研究方面也需要国际合作。《公约》第十三部分第二节也规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国家间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义务,要求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促进为和平目的进行海洋环境中的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积极促进科学数据的流通和海洋科学研究所得知识的转让,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让。如今,国际合作在海洋法领域变得愈发重要,相关条款仍有待在实践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和适用。
可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合作共赢”思想并不是要推翻传统的分区域海洋治理方法,相反,它强调要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重视并深化国家之间的海洋合作,从而实现在海洋领域的共赢发展。
(2)可持续发展:从开发为主走向保护优先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包含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引全球海洋治理进程中对海洋及其资源的利用从开发为主走向保护优先。
受限于当时海洋空间的有限用途,格劳秀斯在提出海洋自由论时主张,在捕鱼和航行方面,海洋资源是无限的,海洋不能被占有。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海洋的认知以及海洋的用途被不断扩大,具备先进技术和高度机械化船舶的发达国家继续坚持适用传统的海洋自由原则,它们在各方面对海洋及其资源不受限制的过度开发和利用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并加剧了发达沿海国和发展中沿海国之间的经济不平衡。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一切从有利于人类长远发展进步的角度出发”,③建立平等互信的海洋秩序,兼顾各方关切,维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处理海洋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关系,这不仅有助于破解当前各国在开发海洋资源上各自为政的难题,也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提供了指引。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在国际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之一,可持续发展原则所反映的价值目标与该理念相契合,它也同样可以为改变不公正、不合理的海洋秩序提供理论依据,它将为重新思考和定义人类与海洋利用的关系指明方向,推动传统海洋法体系从注重国家本位主义转变为承认人类是自然环境的一部分,而非独立于自然环境之外的真正平衡的法律体系,①从而寻求有序开发利用海洋与管理保护海洋之间的平衡兼顾,实现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协调统一,对实现人与海洋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共商共建共享:从大国造法走向共商共建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全球海洋法治发展从大国造法走向共商共建。
第三世界国家不断挑战传统海洋法,提出了若干新的海洋法概念、规则和原则,使得《公约》最终在扩大沿海国管辖海域范围、创建国际海底管理局来管理“区域”内资源的勘探和开发等许多方面充分体现并保护了它们的利益和关切,为当代海洋法的演变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不能忽略的是,大国造法的现象仍然存在。虽然第三世界国家广泛积极参与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谈判,但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大国始终把控着议题设置、规则制定等谈判进程的主导权。②此外,《公约》第十一部分关于“区域”的大多数规定被认为保护了第三世界多数国家的利益,但由于海洋大国的反对,后续通过《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对《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内容做出了修订,使该部分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海洋大国的利益需求。③
“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作为全球海洋法治发展的重要方法论,在支持联合国发挥核心作用的同时,强调“商量着办事”的重要性,反对由少数国家把控国际规则的制定权,主张最大化利用多边、双边等各式各样的对话协商机制,让所有国家共同管理全球海洋事务和制定国际海洋规则,推动全球南方和北方国家的平衡发展,不让任何国家掉队,共建机制,共迎挑战,让全球海洋法治的成果惠及各国。
(4)和平与安全:从追责问恶走向解决基础问题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和平与安全”思想引导处理全球海洋治理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思路从追责问恶走向以解决基础问题为导向。
在处理国际法层面出现的问题上,西方国家倾向于从法律及意识形态的角度出发,将复杂的争议事件简化为二兀对立的关系。换言之,西方国家试图通过援引他国对某一特定事态的国家责任,将复杂的国际现象以看似合理的线性方式归咎于地缘政治对手的作为或不作为,从而转移视线并否认自身对同一事态的国家责任。④例如,面对气候变化引发的海洋治理问题,一些西方国家为规避自身应承担的责任,选择转移视线而将问题的矛头指向中国,试图将中国的碳排放行为解读为未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违反了《公约》第192、194条等有关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定,并计划通过《公约》第十五部分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对中国提起有关气候变化的诉讼,向中国追究国家责任。⑤然而,这种意图寻找替罪羊、转移视线的处理问题方法根本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使人们不再关注治理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家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带来的不平等负担,由此加剧了原有的不平等、激化了原有的矛盾,甚至可能引发冲突。
海洋命运共同体强调义利统一的和平发展观,反对单边承担义务和责任。据此,在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等新兴海洋问题时,发达国家应切实履行气候变化承诺,并在海洋领域深化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合作,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海洋能力建设和资金支持,从而实现和平共处、共同促进海洋和平安全的目标。
三、在全球海洋法治的完善中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应然层面的追求,是推进全球海洋治理的美好愿景。“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①具体到海洋领域,全球性海洋挑战层见叠出,海洋治理方兴未艾,这为积极落实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提供了重要的时代机遇。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是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一项重要目标,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景,也是当前全球海洋治理的重点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之一。中国是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支持者,也是运用海洋法治思维推动有关制度落实的负责任大国。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海洋法治。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落实离不开海洋法治,这体现在法治从具体到抽象、从微观到宏观的各个层面。
3.1建章立制:对全球海洋法治规则的贡献
当前,全球海洋治理的大趋势是依靠越来越多的国际规则来协调各方利益,规范各方行为。海洋是全球治理新疆域之一,面对日益复杂的全球海洋新形势和新挑战,更是要求积极推动新疆域治理规则与时俱进,②这为中国在促进全球海洋法治、推动落实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进程中贡献具体实体规则提供了契机。“南海行为准则”框架的通过、《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简称《中北冰洋渔业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BBNJ协定》)的达成等,都是中国秉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参与海洋规则革新的辉煌成绩。不过,这些框架和协定的通过并不是相关区域或领域海洋治理的终点,而是国家间开展国际合作的新起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必将对后续海洋法规则的制定与发展、完善全球海洋法治发挥日益重要作用。
(1)对《BBNJ协定》的贡献《BBNJ协定》是近年来全球海洋治理领域最重要的立法成就,为国家在海洋生物多样性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开启了新篇章。目前,《BBNJ协定》文本已正式通过。③中国深度参与了协定谈判和制定的全过程,并秉持命运共同体理念,就海洋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争端解决机制等核心议题多次发表具体意见和建议。④协定最终确认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达成了公平合理的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加强了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的资金和机制保障,这些都是中国在谈判进程中提出的主张,以及顾及国际社会在保护和利用海洋上的整体利益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体现。中国已于9月20日《BBNJ协定》开放签署首日签署了该重要法律文件,进一步说明中国对维护和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的重视。⑤而该协定的后续落实有两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协定中有关海洋遗传资源货币化惠益分享模式、环评标准指南等关键事项均有待进一步细化:二是要妥善处理协定中的新规则机制与现有其他规则机制间的关系。对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其所包含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海洋治理观可以为后续新细则的制定与执行,以及《BBNJ协定》与现有国际规则机制的良性互动提供指引,使得就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而开展平等对话与合作的成果普遍惠及全人类。
(2)对《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的贡献
北极渔业治理是全球海洋治理持续关注的重点领域之一。《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是北极治理和规则制定的重要进展,该协定填补了北冰洋公海渔业治理的空白,对推动北极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作为北极事务重要利益攸关方,全程积极参与了协定谈判的全部六轮磋商,并为协定的最终达成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提出的制定协定目标条款、北冰洋沿岸国和非沿岸国地位一律平等、保持科研自由、北冰洋渔业治理“分步走”等主张均在最终协定文本中得到采纳或体现。①这是中国坚持“合作共赢”“可持续发展”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之核心概念和基本原则参与北极事务的重要实践和体现。不过,作为北极域内外国家间利益协调的产物,该协定仅为中北冰洋公海渔业治理搭建了初步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框架,并未就试探性捕鱼规则、联合科学研究和监测计划、数据共享协议等具体的预防性措施制定细致的法律义务规范。②对此,中国应继续积极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秉持海洋可持续发展原则,加强与其他缔约方及相关国家的合作,共同就后续规则的制定保持对话协商,共同保护北极海洋生态系统,实现北极公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3)对“南海行为准则”磋商的贡献
正在积极推进的“南海行为准则”磋商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南海地区海洋治理的重要实践。中国与东盟各国以《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为精神指引,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的和平方式弥合分歧,探索制定符合各方共同利益的区域海洋治理规则和制度安排,以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充分展现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包含的海洋和平与安全思想及其所支持的多元化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方法在南海问题的处理上存在着广泛共识。“准则”磋商进程中最突出的特点,即是任何事情均由11个国家商量着来办,具有完全自主性,③这也高度契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结合南海形势最新发展以及地区国家的共同需要,“准则”将进一步拓展海上合作领域和内容,并为南海海上秩序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保障,④进一步发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推进地区和平安宁与可持续发展的辐射和示范效应。
3.2推进合作:对全球海洋法治机制的贡献
如何在分割的海洋中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并在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是现代海洋法演进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处理的难题。有学者指出,通过国际组织和机构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是最制度化的模式。⑤国际组织或机构和其内部创设的制度构成机制,能够为以国家为主的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主体开展对话合作提供制度支持和合作平台。由此,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坚持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持以联合国为中心开展国际对话与合作,并应积极创新并大力发展多层次、多维度、多领域、多形态的对话合作机制。可以说,“利用好现行机制,建设好平行机制”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机制方面的贡献应遵循的逻辑。
(1)在利用好现行机制方面,“一带一路”倡议业已成为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平台。2015年,中国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使得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成为“一带一路”倡议下推进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具体举措,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新的合作平台,有利于海上丝绸之路共建国家深化在海洋领域的合作,共同增进海洋福祉。2017年,中国又发布了《“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共建各国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海洋合作对话奠定了制度框架。充分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在坚持多边主义的基础上推动海上合作,将有助于把蕴含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与合作共赢概念的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付诸更多实践。
此外,亦可依托现有机制进行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谈及,要扩大上海合作组织等合作机制影响力。上合组织从创建之初的安全合作起步,发展到如今安全与经济合作“双轮驱动”,已成为维护地区安全稳定和促进发展繁荣的重要建设性力量。①不过,从组织层面上看,成员国间的合作大体集中在陆地领域,鲜少涉及海洋领域的合作,现有海洋合作基本仅局限于双边层面。②虽然上合组织成员国多为内陆国,但《公约》同样赋予了内陆国丰富的海洋权益,如出人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的权利等。可以在上合组织这一现有区域合作机制内推进海洋合作,协调海洋事务,例如,在海上安全方面,成员国间可以开展海上联合军事演习、加强海上执法合作:在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成员国间可以共建共享海洋科学研究技术等。这不仅能够提升成员国共同应对海盗袭击、海上恐怖主义活动、海上非法移民等非传统海上安全威胁的能力,为区域海洋可持续发展营造和平安全的环境,而且可以让内陆国通过与沿海成员国合作来充分实现本国的海洋经济权益,实现海洋资源的有序和可持续利用,从而实现在机制层面贯彻落实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2)在建设好平行机制方面,目前已进入实质性创建阶段的国际调解院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重要国际法治公共产品。国际调解院将成为世界上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争端的国际政府间法律组织,是对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有益补充,也是践行《联合国宪章》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重要实践。国际调解院将“以条约为基础”“由各方共同协商建立”,③充分展现了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的实际运用。调解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方法之一,是一种“制度化的谈判”,在有第三方协助的情况下,鼓励争端当事方能够通过对话,在把握对争端的控制权的同时,更加自由地探讨各自的立场,争取探索并最终达成共识,④这与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以调和为主、追责为次的和平共存思想的价值观念相一致。在海洋法领域的实践中,调解已被载人《公约》以及其他涉海双多边协议之中,一些国家也通过运用调解方法,成功解决了国家间的海洋划界争端。例如,东帝汶和澳大利亚通过《公约》附件五的强制调解机制,成功达成并签署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协议,并确定了未来在帝汶海资源开发问题上的合作框架。⑤因此,未来,国际调解院或可服务于海洋争端的解决和处理,为沿海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以对话协商和平解决涉海争端提供新的渠道和平台,为海洋可持续发展和推进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落实提供新的契机。
3.3塑造共识:对全球海洋法治观念的贡献
当前,世界战略格局深刻变化。面对复杂多变的全球海洋形势和层出不穷的全球性海洋问题,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从海洋法治观念层面回应现今全球海洋治理的显著问题,为在破解海洋治理面临的各式新问题和新挑战上塑造命运共同体共识发挥思想引领作用。
(1)超越狭隘的本国利益观
随着海洋秩序深度调整和演变,主权国家间围绕全球海洋治理的矛盾和分歧日益凸显。个别国家渐趋逃避海洋治理的责任,不愿继续承担海洋治理的成本,①从而选择罔顾国际公共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极端化国家的个体私利。
日本单方面决定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的行为即是典例。基于海洋的连通性、流动性、整体性等特点,核污染水中的放射性物质不可能仅留存于人为划定的海洋边界之内,必然会随着洋流逐渐蔓延至全球海域。在没有与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充分协商、开展国际合作以确保损害最小化的情况下,日本背离国际合作原则、违反《公约》第十二部分有关保护和保全和海洋环境义务的行为将对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系统和全人类健康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对此,中国已多次在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公约》缔约国会议、世界卫生大会、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等多边场合表明,“海洋是人类的共生家园”,“海洋环境与各国前途命运息息相关,维护海洋环境是各国共同的责任和义务”,②日本单方面将核污染水排海的行为“与国际社会携手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的共识与大势背道而驰”。③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背离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维护和增进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全人类共同体利益,突显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紧迫性。
具体而言,命运共同体理念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意涵即要求国家在面对各类国际危机时,要超越狭隘的本国利益,追求共同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因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强调的打破海洋区块分割的全局性思维可以为各国合作应对这一全球性海洋公共安全危机提供思想上的指引。全局性的海洋法治观要求日本根据国际合作原则和《公约》第十二部分下的条约义务,与周边国家乃至国际社会展开合作与协商,交换进一步的核污染水具体信息,把监管与检测的信息与相关国际机构分享,并通过协商共同制定应付海洋核污染的应急措施。各国也应在区域性与全球性两个层面开展合作,共商共建防治海洋核污染的国际法律制度与相关科学标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能力的建设合作,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与支持。
(2)强调合作的共同责任观
气候变化引发的全球平均海平面持续上升给所有沿海国家和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峻程度不一的挑战,其中尤其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造成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对全球气候危机所负有的责任微乎其微,但在应对气候变化和抵御海平面上升方面却具有特殊脆弱性。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大多地势低洼,而且其国家经济发展和国民生计高度依赖海洋,而海平面上升将淹没这些国家的部分甚至全部陆地领土,基线的后退又意味着国家管辖海域外部界限向陆地一侧移动,进而导致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和据此享有的海洋权益缩减。加之资金和技术有限,它们也没有能力像发达国家那样开展大规模的沿海防御工程来保护其海岸线、维护其陆地领土面积。
对此,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实体上回应国际法问题时强调责任齐担,反对实质性的压迫。进一步而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蕴含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以解决基础问题为导向的解决问题思路,强调通过加强岛屿国家能力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向其提供国际公共产品,进而从根本上破解海平面上升背景下岛屿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困境。为此,中国成立了中国一太平洋岛国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中心,并在南南合作框架下,持续为岛屿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与绿色低碳发展方面培训人才、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物资援助,支持岛屿国家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与此同时,中国还加强了与岛屿国家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助力岛屿国家推进绿色、低碳转型。①
(3)和平灵活的争端处理观
稳定、有序、和平的海洋是全球海洋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在国际交往中发生国际争端在所难免,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也无法避免争端甚至冲突的存在。争端的管控和处理是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要方面,对全球海洋秩序的稳定有重要影响。然而,涉海洋国际法律争端的背后,通常受到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从不同方面影响着国际争端的管控与解决,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能够为涉海争端的管控与解决带来新思路。
从国际实践的最新发展和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角度,可引入“和平搁置争端”概念这一灵活的和平争端处理观,作为处理错综复杂的海洋问题的新思路。和平搁置争端概念是对《联合国宪章》中的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的重要补充,也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包含的“和平与安全”思想及其所支持的海洋争端的多元处理观创造性发展的体现。和平搁置争端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是由双方通过合意,使有关争端在确定的期间和条件下,主动处于‘未解决状态。‘不解决合意达成后,双方承诺不对这种‘不解决状态提出抗议、提起程序,也不采取使争端恶化的程序,而是在保留原来立场的基础下,进行合作发展。”②国家间通过对话协商,对争议海域内资源的联合勘探和共同开发达成临时性安排,是和平搁置争端思想在海洋法领域的具体适用和体现。
以南海争端为例。南海是一个拥有众多沿岸国的半闭海,南海问题因涉及岛礁主权争议、海洋划界等一系列问题,其复杂性非比寻常,难以在短期内得到彻底解决。近些年来,中国积极与南海周边国家就渔业、油气等资源的共同开发建立磋商机制。例如,2005年,中国、菲律宾和越南三国石油公司就在南海部分海域联合开展油气资源的地震勘探签署了《南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2018年,中国和菲律宾就推动相关海域的油气共同开发签署了《关于油气开发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23年1月,中菲双方计划在先前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重启海上油气共同开发磋商。③这些暂时放下冲突、切实推进海上务实合作的处理争端做法,有益于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是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实践。
四、结语
全球海洋治理当前面临的各种重大挑战和问题,无法由单个国家凭一己之力解决,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合作应对。而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促进国际合作,因为国际合作需要承诺和履行承诺,需要规则和遵守规则,国际法与国际合作密不可分。④因此,我们提出的各种全球海洋治理方案都离不开对国际法治之问的回答,我们也需要不断发展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海洋法,完善全球海洋法治。
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在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提出的全球海洋治理方案。海洋命运共同体体现了和平、安全、发展、合作、可持续的思想,具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共性。同时,它也是对全人类在保护和利用海洋方面的共同利益的确认,具有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独特性。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全球海洋法治密切相关。面对全球海洋治理赤字、复杂多变的全球海洋形势以及层出不穷的全球性海洋新挑战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包含的海洋和平与安全思想、合作共赢概念、海洋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商共建共享的方法论、灵活多元的海洋争端处理观,既承继了国际海洋法中维护和平、公平、合作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又为变革和完善全球海洋法治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和实践指引。
作为全球海洋法治的应然目标追求,海洋命运共同体仍然是发展中而且内涵高度开放的概念,它的内容仍有待国家和国际组织实践的进一步丰富。这有待我们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将和平、安全、发展、合作、可持续等概念切实贯彻到规则的每一个层面,为海洋世纪的发展提供更多法律规则、制度和思想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