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核工作中的谈话准备与方法技巧

2023-03-22 22:01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供电公司付正鑫
办公室业务 2023年3期
关键词:案情核查谈话

文/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供电公司 付正鑫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政治机关和专责监督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办案是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初步核实是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而初核谈话作为工作中常用的办案手段,其谈话效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案件办理的质量。因此,核查组成员必须根据案件情况和谈话对象的心理特征,做足做细准备工作,灵活运用多种谈话方法和技巧,努力提升初核谈话水平,进而提升案件查办质量。

一、做足做细谈话准备工作,不打无把握之仗

初核谈话并不是简单的人与人之间的对话、交流,它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项艺术。初核谈话的成败事关整个案情的进展和质量,事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的安全,事关纪检部门的威信和形象,事关当事人和家庭成员的幸福。因此,做足做细谈话准备工作,对办案人员迅速查清事实真相、追究相关人员纪法责任、挽回经济损失以及保障谈话对象人身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面系统掌握案情。进行初核谈话前,核查组成员要对问题线索材料进行全面梳理、认真分析和深入研究,厘清问题发生的时间、过程、要点、逻辑关系和关键人物,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耳熟能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哪些是问题线索中的主要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和了解;哪些是次要问题,仅需简单确认或说明;哪些是具有可查性的,需要深入刨根问底;哪些是另有隐情的,需要查清问明背后的事情;哪些是空泛无实质内容的,不需要耗费过多时间和精力。只有提前全面掌握案情内容,谈话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脑中有策、手中有招。

(二)熟悉党纪法规知识。谈话前要充分了解案情涉及的相关党纪条款、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备与职责要求相适应的理论水平。熟练掌握“办案心理学”“会计学”“审计学”“建筑学”“公检法业务书”等知识内容,便于在谈话过程中与谈话对象顺利沟通、交流,精准辨识其陈述内容的真伪,避免在谈话过程中说“外行话”或做出错误的判断,让谈话对象轻视或怀疑办案人员的水平,给初核工作带来困难。

(三)固化物证书证资料。物证、书证是初核工作中最严谨、最有力、最难以否认的证据材料。谈话前,在确保不惊动调查对象、不泄露线索秘密的前提下,可综合运用“线上+线下”“电话+走访”“内查+外调”等多种方式获得案情需要的视频、音频、照片、文件等证明资料,并对获取的物证和书证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分析,辨别出哪些是有用的,哪些是无用的,哪些适用于在谈话过程中作为证据材料,进而固定客观性证据,形成稳定的事实基础。固化物证书证资料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案情的思路脉络,提前锁定谈话范围,明确谈话内容和谈话方向。

(四)明确谈话目的任务。谈话前要清楚希望通过谈话得到什么结果或达到什么效果,做到有的放矢。是为了核实已经掌握的问题,完善证据链条,还是为了获得未知的内容,通过谈话对案情进行深度拓展,抑或通过与某一谈话对象进行谈话,让被调查人知道纪检监察人员已经对其注意或关注,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例如,谈话前仅知道某人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则需要进一步明确通过谈话了解谈话对象和受益人之间是什么关系,具体插手干预的行为、方法和手段,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腐败问题等。

(五)充分预估困难风险。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审查调查”的工作理念,既要保证审查调查对象安全,也要保障涉案人员安全,做到“双安全”。要充分考量对谈话对象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而评估风险,权衡利弊,慎重决策。在开展初核谈话前要根据具体案情做好谈话方案及谈话安全预案,严格履行谈话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无故扩大谈话对象范围,需要谈话人员回避的要及时回避。谨慎选择谈话地点,合理安排谈话时间,减少谈话对象与无关人员的接触,提前对谈话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和风险。疫情期间还需充分考虑谈话人员和谈话对象是否近期到过高风险地区,并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二、注重谈话方法和技巧,寻找薄弱点集中攻坚突破

做好初核谈话工作看似简单,实则不易。谈话人员切忌盲目乐观、过分自信,出现麻痹大意的思想。谈话员不仅要考虑多种外在因素的影响,还要准确把握工作的时机、力度、节奏,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和谈话对象灵活采用多种谈话方法和技巧,严谨、耐心、文明地开展初核谈话工作,确保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一)提前锁定谈话对象范围。核查组成员应通过谈话前的精心准备,充分了解谈话对象与案件的关系以及在案件中发挥的作用,进而提前锁定谈话对象范围。一般应选择案件的知情人、参与者、决策者,或者对线索核查有重要帮助的其他人员作为谈话对象。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一般性违纪案件,需要快速查明违纪事实是否存在,可以直接与被核查人谈话。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出于案件保密、防止串供和办案安全考虑,以不直接与被核查人谈话为原则,但是相关事实已经查清、需要核实是否构成职务违法犯罪的,可与被核查人进行谈话。

(二)合理安排谈话对象顺序。谈话对象的“出场”顺序,对谈话的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审慎研究决定,不可随意安排。首先,对谈话对象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和参与程度要有整体的把握,要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先谈一般知情人还是重要知情人抑或被核查人。其次,要综合考虑谈话对象的性别、年龄、岗位、职务、工作年限等因素,一般选择“缺乏斗争经验”“原则性不强”“涉世较浅”的人员为切入点,如选择先谈女性或年龄比较小的人员,或者工作年限比较短、职级比较低的人员为宜。再者,可以根据需要,将谈话对象分成一组或多组,同步开展谈话,避免谈话对象之间订立攻守同盟或相互串供,给谈话工作带来困难。

(三)深入了解谈话对象情况。谈话前要对谈话对象进行全方位了解,做到“六必知”。例如,了解谈话对象工作履历、平时表现、负责或分管工作领域;了解其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情况;了解其性格特点、特长爱好,身体健康情况;了解其有无既往信件,何时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情况;了解领导或群众对其评价情况等。同时,还要提前对多个谈话对象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了解,清楚谈话对象之间是亲属关系、上下级关系、商业合作伙伴,还是存在利益纠纷或互惠关系。只有充分了解了谈话对象,摸清其“底细”和“软肋”,谈话人员在谈话过程中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适用的谈话方式,也便于在出现突发事件时采取比较妥善的应急处置方式。

(四)做实做细思想政治工作。要始终坚持“攻心为上”,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谈话的全过程,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总方针,力求通过谈话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获得谈话对象充分信任。谈话过程中对谈话对象以礼相待、坦诚相见,拉近与谈话对象之间的心理距离,不因对方是违规违纪人员就做出居高临下的姿态,确保谈话在平等的氛围中进行。站在谈话对象的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给谈话对象以信任和希望,让其感受组织的关怀和温暖,从而主动如实、心悦诚服地讲清问题。二是消除谈话对象的畏惧心理。谈话对象在面对纪检工作人员时,往往会因担心事情败露自身受到处罚、牵连领导同事或殃及家人等,产生一定程度的畏惧心理,认为交代的越多,组织掌握其犯的错误就越多,得到的处理就会越重,往往会闭口不谈或王顾左右而言他。因此,要有针对性地为谈话对象进行思想减压,打消其思想顾虑,帮助放下思想包袱,向其讲明政策、说清利害,让其明白拒不交代只会加重处分和惩罚,主动交代则能获得减轻处分的机会,帮助其彻底消除畏惧心理。三是克服谈话对象侥幸心理。部分谈话对象往往会认为自己作案的手段和方法比较高明和隐蔽,核查组成员在与其谈话时还没有掌握确凿的证据,一时也难以突破或抓住把柄,想通过谈话“引诱”其主动交代问题。因此,谈话人要恰当利用已有的证据材料向谈话对象说明组织已经掌握了该案情的重要内容和情节,心存侥幸心理或企图蒙混过关只会丧失组织给予主动交代的宝贵机会。四是破除谈话对象攻守同盟。充分利用涉案人员在案件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不同、责任大小不同、利益分配不均等矛盾,让谈话对象认识到自己做了很多“贡献”,付出了巨大努力,然而却未得到应有的“公平对待”,产生心理反差,决定向核查组说出实情;或者利用谈话对象之间在事情败露后相互猜疑、互不信任的矛盾关系,以及可能给家庭、孩子带来的后续影响,让其同盟关系破裂,主动“立功”,向组织交代问题。

(五)灵活运用多种谈话技巧。针对不同的谈话对象要“对症下药”,采取不同的谈话策略和方式。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列举以下常用的几种谈话方式。一是循序渐进法。谈话时,从表面上与主要错误无关或关联性不大的情节谈起,循序渐进、步步为营、慢慢深入,使谈话对象不感到问题突兀生硬、不好回答,但又难以逃避、拒绝回答。多采取“迂回发问”或“选择提问”等方式,尽量避免“是否式”“有无式”直接型提问,使谈话难以展开或深入。二是正向激励法。有的谈话对象家境较好,参加工作以来顺风顺水,没有遇到过挫折和失败,其优越感和自豪感让其很难主动承认错误,核查组成员可通过事前掌握的谈话对象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唤起被谈话人的荣誉感、自豪感,克服消极对抗心理,让其主动陈述案情事实。三是其反向引导法。谈话过程中允许谈话对象编造虚假信息,虚构故事情节,让其“自圆其说”,谈话人员选择恰当的时机,通过综合运用熟悉的专业知识、严密的逻辑思维以及谈话对象前后描述的矛盾点,准确及时揭露谈话对象的谎言,让其深知“靠撒谎无法蒙混过关”,继续编下去就是对抗组织审核,只有配合调查才是明智的选择。四是采用旁敲侧击法。利用已经掌握的证据,对案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金额、手段、参与者等内容对谈话对象进行提示,或者拿出相应的书证物证资料让谈话对象现场阅读、查看,帮助其回忆案情发生的事实经过,使谈话对象明白核查组成员已经掌握了该部分案情,暂时不说已是徒劳无益,只有老老实实、原原本本地交代问题才是上策。

三、结语

初核谈话在初步核实工作中应用比较广泛,对核查组成员固化证据链条,快速查清案情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自身从事纪检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初核谈话的准备工作和谈话方法、技巧进行了阐述。但是不同案件涉及领域不同、人员不同、难易程度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亦没有固定、统一和标准答案。要想实现初核谈话的质效双升,还需要我们继续在实战中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和创新,并实时总结归纳,提炼出典型的经验做法,不断丰富完善已有的初核谈话方法和技巧。初核谈话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因案制宜、因案施策,切忌“照本宣科”、生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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