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荆铭
〔内容提要〕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设备的普及,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逐渐走进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推动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随之业孕育出新的一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这些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取得的收入方式有别于过去依靠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常规收入方式,加大了税务部门对相关收入群体尤其是网络主播们取得收入的监控难度,部分网络主播缺乏税务合规意识,对网络直播行业缺乏税务监管,导致偷逃税款的现象层出不穷,造成一定程度的税款流失。本文以网络直播背景为基础,从网络主播概念、网络直播类型、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概念入手,综合分析我国目前网络直播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明确网络直播行业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细化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监督管理、完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建立税收风险防控体系五个方面,完善税收征管,提升综合管理水平。
〔关键词〕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一、网络直播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一)网络直播的概念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通常意义的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如抖音、快手等网络直播平台;而网络直播服务使用者,是指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观看直播的用户。
(二)网络直播的类型和特点
目前的网络直播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传统型网络直播,是通过将电视(模拟)信号进行采集,转换为数字信号输入电脑,实时上传网站供人观看,如体育赛事直播、大型会议直播等。第二种是新型的网络直播,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以主播为主体的新兴媒体,通过使用音频和录像设备,将实时发生的事情转换为数字信号,使用电脑或手机上传到网络直播平台供人观看。这种直播形式最近几年逐渐兴起,以电商直播、娱乐直播、游戏直播为代表。
(三)网络主播的概念界定
网络主播是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一个产业。与传统主播不同,网络主播是指在网络节目或活動中负责一系列文案撰写、录像、加工视频、受众互动等工作,并由本人担任主持工作的人或职业。网络主播通常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设备,通过视频、音频等交互方式,在直播平台上与观众进行实时互动,常常面对同时在线的数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网络用户。从直播内容来看,它有很多类型,主要以电商主播和娱乐主播为主。从2016年4月18日起,国家规定网络主播必须实名认证,这一规定的出台没有影响到网络直播的持续升温。
二、我国网络直播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表演行业市场规模达到1844.42亿元,网络主播账号累计1.4亿个。网络直播作为近几年兴起的一种新兴行业,具有门槛低、上限高等特点,其取得收入的方式与传统职业有所区别,随着网络主播队伍的壮大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国家带来税收收入的同时,也给国家监管带来相应挑战,在当前征管体制下,主播不主动申报纳税,直播平台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现象普遍存在,网络直播行业个税征管体系亟待完善。
(一)税款征收方式
目前在网络直播行业中,网络主播个税的征收采取以代扣代缴为主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在当前网络直播行业领域内,由于主播数量众多,难以有效管理,因此采用代扣代缴方式能够有效节约征管资源。对于与网络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签订合同的网络主播,大多通过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没有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代扣代缴的主播,则需要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采用自行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填报相应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双向申报制度”,便于税务机关从扣缴义务人和网络主播处分别获得预缴税款、收入和费用扣除等重要信息,便于相互比对,保证数据真实性。
(二)税源监管方式
税务机关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主要是依托于从税务机关内部取得的大数据分析来完成,直播平台要求网络主播实名制注册,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识别号码,确保初步掌握网络主播基本涉税信息,有效提升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能力。目前税务机关对税源监控的常用手段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以及税控装置等,但是对申报质量的管理离税源监控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对于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网络主播,税务机关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如何利用相关信息资料实施税源管理等方面工作仍然相当薄弱,取得数据的手段较少,如果能够得到直播平台、经纪公司等相关社会企业关于主播的涉税数据,将大大提高税源监管的效率。
(三)税收征管风险
由于职业门槛较低,网络主播素质参差不齐,不少主播纳税遵从度不高,偷逃税问题较为普遍。虽然国家已出台相关文件要求直播平台与相关服务机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实际上只有运营较为规范的大型直播平台会依法扣缴主播个人所得税,还有很多小型机构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税款的严重流失。大部分主播为了逃避税款,除了不申报纳税外甚至还会采取违法手段逃避纳税,他们规避纳税义务的方式包括但不局限于成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用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与客户签署阴阳合同、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不依法申报纳税等违法方式。同时,网络主播的收入来源广泛,包括直播平台打赏、广告合作等多方面,对于不同主播取得的收入,由于来源的界定不同,留给部分主播可乘之机,隐匿收入情况时有发生,加大了税收征收难度。
三、网络直播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纳税意识不到位
随着网红经济日益壮大,一场普通的网络直播就可达到收入规模超千万、个人收入可以达到上百万,可是主播门槛与收入不成正比,多数主播的学历较低,普遍缺乏纳税意识,对税收政策掌握不够全面,不能按期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缴纳税款。与此同时,部分主播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由于信息不共享,税务机关难以发现其全部收入来源,从而想办法隐匿自身真实收入,最终在高额利益的蒙蔽下触犯法律,受到处罚。
(二)税收征管难度大
首先,由于网络直播行业的虚拟性质以及主播分散在全国各地甚至海外的情况,使得相关部门难以有效地掌握主播的个人收入情况,从而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其次,网络主播的收入类型较多,包括平台固定工资、打赏收入、广告收入等,不同平台的各种收入的税率和征管要求不同,增加了征管难度。此外,随着网络支付方式的兴起,使得主流支付方式从线下逐渐转为线上,许多直播平台和第三方平台签署协议,支持主播将打赏收益提现至线上支付平台,但是税务机关与线上支付平台的信息共享程度有限,因此无法完全明确各类主播的收入来源与收入性质,虚拟货币的交易也难以追踪和监控,进一步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网络直播平台协税意识不足
直播平台作为主播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向主播支付报酬,掌握网络主播的收入情况,应担负起协同征管的责任。然而目前,网络平台、经纪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主播的纳税引导不够,很多直播平台并没有协同的意识。许多网络主播通过私下“点对点”交易分散收入、签订各类“阴阳合同”改变收入性质或通过设立个人工作室、开设公司等方式避税,而直播平台在这一过程协税意识不强,未能正向引导,导致协同征管过程中存在阻碍。
(四)纳税主体及扣缴义务人难以明确
当前,我国直播行业还处于不断变化和发展过程中,由于网络主播、经纪公司以及网络直播平台三个主体互相之间签约合同的不同,会形成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使得税务机关很容易混淆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也容易造成平台和经纪公司推卸责任的现象。一方面,大部分主播没有和经纪公司或直播平台签署雇佣合同,导致难以要求经纪公司和直播平台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主播不用通过公司缴纳个税,便有了偷逃税的空间。另一方面,部分直播平台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使得纳税主体不明确,代扣代缴难以落实。此外,由于直播领域尚无统一的税收管理规范,各直播平台自行制定的平台纳税方式也各不相同,给税务部门的税收核实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导致应当收纳的税款没有及时征收。
五、完善网络直播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直播行业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在网络直播过程中主播所获收入的支付方是判断扣缴义务人的关键。在网络直播的过程中,部分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形成劳务关系,依靠网络直播平台直播,从网络直播平台领取工资薪金,网络主播负有纳税义务,应作为纳税主体。直播平台具有为网络主播的收入进行代扣代缴的责任,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直接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经纪合同的网络主播,应由经纪公司对税款代扣代缴。对经纪公司或者受托结算款项第三方只是代为发放主播劳务费的情况,直播平台仍为扣缴义务人。通过明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从根源上避免部分主播出现偷逃税的想法,防止通过成立公会,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也可以避免直播平台或第三方机构策划、帮助网络主播逃避税行为。
(二)细化税收政策
目前针对网络主播取得部分收入性质,界定还不明确。例如针对“打赏”收入性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或是偶然所得,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性,因此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的收入性质应进行明确界定,确定其适用的税率,建立统一的税收标准,避免不同平台按照不同的方式计算纳税,确保税负公平。同时,对电商主播收入以及衍生副业收入性质应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各类收入在不同情况下所属的收入性质及税率,防止因收入性质定义模糊导致的主播偷逃税。此外目前各大网络平台的主播类型复杂,所对应的各种税目税率与纳税方式冗杂,进一步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应明确对网络主播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不同等级的主播,实行不同的税收征管方式,防止主播与平台相互推诿。最后,应针对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政策,细化相关配套法律,制定具体实施的细则,如细化《税收征管法》等,对网络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共享信息的方式、途径,报告时限、内容作出具体规定,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三)加强税收监督管理
一直以来,由于网络直播行业的暴利,出现许多偷漏税问题,加强税收监管刻不容缓。
一是以数管税,加强数字监管。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税务共享,建立各部门联合治税机制,利用金税三期和正在建立的金税四期系统等信息平台比对各种申报交叉信息,全面监控涉税信息。将金税三期个人信息和地方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比对,侧面掌握网络主播收入状况和网络主播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持续加强后续监管,利用区块链技术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等特点严格监督追踪网络直播带货全过程和相关涉税事项。区块链技术可以对收入来源、收入金额等信息进行精确追踪,对个人和企业相关涉税信息进行跟踪监控,形成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体系。
二是加大对网络主播及直播平台的监控。网络主播是逃避纳税的高发群体,收入越高,避税心理越强,隐蔽性也越强,因而应当对网络主播实施动态化的重点监管。税务部门通过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重点跟踪网络主播资金流,对接平台企业,利用平台企业开放的查询端口,监控平台数据和网络直播带货全流程和主播相关记录信息,重点监控头部主播涉税情况,发现异常信息,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整改。同时,对直播平台履行的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确保其依法扣缴税款,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
三是建立健全以“信用+風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行纳税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聚焦网络直播带货高风险行业、领域和纳税人,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稽查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积极开展部门联合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四)完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
针对当前网络主播偷逃税等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涉税辅导,完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进一步增强网络主播的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度。一方面,税务机关针对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的相关流程、相关税种的税目及税率等方面,加强对联合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业务培训,说明对偷税漏税群体的处罚结果,起到警醒作用。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利用大数据健全主播个税信用体系,将主播税收风险纳入个人信用体系,依据税收风险大小确定信用等级,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等级评估制度,通过将个人纳税信用与其他部门信用挂钩,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税收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较高,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及部分税收优惠;对于纳税信用较低的网络主播进行处罚,向社会公开个人纳税信用等级评估结果并采取限制措施,倒逼主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意识。
(五)建立税收风险防控体系
推动大数据治税,依托大数据技术健全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加强税务部门与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的联通,对网络主播涉税数据的全面分析,建立涉税风险事前预警体系,对网络主播涉税风险行为进行事前预警,发现潜在风险,将涉税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通过对网络主播涉税行为的动态采集,对网络主播的涉税风险行为进行事中监控,将税收风险消灭在萌芽阶段。通过大数据及其技术对风险管理各环节的融入,不断完善纳税人事后管理体系,将涉税风险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深化多部门协同共治,推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应用,加快各部门间涉税信息的分类整合,提高涉税信息的利用效率。同时,加快智慧税务建设,加强大数据分析和征管能力,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在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同时,要规范税务数据的使用,应注意保护纳税人在经营数据、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的合法权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