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欢 张 军
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正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理念现代化,能动履职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实依法平等保护的重要举措。从检察工作现代化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关背景出发,梳理乌鲁木齐市检察机关落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情况,探讨实践遇到的四方面问题,从机制建设、衔接合作、精准施策、能动履职、监督制约五方面探讨检察服务保障高质量、完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相关路径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公众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对刑事司法办案彰显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期待。“一带一路”建设正在深入推进,大中企业不断开拓海外市场,“企业合规”开始进入大众视野。司法机关对承诺合规建设的涉案企业依法宽大处理,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①,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②。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刑事犯罪重罪比例持续下降③,在此情形下,对轻刑事犯罪依法严格适用逮捕羁押强制措施显得尤为重要。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工作要点④。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根据犯罪情况和形势变化,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不批捕、不起诉人数,与2018年相比分别上升28.3%、150%倍。法与时转则治,在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刑事诉讼模式发生深刻转型的时代背景下,更需要以现代化司法理念引领检察工作行稳致远。
“一带一路”建设是国家实现睦邻友好、推动周边国家共同发展繁荣的重要举措。最高检明确要求,要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迈向更高水平提供更多更优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⑤。2023年2月,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法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50条措施》,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多项内容⑥;乌鲁木齐市印发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涉及27个领域175项具体措施。这些系列举措,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乌鲁木齐市委对高质量发展规律特点的深刻把握,为检察机关系统把握现代化发展部署,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指明了工作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企业合规管理要跟上。我国企业走出去都会面临经营管理合规问题。要强化企业合规意识,走出去的企业在合规方面不授人以柄才能行稳致远”。⑦“一带一路”建设,使中国和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更为紧密、更为迫切。纵观世界各国的现代化进程,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是一体两翼,缺一不可。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构建“一带一路”区域司法协作机制是实现沿线各国互联互通、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
涉案企业合规缘起于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在被告公司缴纳数额巨大的罚款基础上,与检察官达成企业合规重建或完善计划,同意检察官选派合规监督员进驻企业,检察官对企业暂缓起诉。采取暂缓起诉的涉案企业,经过了一定时期的考验,成功履行暂缓起诉协议后,则会被检察官宣告无罪⑧。英国、美国等将涉案企业合规列为暂缓起诉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合规,简而言之就是企业的经营活动要符合规范,一般来说,要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交易惯例等。⑨涉案企业是否已有合规计划、是否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是否主动披露其违法信息等等,都是检察官作出暂缓起诉决定的重要考虑内容。暂缓起诉中开展涉案企业合规逐渐为各国接受,成为对涉案企业宽大处理的重要依据。⑩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先后制订企业合规建设标准,美国、英国、法国等国相继出台企业经营合规体系建设指南,合规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内容。2018年,中兴通讯公司在美国被制裁,并与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达成认罪协议,由中兴公司交纳14亿美元罚款,美方派驻独立监察官,督促公司落实企业合规管理。我们要认识到,企业在海外经营,需遵循所在国和有关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和商业惯例建立合规计划,否则将被制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强调“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勉励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这些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营商环境建设的深刻把握与准确洞察,为检察机关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为进一步落实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上海浦东、深圳宝安等6个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机制改革。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山东等10个省市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并会同司法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 试行 )》,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其考察调查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以山东省检察机关为例,2021年办理合规案件39件,考察合格的占87.2%,相当于把30家企业引入合法经营轨道。涉案企业合规消除了企业管理模式和经营机制中的隐患漏洞,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其重要性得到广泛认可。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既是检察机关立足发展大局,做实依法平等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促进溯源治理的主动性和决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本土化进程,必然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紧密相连,既有改良之策,也有创新之举。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模式下,通过刑法激励手段倒逼涉案企业主动强化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特征尤为明显。
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乌鲁木齐市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坚持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截至2023年7月,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来,办理涉企业合规案件20件,占全疆办理案件数15.7%。
改革全面推开后,乌鲁木齐市检察院党组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作配合、严格依法办案、提升业务素能、培育典型案例等方面提出了多项落实举措。为加强组织领导,两级院均成立以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抽调骨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与此同时举办专题培训2期,先后召开工作调度会9次,实现组织发动、学习交流、督促指导全覆盖。通过开展半年、全年考核,对工作主动、成效明显地在考核中予以加分,对推进不力、工作迟缓的及时提醒督促,统筹推进改革工作有效落实。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健全机制建设,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机制保障。
第一,系统调研、规范指引。提前谋划,调研乌鲁木齐市检察机关近三年涉企业案件办理情况,分析相关行业领域发案特点。联合工商联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意见,了解掌握市场主体合规法治需求,为机制建设提供第一手资料。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制定《乌鲁木齐市检察机关办理企业合规案件工作指引(试行)》,根据中小企业成长周期和生产经营实际,合理确定考察期为三个月,并视情缩短或延长,既确保诉讼进程,又避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是助力第三方机制建设。2022年2月,启动第三方专业人员库建设工作,经过推荐报名、人员筛选、管委会联席会议审议、选任公示等环节,组建两批次56人的市级专业人员库,涵盖律师、税务师、会计师、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专业人才,以及市场、金融、国有资产等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召开专业人员聘任仪式暨履职培训会,邀请专家专题授课,通过同堂培训共同促进提升专业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履职能力。针对工商联人员偏少的现状,积极补位、协同担起管委会职能作用,联合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协作,解决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三,积极加强外部协作。发挥检察对口援助措施的积极作用,分管领导带队,向全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第二批试点单位北京市检察机关学习取经,选派6名干部赴京开展为期1年的跟班学习。与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农业大学法学院等高校开展检校合作,2022年立项最高检课题2项,并获得经费支持。邀请相关高校专家学者共同研讨实践问题、撰写理论文章,加强对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机制、标准、程序等应用研究,为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供务实、管用的智力支持。
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做到依法“能用尽用”,不断扩大涉案企业合规办案规模,提升改革工作质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一,加大办案力度。乌鲁木齐市、区(县)两级检察院通过实地调研、案件系统巡查、个案指导等方式,积极梳理符合适用条件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严格把握案件“入口关”,建立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统一审查备案机制,并指定专人专办。已办结和正在办理的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涵盖危害税收征管、非法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领域。
第二,狠抓案件质量。对于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机制的20件案件,均借助第三方专业力量,督促企业查找法律风险,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合规计划,严格落实案件审查职责,促进第三方履职实质化,避免“纸面合规”。办结的某建筑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排查涉案企业刑事风险点31处,健全完善相关制度40余项,推动增设监事(独立董事)开展日常监督,帮助企业从停滞6个月困境中走出,合规整改完成后接到3千万元工程订单,近千名员工稳定就业。
第三,推进综合治理。针对虚开发票、偷漏税等涉税类企业暴露出来的行业监管漏洞,采取与税务、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开展座谈、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共同开展行业治理。在办案中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挖掘,利用“首府e检通”平台,及时推送典型案例,向相关单位警示潜在的违法违规风险,推动从个案合规提升为行业合规。针对可能存在犯罪风险漏洞的企业,通过送法上门,深入开展合规宣传,帮助企业做好“愈合规”工作,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
当前,乌鲁木齐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 试行 )》虽然由多部门联合发布,但本质上还是政策性文件,缺少法律层面制度保障。该指导意见提出的构建“检察主导、各方参与、客观中立、强化监督”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虽然多家行政部门参与其中,但对这些行政部门来讲,涉案企业合规实践还是新生事物,各方对自己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中的角色定位还不够清晰。由于涉案企业类型、规模不同,生产经营内容、管理方式及所涉罪名不同,涵盖经营、税款征缴、出口管制、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内容,专业性极强,涉及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系统工作,其效果需要时间的检验,而办案期限受法律约束,如何统筹各方合力科学推进工作,值得进一步探讨。
目前,对乌鲁木齐市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监督考察内容及其效果评估缺乏专业、规范的司法标准,检察机关对此开展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司法认定存在一定困难。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 试行 )》,合规计划要围绕企业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等方面制定,完成情况由第三方机制考察评估,标准是“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及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验收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企业管理的问题,存在法学和管理学学科交叉。从预防犯罪的法律角度来看,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当然是越详尽越好。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受考察期限限制,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不可能面面俱到,企业规模、所属行业不同,涉案企业合规实践的评价也存在个性化差异。实践中,涉案企业“纸面合规”的问题仍然个别存在,有的合规计划沿袭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反复强调“严禁”“不得”“不允许”,并没有与涉案企业的具体业务相结合。制定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往往都是法律从业者,相关的公司治理、管理学专业知识缺乏。很多负责制定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人并不负责具体实施,甚至有些团队根本没有去过目标涉案企业进行考察,就把合规计划制定出来了。这样的合规计划,对企业的风险识别往往停留在表面,后期的整改很难做到科学有效。
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成本问题,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 试行 )》也没有明确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运行成本。
从实践来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产生的成本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涉案企业整改自身产生,一般中小公司没有专业的法务人员,合规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需要聘请律师、会计师,从而产生专业服务费用。另外,设立合规管理岗位、开展合规培训等,也会产生相应的成本。二是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运行成本,现阶段第三方监督机制人员多数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需要额外的劳动报酬。但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如需要相关专业服务,如会计费用、评估费用,如何承担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从各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来看,成本负担方式不统一。有的由涉案企业承担,有的得到了地方财政的支持,也存在检察机关支付的情形。国外合规整改实践主要针对大型企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能够负担起高昂的合规投入和第三方监管成本。我国基于服务“六稳”“六保”提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面向的大部分是中小民营企业,虽然不至于耗费惊人,但其中的监管成本仍需要注意。
涉案企业自身是参与合规的重要一环。如何调动涉案企业自身的积极性,自查犯罪行为背后的管理漏洞并主动整改,仍然是实践中的难题。
当前,对涉案企业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的,检察机关进行轻缓处理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措施。一是对涉案企业财产解除强制措施的合规激励。如对原来冻结的账户,因涉案企业完成合规,对其采取不冻结或者尽快解除查封扣押的措施。二是基于司法裁量权的不捕不诉的合规激励,即不批捕和相对不起诉。三是基于不构成犯罪的不捕不诉,即涉案企业不构成犯罪,但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在不捕不诉的同时,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同时移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四是对涉案企业负责人提出轻缓量刑建议,即该定罪定罪,该量刑量刑,但建议法院作出轻缓处理。
上述的四种措施激励空间相对较小。一方面,由于我国刑法、行政法律中尚没有实体上的合规激励条文,缺乏可以作为减轻或免除其违法犯罪责任的直接依据,导致企业缺乏合规建设动力,直到面临刑事或行政处罚压力时已悔之晚矣。这既增加了企业自身风险,又增加了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的成本。另一方面,受现有法律制度框架限制,开展合规程序的案件往往犯罪情节轻微,有的涉案企业即使没有承诺开展合规建设,根据案件本身的情节,检察机关也可能倾向于不起诉,影响了涉案企业参与合规建设的积极性。
通过顶层设计理顺工作机制,为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和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履行监督评估职能提供保障。
第一,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标准建设。积极借鉴沿海发达省市已有成果,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紧盯知识产权、对外贸易等重点领域,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涉案企业合规工作要求,推动相关单位发布指导意见和相关合同示范文本,推动建立合规行业标准,为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提供标准化指引。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检察交流合作,助力企业提供涉外合规经营能力。健全域外法律查明机制,开展中亚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建立涉外法律信息数据库、专家库,为企业加强涉外经营合规管理提供精准服务。建立企业涉外经营合规风险预警平台,及时发布涉外重大合规领域立法及执法预警信息,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第二,完善第三方机制监督评估建设。适度拓展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阶段,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全流程的相关规定,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阶段尝试开展企业合规预备工作。根据行业特征、犯罪特性完善第三方组织的入库标准,并借鉴破产管理人制度等不断完善选任方式,确保第三方组织的中立性、专业性和客观性。同时,积极发挥行政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中的关键支持作用,推动行政执法人员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到合规考察、合规评估及验收等环节。
第三,是优化涉案企业合规费用承担。从前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情况看,各地积极探索合规经费保障问题,形成了涉案企业单独承担、地方财政年度经费预算、检察机关年度经费预算、涉案企业自付与财政保障补充等多种实践模式。监管费用合理承担的关键,在于理顺“涉案企业购买服务成本”与“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成本”之间的关系。涉案企业聘请专业机构帮助自身制定合规计划、完成合规整改费用原则上涉案企业自行承担。对于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服务费用,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确保合理的服务价格。关于具体费用标准,由检察机关与主管部门协商,根据地区差异和行业差异合理确定。针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中急需资金,无力承担高额合规整改费用的情况,可以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担保、保证后,由第三方监督评估管委会协调金融机构给予适当低息贷款作为资金支持。对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涉案企业整改效果所需费用,不得由涉案企业支付,而是从财政经费或检察办案经费中列支。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单纯依靠刑事治理单一举措难以达到目的,需要综合运用司法、行政等手段提升涉案企业合规能力。
第一,加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与合规建设有效衔接。企业合规整改主要是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修复相关管理、制度漏洞。合规体系主要是基于长远预防犯罪而构建的全面、系统的管理体系。受案件类型、考察期等因素限制,涉案企业合规的验收重点在于涉嫌实施犯罪的针对性专项整改。对于合规整改后,合规制度较为完善、偶有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后续可以通过检察建议、风险提示等能动履职,予以跟进。全面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需要深入总结现有经验做法,推动各地出台在促进企业发展、安全生产等地方性政策中,加入相应的激励条款,引导涉案企业主动参与合规建设。
第二,是加强个案处理与行业合规相衔接。对具体案件开展合规建设、制发检察建议,发挥个案处理作用。实现行业合规,意味着整体上对合规建设形成共识,需要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行业协会,针对企业法律风险比较集中的金融犯罪、贿赂犯罪、违反同业竞争犯罪等领域加强合作,实现行业规范建设。对同一行业易发生的法律风险点,通过向企业发送提示函及时进行提醒。对多次出现违法行为的行业领域及时开展约谈,引导同行业企业开展合规建设。用好行业扶持政策和便利化政务服务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合规行业,提供更优质、便捷的合规服务。
第三,加强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有效衔接。当前,行政合规进入探索阶段。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美团、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均明确提到了合规建设的问题。以美团为例,其处罚决定书第四项、指导书第三项强调了合规经营问题,其指导书更是明确要求建立合规体系。加强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衔接,一方面,要用好现有行刑衔接机制,对于检察机关作出合规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涉案企业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可探索将涉案企业从刑事合规向行政合规延伸,充分借助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委员会中行政机关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利条件,推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结果互认,对不起诉的企业或其人员行政处罚时,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可以作为减轻行政处罚的参考。另一方面,推动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中的一体化机制建设,对于办案中发现涉案企业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相关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可以启动在行政违法监督或者公益诉讼。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相关目标已经明确,关键是如何从“搭梁建柱”转向做好“精雕细琢”的工作。
第一,是区分案件性质精准施策。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常见的合规风险类型集中在商业贿赂、涉税、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数据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相较于普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涉案企业合规建设风险点的成因更加复杂,识别难度更大,合规整改和风险管控难度更高。例如非法经营案件,需要解决的合规建设风险点一般集中在业务管理制度方面;再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点一般集中在财务管理制度方面。要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准确识别涉案企业的风险点。从制度、人员、资源、培训、文化等维度进行全方位排查,合理确定合规整改范围,有针对性地消除风险因素。
第二,是根据涉案企业情况精准施策。根据涉案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员数量、经营范围等因素,确立差异化的量化验收重点。涉案企业合规适用于任何规模和类型的企业,但合规考察要求涉案企业能够制定合规计划,大型、中型企业具备合规整改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及管理精力的支持,相对容易开展工作。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而言,合规整改成本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办案模式选择上,检察建议模式程序相对简易,整改成本相对较小。围绕涉案企业所涉犯罪,根据其管理缺陷和制度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建议,更适用于微型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第三,是把握案件进程精准施策。在推动涉案企业合规进程中,合规计划和检察建议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其功能有区分。合规计划作为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重要的依据,是着眼于合规目标设定和标准建设而制定的,其主要内容侧重于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调查,找出涉案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点,拟定涉案企业合规管理的章程以及相关风险防范的具体制度和违法行为发现与报告机制等,重在完善涉案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文书的重要载体,其主要作用在纠正错误、堵漏建制、预防犯罪以及弘扬社会正义等,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中侧重于对犯罪行为性质、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帮助企业发现管理漏洞,提示法律风险,并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提出意见,促进营造良好的合规守规氛围。因此,合规计划和检察建议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在一个案件中根据不同阶段提出,共同发挥作用。比如,涉案企业按合规计划整改后,未尽事宜可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以回访考察的形式,推动涉案企业持续进行合规建设。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中,检察机关既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更肩负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如何在办案中将责任落地落实,既要立足个案,也要放眼类案,既要关注前端,更要重视末端。
第一,是以工作创新保障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运行。合规考察模式在适用过程中面临着办案期限的制约,为了更好地解决办案期限兼容的问题,可以考虑将未成年刑事诉讼特别制度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引入合规案件办理程序。由于合规考察程序复杂,面临的不特定因素相对较多,在附加条件的设计和后续监督考察中,需要重视调动社会层面的支持,防止不起诉的后续工作流于形式。
第二,是以涉案企业主动放大合规效果。涉案企业合规所涵盖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对于涉案企业从业人员实施的侵害市场主体权益案,如职务侵占案件,由于企业本身是法益受损一方,自然无须以合规整改获得刑事激励,但从形式上看,职务侵占行为暴露出涉案企业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确有合规的必要。在被侵害单位主动、自愿开展合规建设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涉案企业合规程序,通过检察建议模式或企业合规模式开展合规建设,以此放大合规建设的辐射作用。
第三,是以类案治理堵塞合规风险。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在个案层面,通过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督促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达到减少预防企业犯罪的特殊预防目标。在另在一层面,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犯罪的案件,本身有其发案的共性原因,风险点也具有雷同性。应当积极总结案件办理经验,将同类型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合规风险点、提出的合规计划和合规体系进行类案整理和分析,从而发现行业的共性问题,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实现一般预防的目标。
全面、完善、充分、适当的企业合规体系,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制约。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探索立体化的监督机制,强化对全过程的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
第一,完善司法办案监督制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过程中,可以比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监督制约,对检察官从严监督。一方面,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对企业合规案件不批捕、不起诉决定享有复议和复核的权力。另一方面,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定期抽查检察官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件的全貌及调查过程有无疏漏,同时还包括涉案的企业是否真心悔过、合规监督机制是否完善等等。
第二,完善当事人监督。当事人包括涉案企业和被害人两方。涉案企业合规带有协商性司法的特征,需要实现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因此,要落实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积极参与,征得涉案企业同意后,才能适用企业合规。同时,要保障被害人权利,通过主动沟通、听取意见和邀请参与公开听证等形式,保障被害人对企业合规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三,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强化司法程序透明度,对企业合规的程序性信息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及时公开,为社会参与提供便利。依托现有人民监督员制度,探索建立合规监督员专业队伍开展合规建设评价,接受社会的监督。继续通过检校合作平台,凝聚各方资源和研究力量,深入加强对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机制、标准、程序等理论和实务问题的研究,为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实践提供更多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加强对合规典型案事例的总结和整理,以适当方式对外宣传,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注 释:
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论述摘编》[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94页。
② 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J] ,《求是》2021年第3期,第1页。
③ 李小东:《抓好“理念、机制、能力”建设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N],《检察日报》,2023年6月2日,第3版。
④ 《2021年度十大检察新闻》[N],《检察日报》,2022年1月22日,第2版。
⑤ 《张志杰在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西北段)建设,加强区域检察协作第二次联席会议上要求 深化区域检察协作 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N],《检察日报》,2022年7月26日,第1版。
⑥ 郑卓:《让企业发展海阔天空》[N],《新疆日报》,2023年2月24日,第3版。
⑦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论全面坚持依法治国》[M] ,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第251页。
⑧ 陈瑞华:《企业合规视野下的暂缓起诉协议制》[J] ,《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1期,第2页。
⑨ 陈瑞华:《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J] ,《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3期,第61页。
⑩ 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性质》[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