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奇 刘 冲
(1 郑州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局 河南 郑州 450003;2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编辑部 辽宁 沈阳 110035)
侦讯模式是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行为方式。通过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三次修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深入人心,侦查讯问程序得以逐渐规范,带有逼供印迹的传统侦讯方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软审讯或非对抗式的讯问模式愈发受到认同。但令人遗憾的是,从国内的理论研究方面看,侦讯对策的理论研究,至今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具有普遍共识性和具体指导性的学科体系。长期以来,在讯问策略、方法与技巧层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多是片段和零散的,未有突破性进展。
从国内的侦讯实务看,虽然通过刑讯逼取口供的方式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适应新时代讯问实践发展需要的侦讯模式尚未出现,许多侦查人员既不愿承担传统侦讯方式带来的执法风险,又没有掌握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型侦讯技能,害怕侦讯、逃避侦讯的情况时有出现。一些侦查人员从接受案件开始,只愿意接受证据条件好的案件,对那些证据条件差的,因担心侦讯无果、难以承担案件责任而刻意回避。在不得已参与侦讯的情况下,往往态度消极、敷衍了事。对社会反映强烈、领导密切关注的案件,时有铤而走险“打擦边球”的情况,讯问人员即使短时间内不被问责,但也会长期背负较大的可能出现错案的精神压力。
综观国外侦讯模式的研究,从欧美等国侦讯模式的应用发展情况来看,影响较大的有美国的Reid侦讯模式和英国的PEACE调查询问模式[1]。国内讯问理论研究部门对上述侦讯模式的研究较为深入,但诟病其弊端者众,肯定其价值并积极运用者少。
因此,构建适应我国当前侦查实践需要的讯问行为模式,有利于从理论上破解侦查讯问研究徘徊不前的现实困境,有助于从实务上解决侦查讯问行为操作无序的难题,推动侦讯方式迭代升级。
当前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变革,给侦查人员带来了侦讯概念、侦讯目的、侦讯双方关系和人员定位、侦讯实现方式的全新转变[2]。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侦讯模式,也正是基于上述内容的全新转变而作出的一种理论回应。
侦讯概念集中反映了侦查讯问行为的核心思想,从考察侦讯概念着手,摒弃陈旧落后并树立全新的侦讯观念,是必须从理论上加以解决的首要问题。当前侦讯过程中要坚持以“以审判为中心”,且不能“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客观上要求参与侦查讯问的双方都作为诉讼活动的主体而存在,要求侦查讯问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侦查讯问结果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形式必须接受法庭审判的诉讼考验。笔者认为,科学的侦讯概念是指讯问人员为了收集案件信息,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依法说服其为满足自身需求而自愿提供案件信息的侦查行为。侦讯概念的重新界定,主要解决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确立了更加开放的侦讯目的,即收集案件信息。这里的案件信息既包括有罪信息和无罪信息,也包括有罪信息中的侦查线索、在逃涉案人线索、与犯罪相关联的其他线索等。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直接说明的案件事实表层信息,而且还包括通过侦查研判得出的深层信息。
二是在沟通与说服方式方面,树立了侦讯双主体理念。这里的沟通既包括对双方各自习俗与禁忌的尊重,双方各自持有观点与依据的平等表达与展示,双方各自所知信息的依法求证与质疑,也包括对刑法、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所持不同观点的平等交流等方面情形,体现了侦讯双方的平等地位。这里的说服包括双方在一些实质性问题上不同观点之间的激烈辩驳,对不尊重基本法理与规则的严厉批评,以及依据基本法理对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据理力争和逻辑论证等情形。因此,说服过程在体现侦讯双方角色差异的同时,不排斥侦查人员在侦讯过程的法定主导作用。
三是确认了犯罪嫌疑人为满足自身需求,自愿提供案件信息的合理机制。这里所说的犯罪嫌疑人的自身需求,既包括无辜者还其清白的需求,也包括有罪者希望得到从宽处罚的需求。对于有罪者来说,自愿供述的需求比较复杂,既包括多数有罪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感召下希望获取从宽结果的需求,也包括部分有罪者为解脱深重负罪感自愿付出刑罚代价以恢复平静心理等方面的需求。
侦讯目的是构建侦讯模式的出发点,也是侦讯模式的核心指向,对实现方式的合法性、公正性具有决定性影响。毫无疑问,侦查人员适用侦查措施的目的是收集案件信息,作为侦查措施之一的侦查讯问,其适用目的也是为了收集案件信息。如此界定侦讯目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保侦讯目的实现方式的正当性:一是有利于树立开放性侦讯理念,对侦讯结果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把侦讯措施与现场勘查、搜查等措施同等对待,它们都存在有结果和无结果两种可能,只要严格积极履行程序,有无结果,都应当坦然接受,实现从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向收集案件信息的目的转变,彰显侦讯的程序公正意义。二是有利于无罪推定原则在侦讯活动中的贯彻执行,为侦讯人员秉持“非对抗”侦讯模式提供理念支持,提高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选择的自愿性,有效防止错案发生。三是有利于侦讯人员形成对被讯问人涉罪与否进行甄别的意识,既可以保证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也可以通过侦讯双方的有效沟通与说服,使有罪犯罪嫌疑人自愿提供案件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侦讯的根本目的是收集案件信息,侦讯人员实施侦讯的直接目的则是与有罪犯罪嫌疑人商讨应对刑法追究的合适方式,促成有罪犯罪嫌疑人与国家达成罪行处置方式上的共识。
侦讯双方关系对侦讯模式运行基调有着重要影响,如果认为侦讯双方关系对立,那么侦讯模式运行就可能存在激烈冲突,或者强势一方强制性压迫弱势一方;如果认为侦讯双方关系和谐,那么侦讯模式运行可能就会存在更多的平和沟通交流。侦讯人员的角色定位,则直接决定其以何种姿态进入侦讯并推进模式运行,对模式的运行节奏和效率影响巨大。
2.3.1 侦讯双方关系
传统侦讯理论认为,侦讯人员的执法身份及法律赋予的职责,决定了其扮演正义化身、国家利益代表者的角色,与犯罪嫌疑人的立场存在着天然对立。据此,对侦讯双方一般会界定为天然的对立关系,侦讯活动具有天然的对抗性特征。而在新的侦讯概念中,应确定侦讯双方的双主体理念,提升犯罪嫌疑人在侦讯中的地位,强化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提高犯罪嫌疑人参与侦讯过程的自愿性。
侦讯实践中,由于法律对侦讯双方的角色设置不同,导致双方在获取侦查信息条件的不对等性、执行法规的主动性、理解法律的准确性等方面存在客观差异,侦讯人员不可避免地会利用自身的上述优势,使犯罪嫌疑人处于上述劣势之下。但这些角色差异对侦讯效果的影响是有限的,对侦查信息掌握的多寡,才会对侦讯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
当然,提升犯罪嫌疑人在侦讯中的地位,不是对国家权利与形象的损害,也不是对警察作为国家专政机器性质的否定,更不会削弱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反而恰恰是为了侦查人员更加理性、有效地行使侦查权,更好地捍卫国家权力和维护国家形象,为侦查机关更加规范地履行打击犯罪职能提供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理性支持。由于双方法定角色差异的客观存在,追求双方地位的绝对平等是不客观的,侦讯双方是一种在侦讯人员主导下的平等协作关系,它为侦讯人员和平文明推进模式运行奠定基础。
2.3.2 侦讯人员角色定位
无论用什么方式推动侦讯进程,大多数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决定放弃对抗、选择供述之前,都会提出一定的交换条件。但仔细考察侦讯人员在这种条件交换中所扮演的角色,不难发现,其既没有直接参与利益交换的筹码,也没有像法官那样作为利益交换者的权威,但同时却肩负着为侦查案件收集信息的使命。收集案件信息的使命要求侦讯人员能够从一个角度出发,顺理成章地解决侦讯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并完成收集案件信息的目标。现在的问题是,侦讯人员需要在利益交换过程中给自己一个合适的“角色”。前面的分析已经清楚表明,这种交易中仅剩一个可供选择的角色——“调停人”,我们将其称之为象征性“调停人”(不排斥侦查人员的法定身份)。虽然侦讯人员可能迫不得已,但为了完成使命,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角色功能。
侦讯人员在侦讯过程中,找准自己象征性“调停人”的角色定位,置身双方的利益之外居中调停,具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既可以气宇轩昂地宣讲法律法规,也可以郑重其事地介绍诉讼程序,还可以充满温情地给出应对刑罚追究的合适方式。总之,这样的角色定位,可以使侦讯人员始终保持心态平稳,以非对抗方式推动侦讯模式运行,为有效解决收集案件信息过程中的所有问题提供可能。
侦讯模式本身就是一种实现侦讯目的的方式。对实现侦讯目的的方式问题,实务与理论界所关注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实务界更关注其有效性、合法性问题,学术界更关注其合法性、道德性问题,而交汇点集中在侦讯活动的合法性方面。讨论实现侦讯目的方式的意义,就在于解决构建侦讯模式的合法性问题,实现侦讯目的方式的合法性是构建侦讯模式必须恪守的规则底线,客观上要求实现侦讯目的的所有策略、方法和技巧都必须忠实地服从合法性要求。
收集案件信息的侦讯目的确定之后,随之而来的是实现目的的方式问题。通常所谓的侦讯策略、方法与技巧,是指实现侦讯目的的策略、方法和技巧,统称为侦讯对策或侦讯技术,本质就是实现侦讯目的的方式。前文提及的侦讯实践散乱无序,是指实现侦讯目的的方式或者实现侦讯目的的策略、方法和技巧的散乱无序。这也是我国在以刑讯逼供为主要特征的侦讯方式终结后,尚没有找到实现侦讯目的的合法有效方式的现状。而结构化侦讯是将策略、方法和技巧进行系统组合所形成的稳定有序的方式,它也是终结侦讯行为散乱无序状态的理想方式。侦讯模式就是运用相关的科学原理并遵循一定的法则,将实现侦讯目的所有策略、方法和技巧进行有机组合的侦讯对策系统,是实现结构化侦讯的思维模型。
侦讯行为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收集案件信息,但与其他背对着犯罪嫌疑人收集案件信息的侦查措施不同。侦讯行为是直接面向犯罪嫌疑人收集对其不利案件信息的措施,让有罪犯罪嫌疑人说出其竭力掩盖的犯罪信息,其实质是让一个人做有损自身利益的事情,这揭示了侦讯人员实现侦讯目的无法回避的基本矛盾,这也是构建当代中国侦讯模式必须解决的基本矛盾。
2.4.1 实现侦讯目的的传统方式违背人的趋利避害本能
关于实现侦讯目的的方式,传统侦讯措施中大致是通过提问等言词方式实现的。笔者认为,这种实现侦讯目的方式,是依据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的法律规定而设计的。然而,这却是一条没有违法罚则的口号式规定,即犯罪嫌疑人不“如实回答”也不会产生惩罚性后果。同时,这条规定也违背了人的趋利避害本能,不符合事物发展的逻辑。因此,构建当代中国侦讯模式应摒弃这种传统思维方式,另寻出路。
2.4.2 解决当代中国侦讯模式基本矛盾的可行方式
“揭露与掩盖”基本矛盾的存在,让人们长期困顿其中,正因为找不到解决这一基本矛盾的有效途径,有人才将此列为侦讯的天然对抗性特征。美国社会学家霍曼斯的社会交换理论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准则,人们在互动中倾向于扩大收益,缩小代价或倾向于扩大满意度、减少不满意度。它主张应尽量避免人们在利益冲突中的竞争,应通过相互的社会交换获得双赢或多赢,这种交换包括情感、报酬、资源、公正性等。
案件信息是一种资源,虽然通过侦讯收集案件信息是由侦讯人员实施的,但收集案件信息不是其个人利益需求,而是国家利益需求。也就是说,侦讯人员在讯问工作中没有直接的利益需求,而犯罪嫌疑人则具有最大限度降低法律追究幅度的利益需求。表面上看,侦讯双方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而实际上侦讯人员并没有个人利益诉求。所以,侦讯中客观存在实际利益冲突并需要合理解决的主体双方是国家和犯罪嫌疑人。根据霍曼斯的社会交换理论,解决国家与犯罪嫌疑人利益冲突的合理方式是利益交换。国家通过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案件信息,澄清事实真相,解决犯罪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犯罪嫌疑人通过向国家提供真实的案件信息,从而获取从宽处理的结果。这一基本矛盾的合理合法解决,打开了侦讯方式从传统走向文明的大门,是构建当代中国侦讯模式的关键节点。
笔者认为,理想的侦讯模式应是侦讯人员以系统论和犯罪心理学为基本理论依据,以提高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为目标追求,以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侦讯过程中拒供心理变化规律为主要对象,以其规律的运行路线和呈现形态为主体框架,以非对抗性侦讯方式为基本技术风格的行为方式,而系统论和犯罪心理学则是构建该模式的理论基础。
系统论是反映客观规律的科学理论,具有科学方法论的作用。通常我们把系统定义为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这个定义中包括系统、要素、结构、功能四个概念,表明了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系统与环境三方面的关系,要素是指比本系统低一级的小系统,环境指比本系统高一级的大系统。系统思维是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的基本思维模式,其基本思想方法是把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当作一个系统,分析其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整体的观念[3]。
根据系统论开展侦讯对策问题的研究,应将实现收集案件信息目的的全过程看作一个整体进行认识,把实现侦讯目的的具体策略、方法看作构成系统的要素进行认识,将刑事诉讼法对侦讯活动的规制,以及侦查案件对侦讯措施的目的性要求看作环境进行认识,统筹考虑侦查工作对侦讯措施的目的性(功能性)要求,刑事诉讼法对实现侦讯目的的规则性(原则性)要求,以及实现侦讯目的对具体策略、方法的有效性(灵活性)要求。
正如贝塔朗菲所强调的,任何系统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系统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新质。系统中各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着,每个要素在系统中都处于一定的位置上,起着特定的作用。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要素是整体中的要素,如果将要素从系统整体中割离出来,它将失去要素的作用。系统是许多要素保持有机秩序,向同一目的行动的东西[4]。
以系统论思维出发,应从整体上审视侦讯系统的基本特征:侦讯是一个具有收集案件信息功能的系统整体,其中实现收集案件信息的各种策略、方法要素之间具有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的互动关联。收集真实的案件信息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是高级结构系统,完善的侦讯模式是中级结构系统,实现侦讯目的的各种策略、方法是一个个低级结构系统。侦讯模式的运行,为侦查案件收集信息,各种侦讯策略、方法在侦讯模式系统中有序运作,直接支持侦讯模式整体的有效运行,间接为侦讯模式收集案件信息提供保证。侦讯模式在接受依照法定规则收集案件信息的总体要求后,按照各种具体策略、方法所承担的目标、责任将总体要求进行分解、下达,并统筹安排各策略、方法,使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实现收集真实案件信息而各尽所能。侦讯模式集原则性与灵活性于一身,确保各种策略、方法始终高效运行。以系统思想引领的科学方法论作为基础理论所构建的当代中国侦讯模式,应能够大概率、高效率地实现收集真实案件信息的目的,并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及时注入鲜活的时代元素,使其模式运行具有持久旺盛的实践活力。
3.2.1 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规律与构建侦讯模式的关系
传统犯罪心理学理论将侦讯过程划分为试探摸底、相持对抗、动摇反复、供述罪行四个阶段,这是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对其反侦讯技术的描述,试探摸底和相持对抗具有明显的技术特征,动摇反复则反映了犯罪嫌疑人无计可施的无奈状态[5]。这一描述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反映了我国学界早些时期对侦讯过程系统性的初步认识;二是前三个阶段透射出犯罪嫌疑人相应心理及其变化轨迹;三是反映了犯罪嫌疑人心理与其反侦讯技术之间是有对应关系的。
从心理学角度看,所有的侦讯策略、方法都可以归结为心理学策略和方法。由于有罪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是一个纷繁复杂的系统,必须将这些心理学策略、方法进行系统性归纳组合,构建一个具有与犯罪嫌疑人纷繁复杂的拒供心理系统高度动态对应关系的心理对策系统,使这些策略、方法在侦讯双方心理对抗中准确定位对应目标,才能将有罪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系统合理、有序地调整为合作的心理系统。易言之,根据有罪犯罪嫌疑人在侦讯过程中心理变化的规律,把与之对应的侦讯策略、方法发挥作用的点位、时机进行系统的排兵布阵。那么就必须要找到犯罪嫌疑人在侦讯过程中心理变化的规律。只有找到规律才能掌控运行路线和节奏,设计与之相对应的动态心理对策系统,即构建侦讯模式。
3.2.2 有罪犯罪嫌疑人在侦讯过程中的拒供心理变化轨迹
侦讯过程中常见的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有畏罪、侥幸、抵触、悲观、戒备等[6]。无论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认定有罪,失去人身自由和进入拘禁环境时,都会引发犯罪嫌疑人强烈的应激反应,产生明显的挫折感和身心不适。同时由于对事态发展的难以预测和无法控制,更增强了因无法预测和控制而又希望能够预测和控制产生的内在冲突[7]。在不同的外部环境刺激或者人为干预下,犯罪嫌疑人的某个拒供心理会在动态中凸显出来并占据支配地位,其他几种拒供心理则会暂时被遮掩而居于次要地位,我们把居于支配地位的心理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的主导心理。至于犯罪嫌疑人主导心理的凸显是变化无常的还是有一定的规律性,学术界对此尚没有形成共识。
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愿意与侦讯人员进行接触和沟通交流,这是涉及侦讯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首要问题,这个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无辜的人希望尽早见到侦讯人员,积极陈述并希望侦讯人员相信其无辜的理由,尽快证明自己无辜,但对侦查人员的职权、人品、辨别是非的能力等方面存有一定顾虑。另一种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心里常常比较纠结,一方面希望通过与侦讯人员交谈获取必要的侦查信息,初步判断自己下一步的处境和最终结局;另一方面又担心侦讯人员向其索要或者套取口供。无论被侦讯人是否有罪、出于何种动机,都会表现出明显的戒备心理,犯罪嫌疑人这种心理是贯穿整个侦讯过程的,持久且难以彻底消除[8]。因此,侦讯人员在实践中通过适当的措施,将犯罪嫌疑人的戒备心理缓解到不影响正常沟通交流的状态即可,随着侦讯谈话过程的深入,侦讯人员的真诚、善良和公正的表现,会有助于犯罪嫌疑人戒备心理的自我淡化。在戒备心理占据主导地位之前,有的犯罪嫌疑人还可能由于某种具体原因出现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的误解、反感,排斥、拒绝与侦讯人员接触交流,表现出明显的抵触情绪。
二是有罪犯罪嫌疑人在其抵触、委屈情绪得以消除,戒备心理得以有效抑制或者淡化以后,虽然会对侦讯人员产生初步的认可,不再排斥与侦讯人员的接触,甚至积极参与到侦讯过程中来,但并不会直接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是希望通过侦讯人员了解侦查机关是否掌握了自己的犯罪证据、掌握了哪些证据,如何发现和收集到的、足不足以定罪等,会表现出明显的侥幸心理。侥幸心理是有罪犯罪嫌疑人的特有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行为中最为强大和牢固的心理支撑,也是最具典型性的拒供心理。因此,是否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成为绝大多数侦讯人员权衡能否取得侦讯成功的关键。
三是还有一部分有罪犯罪嫌疑人,即使确信侦讯人员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但出于对刑罚追究的害怕和丧失既得利益的担忧而不愿供述。犯罪嫌疑人希望知道自己到底怎么做才会有较好的出路,如实供述到底能不能得到宽大处理等,畏罪心理表现明显,并占据主导地位。畏罪心理,也是有罪犯罪嫌疑人独有的拒供心理。与侥幸心理不同,畏罪心理不仅对有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选择具有阻碍作用,同时,畏罪心理给有罪犯罪嫌疑人带来的焦虑及压迫感,会促使其对自己的现实处境和最终结局做出准确判断,这也迫使其必须从侦讯人员的谈话中收集侦查信息,从而积极参与到侦讯过程中来,对侦讯进程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对有罪犯罪嫌疑人主导心理的呈现次序进行排列时,除了在侥幸心理解除后畏罪心理占主导地位的因素外,另一重要意义是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对侦讯推进的积极价值以后,再进行畏罪心理对供述选择消极作用的调整。
综上,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主导心理呈现次序为:抵触、委屈、戒备心理→侥幸心理→畏罪、悲观心理。
3.2.3 Reid审讯法反射出的有罪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轨迹
Reid审讯法又称九步审讯法:①提出直接正面指控;②展开讯问主题;③及时打断否认;④反驳克服异议;⑤持续吸引嫌疑人注意;⑥处理消极情绪;⑦提出选择性问题;⑧陈述案件过程、查明细节;⑨将口供转化为书面证词[9]。有学者将这九步骤概括为“夸大”和“缩小”策略,即夸大证据的证明力和缩小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10]。夸大证据的证明力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抵触、戒备和侥幸心理设计施策的;缩小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和悲观心理设计施策的。美国警察在正式进入讯问程序之前,还有一个包括告知“米兰达规则”在内的认知面谈程序,讯问人员会利用认知面谈程序,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善意表达,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融洽的对话关系,创造相对和谐的讯问谈话氛围,为下一步“夸大”和“缩小”策略的实施做好心理铺垫。美国的Reid审讯法实现讯问目的的过程可以归结为三个基本步骤:认知面谈→夸大证据的证明力→缩小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这一过程反映出的有罪犯罪嫌疑人主导心理呈现的次序为:抵触、戒备心理→侥幸心理→畏罪、悲观心理。
3.2.4 英国PEACE询问模式折射出的有罪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轨迹
在PEACE询问模式中[11],“P”是针对整个询问过程进行的总体策划与必要的条件准备,最后的“E”是对询问内容的客观性和询问过程的正确性进行评估,这两步均不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心理问题。第一个“E”是建立融洽关系,明显是针对有罪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和戒备心理设计的。“A”是以开放性问题收集案件信息,以封闭性问题筛查锁定案情。尽管英国警方强调询问、讯问一体化,但是他们没有放弃通过询问或讯问为侦查案件收集信息的功能。所谓“漏斗法”收集信息方式,就是在和平氛围中,容许犯罪嫌疑人叙述真相或者撒谎,当不合作或有罪犯罪嫌疑人用谎言将自己的退路堵死后,调查人员让其解释“供词”与“事实”的矛盾,将其置于“唯罪”境地。这个“温柔的陷阱”是为和平瓦解有罪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设计的。“C”是询问人员将对询问中得到的信息进行概括,向被询问人解释结束询问的流程,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修改或补充供述的机会。同时,关注被询问人的心理状态,营造出有利于下一次询问的积极氛围并积蓄心理动力。反复多次询问的结束过程,都有策动犯罪嫌疑人积极面对、寻求自身利益保证的最佳方式等内容,这一环节是针对有罪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和悲观心理设计的。至此,英国的PEACE询问模式实现询问目的的过程可以归结为三个基本步骤:建立融洽关系→解释与记录→结束询问。而这一过程折射出的犯罪嫌疑人主导心理变化呈现的次序为:抵触、戒备心理→侥幸心理→畏罪、悲观心理。
3.2.5 有罪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变化的规律性
如前讨论与分析所示,有罪犯罪嫌疑人在侦讯过程中依次呈现的主导心理为:抵触、委屈、戒备心理→侥幸心理→畏罪、悲观心理,但这却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具备的共有心理:一是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委屈等心理,只是出现在部分或者个别犯罪嫌疑人身上,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共有的心理。二是无论是无辜者还是有罪犯罪嫌疑人都可能存在抵触、委屈、戒备、悲观心理,只有侥幸和畏罪才是有罪犯罪嫌疑人特有的心理。三是戒备、侥幸、畏罪和悲观心理是所有犯罪嫌疑人共有的心理,它们构成了有罪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系统,其呈现次序为:戒备心理→侥幸心理→畏罪、悲观心理。
上述对有罪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轨迹的两种描述,本质是一样的,区别在于抵触和委屈心理的非共性及呈现次序的不确定性。因此,为了保证所构建模式功能的稳定性和大概率有效性,笔者采用对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轨迹的描述,即戒备心理→侥幸心理→畏罪、悲观心理,作为构建当代中国侦讯模式的基石,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犯罪嫌疑人抵触、委屈等心理的忽略,而是将其作为个性化问题随机解决。由于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是个性问题和共性问题的综合体,在侦讯模式启动前或者推进过程中,抵触、委屈等个性问题可能随机出现,个性问题一经出现,会即刻妨碍模式的正常启动或运行,因而优先解决个性问题是处理个性问题和共性问题的基本原则。
将对犯罪嫌疑人戒备心理→侥幸心理→畏罪、悲观心理的轨迹描述作为构建当代中国侦讯模式的基石,它究竟是偶尔呈现的轨迹,还是稳定呈现的规律呢?笔者认为,这条心理轨迹是有罪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变化的规律性反映:一是这种轨迹描述是基于侦讯人员大量的侦讯实践,逐步分析得出的犯罪嫌疑人在侦讯过程中主导心理变化的轨迹。笔者作为结构化侦讯的资深践行者,带领众多学员长期坚持探索与尝试结构化侦讯方式,从实践效果来看,在侦讯突破的成功率、后期的翻供率,侦讯过程的合规率、侦讯人员的自信心、执法安全感、学员个人侦讯能力提升效果等方面,都大幅度优于传统侦讯方式。二是在我国传统侦讯理论对侦讯过程的四个阶段的划分中,前三个阶段对应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轨迹与描述基本一致。三是通过对美国的Reid审讯法的具体步骤和英国的PEACE调查询问模式具体步骤的功能解析,两者所反映的犯罪嫌疑人的主导心理变化的轨迹与描述完全一致,且经过了长期大量实践,证明其所设计的侦讯(询问)模式的效果是稳定可靠的。四是我国长期实践所形成的新老侦查员传、帮、带的工作传统,粗略地传承了前辈摸索积淀下来的侦讯过程基本样态,即先与犯罪嫌疑人聊天拉家常,然后向其说明已经掌握了犯罪事实,最后指出其供与不供的利害得失,同样暗含着这条心理轨迹,只是内心的认知存在不确定性,且对策措施不够系统,才导致当前散乱无序状态的产生。五是这个心理轨迹描述与人们日常沟通解决问题的习惯吻合,即先聊天沟通彼此感情、表达诚意或者善意,然后切入要解决的问题,最后一起权衡问题解决与否的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有罪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变化是具有规律性的:戒备心理→侥幸心理→畏罪、悲观心理,将其作为构建当代中国侦讯模式的基石,也是牢固可靠的。但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戒备心理贯穿侦讯活动全程,始终影响着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解决的质量与效率,从心理对策系统的视角而言,在侦讯过程中必须先处理好犯罪嫌疑人的戒备心理(缓解),然后是依次处理其侥幸(缓解)和畏罪、悲观心理(疏导)。侦查人员掌握了有罪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变化的规律,便能更好地理解侦讯对策与心理状态的对应关系,从实现侦讯目的进程的脉络清晰、规范有序。
3.3.1 供述障碍的产生
有罪犯罪嫌疑人不愿进行供述是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的外化表现。尽管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三方面原因:一是不相信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的能力和证据质量。在侥幸心理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出于对公安机关侦查措施、刑事科学技术水平的无知等,自认为作案手段高明、方式隐秘,认为侦查机关没有能力发现自己的罪证,或者即使发现也只是一些证明力弱的信息线索,因此,不相信侦查人员能够发现、收集证实其罪行的确实证据。二是不相信真诚悔罪会得到宽大处理。在畏罪心理支配下,出于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不了解,或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曲解,不相信真诚悔罪可以得到宽大处理。三是按照逻辑,只要能够把犯罪嫌疑人上述两个“不相信”转变为自我确信,有罪犯罪嫌疑人就应当有进行供述选择的可能。但要让有罪犯罪嫌疑人变“不相信”为确信,毕竟是以言词为主要方式实现的,换言之,侦讯人员是通过沟通与说服实现的。那么,犯罪嫌疑人凭什么信服侦讯人员的说辞呢?如果侦讯人员搞不清楚这个问题,成功说服犯罪嫌疑人的概率就会大幅度降低。这就引出了有罪犯罪嫌疑人不愿做出供述选择的一个衍生性原因——不相信侦讯人员的公正与善意。
3.3.2 共性供述障碍和个性供述障碍
探讨个性供述障碍和共性供述障碍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可将侦讯过程化繁为简,以模式中的基本对策解决看似纷繁复杂的个性供述障碍;二是可树立结构化侦讯观念,以积极开放的心态接纳新的侦讯模式。每个人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综合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在侦讯中的表现形态也是共性和个性的综合体。显然,个性供述障碍和共性供述障碍本质内涵都是前述三个“不相信”,只是个性供述障碍表现形态更加纷繁多样,这也会使许多人产生侦讯情形千变万化、无章可循的错觉,形成侦讯无定法的观念。笔者认为,解决个性供述障碍的对策万变不离其宗,即透过其个性化的表现形态,结合侦讯模式推进阶段,搞清其所表达的真实用意并归入相对应的某个“不相信”,然后依照解决共性供述障碍的相应对策对症下药。
3.3.3 供述障碍的层理结构解析
有罪犯罪嫌疑人的三个“不相信”阻碍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选择,这三大供述障碍几乎是所有有罪犯罪嫌疑人共同存在的。供述障碍是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的外化表现,供述障碍具体表现形式是纷繁多样的,而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系统却是有序呈现的,那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障碍也应是系统有序呈现的。
一是不相信侦查机关发现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和质量。这个问题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存在的,在其被抓获以后会第一时间表现出来,比如直接质问侦讯人员“你们凭什么抓我?”或以“有什么问题你就问吧,我保证好好配合”等方式试探侦讯人员究竟掌握了什么证据,其本质是对侦查机关发现、收集证据能力的质疑,这种质疑同时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作案隐秘程度的盲目自信。
二是不相信真诚悔罪可以得到宽大。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内心确认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之后,才会考虑是否做出供述选择及如何进行供述的问题,其本质是对宽严相济和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法律法规、政策存在的曲解和质疑。很明显,以上两个“不相信”表现次序是不相信侦查机关发现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和质量在先,不相信真诚悔罪可以得到宽大的处理在后,这两个“不相信”是阻碍有罪嫌疑人进行供述选择的“实体”问题。
三是不相信侦讯人员的公正与善意问题。当侦讯人员第一次出现在犯罪嫌疑人面前时,犯罪嫌疑人会随即产生这些问题:这个人什么来头?准备把我怎么样?人品、职权如何?这一系列问题是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见到侦讯人员时突然产生的,其强度在这一阶段远大于其他两个“不相信”。在实践中如解决不好这个问题,就没有可能解决另外两个“不相信”的问题。通过正面鼓励,表明社会并没有对其完全否定,通过这种途径激发的积极情感体验往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形成的诱因[12]。
由此可见,三个“不相信”在侦讯过程中的表现次序是:不相信侦讯人员的公正与善意→不相信实有证据足以定罪→不相信真诚悔罪可以宽大。因为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讯问过程中,始终在通过讯问人员的一言一行,甚至每一个表情细节评价其是否公正与善良,极力寻求刑事追究过程中的相对安全感,所以侦讯人员必须在整个侦讯过程中秉持公正与善意,才会为顺利转变后续两个“不相信”营造良好氛围。
当代侦讯模式必须紧紧围绕犯罪嫌疑人最为关心的处理结果,依据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变化的规律,将收集案件信息的侦讯目的分解为三个阶段性目标任务,层层推进予以实现,使犯罪嫌疑人始终跟随侦讯人员的思路与节奏参与到侦讯过程之中,让收集案件信息的过程更为系统、有序、规范、自然。
建立融洽关系是指侦讯人员通过一系列真切希望犯罪嫌疑人得到相对较好结局的善意传递,逐步取得其理解、接受与认可。建立融洽关系主题的良好推进,不仅能够满足犯罪嫌疑人希望侦讯人员是“有能力的好人”的心理预期,还为其铺设了参与侦讯谈话的美好前景及初步安全感。传递侦讯人员“希望犯罪嫌疑人有一个相对较好结局”的善意,为后续主题的启动与推进营造良好氛围。建立融洽关系是整个侦讯模式推进的基础,因而其在模式整体推进中的工作布局占比应设置在70%左右。
(1)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委屈、戒备等消极情绪。通过真诚关切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现实生活困难、提供情理交融的解决方式,使其情绪平稳地参与到侦讯过程之中。
(2)郑重履行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程序。这样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在确认、接受其“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同时,建立“懂礼貌、讲道理、守自尊”的侦讯会话规则。
(3)宣示侦讯谈话“没有让犯罪嫌疑人认罪”的目的并阐明理由,打消犯罪嫌疑人对侦讯人员可能威逼或者欺骗自己“招供”的顾虑。
(4)解除犯罪嫌疑人“既然不需要认罪,为什么还要问我”的困惑,消除其由此产生的“圈套感”,并确立商讨应对刑罚追究的合适方式的谈话目的。
交流案件信息是指侦讯双方就各自掌握案件信息进行的交流与论证。侦讯人员通过展现取证能力、引导觉察犯罪过程漏洞等措施,让有罪犯罪嫌疑人自觉否认无效,从而完成对侦查机关已掌握确实充分证据的内心确认,进而形成接受法庭审判已经不可逆转的认知。
(1)通过对与案件相关的侦查措施功能的讲解,让犯罪嫌疑人明白侦查机关具有强大的获取证据能力。
(2)引导犯罪嫌疑人回顾自己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觉察其中的漏洞与缺陷。这些漏洞与缺陷很可能正是刑事技术发现的罪证,从而引起犯罪嫌疑人的强烈焦虑。
(3)以一个或多个已知的客观信息为逻辑起点,逆向研究犯罪行为人留下真实案件信息的成因、性状、载体、方向、路线、过程等,从逻辑上还应找到那些虚拟的“痕迹、物证”。将逻辑起点的客观信息同与之相关联的虚拟“痕迹、物证”,钩织出虚拟的证据逻辑链条,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彻底放弃解释与否认,实现对证据充分性的内心确认。
(4)通过向犯罪嫌疑人介绍其到案之前的一系列侦查程序的启动和运行,让犯罪嫌疑人明白传讯其到案接受侦讯是前期侦查工作的结果,以此佐证侦查机关掌握证据信息的确实性。
(5)通过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的讨论,让犯罪嫌疑人意识到其死守的案件事实信息已经丧失定罪价值,继续隐瞒除徒增因认罪态度不好得不到宽大的风险外没有任何益处,为解决有罪犯罪嫌疑人供述彻底性的问题疏通障碍。
(6)对于在本环节推进过程中,对侦讯人员所谈观点始终反应平淡甚至不屑的犯罪嫌疑人,应采用回放与评价侦讯视频、狱侦特情观察、心理测试结果、其表达观点中包含案件真实信息的来源调查等措施,综合研判、甄别后进行适当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钩织虚拟证据链条必须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和具体证据状况进行,整个侦讯模式系统只有此步涉及具体案情,其他步骤均不容许直接触及具体案情,这是确保模式的可复制价值、防止错案发生、降低侦讯失误率的重要保障。
达成处置共识是指侦讯双方通过充分的沟通与说服,就必将到来的刑罚追究取得处置方式的一致性意见。在此环节双方通过对一些常见的看似有用、实则有害的应对刑罚追究方式的剖析,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危害性,从而自愿放弃这些抵抗方式,共同梳理出一条既有法理依据又有判决先例的从宽之路。
(1)阐明悔罪表现与量刑结果的正比关系。从分析典型刑事判决书着手,得出同样情形罪行的量刑差异是悔罪表现的差异所致的结果。阐明悔罪表现的优劣是由从否认到供述的时间跨度,以及供词与证据的吻合度所决定的。
(2)打消犯罪嫌疑人对律师提供非法帮助的幻想与对律师的过分依赖。要从律师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和自由职业者的角度,阐明律师基于执业规则和对其业内声誉的珍惜,只能依法行使辩护权,不可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非法帮助。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和律师罪轻辩护选择的冲突,最终会表现为庭审中律师与被告人的配合失败。
(3)改变犯罪嫌疑人“到法庭上再说”的观望态度。引用认罪认罚制度设计的相关内容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条,论证认罪认罚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的从宽幅度,讲明越早供述则从宽幅度越大,越晚供述则幅度越小。
(4)阐明认罪认罚与从宽的关系。认罪认罚是从宽的条件,从宽是认罪认罚的结果,其中并没有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和争取从宽的意思,全凭犯罪嫌疑人自主选择,与侦讯人员的主观意愿无关。从国家定罪的条件角度,证据足以定罪,侦讯人员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认罪,而从量刑结果的轻重选择权角度,如果犯罪嫌疑人选择从宽,只能付出认罪认罚的代价。
(5)指明认罪认罚从宽方式的唯一合法性。通过详细介绍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法律法规,阐明认罪认罚是获取从宽处理的唯一合法方式。
(6)为狱中和刑满后生活展示温情与希望。从骨肉亲情的不离不弃、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等方面,为犯罪嫌疑人将认罪认罚从宽观念付诸实施补足心理能量。
总体而言,最终让犯罪嫌疑人在侦讯人员的人格魅力、证据信息的推动力、从宽结果的牵引力、亲情期待早归的感召力的联合作用下,为争取最终的宽大结果自愿付出认罪认罚的代价——提供真实的案件信息。
结构化侦讯是终结我国侦讯实践散乱无序状态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侦讯事业改革发展的必然方向。实现结构化侦讯,必须具备结构化侦讯模式。具有主体灵魂、脉络与架构的当代中国侦讯模式,如同为侦讯对策理论研究定制的具有完善的内外循环系统的有机载体,能够将现有和未来收集案件信息的所有策略、方法,融入模式的对应部位并发挥相应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侦讯对策系统,不断有新的研究成果和新的时代元素予以更新,使我国侦讯对策系统的理论研究逐步形成科学、完善、开放的学科体系。构建符合时代发展特征的当代中国侦讯模式,有益于我国侦讯对策理论研究从碎片化向系统化的转型与发展,为建立我国侦讯对策理论研究的学科体系提供架构性参照,为提升我国的侦讯对策理论研究层次提供方向性参考,为侦讯对策理论指导侦讯实践提供信息传输路径与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