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如超 史玲莉
(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 401120;2 重庆高校市级刑事技术重点实验室 重庆 401120)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以下简称“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利用专业的勘验、检查设备,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探、观察,以发现并提取相关痕迹物证的侦查活动。公安部始终重视现场勘查工作,并专门出台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以下简称《勘验检查规则》)。2013年12月24日,公安部在广州召开的“全国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新机制试点工作部署会”上提出现场勘查“一长四必”的工作新机制,选定全国8省14区县公安分局作为试点单位[1]。经过一年试点,公安部于2014年12月23日召开全国刑事侦查视频工作会,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2015年将现场勘查“一长四必制”作为刑侦工作重点内容之一予以落实。
目前学界对现场勘查工作的研究主要停留于理论层面,但对其存在的问题、发生原因及解决方案缺乏实证研究。本文采取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质性研究法,通过对西南地区S市N区L片区刑事科学技术室的参与观察、调查访问,以及对该区2014~2018年刑事案件发案数、现场勘查案件数、痕迹物证提取数的收集整理分析,在分析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工作运作机制的基础上,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据此提出改革建议。
N区位于S市北部,是20世纪90年代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新区。该区面积1452.03平方千米,共管辖19个街道、11个镇。截至2018年底,N区常住人口160.25万人。N区地理位置优越,是S市政治中心聚集地;同时,N区GDP近年位居S市榜首,是S市重点经济发展新区之一。
近年来,N区公安分局刑警支队致力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公安部“一长四必”现场勘查新机制,成功侦破公安部部署、市公安局督办的多起案件,得到公安部及市局的肯定,多次获得荣誉称号。2014~2018年,S市N区公安分局现场勘查质量不断提升,内部管理更加严格,刑事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智能化,痕迹物证提取有效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之上①截至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现勘系统”共录入408.83万起案件现场信息,提取痕迹物证的案件143.5万起,总体痕迹物证提取率约为35%。。
因N区地理面积较大,为方便现场勘查工作及时有效进行,N区公安分局在其北部设立刑事科学技术室总部(以下简称“技术大队”),在南部即L片区设立刑事科学技术室分部(以下简称“技术室”)。本文以L片区技术室的现场勘查工作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技术室位于S市N区核心地带,为S市主要行政、司法中心聚集地,地理位置优越,经济基础优良,同时发案率也较高,可有效提供足量的调查样本;二是笔者以技术室作为开展田野调查的入口,亲自参与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并与技术人员进行深度交谈,确保了相关现场勘查数据收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是技术室现场勘查工作实行主副班轮流值班制。具体来说,技术人员10天一主班,10天一副班,值主班的次日可调休一天,值副班的则正常时间上下班,次日不可调休。主班当日需全天24小时在办公室待命,在有刑事案件发生并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时,则立即出现场;副班当日则按照正常时间上下班,下班后在家待命。
二是技术室与派出所分工。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当事人一般会选择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根据当事人陈述对案件性质等进行初步分析。对无需进行现场勘查,或是可由派出所人员自己进行现场勘查的案件,则不通知技术室工作人员;反之,则由该派出所接警民警电话通知技术大队派员现场勘查。在技术大队,由值班室民警电话通知并指派当日值班技术人员,再由技术人员与派出所民警进行后续工作衔接,并出发至现场进行勘查工作。
三是技术室的现场勘查流程。第一步:接受总部值班室的指派,通过派出所粗略了解案件情况;第二步:准备勘查器材及笔录本,联合文职人员赶赴现场;第三步:到达现场,了解现场情况②在有派出所民警在场的情形下,则与民警进行工作衔接;在现场无民警时,则直接向有关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信息。;第四步:基站信息采集;第五步:现场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及细目照片拍摄,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与提取,文职人员进行现场平面图的绘制,个人信息的记录、寻找见证人签字等;第六步:结束现场勘查。第七步:上传勘查材料至公安系统。第八步:送检。
四是技术室的送检程序。技术室因缺少相应的痕迹物证检验设备与储存设备,现场勘查所获取的大部分检材均需送到总部技术大队进行后续检验鉴定工作。技术室采用“两天一送”的送检模式,即每周一、三、五为固定的送检时间,送检人员则为前一天值班的副班人员。送检人员需上传自己的警官证复印件到公安机关内部系统,并制作委托材料,申请各大队领导盖章;领导审核签字通过后,系统将自动生成送检委托书;再将上述材料通过内部系统进行流转并传送到总部,然后将送检材料送至总部。在总部则由专门的行政人员对系统流转情况、送检材料进行查看、接收,并最终分配给鉴定人员,鉴定人员一般会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检验鉴定报告。
技术室于2014年8月成立,之前该片区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仍由总部技术大队执行。根据公安机关内部系统统计数据来看,从2014年8月到2018年12月31日,L片区发案总数为11163件,经技术室现场勘查4900件,其中盗窃类案件(入室盗窃案件与盗窃车内财物案件)为4310件,占现场勘查案件总数的87.96%。L片区2014~2018年发案数及现勘情况统计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S市N区L片区2014~2018年发案数及现勘情况统计表
此外,L片区2014~2018年发案数与现场勘查案件数均呈现逐年减少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L片区治安工作的好转,但盗窃类案件所占比重居高不下,显示L片区发案类型多为侵财类小案,与全国重大、恶性案件发案量逐渐降低的趋势一致。
痕迹物证的提取情况如表2所示,技术室2014~2018年的提取量为11337枚,主要包括手印痕迹、足迹痕迹、生物物证、工具痕迹、电子物证、视频资料和其他痕迹,提取总数呈不断上升趋势。特别是生物物证的提取,由2014年下半年的287枚,提高到2018年的1441枚;由2014年平均2~3起案件提取1枚生物物证,到2018年平均1起案件提取2~3枚生物物证;生物物证提取率③生物物证提取率=生物物证现场数÷现场录入数×100%。由2014年的26.04%,上升至2018年的54.68%。
表2 S市N区L片区2014~2018年现场勘查痕迹物证提取情况统计表
同时,S市N区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率也逐步上升,这与S市公安机关总体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率上升的趋势一致,如表3、4所示。
表3 S市2014~2018年现场勘查痕迹物证提取情况统计表
已有研究发现当前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现场保护不到位、侦技脱节、勘验技术落后、勘验资金不足等程序问题[2],同时本文的个案研究印证并进一步深化了这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基层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工作所反映出的问题存在共性,而这种共性的背后,必然存在稳定的制度结构与资源结构。
表4 S市N区2014~2018年现场勘查痕迹物证提取情况统计表
《勘验检查规则》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20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28条也明确规定现场勘查的侦查人员不少于二人。但从技术室工作模式来看,在发生重大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时,一般会有两名技术人员、一名文职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工作,或有一名技术人员、一名派出所出警民警、一名文职人员共同进行现场勘查工作。而对于更多的“小案”来说,则仅有一名技术人员与一名文职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作为现场勘查工作主体的基层公安机关,对“大案”与“小案”的“区别对待”。
第一,现场勘查不出示工作证件。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须持有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这在《勘验检查规则》《刑事诉讼法》中均有明确规定。技术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应先向报警人出示该证件,以表明身份,随后进行具体勘查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技术室的工作人员进入现场之前并没有出示该证件,而只是口头告知自己是谁、来此目的,当事人由于缺乏相关的程序意识及对警服等警务标识的绝对信任,也并不要求技术人员出示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
第二,现场保护工作严重缺位。对犯罪现场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告知牌等保护工作①参见:《勘验检查规则》第16-19条。,是为了防止犯罪现场遭到非勘查工作以外的破坏,保护犯罪现场存在的潜在证据。然而在技术室的实际工作中,现场保护工作并不到位,特别是对于盗窃这一发案率高的案件来说,现场破坏性更大。失主与派出所民警急于知晓被盗物品,这就可能对现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翻动,甚至相关人员进入现场未按要求穿戴鞋套、头套。因此,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面对的是往往已受到一定程度破坏或无保护措施的犯罪现场。
案例1:犯罪嫌疑人利用工具对一店门门锁进行破坏后,进入店内对收银台的财物进行盗取,随后逃离现场。技术室人员在接到出警指派后,立即携带勘查设备前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店外未见警车及其他警察工作者,亦未见其他现场保护人员及现场保护设施。小店仍在营业,且店内有两名工作人员,未穿戴手套、鞋套地自由走动,店老板则在报警后与派出所民警一同前往派出所做笔录。经过勘查,分别在门口玻璃门、U型锁及收银台电脑处发现并提取到3枚指纹;由于案发后有多名人员走动(包括技术人员),在从小店进口到收银台地面杂乱的鞋印中,已经无法判断哪一枚鞋印可能为犯罪嫌疑人所留。
案例2:一住户因常年在外,家中长期无人,刚一回家即发现家门未反锁关闭,屋内有多处鞋印,且家中物品有明显被翻动痕迹,遂报警。经勘查,因现场保护较好,现场从家门口到屋内被盗处地面留有明显、一致,且有灰尘覆于其上的鞋印数枚。技术人员提取鞋印后,与该小区最近几月发生的盗窃案进行串并,发现几起案件中均存在一些相同鞋印。由于此次提取鞋印最为完整且清晰,警方很快便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长期以来,基层公安机关过于关注大案、要案的现场保护工作。而对于小案,特别是普通入室盗窃案、盗窃车内财物案,现场保护工作通常不到位[3]。这与基层技术人员的注意力经济的选择性分配相关,也是当前侵财性小案破案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见证人监督不到位。在现场勘查工作中,见证人是被技术人员邀至现场,并对勘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的与案件无关的人。见证人通过见证整个勘查过程,担负监督者的职责。《勘验检查规则》第24条第2款、第3款与《程序规定》第210条第2款、第211条均明确规定了勘验现场时需要见证人,以及确实无法邀请见证人时的处理方式②《程序规定》第210条第2款规定:“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第211条规定,“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但在技术室的具体工作中,见证人制度几乎形同虚设。技术人员并没有专门主动邀请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多是以两种替代方式来完成勘验笔录本上的见证人见证与签字工作。一种是在勘查过程或结束后,于附近找些人(通常是一至两人),向他们说明情况,请其在现场勘查笔录本“见证人”一栏签字证明;另一种则是技术人员随意在“见证人”一栏编造见证人名字。第二种方式多出现在不便寻找见证人或者找不到见证人的场合,一般极少发生。
案例3:某小区一住户家白酒被盗,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并未邀请小区邻居或保安、物管等人员进行勘查见证,而是在现场勘查工作结束后离开小区时,在小区保安室请求保安人员在本案笔录本“见证人”一栏处签字后离开。
案例4:一写字楼中的某贷款公司报案称保险柜内数万元现金被盗。经过勘查,技术人员提取了指纹2枚,同时提取相关人员生物检材。整个勘查过程未邀请第三人作为见证人参与见证,也未邀请其他人签字。回到技术室后,技术人员自己在勘验笔录本“见证人”一栏处填入一人名。
当前现场勘查中还存在一些取证方面的问题,如基站信息采集不规范与现场取证不合法。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技术人员采集信息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勘查现场不采集基站信息;二是勘查工作结束后,在非勘查现场随意采集基站信息用于凑数。这势必会导致所采集的基站信息不准确,且不能反映案发现场作案人的移动通信信息。此外,现场勘查取证中偶尔还存在其他更严重、更直接的违规取证问题,即提取与本案无关的证据,甚至将案发后产生的证据作为案发中的证据进行提取。
案例5:某隧道发生抢劫案,作案人携带小刀、玩具枪先后对一男一女以手机转账的方式进行抢劫。在技术人员出警途中,犯罪嫌疑人即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带其指认现场。经犯罪嫌疑人指认,技术人员对其实施抢劫的主要位置进行了观察、拍照。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在路边草丛旁有抽烟并扔烟蒂的行为。因技术人员并未找到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市价14元的××香烟,遂在同样地点提取了另一枚烟蒂颜色、新旧程度与案件发生时间较接近的,品牌相同但市价不同的烟蒂拍照,然后实物提取,并标记为疑似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遗留烟蒂。同时,由于该案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转账支付实施抢劫,民警以向犯罪嫌疑人确认手机为由,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指纹解锁手机,技术人员随即提取了该指印。
类似的还有一件猥亵儿童案,取证方法如出一辙。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且在派出所审讯室时,技术人员在其手机上提取指引一枚。上述两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手机上都极大可能(当然未必一定)留有其指印。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技术人员让其在手机上捺印指印然后提取的,并将之作为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中留下的指印,尽管该指印是犯罪嫌疑人所捺印,但并不属于作案过程中留下的证据,而是与本案无关联的证据,并不具有证据能力。
N区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共有技术人员30人,其中24人既是技术人员又是鉴定人员。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2人1组的勘查队伍组建模式,全区仅能成立15个勘验工作组。纵观N区2014~2018年现场勘查情况,全区年刑事案件立案数少则4478件,多则1.4万余起。按此计算,各个勘查工作组每年至少勘查刑事案件298起,平均每天需要勘查近1起,且不排除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技术人员过少与刑事案件数过多之间的落差,使得技术室在勘查队伍组建及人员值班安排方面,都不太可能完全符合《勘验检查规则》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目前,N区还存在着技术人员的有限性与现场勘查标准化之间的矛盾,即在现有人员情况下,严格按照规定由2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将会缩短现有值班周期,工作压力只增不减。一名技术人员在访谈中讲到:技术室原本将10名技术人员分为5组,每组2人,每天由1组2人进行值班,5天1个周期。但因技术人员一致认为每5天值班1次,周期短且案件量大,很难完成目标任务,因而改变为现有的值班制度。
同时,2017年以前,技术室每年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刑事案件数有千余件之多,平均每天有3起案件需要进行现场勘查,每人每月有近20起案子需要整理完善,平均每年的工作量将超过100件。而据公安部统计,在现场勘查工作中,技术人员的最佳工作状态是人案比在1︰100以下[4]。因此,5天1个周期的轮流值班制度,不仅不符合技术室的人员警力情况,也不利于现场勘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技术室的10名技术人员多为2007~2008年间招录的人员,工龄最长的为16年,最短的为7年,而近几年技术大队与技术室均未招录新人。一方面是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另一方面是技术人员数量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有所减少(人才流失),人案配比严重失衡,这也是当前所有基层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时,勘查主体不规范或不合法的主要原因之一[5]。
根据表1数据可知,虽然L片区的案件基数较大,但其中80%~90%的案件都是盗窃类案件。且对于入室盗窃、盗窃车内财物等侵财小案来说,现场痕迹物证本来就较少,再要求两名技术人员同时进行现场勘查,将使本就数量不足的技术人员情况更为紧张。实际上,对于此类轻微案件,就其现场勘验时间及所能提取到的痕迹物证来看,安排一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就可以达到勘验效果。而对于大案、要案,或者其他一些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则应由两名、甚至多名技术人员参与勘查。
然而,在日常现场勘查工作中,技术室并没有对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案件进行类型划分,也未对勘查方式与勘查人员组成方式进行分类。不论案件性质如何,也不管现场勘验的难易程度、复杂情况,每起案件都由当天值班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这就导致案件的勘查任务与技术人员的分配不相匹配,未能使勘验效果达到最优化。
当前对现场勘验的违法违规,如现场勘验主体不合法、缺乏见证人监督、技术人员提取无关证据甚至案后证据等行为,缺乏有效的制裁机制。就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勘验检查规则》《程序规定》仅对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原则、主体、程序、步骤、方法等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可否作为证据使用方面的相关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到,对于取证主体不合法、没有见证人监督等问题,可以作为瑕疵证据予以补正;而对于无关证据,技术人员只是应付考核,一般不会作为证据使用,也不会带来实质性后果。
但对于前述案例5中技术人员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手机上留下指印然后提取的行为,应该说是严重违反司法公正,且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应强制性排除。但问题在于,这种案发后故意提取非案发过程中产生的证据的行为往往很难被有效识别,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不会否认该指印的真实性[6]。对于如何有效治理与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在现有系列规定中相关的惩罚措施却是查无可寻。
考核机制的功能本是督促技术人员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以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对于技术人员的现场勘查工作而言,工作考核主要针对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率及案件的侦破率。根据N区公安分局的要求,技术室的痕迹物证提取率因提取痕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每名技术人员每月的现场勘查案件数为基数,其中,鞋印的提取率要求最高,达到40%,即在每月进行的现场勘查案件数中,10起案件有4起案件每件至少应提取1枚鞋印,而不是指10起案件中总共提取到4枚鞋印;指纹提取率为20%;有效DNA提取率为8%。
根据表2中“现勘案件数量”与“提取总数”的对比可以看出,2014~2018年,L片区现场勘查案件数量逐年减少,但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总数却不断上升。特别是生物物证的提取,由2014年的649件案件中提取生物物证287枚,到2018年的695件案件提取生物物证1441枚,即平均每案可提取2枚生物物证。如表5所示①鉴于篇幅所限,笔者只选择2014年、2018年两年的数据进行比较。,在2014年、2015年,技术室各技术人员的手印、足迹、DNA提取率均较低,平均一案一手印/足迹/DNA;但在2017年、2018年,43起案件可以提取到304枚DNA, 29起案件可以提取到181枚DNA。上述现场痕迹物证提取数量的变化,不仅与现场勘查工作质量的提高有关,更与N区公安分局的内部考核有关。
表5 2014年、2018年各技术人员现场痕迹物证提取数统计表
为推动考核工作的有序进行,公安机关会设置相应的奖惩措施:对于达到考核要求的,一般会予以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奖励;未达到要求的,一般会扣减相应的工资、奖金,暂时不得晋升。而数字化的考核机制,必然驱使技术人员过分注重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率,重视年终考核数据的排名。为了完成考核要求,技术人员可能选择性地违反现场勘验规范要求,也可能延伸出带有弄虚作假性质的问题,如对一些生物物证的提取便是如此。公安系统自上而下的内部考核机制,也成为了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存在违规提取痕迹物证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在严格执行内部考核机制之前,生物物证的提取不包括报警人、受害人或其家属的口腔拭子;而在考核机制实施之后,上述口腔拭子也计入提取率之内,目的是以此辅助排查犯罪嫌疑人。然而生物物证提取量上升、提取率升高,表面上为痕迹物证提取率的提升做出了贡献,但实际上对案件侦破的意义却并不大。
除上述共同原因之外,还存在现场勘查程序中的见证人问题与技术人员不出示证件问题。
第一,关于见证人监督不到位问题。除无制度性后果及片面性考核原因外,见证人监督制度无法落实还有两个原因,即勘查设备不全与技术人员工作懈怠。根据《勘验检查规则》第24条第2款规定,勘查、检查现场时,应当要求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但现场勘查实践中(如盗窃案件),并非是因为案件现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而是技术人员漠视相关规定,缺乏主动邀请见证人的勘查意识,同时也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对于案件现场在荒郊野外或者深夜勘查的情况,现场确实找不到见证人时,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目前技术室的勘查设备并未达到出现场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即只有技术人员配备了一台专业相机,文职人员无相机也无随身配备的警务记录仪等设备,在此情形下,就会出现既无见证人、也无录音录像的问题。
第二,导致现场勘查技术人员未出示工作证件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由于工作证发放与落实不到位,二是不出示也无后果。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应向事主出示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但技术室的技术人员并无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勘验检查证,而只有N区刑警支队制发的现场勘查证件,且在进行现场勘查时也未予携带并向事主出示。而作为报案的事主缺乏对勘查程序的了解,也并未主动请求技术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近年刑事案件数量,适度增加现场勘查人员编制,以改变警力不足、案件量过多带来的人案失衡状态。除常规进行人才引进的同时,当前更为切实可行的办法是优化现有现场勘查资源,提高现场勘查工作智能化程度,以解决当前突出紧迫的资源问题[7]。
为缓解案多人少的问题,应实行案件分类化管理。对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流,对不同类型、不同社会影响的案件,采取不同的现场勘查模式,将案件类型与勘查队伍、勘查人员挂钩,做到专案专人[8]。同时对案件勘查工作进行责任制划分,对执法过错进行责任追究,以相对固定的勘查小组,将责任与主体挂钩,实行勘查主体追责制。
对大案、要案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勘查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两名具有专业勘查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工作,并由一名文职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情况的记录工作;对小型、轻微型案件,特别是案件发生率较高、案情简单的侵财类案件,则可由一名技术人员与一名辅警人员,或与一名文职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应加强勘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设立专门处理疑难案件、重大案件的专业勘查小组,主要负责对大要案的勘查工作。该小组主要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辅以两名具有侦查知识的辅警与两名文职人员。
基层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工作若要满足合法性与合规性要求,则应明确规定违法、违规现场勘查的制度后果。如对现场勘查中故意提取与案件无关的痕迹物证的情形,所提取痕迹物证不得作为物证,也不得计入现场提取率,并要对勘查人员进行严厉处分。另外,还要对相关勘查程序落实到位,严格要求侦查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案件当事人、报警人在进入现场时主动穿戴一次性鞋套、手套、头套等,防止自身鞋印、手印、毛发等落入现场,扰乱现场勘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一,对痕迹物证提取率的考核标准,各单位应在保持原有考核标准的基础上允许一定范围的波动,增强内部考核标准的灵活性。如对现场指纹的提取率,原来要求每人每月的提取率为20%,且并无例外规定;现可增加一定的例外规定,或将指纹的提取率设定在18%~20%区间值内,允许提取率波动,避免标准过于刚性而驱使技术人员为达标准采取一些不合规的行为。
第二,创建多层次考核标准,改变原来仅以月案件量为基数的考核模式,同时增设以季度、年度案件量为基数的考核标准。
第三,根据各区域的年发案情况,适时调整各项痕迹物证的提取率标准。同时,为更好地提高案件的勘查质量,可对各大类案件进行分类整理,分别计算出其近年来的痕迹物证提取情况,以更合理的制定其提取率标准,缓解对“现场必勘”政策的误读。
第四,加大惩奖力度与范围,提高工作积极性。为兼顾内部考核与公安民警的个人利益,惩奖标准的设立可在原有基础上调整得更加宽泛,力度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五,加强对考核项目的监督管理,注重提取物的有效性。要避免虚假操作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对痕迹物证的提取都要逐一客观记录。对于同一痕迹物证只能以不超过两种的提取方式提取,并应归入同一个痕迹物证的提取率。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指引下,技术人员需要提高取证意识与取证质量,树立证据质量至上的勘查理念[9]。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可以倒逼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更加合法合规,这就要求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时要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与责任感,重视对每一现场、现场每一区域的勘验检查,注重证据的固定、提取,注意证据提取的全面性,既要提取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提供其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保障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
现场勘查工作是公安机关获取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的基础性工作。尽管在当前智慧侦查背景之下,现场勘查工作相较以往其重要性有所降低,但其仍然是案件侦破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目前基层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共性,尽管大多是一些瑕疵性问题,但势必也会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能力,甚至可能导致证据真实性存疑。如何在智慧侦查或大数据侦查背景下,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效率及合法性,依然是当前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换言之,新时代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工作必须要满足合法性与合技术性的双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