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旭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极大地影响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此,公安机关多次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取得了一系列成效。据统计显示,2020 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立案数量与2011 年相比,降幅达78.1%,仅占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总数的0.6‰。①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11 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总数为6,004,951 起,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量为13,964 起‘2020 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总数为4,780,624 起,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立案数量为3,055 起。但由于滋生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拐卖犯罪演变出许多新型特征,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形势依旧不容乐观。
随着我国司法公开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案件信息涌现在公众面前。综合对比北大法宝、聚法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多个裁判文书检索平台,本文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研究的数据来源。为尽可能避免文书遗漏,本次文书采集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为检索案由,以2017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为裁判日期,共获得一审刑事判决书1,775 份②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检索日期:2022 年3 月10 日。。后对上述文书进行筛选清洗,最终得到有效文书1,405 份,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筛选清洗的文书主要包含两类:一是未予公开、缺失重复等无效判决书③参见《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9 刑初5 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表述,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属于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案件信息未予公开。;二是案件定性并非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判决书④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19)内0221 刑初37 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表述,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指控,虽有被告人到案后的几次有罪供述证明,但关于偷盗婴儿是否以出卖为目的,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变更,认定被告人犯拐骗儿童罪。。通过观察1,405 份裁判文书,从每份文书中提取拐卖者、受害人的人员信息,以及受害人被拐出地、受害人被拐入地、交易地点、拐卖手段等信息,分析当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特征如下。
本次统计中,共涉及2,630 名拐卖者(被告人)、2,656 名受害人(被拐妇女、儿童)。表1 显示了拐卖者的性别分布、年龄组成、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和前科情况。从表1 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拐卖者为男性,年龄集中于30 岁至64 岁之间,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主要为初中及以下学历。就职业状况而言,拐卖者大多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以无业与务农人员居多,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医务人员、机构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为犯罪提供帮助。就前科情况来看,11.1%的拐卖者有前科记录,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盗窃、诈骗、抢劫等,这部分人往往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和反讯问经验。另外,经统计,在1,405 份裁判文书中,有1,250 份文书(占比89.0%)指明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由此可见,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主体多以团伙形式出现,并且构成复杂、分工明确。除部分核心成员参与了全部或多个犯罪环节之外,其他成员通常只负责实施拐、运、转、藏、卖等特定行为①参见《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9 刑初61 号刑事判决书》,本案共涉及39 名被告人,上述被告人长期以拐卖儿童为主业,不同环节专人负责、各司其职,形成了成员众多、组织严密的拐卖网络和利益链条,社会危害极大。,这无疑增加了拐卖犯罪的侦办及取证难度。
表1 拐卖主体特征统计(N=2630)
除上述特征外,拐卖主体的户籍地分布情况也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西南地区(四川、贵州、云南)和华东地区(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是拐卖者的主要来源地,占比分别为36.9%、24.5%。就单个省份而言,有612 名拐卖者来自云南省,占拐卖者整体人数的23.3%;其次为四川省和山东省,占比分别为8.4%、8.1%。有的犯罪团伙以朋友、同乡、亲属为纽带,呈现出明显的地域聚集特征,所涉及的受害者人数众多②参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云71 刑初39 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2018)云2625 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3 刑初114 号刑事判决书》等。。在一起案件中,被拐妇女、儿童多达数十人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本次研究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地域特征主要从受害人被拐出地、被拐入地以及具体交易地点三个方面①针对受害人被拐出地、被拐入地以及具体交易地点的信息统计,作如下说明:一、部分外籍受害人的被拐出地位于境外,但考虑到境外的拐卖地点信息对于我国公安机关打击治理拐卖犯罪直接意义不大,因而将此类受害人的入境地点所在省份作为“被拐出地”予以统计‘二、部分案件存在层层转销现象,在统计受害人被拐入地和具体交易地点时,以最后一次成功交易为准‘三、部分案件中的受害人尚未出卖便被解救,其被拐入地、交易地点计入“不详”一栏,共计286 人。进行分析。拐卖犯罪的地域分布情况如表3 所示。在被拐出地与被拐入地的对比中可以发现,拐卖犯罪在全国多个省份均有发生,但严重程度不同。云南省是拐出妇女、儿童最多的省份,占比31.5%,主要原因在于云南省与越南、老挝、缅甸三国接壤,天然的地理属性使云南边境成为跨境拐卖犯罪的“黑色通道”。第二至四位的主要拐出省份为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山东省,占比分别为8.3%、6.8%和4.9%。而受害人被拐入地的分布与被拐出地的分布表现出了显著的差异。山东省(11.2%)、安徽省(9.5%)、河南省(9.0%)是前三位的受害人被拐入省份,其次为福建省和云南省,占比分别为7.6%、7.0%。现阶段,被拐妇女、儿童主要由西南及华南地区流向华中地区和华东地区,同时,被拐出地与被拐入地内部也存在着互流的现象。
表2 拐卖主体户籍地分布统计(N=2630)
在对受害人被拐出地的统计过程中,本文也对跨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展开了研究(参见图1)。结果显示,2656 名受害人中,有1014 名外籍受害人,其中,63.5%的外籍受害人为越南籍,而后是缅甸(19.2%)、柬埔寨(9.4%)和朝鲜(6.0%)。这类犯罪大多集中于我国边境地区,如云南省河口口岸、广西东兴口岸等。总体而言,拐卖犯罪的作案区域有所扩大,并且跨省、跨境拐卖案件日趋增多。这是拐卖犯罪在空间地域上的一个新型特征。
图1 外籍受害人的国籍分布情况
拐卖犯罪在地域上的另一个鲜明特征,体现在被拐妇女、儿童的具体交易地点。有研究表明,21 世纪初的拐卖案件多发于劳务市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1]然而,如图2 所示,当下拐卖犯罪的交易地点发生了新变化,劳务市场、车站码头不再是主要的交易场所,私人家中(含出租屋)、医院、道路旁、宾馆等地点在该类犯罪的交易中较为常见。这些场所中,有的私密性高、隐蔽性强,有的流动性大、人员复杂,预防、查处和取证的难度均比较大。
图2 拐卖犯罪的具体交易地点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手段包括拐骗、绑架、接送、中转等。图3 展示了不同犯罪主体所采用的拐卖手段情况对比。由图可以看出,现阶段采取绑架、偷盗等方式实施拐卖犯罪的案件数量较少,拐卖主体多以介绍婚姻、外出务工、观光旅游、帮忙照看等名义为掩护,对妇女和儿童进行拐骗。据统计,在受害人与拐卖者的关系方面,陌生人占四分之三(76.0%),亲属、朋友和熟人占近四分之一(21.3%),可见,群众的防拐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除此之外,亲生亲卖成为拐卖犯罪的又一主要手段。由于买卖双方达成了交易合意,因而此类案件的线索极少,很难发现。甚至有部分犯罪分子以出卖婴儿为业,组织孕妇前往异地待产,形成了接送、生产、介绍、贩卖“一条龙”式的犯罪产业链②参见《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9 刑初134 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9 刑初183 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9 刑初71 号刑事判决书》等。,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图3 不同犯罪主体所采用的拐卖手段情况
与此同时,犯罪分子紧跟时代发展,不断升级拐卖手段方法,或是通过百度贴吧、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发布消息①参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 刑初753 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0)赣1024 刑初46 号刑事判决书》《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8 刑初99 号刑事判决书》等。,或是借助QQ、微信、陌陌等社交软件沟通联系②参见《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 刑初813 号刑事判决书》《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3 刑初173 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7 刑初635 号刑事判决书》等。,待双方商议好价格、时间和地点之后,只需在线下进行交付即可完成犯罪。近些年,随着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力度的持续加大,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有了很大变化:从绑架、强抢等强制性手段发展为拐骗、亲生亲卖等非强制性手段;寻找买家、居间介绍等犯罪环节从线下转为线上;先买后卖、层层转销的现象比较严峻,为侦查机关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增添了困难。相较以往,拐卖手段花样翻新,更加隐秘多样,亟需引起关注与重视。
多年来,经过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齐抓共管,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这一犯罪现象并未绝迹,在个别省份仍然较为严重。不仅如此,拐卖犯罪的主体、地域及手段特征也发生了变化,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具体而言,拐卖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难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作为立案和开展侦查工作的前提与依据,犯罪线索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线索一般来自侦查机关办案发现、被拐人员家属报案、有关群众反映报告以及被拐对象求助控告,但由于拐卖犯罪的组织结构、运作模式等在不断演变发展,此类犯罪的隐蔽性、迷惑性与掩盖性也在日益增强。一方面,拐卖犯罪团伙化、产业化和网络化倾向突出。不同犯罪环节相对独立,拐卖者的关系错综复杂,各成员间隐瞒身份、单线联系,使得侦查人员很难获得更多线索、深挖余罪漏犯,往往只能就案论案,而没有打击到整个犯罪网络。由此产生的直接弊端表现为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和执法执勤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较少,无法进一步开展侦查活动。另一方面,拐卖手段多样化、智能化且隐秘化趋势明显。以亲生亲卖为例,拐卖主体多以收养、领养为由出卖亲生子女,并将犯罪所得冠以“营养费”“感谢费”的名义,这与民间送养行为存在一定相似性,需要侦查人员通过走访、调查访问等方式发现线索并甄别核实。有时,犯罪分子会使用一些隐语行话在线上进行联络商谈,给案件线索的获取和研判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通常都要经历拐、运、转、藏、卖这一过程,时空跨度非常大,相关证据流失严重,侦查人员难以在短时间内或单一现场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在拐卖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和犯罪环节比较多,再加上多数成员只负责特定行为、部分环节的涉案人员在逃,极大地增强了证据链条闭合的难度。而基于拐卖犯罪的特征,该类案件的证据类型不同于传统案件,实物证据少,言词证据多,并且实物证据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为主。但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多发生在农村及偏远山区,交易场所相对私密,视频监控很难发挥作用。此外,我国关于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定有待完善,[2]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时常不够成熟规范,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言词证据的稳定性虽然不如实物证据,可是其在拐卖犯罪中的重要性却愈发凸显。当前,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工作中面临着一个难题——被拐妇女、儿童去向不明,导致言词证据中缺少被害人陈述。如此一来,即便拐卖主体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在被拐对象去向不详以及缺乏其他关键证据的情况下,依然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侦查讯问是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查明事实真相、发现同案犯及深挖犯罪的重要手段和途径,[3]是侦破拐卖犯罪案件的关键所在。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标准较高,严厉的刑罚使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突出,害怕承担罪责,在讯问中避重就轻,或对事实矢口否认,或编造谎言,误导侦查,突破起来难度比较大。如今,拐卖主体的构成日渐复杂,有相当一部分拐卖者存在前科劣迹,他们的反讯问经验更为丰富,拒绝供述的念头也更加坚定,有时还会结成攻守同盟以对抗审讯。因此,常规的讯问方法很难奏效,需要侦查人员因人因案而异,制定专门的讯问策略,这对侦查人员的能力与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就案件本身而言,因为证据的收集、固定相对困难,所以侦查人员掌握的证据并不多,对讯问工作的深入开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同时,由于拐卖犯罪过程复杂、体系庞大,侦查人员对案件整体情况把握不足,讯问容易陷入停滞的局面,从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讯问的功能和价值不仅体现在获取口供、查明案件上,还体现在发掘案件以外的犯罪线索以及破获其他案件方面。如何通过讯问深挖犯罪,进而为厘清犯罪网络、解救被拐对象提供帮助,对于侦查人员而言亦是一种考验。
从“异地用警、挂牌督办”工作机制,到打拐“一长三包责任制”,再到打拐一体化工作机制,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侦查协作取得了诸多成就,尤其是自上而下的打拐专业化队伍的建立,在历次专项行动和日常打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拐卖犯罪的作案区域扩大、涉案人员增多,目前侦查协作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1.办案经费保障不足。在我国,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主要由各地政府财政支持。但由于拐卖犯罪严重的地方大多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办案经费有时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再加之此类案件情况复杂、规模庞大,提供协作会消耗被请求地公安机关的警务资源,[4]因而开展侦查协作的难度较大。
2.侦查人员协作意识不强。受“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公安体制的影响,部分侦查人员存在地方主义观念,对侦查协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除此之外,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侦查协作所作出的无偿性、义务性的要求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的,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或者设置其他条件。,更是淡化了侦查人员的积极性,妨碍了侦查协作的正常进行。
3.配套机制尚未健全。现阶段,关于侦查协作的多数规定较为原则,欠缺配套机制内容,导致可操作性不强。在拐卖犯罪的侦查协作中,监督和奖惩机制的匮乏可能会导致消极协作甚至是拒绝协作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在一些曝光程度不高的中小案件中。长此以往,侦查协作的执行力将大打折扣,很可能沦为“空中楼阁”。
鉴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职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网络化趋势,该类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愈发艰巨,传统的侦查对策与取证方式很难适应现实需要。因此,侦查人员需要调整侦查理念,创新打拐模式,从线索排查、证据收集、讯问开展和侦查协作入手做出转变,使拐卖犯罪在根本上得到遏制,真正实现妇女、儿童权益最大化。
因为拐卖主体多以劳务中介、合法送养等为掩护实施犯罪,所以,除被害人或其家属报案之外,拐卖线索的发现与获取比较困难。要想深入开展打拐专项行动,就必须广泛征集线索,拓展线索来源,具体可以从交易场所着手实行摸排。例如,会同社区、街道工作人员及村委会成员走进群众家中,发动群众提供线索;联合民政、卫健、妇联等部门走访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等,排查疑似被拐人员。[5]还可以从网络中发现涉拐线索。当前,拐卖犯罪的部分环节由线下转为线上,百度贴吧、QQ、微信等已经成为犯罪分子联络沟通的温床。通过建立预警监测平台,有助于侦查机关快速反应,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和证据。
在信息研判方面,侦查人员需要逐一核实不同来源的犯罪线索,并根据线索内容展开初步侦查。对可能了解案件事实的相关人员和知情群众进行调查访问,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拐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性别、年龄、体貌等信息。接下来,侦查人员要将不同的情报信息整合分类,梳理犯罪的主要特征及结构体系,查清各个成员的身份、分工与关系。在此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强化关联思维,善于发现人、物、行为、时空等之间的联系,为并案侦查、规模打击奠定基础。除此之外,针对疑难个案,可以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攻坚,开展刑事技术比对会战,从而实现关键信息、人员的匹配和锁定。
收集证据并运用证据去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是侦查行为的应有之义。[6]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除了要关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外,还要重视物证、书证等间接证据的采集,使得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互为补充,以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往往具有多个犯罪现场,并且每个现场分布在不同地区,给现场勘查工作增加了困难。但即便如此,仍然要注重个案现场的勘查,发现、固定和提取指纹、足迹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详细的勘查可以为案情分析提供指引,进而确定侦查取证的方向及范围。
在做实做好现勘工作的基础上,下一步的取证重点则围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展开。由于很少有视频监控能直接拍到拐卖犯罪的交易过程,因此,侦查人员需要查看大量录像,工作效率和精准度都不高。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视频侦查取证当中,可以迅速识别、筛选有效片段,避免了传统取证方式的不足。[7]另外,信息化时代,许多证据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如检索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此类证据极易丢失或改变,所以侦查人员要及时进行证据固定与保全,避免影响电子数据的效力。
当案件进入到拐卖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阶段,取证工作的重心便发生了转移。一方面,要积极开展讯问活动,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另一方面,要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组织辨认,通过辨认所形成的笔录既可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还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完善证据链条。总之,侦查人员在收集各类证据时,应当坚持客观中立原则,严格遵守证据规定,同时,努力开辟取证新途径,推动调查取证工作更加规范科学。
如前所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主体构成较为复杂,有一般参与者、核心参与者以及组织领导者,每个成员在认知、情绪、情感等方面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为了确保讯问工作顺利进行,需要根据不同对象的心理特征有针对性地采取讯问策略和方法。
拐卖犯罪的一般参与者,通常只负责接送、中转、看管、介绍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他们大多文化程度不高,因贪图一时利益而误入歧途,可以作为讯问的突破口。侦查人员可通过运用合理化策略,为犯罪嫌疑人实施拐卖行为的原因、动机和后果提供一种“正当理由”,如法律知识淡薄、生活十分窘迫等,并给予充分的理解,从而有效缓解其畏罪心理,强化供述罪行的意愿。
当掌握了部分同案犯的口供之后,侦查人员在讯问核心参与者时便可以考虑利用矛盾、说服教育等讯问方法。由于同案犯之间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3]因而随着讯问的深入开展,犯罪嫌疑人的犹豫和猜疑心理会越发突出。此时可以抛出从同案犯处获悉的某个重要事实,并相机进行说服教育,以促使犯罪嫌疑人权衡利弊,转换态度,做出自愿、真实的供述。
至于拐卖犯罪的组织领导者,因其心存侥幸,且有着丰富的反讯问经验,所以选择最后进行突破。开始讯问之前,应配备年龄较大、职位较高的侦查人员,形成威慑效应,与此同时,要全面了解案件和证据情况,制订周密的讯问计划,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拒供、谎供等现象。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有规划、有步骤地使用证据,逐渐削弱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心理防线出现松动。而后选准时机,积极引导,借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激发其求生心理,从而打破僵局,获得供述。
从某种意义上说,讯问是一场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博弈,要求侦查人员具备应变能力,灵活选用讯问策略和方法。此外,侦查人员也要具有深挖意识。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犯罪嫌疑人在供述阶段仍有可能隐瞒关键情节或其他罪行。侦查人员需要继续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追清全部犯罪事实,发掘尚未发现的同案犯、犯罪线索等,以查破积案隐案,扩大讯问战果。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单一力量很难承担起追捕、解救等各项任务,应当全警动员,强化侦查协作,形成打击合力。首先,要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虽然我国打拐专业化队伍的建设已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是专职打拐人员数量较少,并且经费时常难以得到保障。因而,可以考虑扩充队伍编制,设立专项资金。不仅如此,还要严格人员选拔及资金管理,重视侦查人员协作意识的培养。其次,建立侦查协作监督机制。实践证明,侦查协作效能的发挥有赖于上级公安机关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规范。对于跨省、跨市拐卖犯罪案件,可由相关地域的共同上级机关进行督办。届时,请求地公安机关便有渠道监督案件执行进展,避免了被请求方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现象的发生。再次,构建侦查协作奖惩制度。由于奖惩激励机制的缺乏,侦查人员的协作积极性普遍不高。通过优化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将因协作而破获的案件“双向纳入”考核统计,同时明确推诿、延误等不履行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8]从而有利于实现侦查协作的高效运行。最后,探寻跨境协作的新方式。当下,跨境拐卖案件持续多发,这也使得研究、探索我国与周边国家的侦查协作成为必然。具体来说,在情报交流、身份核查、证据调取、嫌犯移交、解救安置等方面均有突破空间,比如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设立身份快查通道、开展专案联合侦查等。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危害了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给被害人家庭带来极大不幸,而且还诱发了猥亵、强奸、伤害等犯罪活动,毒化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拐卖犯罪的发生具有深厚的根源,包括封建观念的催化、巨额利益的驱动、买方市场的存在等。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该犯罪将继续存在并不断发展,预防、打击与治理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拐卖犯罪的侦查取证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难题,而证据又是认定案件事实、追诉拐卖主体的基础和依据。因此,侦办拐卖犯罪案件必须注重线索的发现与研判,建立健全信息导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区域警务协作机制,规范取证、全面取证,发挥讯问的深挖功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以突破取证瓶颈,严惩拐卖犯罪。当然,除了公安机关的努力之外,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也要动员起来,共同致力于“天下无拐”美好愿景的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