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涉毒犯罪侦查难点及打防对策

2023-01-07 06:17李洪基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毒品犯罪案件

李洪基

(烟台市公安局,山东 烟台 264000)

互联网涉毒犯罪,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络作为平台所进行的各类型毒品犯罪活动。[1]从传统涉毒到网络涉毒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大数据背景下循序渐进、不断演变的结果,其产生、发展有其深刻复杂的原因。网络涉毒犯罪具有隐蔽性等突出特点,影响范围广,涉及人数多,较之传统涉毒犯罪危害更大。

一、网络涉毒犯罪的作案模式

(一)网络吸毒

网络吸毒主要包括利用互联网组织吸毒、容留吸毒以及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等行为。2016 年4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7 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在行为人利用网络平台组织他人吸毒,且有容留、引诱、教唆、欺骗等行为的情形下,其行为就可能构成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罪名。

(二)网络贩毒

通过微信、QQ、蝙蝠等网络社交软件或淘宝、闲鱼等网络购物平台订购、贩卖毒品,使用网银、网上支付或虚拟货币、游戏币等收付毒资,利用物流寄递或者跑腿平台购买跑腿服务运输毒品,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即可完成交易。对于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输入或输出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走私毒品罪定罪处罚。互联网贩毒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完成:一是在网上购物平台进行买卖;二是利用通信软件线性联络买卖;三是在涉毒聊天室或通讯群组中联络买卖。

(三)网上传授制毒方法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为平台,利用贴吧、论坛、微博、软件等网络产品传播制毒视频和文档,交流传授制造毒品的步骤、流程、生产设备等讯息,甚至将其制成光盘进行网络售卖,此种模式极易造成毒品制造工艺传播。当前,伴随着易制毒化学品列管种类显著增加,国内管控趋于严格,制毒原料获取渠道收紧,制贩毒人员通过修改已列管易制毒化学品分子结构及寻找非列管替代品制毒已然成势,并借助互联网大肆传播。

二、网络涉毒犯罪现状与特点

(一)犯罪现状

新形势下,利用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贩毒活动明显增多,尤其是疫情爆发以来,区域管制增多,助推了网络涉毒犯罪的滋长。网络涉毒犯罪发案数、抓获数、缴毒数居高不下,占比上升势头明显。数据显示,2019 年全国共破获网络涉毒案件6957 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 万名,缴获毒品2.9 吨,分别占全国案件总数的8.3%、抓获人员总数的10.6%和缴毒总数的4.5%;2020 年全国共破获网络毒品案件4709 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506名,缴获毒品856.9 公斤,分别占全国案件总数的7.4%、抓获人员总数的9.2%和缴毒总数的1.5%;2021 年全年破获网络贩毒案件0.5 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0.8 万名、缴毒0.5 吨,分占全国案件总数的9.2%、抓获人员总数的10.4%和缴毒总数的2%①数据源自2019-2021 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虽然疫情形势下网络涉毒案件数量有所波动,但整体处于较高水平。“金三角”地区作为我国毒品主要来源地,以云南作为渗透入境地和中转集散地,大肆向国内倾销,但近期受疫情防控和边境管控限制,毒品大量堆积却难以进入国内市场,通过物流寄递方式运毒面临更大困难和压力。同时,国内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制贩毒活动,通过持续推进“除冰肃毒”“清源断流”“净边”等专项行动,缉毒部门创新完善全链条打击模式,国内制毒活动延续萎缩态势。在第一代、第二代毒品国内市场萎靡的总体形势下,第三代新型毒品开始泛滥并通过网络进行大肆贩卖,新型毒品种类繁多,多以减肥药、饮料、小食品等形式进行伪装,包装极具掩饰性,同时来源地广泛,遍布世界各地,通过国际直邮或者转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

总之,当前网络涉毒犯罪治理面临极端复杂严峻的形势,三代毒品叠加,毒品种类多且更新速度快,兴奋性、致幻性、麻醉性等毒害作用更加严重,勾连、交易手段更趋隐蔽,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尤其是网络技术应用水平不断提升,网络涉毒案件高发、频发,但受技术手段、侦查能力、警力不足等制约,网络涉毒犯罪侦查打击层面存在较多困难与短板。

(二)犯罪特点

网络涉毒的核心内容包括交流联系、毒品运输、资金给付三个层面,网络涉毒的特点贯穿于网络涉毒犯罪全过程。

1.犯罪手段更隐蔽、更智能、更多样。隐蔽性是网络涉毒犯罪最显著的特征,也是侦查工作最大的障碍。毒品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环节较多、间隔较长,因果联系不明显,互联网的虚拟性使虚拟空间涉毒犯罪的隐蔽性进一步增强。网络涉毒的隐蔽性体现在主体身份、暗语交流、勾连平台、资金支付、毒品运输等诸多方面。当前,绝大多数网络涉毒案件均涉及新型毒品,如:“彩虹烟”“聪明药”“丧失浴盐”“致幻邮票”等,新型毒品制作工艺多元,而易携带、易隐藏的特性暗合网络涉毒行为的隐蔽性特点。网络涉毒案件涉及暗网、虚拟货币、卫星电话、虚拟IP 等新型对抗手段,类型繁多,且智能性更加明显,侦查人员需要掌握相当水平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案件侦查更多需要借助智能手段实施。

2.犯罪成本低、风险小、交易快。网络涉毒作为传统涉毒的升级,呈现出交易速度快、运行周期短的特点,借助于信息科技与现代物流,人员勾连及资金给付瞬间即可完成,毒品运输也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提升了运行效率。身份的隐蔽性、非接触性以及毒品的快速流转大大降低了犯罪的风险。物流寄递业的快速发展压低了毒品运输的成本,规避了传统贩毒的中间环节和批发程序,实现了毒品的快速流转。毒品所有者和最底层吸毒人员的交互成为现实,避免了“中间商赚差价”,提高了收益。

3.涉案范围广、社会危害大、流动性强。网络涉毒案件通过互联网进行即时联系,跨越了物理距离的障碍,实现了世界范围内的快速通联。特别是网络制贩毒、运输毒品案件,其整个过程是在一种跨区域流动状态下完成的,跨度大、路线长、环节多,与多数刑事案件犯罪地点相对集中的特点明显不同。网络涉毒犯罪较之传统毒品犯罪,毒品流通快,交易范围广,波及人员多,无疑产生了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4.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从近年来破获的网络涉毒案件来看,犯罪嫌疑人低龄化趋势明显。一方面,网络涉毒是新生事物,容易为青少年所接受,另一方面,网络涉毒涉及许多科技元素,例如虚拟货币的使用、暗网的操作、小众软件的注册等,对中老年人形成了较大障碍。“8·31 特大网络吸贩毒案” 是公安机关成功破获的全国首例特大网络吸贩毒案,该案涉案人员以18 岁到35 岁为主,占到了70%,年龄最小的仅有15 岁。因此,青少年群体应是禁毒宣传教育及犯罪预防的重点。

三、网络涉毒犯罪的侦查难点分析

新形势下,互联网虚拟平台、论坛、群组等成为涉毒活动聚集地,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涉毒信息,采用数字货币支付毒资,使用邮寄、同城快递等方式或小众物流快递公司运送毒品,中途变更收货地址,交易两头不见人,加大了发现、查处、取证难度。笔者根据调查走访及经验总结,列出了制约网络涉毒犯罪侦查的十项主要制约因素,并制作调查问卷,发放给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缉毒部门的121 名缉毒警进行问卷调查,每名被调查对象可以任意选择问卷中认为最重要的三项制约因素,回收全部121 份问卷后统计数据如下(图1)。通过该项问卷调查来对网络涉毒案件的难点进行细化延伸。

图1 网络涉毒犯罪侦查主要制约因素

(一)线索获取难

网络犯罪的非接触性、虚拟性成为毒品犯罪的助推剂,极大地助长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毒品犯罪的气焰。与其他案件不同,涉毒犯罪没有受害人,交易双方都是涉毒犯罪的受益人,同时又是法律触犯者。毒品案件没有一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事主的报案,也没有一般刑事案件的现场可供勘查,搜集毒品案件线索的难度较大,也导致了获取涉毒犯罪案源的方式较为特殊。涉毒分子在交流过程中使用暗语、黑话,以此规避公安机关对网络敏感词汇的过滤筛选。部分网络涉毒嫌疑人通过淘宝、咸鱼、当当等网络平台以购物形式进行资金给付,极易与正常网络购物行为混淆,侦查人员难以发现。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破坏的特征决定了网络涉毒案件线索难以获取。电子数据的高科技性、隐蔽性特征使其收集、提取过程中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加广泛。涉毒人员使用虚假身份注册聊天室或网络账号,通过熟人介绍或身份验证等方式严格人员准入,对于群内成员设置层层验证,进行定期清除,采取系列“组合拳”规避侦查部门打击。近年来,暗网使用甚嚣尘上,它以“YC”网站为主体,只能使用专用浏览器访问,通过互联网进行匿名通信,结合加密货币的兴起,使警察难以发现用户位置和真实身份,给缉毒打击工作提出严峻挑战。

(二)调查取证难

结合互联网涉毒案件的特点,网络涉毒犯罪的侦查关键在于电子证据的固定。电子证据的固定应保证其全面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即使警方获取涉毒线索,由于贩毒分子往往采用虚假身份交易、虚假地址收寄,公安机关也很难从中获取有力证据。网络涉毒分子反侦查能力强,对于缉毒侦查的手段非常警惕,大量使用卫星电话、小众软件、暗网、视频或语音聊天等形式实施反侦查,并且频繁更新涉毒暗语,即时销毁聊天记录,由于利益考量,警方与网络科技公司合作还存在一定障碍,尤其是与国外网络科技公司还未形成合作机制,并且短时间内难以实现,这都给侦查取证工作增加了困难。同时,网络涉毒犯罪打破了时空、地域和人员的限制,缉毒部门在侦破案件时需要进行跨区域甚至跨国警务合作,增加了取证难度。从证据法角度讲,当前网络毒品案件涉及的电子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形式,其证明力的法律认定仍然存在困境,是取证难的又一表现。

(三)审讯工作难

一方面,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和审讯人员的较量基本上都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审讯实践表明,运用证据是突破侥幸心理的有力武器。”[2]虽然当前讯问工作更加注重对审讯法律、审讯心理及策略方法的研究,但是没有一定的证据作为支撑,往往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网络涉毒案件线索获取难、证据固定难、案件拓展难的现状决定了证据数量和质量是该类案件办理的一个短板,也决定了不少审讯策略与方法难以有效实施。另一方面,网络涉毒犯罪嫌疑人普遍具有犯罪前科,对抗经验丰富,反侦查能力强,他们对于毒品犯罪的性质和后果具有清醒的认识,深知犯罪事实和证据一旦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自己将面临法律严惩,因此涉案人员即使被迫交待往往也只限于公安机关查获或者具有相关证据指向的案件,而对于其他相关案件绝口不提或矢口否认,深挖犯罪与延伸案件面临严峻挑战。

(四)案件拓展难

涉毒案件的链条化、网络化特征决定了该类案件必须逐级延伸才能进行源头治理,仅满足于小战果、浅层级,就如同“壁虎断尾”。但网络涉毒案件的特征决定了该类案件越是向上追溯侦查难度越大,一方面是上线制贩毒人员普遍反侦查能力更强,反侦查手段更多,另一方面是各层级之间连接的证据难以固定。缉毒实务中往往是警方打击到两到三个层级后目标就直接指向“金三角”地区或者国外的制贩毒人员,跨国或者跨境追捕在机制方面存在一定障碍。

(五)资金追缴难

数字交易取代了现金交易,尤其是第三方支付的兴起,为网络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流动性资金,利用正常的商品交易为网络贩毒做掩护,加大了毒资流向查处难度,使网络毒品交易风险大大降低。部分犯罪分子采取让物流公司代为收取费用的方式使交易方式更为隐蔽。另外,洗钱犯罪与自洗钱犯罪在网络涉毒犯罪领域的兴起,毒资与合法收入难以区分,追缴难度很大。

四、网络涉毒犯罪的打防对策

应对网络毒品犯罪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技术问题,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从源头治理。为应对毒品犯罪这一社会问题,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了禁毒委员会,整合多方力量,发挥各自部门职能作用,统筹治理毒品犯罪。公安禁毒部门应该牢固树立侦查协作理念,打破部门、行业壁垒,发动网上禁毒人民战争,提升信息化、科技化应用的水平。

(一)完善有关网络涉毒犯罪的立法

“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侦查打击需具有超前性,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互联网涉毒犯罪。”[3]侦查是立法的先导,立法是侦查的保证。网络涉毒犯罪治理困境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少足够、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无法及时回应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新型网络涉毒行为,进而予以有效评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出台针对性的司法解释,通过增设罪名、扩张解释等手段将网络聚众吸毒、网络传授制毒方法等行为纳入法律制裁体系之中,实现对新型网络涉毒行为的系统治理。“目前涉毒犯罪的门槛主要为‘数量论’,司法解释并没有针对互联网涉毒犯罪的致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规定专门的入罪门槛”。[4]当前关于网络容留吸毒行为的定性在专业领域引发较多讨论,网络空间的现实认定引起广泛争议。对于利用互联网络聚众吸毒行为,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其容留性质。再如网络贩毒、网络传授制毒方法等行为,影响范围广,侦查难度大,应从重处罚,增加网络毒品犯罪成本。“互联网涉毒案件引发的犯罪预期刑罚成本不足以抗衡犯罪收益,预防犯罪效果甚微。”[5]针对严峻的网络犯罪形势,立法工作者一直在进行着积极的立法尝试,例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非法利用网络社交平台传播交流涉毒信息,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 条规定,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应重视法律理念的虚拟空间转向,健全网络禁毒法律制度,使公安机关在预防和打击网络贩毒行为时有法可依。

(二)拓展网络涉毒犯罪的情报来源

强化网络特情队伍建设与使用,以涉毒软件、群组为切入点,熟悉掌握涉毒暗语隐语及潜规则,实现网络特情全方位渗透,与技术手段互为补充,畅通涉毒信息来源渠道。污水验毒检测工作是运用高新科学技术准确评估监测区域毒情形势的一项重要手段,为科学检测区域吸毒人员“显隐比”及客观掌握毒品滥用情况起到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各级禁毒部门应该充分认识污水验毒工作的重要性、污水验毒结果的科学性,注重样本采集的规范化,提升样本采集的覆盖面,做到应采尽采、科学采集。同时建立毒情监测模块,定期开展城市生活污水毒品成分检测、人员生物检材检测等数据归集,生成可视化的区域内毒品滥用情况热力地图和数据图表,将监测数据转化为禁毒实战效能,为网络毒品犯罪治理提供根本支撑。

(三)推动侦查协作,全面收集证据

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实现对网络涉毒犯罪全方位的精准打防管控,必须依托国家禁毒大数据中心,以科技支撑强化数据应用,利用大数据情报导侦技术,建立或完善禁毒数字化合成作战中心,提升实战支撑能力。网络涉毒犯罪侦查合作主要涉及网络科技公司和物流寄递企业,加强与网络应用服务提供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合作可以获取软件后台信息,进而实行监控,其中包含着大量的涉毒违法犯罪证据;通过合作,构建网络制贩毒预警模型,及时发现涉毒犯罪线索,屏蔽过滤网络涉毒信息,及早及小实现毒品犯罪源头式打击;通过合作,充分利用新型技术手段在网络涉毒侦查中的作用,提升应用水平,尽快实现对视频聊天、语音聊天等模块的同步监控。加强与物流寄递企业合作,持续有力推进实名制推广工作,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企业员工禁毒业务培训,督促及时完整采集上传相关信息,提升涉毒高危人群信息的碰撞比对能力,最大限度确保对物流寄递链的全程控制。禁毒部门应加强与网安、网信部门合作,建设涉毒暗语、隐语敏感词库,协同网安部门运用网络爬虫、深度搜索、数据挖掘等先进技术深度挖掘互联网中出现的可疑线索,形成动态更新的网络涉毒信息长效采集与反馈机制,深化研判,推动成果落地。技术侦查手段与传统侦查手段紧密结合,是打开侦破互联网涉毒犯罪案件胜利之门的金钥匙。另外,互联网涉毒犯罪跨地域、跨国界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涉毒犯罪侦查大到国家之间、小到区域之间必须加强密切协作,建立对话沟通机制,推动联合治理。

(四)强化网络及重点行业的安全监管

许多网络科技公司与物流寄递企业为了追求效率和利益,缺乏责任意识,疏于系统平台管理,直接或间接助长了网络涉毒犯罪的肆虐蔓延。网络服务商对于平台中的涉毒对话、制毒信息、贩毒合意等不能及时屏蔽拦截;物流寄递企业疏于对相关物品的检查,为制贩毒分子传递运输毒品提供了契机;美团、当当等平台推进用户注册信息实名制落实不到位,身份信息未严格审查核实;药监部门对于涉毒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管控不力。对此,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调整改进监管方式,一方面,督导重点行业推动技术升级改造,引进培养高科技设备、人才,以智能型手段应对智能型贩毒分子;另一方面,对于出现问题导致网络涉毒案件频繁发生的企业公司应限期整改、挂牌整治,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五)落实禁毒宣传以及举报奖励制度

网络涉毒行为虽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但是毒品在社会流通不可能完全避开群众的视野。发动禁毒人民战争、最大限度地宣传调动人民群众的禁毒积极性十分必要。《禁毒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预防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毒品预防知识的普及率,增强禁毒意识,提高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公安机关应更好发挥举报奖励制度在网络涉毒犯罪治理中的应用,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出台相关文件政策,提升举报奖励标准,加强举报人保护,营造良好环境。各级禁毒职能部门应将新型毒品作为禁毒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针对低龄化趋势突出的现状,尤其是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容易受到网络毒品的诱惑而迷失自己,因此对青少年进行网络禁毒宣传教育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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