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剪辑类短视频的独创教学

2023-01-04 00:13陈毅佳
华东纸业 2022年3期
关键词:独创性版权保护著作权法

陈毅佳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 河北 石家庄 050061)

0 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自2016年以来网络短视频迅速成为人们的掌上新宠并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在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并且在近期,众多影视行业协会、影视公司、视频平台及演员针对剪辑类短视频发起集中的法律维权活动。本文将从独创性的角度去分析剪辑类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以及版权保护的一些见解。

1 剪辑类短视频及其现状

1.1剪辑类短视频的界定

短视频具有生产流程简单,制作门槛低,参与性高,涉及面广,传播速度快,流量变现能力强,类型多样等特点,这些优势也大大推动了短视频爆发式增长和传播。常见的短视频有情景短剧、短纪录片、技能分享、创意剪辑等类型,剪辑类短视频指的是使用还在版权保护期内的影视、音频等作品的部分片段或将其分割成多个短视频并配上解说或配上背景音乐,上传至短视频平台以供平台用户观看或分享。

1.2剪辑类短视频的类别及特点

剪辑类短视频作为短视频的一种类型,其在短视频平台占有一定的比例,并包括多种不同的表达形式:(1)选取著作权人的原创视听作品的主要内容和剧情主要情节,利用原视听作品的内容加工成精简版并配上一定的解说或评论的解说评论类剪辑短视频;(2)直接引用众多视听作品进行切条、混剪并在画面中加入简单的文字介绍拼接成作品的合集进行传播的盘点混剪类剪辑短视频;(3)将视听作品中的长视频不加创作直接剪辑为多个长度为几分钟的的短视频并搬运至短视频平台。

1.3剪辑类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本质

自2018年起短视频产业爆发式增长的同时,该产业滋生的乱象也日益凸显。主要侵权行为大致可以分为剪辑类侵权、录制网络游戏类侵权、模仿类侵权以及搬运类侵权。其中剪辑类短视频是目前短视频侵权的重灾区,这表明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时间面临着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不是当前的著作权理论或制度存在缺陷,而是短视频制作与传播特点使短视频版权保护在操作层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一是剪辑类短视频被侵权时进行的诉讼成本与制作、发布时投入的成本往往难以平衡,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增加就使著作权人放弃维权,也使得短视频版权保护的难度增加;二是版权保护标准的不统一,各平台之间无法达成共识,对短视频的使用各短视频平台情况也较为复杂,剪辑类短视频版权所属主体以及有无合法授权的监管也是平台容易忽略的问题;三是剪辑类短视频的大部分制作者之所以未经授权便对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进行切条、搬运、剪辑等二次创作是因为依靠现有网络技术可以轻松做到对视听作品的获取,在对热门视听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后可以获取大量网络流量,享受眼球经济带来的红利,这就导致了剪辑类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剪辑类短视频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要看此类短视频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是否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根据我国新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的关键要件仍然是看是否具有独创性。

因此,在剪辑类短视频产业的著作权问题上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剪辑类短视频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关键是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二是剪辑类短视频被侵权的前提是本身具有独创性。前者主要表现为对他人著作权作品进行直接搬运、切条、剪辑、传播;后者主要表现为自制创意类剪辑短视频以及经原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进行二次创作的剪辑类短视频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被他人通过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进行获利,在如何保护短视频著作权上理论和实践仍有不少争议,其关键是短视频的独创性判断标准问题。

2 剪辑类短视频独创性的认定

关于独创性,指的是作品是作者独立构思并完成的产物,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或实质性的模仿。这就要求一部作品要符合“独”和“创”两个条件,“独”指的是作者独立创作,在对作品进行分析时绝大多数都符合这一条件,即独创性有无的标准;“创”指的是作品中要有作者一定的特定表达,而非实质性模仿,这也是衡量特定表达创作性高度的标准,有一定创造性的表达才能构成作品,即独创性高低的标准。由此可见,在这两个条件中是否有“创”更为关键,对作品的认定也更为重要。

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各国之间存在着不同历史背景及文化差异,不同法系国家的独创性标准有着明显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作品创造性的要求上。

2.1大陆法系独创性标准的适用

以法德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作者权体系独创性理论,作者权体系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和延伸,对作品有着较高的创造性要求,因此保护作品就是保护作者人格。因个性而呈现出的智力创作成果之间的差异性,并且强调作品的精神价值,在著作权法立法的制度设计上兼顾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构成了作者权体系著作权保护客体需要满足的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准。因此,在大陆法系下作者的创作不是一般劳动,它既要基于技能,更要是一般的智力活动,必须是作者充分发挥自身才华的智力创造活动,这也体现了作者权体系对文化表达多样性的重视。

2.2英美法系独创性标准的适用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版权体系独创性理论,版权体系对作品的创造性不做要求。在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上几乎不考虑创造性的成分,标准最为宽松,沿用着“额头出汗”原则即作者通过创作时所付出的劳动就可获得著作权,并不需要真正的创造或“原创性”,以此作为判断作品是否能够获得版权法保护的标准。根据英美法系的独创性标准,可以将各种类型的剪辑类短视频纳入作品的范围,这样可以吸引大量用户进行短视频创作,激发市场活力,但由于制作门槛低、保护范围广,也会使得作品良莠不齐,更容易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就需要加强事前审查与事后监查的结合。

2.3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标准

根据我国新修《著作权法》中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但并没有说明“智力成果”在独创性方面有何具体要求。同时也表明涉案短视频构成作品的要件不考虑其时间的长短,应结合整体来看是否有着作者的思想表达。在该判决中将短视频归类为类电作品,在当时对处理不断增加的短视频侵权案件以及对短视频的定义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借鉴意义。

如今在新修的《著作权法》中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这不仅扩大了作品的范围,同时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有着采用作品要有一定创造性的独创性标准的趋势,这种趋势对保护作品以及激发市场创作活力都有着积极意义。

3 剪辑类短视频独创性认定的制度安排与适用

3.1剪辑类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制度安排

面对当前短视频迅猛发展的现实情况,我国于2020年11月新修订了《著作权法》的部分内容,对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的定义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实际上是将现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作品定义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使其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并且用“以一定形式表现”替换“可复制性”,更加强调了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核心要件,以解决当下科技不断创新发展所引发的是否符合独创性的问题。

其次,新修《著作权法》第3条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变更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著作权法》在版权保护范围上进一步扩大,也表明在法律上确定了短视频著作权的合法地位,使得在处理短视频案件时更好的对短视频进行界定,也能更好的对剪辑类短视频进行作品界定,从而提高处理案件的效率。

新修订《著作权法》在应对剪辑类短视频当前突出问题的同时,也有更进一步完善的此类短视频问题的空间:(1)适当调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则,解决剪辑类短视频制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的授权问题。(2)可进一步细化《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对平台责任进行详细规定,可以增设专章规范平台责任,提高避风港原则的要求,提高注意义务,使平台在版权保护过程中做到守土有责,努力做好监管把关工作。

3.2剪辑类短视频独创性标准的司法适用

根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司法实践也有着积极意义,对未来有关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解决可以提供思路。首先,独创性认定是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法院可采用相对宽松的“高低”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视频的长短与创造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视频时间过短,有可能很难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有些视频虽然不长,却由作者独立完成,并能较为完整地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则具备成为作品的可能性。

其次,应结合个案对剪辑类短视频的独创性进行分析,在传统印刷时代的独创性标准中试图以一种标准化的方法去划定作品的范围和权利义务。剪辑类短视频更是包含了多种元素、多种创作方法的集合,具备众多视听作品的特质。因此,采用个案分析的方式全面分析剪辑类短视频能够更好的识别涉案短视频的本质特征及其性质。

4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短视频行业正处于规范调整时期,既要借鉴国外关于短视频独创性判定的有益成果,提高我国对短视频作品的认定能力;又要结合我国特征,综合各行业治理优势,实现行业共治,做到个人、企业、行政与司法的相互配合,解决目前存在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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