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抒
(四川音乐学院 四川成都 610021)
日本在19世纪60年代末民治维新之后翻译了大量西方法律著作,拉开了建立其近代司法体系的序幕。从1880年到1898年间,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陆续颁布,国家司法体系逐步建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日本的司法体系不断进化变迁,在立法之初的大陆法系上吸收了海洋法系之立法精神,并建立了日本式的陪审团制度。
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日本早于19世纪60年代末制定了《出版条例》、即19世纪90年代末日本制定的《著作权法》之前身。此后,日本于20世纪70年代对其《著作权法》进行全面修订,并从1978年至2019年、又进行过52次修订。并且从内容量上来看,现行的《日本著作权法》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十倍。中国是在100多年后的20世纪90年代才制定著作权法,至今只经历过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下文以二简表形式对中日两国现行著作权法之差异稍作勾勒,旨在能为中国著作权法的更进一步参酌完善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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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用二简表对中日两国著作法之制定时间、修订次数、内容量、以及法条结构作了简要对照。在过去这40年中,日本对其著作权法的修订多达52次,因此,无论是对权利的认定、行使、或是在对例外的权利限制认定、罚则的方式及数额、以及在权利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制定了方方面面的解释和详细的规定。相较之下,迄今只有29年历史、只经历过2次修订的中国的著作权法在法条设置的缜密程度上则颇显单薄笼统。法律健全的重要性无需多语,只有获得法律权利才意味着具备行为权能、个人与外部世界的和谐公正关系才能得以实现,知识经济的繁荣才能得以保障。通过借鉴学习别国的经验能使本国更有效地连结外部世界、以及与他国缔结受保护的合作关系。因此,了解借鉴日本的著作权法对于完善丰富中国的著作权法应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