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琴武
(曲靖师范学院 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 ,云南 曲靖 655011)
在很多少数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他们都有自己的信念和信仰,这种信念和信仰里包含对一些事物的崇敬和恐惧,崇敬感和恐惧感导致他们不敢、不能或不会去从事一些行为,把他们的行为约束在一定范围之内,此类禁忌久而久之形成了民族自觉遵守的行为习惯或规范。[1]在独龙族的历史变迁过程中也形成了生产、生活中互助、不计报酬以及招待素不相识的过路人等古朴的行为准则。即便到今天,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交融,大部分独龙族村寨的生活习惯都被其他民族同化,但是在一些独龙村寨,仍然保留着一些独龙人约定俗成的内部行为规范。[2]这些规范中,蕴含着大量独特的民事权利规则。
作为“直过民族”之一的独龙族,在没有解放之前,族民都以刀耕火种的方式进行原始农业种植,土地在独龙族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寨民对于土地的重视促使独龙族较早就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民间土地权利规则。
独龙人把耕地分为私有土地和公有土地,私有土地为家庭自用的土地,而公有土地一般为家族共有。其中,公有土地以火山地为主,园地和水冬瓜树地绝大部分是家庭用地。在独龙族的语言中,称火山地为“香木朗”,是他们最主要的耕地类型,这种土地通过砍伐草木晒干后,将晒干后的柴草焚烧,这样既解决了开垦问题,又可以以草木灰作为肥料供农作物生长,“香木朗”一般面积较大且相对肥沃,多用于种植玉米。[3]面积相对宽广、管理相对便利的特点更适合作为家族公有地进行管理。在公有的权利状态之下,依然需要有明确的界线,一般垒石为界,也有的通过在地面上打入木桩为界。这类土地的权属通常都不具备稳定性,因为焚草木为肥料的耕作方式通常都是耕作一年后就需要等待地上长出草木方可再耕种。所以采取轮歇耕作的方式,即种植一年后即不再耕种,任其返荒。在返荒之后,原耕种家族就不再保有该片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利。将来可以再次开荒之时,任何家族都可以进行开垦和种植。随着耕种技术的提高,“香木朗”的逐步不再以草木灰为肥,也就不再需要轮歇耕作,家族对于“香木朗”占有和使用权利也就慢慢的稳定了。[4]
自有的水冬瓜树地和园地一般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开垦,开垦以后再种植上水冬瓜树,水冬瓜树生长速度非常快,第二年就可以砍树焚烧为肥,这样的耕种方式可以实现土地的连续使用。显然,独龙人对于水冬瓜树地占有及使用和“香木朗”不一样,权益不是临时的,具有稳定性。水冬瓜树地一般也以垒石和木桩为界,表示着主人对某片土地权益的宣示,其他人不得随意进行侵犯。[5]独龙族还有一类土地就是园地,其主要特点为:分布于村寨附近,面积较小,主要用于蔬菜种植。园地也是家庭私有的土地,石头或篱笆的包围作为家庭占有和使用权利的昭示,园地的地上权益也具备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
独龙族内部并没有实行财产公有的制度,而遵循物有其主的民间规则,在独龙族人心中,盗窃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非常可耻的行为,这也导致了独龙族人能够充分尊重他人财产的所有权。[6]他们在捡拾别人的财物之时,一定会设法找到失主,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独龙人在出远门的时候,常常会把装有食物的袋子挂在沿途的树上或者放在石孔内,在返程时可以食用。其他人看都后均知道食袋的由来,不会“盗窃”食用。[7]
在独龙族的民间习惯中,经常会以一些族内相对认可的形式对外宣示财产的权利。比如独龙人经常会将农用工具等物品放置于野外,对他们而言,无论何物,只要上面放一块石头就可以宣示对物的所有和占有的权利,别人看到就不会拿走。[8]物上权利的宣示方式也不限于放石,还可以使用栽树、刀刻、压木棍等原始方法作记号标志,告诉他人自己物上权利的事实。又如独龙人不在家时一般会在房门上别一根木棍,用于表示主人不在家,其他人看到木棍后就不会随意进入房屋内。[9]作为独龙族的第二大生产活动的狩猎活动中也蕴含着一些物权公示规则。比如猎场的使用权利宣示,一般不同村寨或族群之间以自然地貌为界线划分公有猎场,界线可以是双方认可的山脊、河流、林木及巨石等。猎人常常会用刀剥去树皮,在树上砍出锯齿符号,以木桩架成叉形等多种形式来表示占有某个猎口,独龙人把这一占有形式称作“号”,已有人“号”下的猎口其他猎人就会绕道捕猎。当然,个人在“号”猎口时不能越出公有猎场界线。如果越界狩猎,一般猎物会被追回且有可能受到其他惩罚。独龙族还有一种较为独特的猎物分配方式,当猎物受伤跑入其他村寨猎场后,可以选择追回猎物,不认为是越界狩猎,但是该猎物需要分给猎场主人一部分。[10]在独龙族的社会中,前述这些对物的权利明示方式不但广泛存在,且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承认。
传统的独龙人生活以家族为基本组织,形成血缘村寨,一个大家族独龙语称为“克恩”。“克恩”之下家庭称为“阿宗”,家庭内部小家庭叫“火塘”。一般独龙族“阿宗”内部都会有两个以上“火塘”,已婚的儿子家庭单独使用火塘,如果住房不够,可以紧挨父房加盖新房增设火塘。这一生活形式直接影响了独龙人劳动成果的分配方式。
独龙族虽然遵守“物有其主”的物权规则,但是在劳动所得的分配问题上,充分显示出了无私和互助的民族习性。在解放以前,独龙族族内所有成员都要参加公有土地的耕作,收获的粮食依据土地的权益归“阿宗”所有(即各“火塘”共有)。对于“阿宗”所有的粮食,一般放入大仓房内,这种大仓房独龙族称为“捧千”,由“阿宗”中年老的主妇管理和分配。在分食时首先就分食“捧千”之粮,“阿宗”内部的各个“火塘”的主妇轮流从“捧千”中取出粮食做饭,直至吃完为止。
私有土地(水冬瓜树地和园地)虽然归各个“火塘”占有和使用,但是耕作也是通过“阿宗”协调,各个“火塘”互帮互助的形式耕种,只是收获的粮食归“火塘”私有。“火塘”私有的粮食放入自已的小仓库,独龙族称为“捧秋”。食物取食的顺序是先公有,后私有。[11]所以只有“捧千”里的粮食吃完后才会取“捧秋”内的粮食做饭,取食“火塘”私有的粮食一般为轮流取食,当某个“火塘”私有的粮食吃完后,可以继续取食保有粮食的“火塘”的粮食,保有粮食的“火塘”不能拒绝。
独龙族在食用食物时,一般由“阿宗”中年长的主妇分配,如果老主妇不在,就由最年长的媳妇来分配。“主妇管仓”“主妇分食”做法也充分体现了独龙族女性在食物分配中的重要地位,这一习俗可以追溯到独龙族母权制社会。分配采取绝对平均的方式分配,食物按人数进行平均分配,不区分性别男或女,也不区分年龄大或小。
公有、互助的道德观念使独龙人一般不会在借贷中约定利息,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他们都会信守约定,很少出现违约反悔的情况。[12]
独龙族历史上并无文字记录,他们通常都采用刻木结绳等方式来记事和记数。其中木刻的使用最为广泛,特别是用于传递信息和计数。当独龙人的物品或食物借给他人需要计数时,多数采用木刻为凭。选用形状差不多的两根木棍,将所需记载的数量以刻痕的形式计入木棍,一式两根,双方各保留一根,归还多少就削除多少刻痕,全部还清后双方拿出木棍当面烧毁。
在债权、债务问题上,如果产生纠纷,一般由“头人”主持解决,以木刻为主要证据。如果争议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主出示木刻,只要能够出示木刻,债务人就需要按照债主木刻记录情况归还财物。如果双方就债权、债务的数量发生争议,双方各自出示木刻。如果双方所持木刻数量一致,则按照木刻记录数量偿还即可,如果不一致,则按照木刻较多的一方记录的数额偿还。这一制度一方面说明,在债权、债务问题上,独龙人认为木刻是强有力的证据。同时也说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当不能出示债权木刻时可能就需要承担不能举证的不利责任。
独龙族婚姻同样以一夫一妻为婚姻形式,但是在一夫一妻的婚姻形式之下还保留着“转房制”和“妻姊妹婚制”等封建婚姻习惯。所谓“转房制”婚姻是指当一女子的丈夫死亡后,其就会被流转给丈夫家族的其他男性做妻子,流转主要在家族同辈兄弟之间进行,但也没有排除不同辈分的男性之间流转。这样的流转主要是因为独龙族对于男性娶妻的特殊看法,改革开放以前的独龙族社会很直白地将娶妻子称为买女人,独龙语为“仆玛旺”。男性要娶老婆,需要付给女方家大量的财物,如猪肉、铁三脚架、牛、铁锅刀等。[13]独龙语将这些财物叫做“提被奢热”,就是聘礼的意思。如果“提被奢热”在婚前男方无力付清,结婚后也需要继续支付,直至付完为止,“提被奢热”的支付情况也大多是以木刻的形式记载,付清后才会销毁木刻。这就直接导致了男方家族为娶妻付出大量的财物,即使丈夫死去,家族认为该女性为钱财交易而来,不愿意让其返回娘家,而直接流转给家族其他男性。“妻姊妹婚制”是指当一个女性出嫁以后,她的丈夫可以同时娶其姐妹为妻,除非其丈夫表示不愿意,否则不得拒绝。“妻姊妹婚制”和“转房制”的存在也直接打破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但是,独龙族的古老婚姻制度也有很多符合现代法治婚姻观念的规则。如在通婚结构上,很早就具备一定的科学性,为防止近亲结婚,独龙族禁止家族内通婚。他们一般进行族群之间相对稳定的交叉通婚,且一般不允许两个家族互相通婚,即甲、乙、丙三个家族循环通婚的模式,这就一定程度上阻断了血液倒流,防止了近亲结婚。[14]还有在离婚问题上,独龙族奉行离婚自由,且无论男女均具有离婚权利。只是男性和女性提离婚会对“提被奢热”的返还问题产生不同的影响,丈夫提出离婚,不仅不能向妻子家族索要结婚时支付的“提被奢热”,还有义务向女方支付一些财物作为“洗脸钱”。但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就有权利主张返还全部“提被奢热”。
独龙族具有较为紧密的家族关系,他们的生产、生活中的活动基本都以家族为单位组织。家族的最高领导是头人,独龙语称之为“卡桑”。“卡桑”负责组织家族的各项活动,包括举办婚礼和安葬逝去的人,还包括解决纠纷,惩处犯“法”之人等。而在家庭之中,父亲具有最高领导权力,家庭中的其他成员要服从父亲。以最小的儿子为尊,这一点在继承问题上有所体现,因为独龙族一般由家庭中最小的儿子继承父母的财产。女儿相对地位较低,更多时候会把女儿当做财产,可以对外用于赔款、抵押,甚至以财物形式赠送。
随着族内社会的发展和生活习性的外来同化,独龙族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已经从大家族中分离出来,成为了独龙族社会生活的基础组织单位。小家庭同当今我国的绝大部分家庭结构一致,包括夫妻二人及其子女,已很少以家族形式共同生活。家庭生活中也充分的体现了家庭成员的民主权利和互相尊重,男女地位也基本平等。但在继承问题上,还有一些家庭依然还保留着幼子继承的习俗。继承形式为幼子结婚后不同父母分家,一直同父母生活,父母去世后由其直接继承父母的大部分遗产,其他儿子继承很少一部分,女儿不具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幼子一方面能够继承父母的大部分财产,但是也同样肩负着赡养父母的主要责任,充分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