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财产法律治理探析*

2022-12-18 05:33张春梅
西藏发展论坛 2022年2期
关键词:活动场所藏传佛教寺庙

张春梅

2020年,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2021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再次强调,“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这些重要论述为新时代藏传佛教寺庙财产法律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具体实践中,藏传佛教寺庙受藏民族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的影响,加之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对寺庙财产的理解模糊,致使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的法律归属和法律治理问题一直未得到恰当纾解,并在社会治理场域中彰显出一定的特殊性。就藏传佛教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特别是在旧西藏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下,藏传佛教寺庙通过各种手段或途径,获取了大量社会财富,累计了巨额财产,并使之成为维系其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西藏民主改革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社会各界组织和信教群众也捐款捐物,一些寺庙积累了雄厚的财产。因此,在全面依法治藏的时代语境下,探讨藏传佛教寺庙财产法律治理问题,既是推进藏传佛教中国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藏传佛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现实需要。

一、藏传佛教寺庙财产法律治理的基本问题

藏传佛教具有历史悠久、信教群众广泛、社会影响较大等特点,决定了依法管理藏传佛教寺庙财产较为困难,在法治化的时代大潮下,若藏传佛教寺庙财产阙失法律调整和规制,成为法外之地,一定程度上势必会影响地方社会稳定和治理现代化进程。[1]因此,笔者从财产类型、财产来源及现行法律规定等角度展开分析,以期厘清藏传佛教寺庙财产法律治理的基本问题。

(一)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的类型界定

我国现行《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物可移动性的不同且不损害其本身使用价值为区分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主要以土地、房屋等为代表,动产主要以汽车及其他可移动的物为代表。在藏传佛教寺庙财产中,动产主要包括寺庙的各种法器、经书、唐卡等可移动的物体,根据历史的传承及其他因素,藏传佛教很多动产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种类繁多,规模宏大。藏传佛教寺庙中不动产主要包括寺庙占有使用的土地、建筑物、固定佛像,如僧舍、经院、佛殿等房产以及白塔等地上附着物的佛教设施。由上可见,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类型的界定于现行法律规定是存在依据的。

(二)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的法理探源

1.历史继承型寺庙财产

藏传佛教寺庙财产来源历史悠久,具有很强的历史继承性,特别是寺庙建筑主体以及内部的各种文物、器皿等。藏传佛教很多现存的寺庙都是从历史上传承并保存下来的。寺庙财产除了具有客观上的物质属性,在僧尼心中还具有一定佛教意义上的神圣性。因此,继承这些寺庙财产的规则相对稳定且无可替代。再者,除了寺庙财产历史继承外,遵循佛教的丛林习俗,僧尼出家后便与社会世俗切断联系,寺院内的僧尼逝世后,其个人财产通常由寺院予以承继,其世俗上的亲属一般不会对遗产进行继承。简而言之,对寺庙内死去的僧尼遗产继承同样是寺庙财产的来源。

2.信众捐献型寺庙财产

捐献财产根据捐赠财物的不同主体来源可大致分为两种,即官方的封赐和民间的信众捐赠。政府封赐财物主要包括赐予土地、捐建寺庙以及资金和财物等[2]。藏传佛教从历史上延续至今,多数寺庙都是依靠历朝历代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封赐土地、资金和实物作为经济来源发展起来。历代中央政府和旧西藏地方政府封赐的财产历年积累,构成了藏传佛教财产的主要来源,其中诸多著名的藏传佛教寺庙建筑和宗教器皿等已成为非常宝贵的历史文物。信徒捐赠是民间捐献财产的又一来源。依据佛教经典,僧尼不论地位高低都可向社会要求布施,寺庙可进行佛教活动或以兴建庙宇的名义向社会各界要求捐助。再者,作为三大领主之一的藏传佛教寺庙在多种事务上享有特权,不仅接受信众及社会捐赠,而且还硬性规定各种摊派。西藏民主改革之后,藏传佛教寺庙的特权被废除,寺庙接受捐赠也以信众自愿为原则,捐赠形式并没有要求,不动产或者财物、资金等均可。[3]

3.寺庙自营所得型财产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提倡可因地制宜施行多重政策实现以寺养寺,如植树造林、挖掘寺庙潜在的旅游资源等多种经营方式。依据目前寺庙发展情况来看,寺庙自营的方式以发展农牧业为主,寺庙可继续利用其占有的资源来发展经济,或者利用这些财产进行出租获取租金。再者是利用寺庙本身文化建筑设施发展旅游业,寺庙不仅是信众进行藏传佛教宗教活动的场所,而且也吸引一些国内外非信教群众旅游观光,这些为寺庙持续自主经营提供了经济支撑。例如大昭寺的寺庙财产在总收入来源中,将近90%都是其门票收入。①数据来源于大昭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年财务报告。

4.政府拨款型寺庙财产

政府拨款主要是指我国政府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维修、重建藏传佛教寺庙的活动。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经济与文化方面的政策都作了重大调整,在宗教方面也制定了新的政策,用“导”的方式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另外,为保护寺庙内部珍贵的文物,我国政府还持续对寺庙内的不动产进行修复、拨款,如两次投入巨资对布达拉宫予以修缮。第一次是在1989年到1994年间,合计拨款5500万元和大量黄金、白银等财物对宫殿进行修缮。第二次是从2002年开始,各种类别拨款共计1.7亿元。[4]

5.僧尼的技艺收入型寺庙财产

僧尼的技艺收入主要包括个人劳务性收入和知识性收入两大类。许多僧尼在民族宗教文化领域有着独特、精湛的技艺,在某些方面具有极高造诣,他们凭借自身独有技艺或智力劳动在唐卡、美工、医术等领域获得相应报酬。另外,还有部分僧尼学识广博,也是社会公认的学者或专家,出版大量专著,由此而获得的知识产权收入也成为寺庙财产来源的一种。

藏传佛教寺庙财产除上述所述主要来源外,还包括家庭供养、社会保障、诵经收入等多种类别,从而维持着藏传佛教寺庙的生存和传承。

(三)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的现行法律规定

1.宪法法律

我国现行立法对宗教财产的规范,经历了从无规定到制定政策性规定再到制定法律规定的过程。长期以来,对于宗教事务方面的纠纷处理形成了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的现状。《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受法律保护,这为宗教事务、宗教财产等相关规定的法治化进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是我国立法在宗教领域的巨大飞跃,自此,宗教事务的相关规定也逐步走向法治化道路。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第77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宗教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作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在民法规范上被纳入法律范畴并得以保护,与政策性规定逐步分开。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2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赋予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因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的不确定性,对于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缺位,造成很多纠纷的解决阙失法律支撑,因此对于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法人登记这一规定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完善,同时也为宗教领域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地位提供明确指引。但《民法典》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且涉及宗教财产的内容并未直接体现于其条文之中。[5]

2.法规规章

(1)《宗教事务条例》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宗教事务治理领域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法律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现有的法律与政策并不能解决新的矛盾纠纷,因此,国家层面在宗教领域开始制定相关立法计划,明确应依法加强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2004年国务院令公布《宗教事务条例》,但由于社会发展速度之快与宗教本身建设所需,条例在实施中也出现很多与现实不协调的内容,因此,为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我国于2017年对《宗教事务条例》重新进行修订,对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财产的规定更为具体明确,如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应当有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以及合法的财产基础等;对登记程序也有规定,如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建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同时第23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条例还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组织,财产的用途限于与宗旨相符合的宗教活动或者公益慈善事业,不能对其他人员用于分配。[6]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对违法进行宗教事务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宗教事务条例》颁布之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随之废止。分析《宗教事务条例》的出台背景和具体内容,对寺庙财产归属及法律治理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2)《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

2006年9月,西藏自治区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并于2021年4月30日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表明西藏自治区关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进程正在稳步推进。该办法立足西藏及藏传佛教的特殊性,在藏传佛教财产方面也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另,我国于2010年通过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该办法严格依据《宪法》及《宗教事务条例》等内容,对藏传佛教寺庙以及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予以保护,并且对寺庙的教职人员以及财产监督管理制度也作出具体规定。

除了上述宪法法律以及法规规章对藏传佛教寺庙财产有较集中的规定外,还有《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都对寺庙财产或多或少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广大藏传佛教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还有其他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为西藏寺庙财产归属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但客观而言,由于各种原因这些政策、法规还存在着不足,未能完全起到明确藏传佛教寺庙财产归属关系的作用。

二、藏传佛教寺庙财产法律治理的现实滞因

纵观国家以及地方现行立法,关于宗教财产治理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宗教事务条例》中,且这些规定多限于原则性要求,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具体细则。实践中,致使寺庙财产归属主体界定不统一,财产范围与类别不明确,寺庙财产登记、使用与监管无法定依据。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视角分析新时代藏传佛教寺庙财产法律治理的现实滞因。

(一)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管理法律法规参与不足

藏传佛教寺庙财产法律治理实践中的具体依据主要为国家及西藏自治区多年来沿袭的各种政策,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直接可操作的规范。在新时代条件下,藏传佛教寺庙组织的发展与治理方式同过去相比也发生很大变化,若简单地对照政策或者以其他人为方式解决寺庙财产纠纷,在依法治藏的大背景下不仅难以持续,而且还有可能造成宗教事务相关部门与寺庙组织之间新的矛盾,进而引发一些不稳定的社会因素。[7]在改革开放初期,关于藏传佛教寺庙财产归属权的规范主要以党和国家的政策形式出现,而关于藏传佛教寺庙财产归属关系的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却很少。目前,界定藏传佛教寺庙财产归属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主要有《民法典》《宗教事务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而且大部分都是关于宗教财产的管理、优惠政策以及使用和收益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宗教财产特别是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的归属、使用和收益等问题。因此,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西藏地方层面都应加强以法律法规的手段来调整藏传佛教寺庙财产关系,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将成熟的政策转化为法律法规,实现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具体化。[8]

(二)藏传佛教寺庙财产归属主体尚未明确

藏传佛教寺庙财产归属主体及法律治理同现有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现行法治实践的做法也不统一,因此亟需法律予以进一步完善。藏传佛教寺庙财产是一类数量庞大、性质特殊的财产。宗教相关政策将宗教财产的归属主体界定为“社会所有”“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宗教协会所有”等,这些主体并不是法律概念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并不能成为宗教财产的归属主体。现行的宗教财产立法制度则侧重于对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的管理和保护,而回避了财产归属的问题。藏传佛教寺庙财产归属主体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的不统一,会造成许多财产归属主体不明确。如国家或自治区政府出资修建的寺庙宫殿归属不明,影响后续的管理。以上这些问题都说明,我国藏传佛教寺庙财产归属主体亟需完善。对于藏传佛教寺庙财产归属在立法上的不明确,在本质上也同法律的普遍适用原则相违背。正是由于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现实中的多元归属,法律上的不明确,才导致大量寺庙财产的归属得不到法律规制,以至于给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等部门对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的管理带来很多困难。

(三)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管理具体规范制度阙失

综上所述,由于国家及西藏自治区关于宗教财产的立法多为原则性规定,藏传佛教寺庙内部缺乏明确的指引,外加寺庙管理人员法治水平及知识素养参差不齐等原因,使得寺庙内部财产出现一些使用不合理的现象。这些做法与法律规定的、寺庙本身的设立宗旨相违背,许多不合理的做法也会容易导致公民对寺庙本身的管理产生负面影响。其中藏传佛教寺庙内部财产使用不规范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寺庙财产使用情况并未公开透明,虽然《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规对宗教财产的使用作出规定,寺庙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收、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事实上许多寺庙并未将法律规定贯彻落实,最终寺庙财产是何种用途,信教群众及其他公民并不知悉,这与我国提倡的财务公开透明理念不相符合。二是寺庙建立的财产账册有待完善。通过对藏传佛教部分寺庙实地走访调研发现,其建立的财务账册等程序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所出入,加上寺庙日常对财产流动缺乏详细使用规范,注重收入、轻视支出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寺庙在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时,收入类别很多,出现某些事项疏于管理或者支出不合理的现象。[9]后续一旦寺庙遇到突发情况或者信教群众的捐献不足时,就会造成资金缺乏的局面。因此若不依法对寺庙财产进行规范化、具体化管理,对藏传佛教寺庙本身发展非常不利。

(四)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监督体系缺乏有效机制

基于寺庙财产归属主体不能统一,财产管理制度缺乏相应规范,实践中对寺庙财产的监管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一是从监督主体而言,基于上述分析,界定寺庙财产归属主体的法律法规缺乏具体规定,财产使用及管理制度也并不规范,寺庙财产主体归属不明确,自然监督主体难以统一。二是寺庙内部监督制度不够完善。个别寺庙中,住持一人决定所有事务的现象仍然存在,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目前虽然在管理上提倡在寺庙内部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但多数事实上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真正的民主监督的作用。三是外部监督不力。就宗教事务部门与宗教团体而言,由于寺庙登记并非强制性规定,针对个人设立的家庙,相关部门并不能及时监管其财产状况,因此存在监督漏洞。另外,由于寺庙本身财务状况未及时对外公开,普通公民也不能对寺庙财产予以有效监督。四是缺乏监督反馈机制。信教群众日常基于各种原因有意见只能向寺庙反映,缺乏向宗教事务部门反映的渠道,因此寺庙财产若有违法违规使用情况则很难知悉和处理。[10]由是观之,完善寺庙财产监督体系颇为重要。

除上述法治实践阻却因素外,现实中寺庙不动产登记也不明确,宗教事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难以贯彻实施,寺庙不动产有登记在宗教团体名下,政府管理部门名下甚至僧尼私人名下等。同时,部分寺庙还未进行法人登记备案,广大农牧区的寺庙更是如此。寺庙财产归属不明确,会使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各种违法手段,占用或侵吞寺庙财产。因此,藏传佛教寺庙财产归属法治实践形势依然严峻。

三、藏传佛教寺庙财产法律治理的实践进路

针对上述思考与分析,笔者拟从完善藏传佛教寺庙法人财产登记、健全宗教组织内部管理体制、明确藏传佛教寺庙财产归属主体、规范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完善藏传佛教寺庙法人登记制度

通过梳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宗教法人登记相关制度主要体现于《民法典》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如《民法典》第92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第23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这些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登记法律规定,为西藏寺庙财产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具体分析后发现,宗教活动场所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才可以申请相应的法人登记。也即以上两部法律法规的实际规定均属于是授权性规范,并非强制性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会有藏传佛教寺庙因主客观原因而未进行法人登记。这对于藏传佛教寺庙财产归属的法律认定以及治理极为不利。为此,未来的宗教治理应立足区情,在《民法典》《宗教事务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等规定之下,以地方立法明确藏传佛教寺庙宗教法人的性质,完善藏传佛教寺庙法人登记制度,明确寺庙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宗教法人登记的机关、条件、程序、范围以及责任等,使藏传佛教寺庙在法律上拥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从而有利于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的法律规制。

(二)明确藏传佛教寺庙财产归属主体

当前,我国《民法典》《宗教事务条例》中虽有对宗教财产归属的规定,但在界定宗教财产性质的问题上,现行法律却没有详细规定。实践中,关于寺庙财产性质的问题,先后存在“国家所有”“社会所有”“集体所有”“宗教协会所有”等不同观点。对于西藏寺庙财产归属的问题,建议在前述构建宗教法人制度的基础上,明确藏传佛教寺庙财产归属主体、细化使用规定,并就财产予以及时登记。一是政府资助财产的归属权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对土地及文物享有所有权,政府拨款多是对寺庙本身的修缮,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属性上都属于原物的附和,理应属于国家所有。[11]《宗教事务条例》第49条也有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二是民间捐献财产及寺庙自营财产的归属权问题。民间捐献财产理论上应归属于寺庙。从藏传佛教寺庙传统文化角度,寺庙的庙宇是供奉之地,僧尼等成员是被侍奉之人,由寺庙代表“佛”接受信徒捐赠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民间捐献财产,符合文化传统和捐赠人意愿。但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寺庙应尊重捐资人的意愿和合理使用善款,即民间捐献财产使用对象只能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宗教事业以及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等。而对于寺庙的自营财产,理论上应确认其寺庙所有的属性,但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上缴税额。这类财产主要包括寺庙出租、门店经营、门票旅游等收入,实现以寺养寺。三是藏传佛教寺庙僧尼个人技能或才艺收入的财产权问题。僧尼作为寺庙的一员,是寺庙活动的执行人员,当僧尼代表寺庙执行宗教活动时,依据我国现代民法精神,僧尼个人身份应被寺庙吸收,僧尼个人技能或才艺收入理论上也应当归属于寺庙所有。但是,若僧尼未依托寺庙的相关主体、条件、财产等,以独立个人的身份施展技艺和才能继而取得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应归属僧尼个人所有。

(三)健全藏传佛教寺庙内部管理规定

对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的依法管理,关系到寺庙僧尼以及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西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宗教事务条例》第52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对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的依法管理,应在前述明确寺庙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藏传佛教寺庙内部管理规定。首先,对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的收入来源进行登记管理。如上文所述,宗教财产的来源非常广泛,但是法律的规定却较为笼统,一方面对于寺庙财产的范围和类型及时进行强制登记和依法管理,另一方面对寺庙僧尼在农牧区群众中进行调解等可能存在的其他类型的收入,同样要予以法律登记,以期实现党和政府对寺庙财产的完全知悉和依法管理。其次,健全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管理队伍构成。如寺庙财产应该由哪些人员管理,寺庙僧尼还是宗教协会,符合什么样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期间从事研究宗教工作的队伍、学者同寺庙财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同样需要法律予以明确。再次,细化现行法律法规,提升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应及时发现实际管理藏传佛教寺庙财产过程中存在的如执行困难、规定难以落实等方面的问题,法律有规定的,明确按照规定执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及时在上位法的规定之下制定细则,从而使寺庙财产在来源类型、管理主体、登记、处分、监管等所有内容全部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不能使法律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最后,强化法律责任落实。对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管理中存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行为,应及时出台相应办法予以界定和规制,使正常行为得到法律保护,非法行为得到依法惩治,杜绝寺庙管理者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

(四)规范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监督制度

对藏传佛教寺庙财产进行监督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一环,只有合法合理的监督才能对寺庙财产予以准确规制。寺庙对其财产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接受法律的监管与规制。首先,发挥社会各界的协同监督作用。一是在寺庙内部建立成员监管机制。尤其是大型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寺庙,监管组织可由寺庙外部的管理人员担任,监管人员对寺庙内部所有财产流转情况实时监督。二是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完善的监督制度不能仅仅依靠寺庙自律来实现,同样需要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确保寺庙财产不被其他组织或人员占有、使用。三是引入特殊社会力量监督机制。监督组织的领导者可选择宗教领域德高望重的老者担任,将监督组织的信息依法公开,寺庙人员、信教群众等可依法对寺庙财产的违法使用情况予以举报。四是扩大与寺庙有关的公民作为监管成员。如同寺庙、僧尼等有民事关系的人员赋予其一定的监督权,可以使寺庙财产的监督体系更加全面具体。其次,扩大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的监督对象。在上述监督寺庙财产归属、使用之外,可附加对僧尼、其他寺庙成员的生活水平、作风等方面的监督,从侧面了解寺庙财产的处分现状。最后,丰富监督藏传佛教寺庙财产的方式。如可以借助网络媒体利用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官方网站、电话等渠道,为上述主体随时监督提供便利。寺庙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定期向社会依法公开财务收支、使用情况,从而使法律对寺庙财产的规制更加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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