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专利权保护与研究

2022-12-17 22:57唐文慧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现代企业文化 2022年6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侵权人专利权

唐文慧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电子是技术、而商务是目的,任何技术的出现都是为了达到目的。而电子技术的兴起则为商务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电子商务极大地提高了贸易往来的效力,并大大降低了成本,同时也向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

一、电子商务概念

国际世贸组织提出的观点认为,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和远程通信技术进行的经济贸易活动。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很多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见解。认为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开展的一种先进的交易方式,而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依托于网络而来,网络繁盛则电子商务繁盛。伴随着电子商务所涉及范围的不断增加,有学者认为,凡是基于互联网而实现的商品的货物与流通,进行的价值创造,均属电子商务范畴。

由此可知,虽然针对电子商务定义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本质是一致的,认为电子商务是基于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而展开的商业活动。由此,电子商务概念可根据其不同的外延而分为广义和狭义这两种表达方式。广义的概念认定,电子商务是凭借电子技术手段以及信息技术而进行的一切贸易活动。但基于互联网不断发展的背景,这一概念逐渐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狭义电子商务的概念则是,在互联网范围内进行的诸如金融、商贸等活动的统称。目前学术界讨论的就是这一概念[1]。

二、保护电子商务专利权的必要性及影响

(一)保护电子商务专利权的必要性

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起步晚于西方国家,为了尽快赶上,我国提出了“互联网+”的概念。在“互联网+”概念的推动之下,电子商务模式迅速成熟,成了我国一个强有力的新兴产业,并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同时,电子商务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使得世界贸易得以繁盛,以电子商务专利权为主的诸多法律问题应运而生。其中,以专利权的侵权案件备受关注。

在现实生活中民众对于专利的认知本就处于相对薄弱状态,对于电子商务中专利权的认知更少。加之网络平台门槛低、无法对用户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认知有相应的考核。无形中大大增加了平台提供商以及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因此,当权利人发现自己具有合法身份的专利权被侵害的时候,并没有有效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专利。本身申请专利就具有程序上的特殊性,而对于平台上专利的保护与审查难度更大。基于网络具备的匿名性和信息扩散的迅速,使得被侵权人无法对侵权人进行追索,只能选择走诉讼程序、依靠国家司法机关的力量帮助自己维权。但诉讼的长周期,导致被侵害的结果不断扩大,以至于出现诉讼结果遥遥无期、但被侵权人却追索无果的现象。由此可见,运用有效的专利申诉机制,明确电子商务的有效保护机制是很有必要的[2]。

(二)专利制度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首先,专利制度会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电子商务的本质是利用电子这一手段而实现商务。电子商务不仅可以保障智力创作人有经济上的回报,还可将回报有持续的增长。当然,实现这一切必须在法律的保护之下,专利制度可为电子商务从业者提供保障。专利创造者凭借自己的知识创造出产品并申请专利之后,可凭借转让专利而获取相应的利益。也可以和专利受让者达成共同合作的协议,以获得持续的专利获利。可见,专利制度的存在可令专利发明者,在法律保护之下,凭借自己创造的专利而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同时,也可在专利制度的保护之下,调节、平衡双方的经济利益而实现共赢[3]。

其次,专利制度为电子商务常态化运作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为其常态化做出贡献。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滞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迎头赶上国家提出了“互联网+”的政策。正是在这一浪潮的推动之下,电子商务平台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网民对于电子商务专利权的认知还处于懵懂的初级阶段,需要从意识上引领、从行为上规制。而专利制度的出台,有助于广大网民对电子商务专利有清晰的认知,以规制自己的行为,保障自身盈利的同时不损伤他人利益。专利制度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各方各司其职。

再次,专利制度对电子商务市场格局带来冲击。电子商务的专利制度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且注册了专利的产品更具有价格优势、产品优势,而拥有此专利的所有人可凭借这一产品达到对市场施加影响力的目的。如果这一产品影响力足够强大,甚至可以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因此,专利制度对于电子商务市场来说可谓是喜忧参半的,给电子商务带来保护的同时,也带了较大的挑战,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作为电子商务的从业人员,需要在深入了解电子商务专利制度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自身产品、销售产品的方式、渠道,以获得利益的最佳[4]。

三、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侵权问题之所在

(一)主体问题

在线下传统的侵权案件中,侵权的主体非常明确,即实施侵权行为并对专利所有人造成侵害的主体,即可被认定为侵权主体。网络中电子商务领域侵权的主体较之传统专利权相比是复杂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都有可能成为专利权侵权的主体。网络用户指的是利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络平台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指网络空间的筹建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安全网络环境,并基于此行为而获利的网络主体。网络侵权的主体有可能是网络用户、有可能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可能是二者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但各占的侵权比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量。由此可见,网络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侵权主体是复杂的,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5]。

(二)客体问题

相较于传统客体而言,电子商务专利权的侵权客体有更为新颖的表现,即电电子商务方法专利。此项专利的特点是计算机以及空间网络技术实现电子教育活动,是由计算机、特定的软件以及商业方法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此外,电子商务专利权的侵权客体呈现多样化,网络数据库、网络小说、网络商标、网络域名等都可以成为侵权的客体。可见,电子商务侵权行为的客体与传统专利权相比基于网络的虚拟性呈现出完全不一样的客体。

(三)专利权认定的问题

电子商务中专利权侵权的认定相较于传统专利权侵权认定有很大不同。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判定产品是否侵权需要将专利权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从横向、纵向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如果比较的结果呈现相同状态,则认定侵权行为的发生。但电子商务侵权是基于网络环境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商品均以图片或者视频的形式存在与网络中,在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判断中,所依据的只能是经营者所提供的图片、文字以及相关视频进行比对与分析。但是没有实物的比对是无法确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除非平台的经营者,在进行比对之前就已经确定了侵权行为的存在,否则以此方式进行是否侵权的判定还是缺乏一定依据的。

(四)投诉问题

基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以及我国网络立法的滞后,电子商务专利权侵权案件发生的频率日益递增,直接导致了专利权案件投诉数量的增加。电子商务专利的侵权案件,有的是在网络用户无意而为之的,也有的侵权行为是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实施者共同造成的。甚至于有的网络用户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侵权。加之网络空间非常大,诸如上述现象惩处不绝。诸如上述原因共同造成了电子商务专利权投诉问题的增加[6]。

(五)处理方式的问题

电子商务专利权的投诉问题,目前基本都是电子商务平台凭借自身的力量进行解决。但是,也有少数的被侵权人会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向行政机关发出求助信号。面对复杂繁多的专利权侵权案件,很多电子商务平台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投诉服务中心,以及时解决案件。但因电子商务专利权的数量和种类非常频繁,导致电子商务的处理平台应接不暇。此外,电子商务处理平台的处理措施无外乎是扣除积分、产品下架或取消链接等措施,力度不够。由此可见,只有专利行政部分的处罚是有力度的,可对侵权人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并为被侵权人追索损失。

四、电子商务专利权保护措施

(一)明确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及义务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指的是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交易场所的第三方实体,凭借网络用户提供健康、良好的交易环境而获取利益,负有保护网络安全的职责。同时,将电子商务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定义为不参与任何交易的中介机构,在侵权事件中保持中立态度。但是出于对受害者保护的原则,电子商务第三方需要对专利权的受害者给予一定的保护。换言之,电子商务第三方肩负了保护被侵权人损失不再扩大的义务。在收到被侵权人发出的通知后,审核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需要及时采取措施,以中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后果的扩大化。

(二)逐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面对海量的专利权侵权案件,网络平台的运营者可根据被侵权人的投诉进行最初的筛选。基于很多专利权侵权案件都处于异常状态,很多无法构成专利权侵权的投诉平台可自行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相对复杂的案件可在充分收集资料之后,移交给专业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以保证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一旦专利执法机关确定了案件可进入诉讼程序,首要做的就是要终止侵权行为。即通知卖方终止侵权行为并采取相应手段对侵权产品进行处理。同时,通知平台删除相关链接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化。如果经过对比发现,被举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则需要及时同时平台方,以解除预警。

(三)专利行动常态化

在网络环境中,针对电子商务专利侵权行为的专项行动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将此行动转变为常态化的行动是非常有必要的,针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建立长效的保护机制。建立长效保护机制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的建设,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修养,为更好地处理电子商务专利权侵权案件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其次,要加强电子专利权政策法规的建设与宣讲,明确执法人员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飞速发展的网络与法治建设的落后是相互矛盾的,国家需要加快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的立法,为法治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最后,将电子商务专利权的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评估范围。将工作与责任挂钩,实行问责任制,保障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强化专利权的刑事保护

对电子商务专利权的侵犯情节严重者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因网络的无国界性,国家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屏障,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从未放弃对我国网络安全的侵袭,对电子商务专利权的侵蚀也在其范围之内。目前,网络安全已经被提高了国家安全的角度,以严厉的措施制裁触犯法律之人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的保护。当专利权侵权行为在不断恶化、且国家法律保护手段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对本国利益产生侵害是非常严重的行为,会严重侵害国家利益。用刑法对侵害电子商务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惩罚,是对被侵害人合法的保护,也是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网络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电子商务也随之蓬勃向上。大量、频繁的贸易交易持续不断,出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对严重的专利权侵权行为以刑法进行惩罚、以警示他人,是非常有必要、且非常有效的处罚措施。

五、结语

网络的发展催生了电子商务的产生,而电子商务的产生也推动了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电子商务以其便捷的购物方式得到了民众的喜爱,由此也滋生了众多电子商务专利侵权案件。网络专利侵权与传统侵权不论是从主体、客体等各个角度都存在较大差异,国家也针对此设置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受到专利保护的产品是具有强大价值与力量的,当其影响力足够强大之时会给电子商务市场带来相应的影响。由此可见,专利制度给电子商务市场带来的影响是喜忧参半的,网络用户需深度解读专利制度并做出有利于自身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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