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丹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是新发展理念在文化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指导方针。自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间的辩证统一关系被提出后,学术界已对二者协调发展的必要性形成共识,且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举措的理论探讨不断;实践层面不少地方在城镇建设发展过程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展开探索,如广东佛山市于2016年即提出“打造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两翼齐飞的文化佛山”构想,浙江绍兴以“发掘美、创造美、经营美”启动乡村振兴中的文化振兴“三部曲”,等等。我国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当前呈现怎样的图景呢? 张志刚和袁昶[1]、蒙一丁[2]和林起[3]从不同视角探讨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内容和路径,对其内在关系和实践价值进行了深刻剖析,刘宇等在这些研究基础上调用31个省域面板数据,采用协调度模型对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与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情况展开了分析[4]。然而鲜见以实证方式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现状进行的整体性刻画。由此,本文基于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发展度、协调度和持续度的考察构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耦合协调度模型。通过考察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数据,对我国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情况展开实证研究,试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现状予以阐释。
因耦合协调度模型对复杂系统中子系统相互依赖、协调发展关系的解释力,其不仅适用于物理学,也被广泛运用于对社会经济问题的分析,为更清晰地厘清经济社会领域中复杂系统中的协调关系提供了可能。曾繁清等将之用于对金融体系和产业结构的协调发展研究[5],吴爱东等提出金融发展与产业结构升级协调度模型[6],佘茂艳等建立了科技创新与乡村振兴系统耦合协调模型[7],刘宇等将之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与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分析[4]。为了客观呈现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情况,本文首先在耦合协调度模型的基础上,按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相关数据的特点,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视作两个子系统,构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耦合协调度模型;其后依据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特点,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个子系统分别构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评价指标体系;再引用基于耦合度计算协调度的方法进行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耦合度和协调度分析,为刻画“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二者协调发展的情况提供依据。
以Xij(i=1,2;j=1,2,…,27)为第i子系统的第j指标。i=1指代文化事业子系统,i=2指代文化产业子系统。αij、βij指 代子系统中评价指标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系数xij反映变量Xij对系统的贡献,且xij∈[0,1]。系数xij的计算公式为:
设U1、U2分别代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综合序参量,λij为序参量xij对应的权重。如式(2)所示,U1、U2通过线性加权求和得到。式(3)为耦合度C的计算过程。
按计算所得对耦合度C值按取值区间划分为表1所示的四个阶段。
表1 耦合阶段划分表[8]
耦合度C常用于衡量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反映系统之间的相互依赖互相制约程度。C 值越大,常常指子系统间关联程度高,相互作用程度大。但由于耦合度在测度双方相互关系的程度强弱时不分利弊,既涵盖系统各功能在高水平上的相互促进,也包含了各功能在低水平上的相互制约,需要在其基础上计算其中反映相互作用中良性耦合程度大小,即高水平相互促进程度的协调度。因此,要衡量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水平,需以耦合度计算为基础,构造协调度模型用以判断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良性耦合程度。
式(4)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协调度模型:
在式(4)中,D 为协调度,取值为0<D<1;U1,U2分别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综合序参量;a,b为表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在整个系统运行中的重要程度的参数。本文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个子系统视为同等重要,取a=b=0.5。
按照研究惯例[8],考虑文化领域的发展状况,按照表2所示,依协调度的取值对协调发展类型进行等级划分。
表2 协调类型与判断标准
为运用“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协调度模型,较为准确地呈现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情况,需要合理地制定指标体系并科学确定指标权重。
1.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间关系具有复杂性、动态性和综合性的特点,文化事业的发展常常被从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新闻出版和文艺创作成就、文物事业成就和对外文化交流的发展等维度进行区分。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文化事业发展中的核心内容被苏祥[9]、夏明春[10]、周恩毅[11]、刘宇[4]等多位学者进行了研究和讨论。这些研究涵盖了“文化事业投入”“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与服务”和“文化传承和交流”等内容。相比而言,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研究视角更加多元,周正刚从可持续发展水平[12]180,魏和清从综合发展实力[13],陈金丹从可持续发展能力[14],刘宇等从文化产业综合发展水平[4],赵彦云、王岚等从文化产业竞争力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进行了刻画[15][16]。这些研究包含着对文化产业的“产业规模”“产业效益”和“产业成长”的测度。本文研究在参照周正刚[12]184-189、彭益民[17]114-121、李艳丽等[18]和刘宇等[4]所构建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注重总量指标、人均指标和速度指标的搭配,构建了中国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分为“文化事业发展指数(T1)”和“文化产业发展指数(T2)”两个子系统。
研究采用AHP(层次分析法)为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利用专家赋值法估计和确定权重。“文化事业发展指数(T1)”的准则层分别为:“文化事业投入”“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与服务”和“文化传承和交流”,下共设C1~C15一共15个指标;“文化产业发展指数(T2)”的准则层包括“产业规模”“产业效益”和“产业成长”3项,下设C16~C27共12个指标,列示于表3中。指标体系中27个指标有绝对指标,也有相对指标。相对指标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到后续需要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情况进行比较,而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面积等相距悬殊,采用“人均”“每万人”等相对指标可增强比较结果的客观性。如,政府文化事业经费是衡量文化事业投入的主要指标[19],但采用人均文化事业经费和文化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避免绝对指标导致的可比性问题。
2.指标体系中指标权重的确定
为更好地凸显指标的实际含义和在现实中的重要程度,本文以专家的知识经验为基础,选用层次分析法(AHP)来确定指标权重。先建立层次结构模型,再构造判断矩阵,然后进行层次单排序及一致性检验,最后进行层次总排序并通过一致性检验。本文按照层次分析法惯用的1-9 标度,在软件YAAHP12.6录入专家打分后,分别对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指数和文化产业发展指数进行了层次结构模型的建立、判断矩阵的构造,通过一致性检验,表3体现了所得结果:
表3 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指标体系及权重
续表
在构建理论模型的基础上,通过采集和标准化处理数据、计算文化事业发展指数和文化产业发展指数、计算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耦合度和协调度,后对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即可勾画出我国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现状。
大部分研究所需2019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本文未包含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的考察)的相关数据均是从《中国文化文物和旅游统计年鉴(2020)》及《中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年鉴(2020)》中直接采集和计算得到。
为解决具有不同量纲的数据无法直接加权计算的问题,需要在获取数据后对其进行标准化处理。本文利用软件SPSS22.0调用Z-score标准化方法进行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即无量纲处理),得到相应标准化数据ZC1、ZC2,……ZC27。
通过对标准化后的数据进行加权运算,可以计算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指数和文化产业发展指数,形成对公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的基本判断。根据表4-4所示的指标权数,对标准化后的数据进行加权运算:
由式(5)-(9)计算出文化事业投入(H1)、公共文化设施(H2)、文化产品与服务(H3)、文化传承与交流(H4)和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指数(T1),由式(10)-(13)计算出产业规模(H5)、产业效益(H6)、产业成长(H7)和文化产业发展指数(T2),总打分排名结果和分项排名结果见表4。
按照层次分析法所确定的各指标权重,利用式(2)(3)(4)计算得到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耦合度和协调度。根据相应的判断标准,可以得出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耦合阶段和协调类型,结果与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化事业发展情况、文化事业发展排名和文化产业发展与二者协调发展类型合并于表4中。
据表4,耦合度C值全部高于0.6,其中高于0.8的有22个省级行政区,占比70.97%。反映出“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子系统间的确存在密切的联系,实现二者协调发展具有现实基础。但具体到反映良性耦合程度的协调度D 值则处在0.2-0.8之间,显示还具有较大提升空间。
表4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情况表
上述图表旨在呈现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发展情况及二者协调发展的现状。对相关数据加以分析可以得到对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情况的如下判断。
1.我国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尚存较大提升空间。从计算结果来看,没有1个省级行政区其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度落在(0.8,1)的区间,意味着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类型未达到“高度协调”水平,仅有6 个省级行政区的协调度在(0.6,0.8]之间,意味着仅19.35%的省级行政区其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协调类型为“中高度协调”;14个省级行政区的协调度在(0.4,0.6]之间,意味着45.16%的省级行政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协调类型为“中低度协调”;还有11个省级行政区的协调度在(0.2,0.4]之间,意味着35.49%的省级行政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协调类型为“低度协调”。上述数据表明我国省域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水平总体欠佳。
2.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比较明显地存在着。从数据中可见,协调度最高的6省域为浙江、广东、北京、江苏、上海、福建。协调度最低,协调类型为“低度协调”的11省域大多属于东北和西部省份。中部省份大多处于“高水平耦合,中低度协调”的状态。
为进一步衡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分区域协调发展情况,将各省域文化产业综合评价指数排名、文化事业综合评价指数排名、耦合阶段和协调类型按照我国区域划分进行排列可见在不同区域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水平存在显著差距。
首先,从四个区域协调发展类型来看:东部地区10省份(台湾省的指标未纳入)中,60%(6个省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中高度协调”,30%(3个省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中低度协调”,10%(1个省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低度协调”;中部地区6省份中67%(4个省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中低度协调”,33%(2个省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低度协调”;东北3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低度协调”;西部12省份中50%(6个省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中低度协调”,50%(6个省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低度协调”。南方协调性好过北方,东部沿海地区好过中西部内陆地区,东、中、西部的差距呈现十分明显的梯度,经济发展水平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水平关系密切。
其次,每个区域内部的不平衡也十分明显。比如,在东部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中高度协调”、“中低度协调”和“低度协调”的情况都存在,在中西部地区也是,达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中低度协调”和“低度协调”的情况都存在。
再次,从具体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指数的排名情况乃至具体的指标数据中可以了解到,东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程度较好的省份基本上实现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齐头并进。如达到“中高度协调”的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福建和广东,其文化事业发展指数排名为3、1、2、4、7和6,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排名为4、11、6、3、2和1。而与此相对的,部分中部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甚至处于全国前列,其中江西、湖北、安徽、湖南和河南文化产业发展指数的排名分别为7、8、10、5和9,但文化事业发展指数排名相对落后,分别为22、13、25、23和26,文化事业的发展滞后于文化产业的发展,使得二者协调发展程度不足。
3.较低的文化事业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度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一类是文化事业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都较为滞后的地区。另一类是文化产业发展较快而文化事业发展相对不足的地区。譬如,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排名第5位、第7位的湖南省和江西省,文化事业发展指数的排名分别为第23名和第22名。
基于计算的结果,可以得出以下判断:(1)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充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水平有待提高;(2)东、中、西和东北地区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仍不够平衡;(3)文化事业发展滞后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滞后于文化事业发展的情况都有存在。
推进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应基于上述对二者协调发展现状和特点的判断。首先,应强化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理念。结合现实案例可见,东部不少地区在发展过程中将文化产业振兴与城市建设与管理统一起来,注重以文化事业为根基,文化产业为枝叶,逐渐实现了二者相互滋养的良性循环。其次,不同地区在推动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应开出不同的药方。对于文化产业发展领先,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部分中部省份而言,增大对文化事业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增加文化公共设施的投入,提升文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加强文化传承和交流,努力提高文化事业发展,使之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相匹配,方能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对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都相对落后,或文化产业远远落后于文化事业的东北地区和西部大部分地区,在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应循序渐进,在优先文化事业的发展的前提之下,勇于开拓创新,寻找有序推进文化产业振兴的契机,更好地实现文化服务和文化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