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雨
(广东警官学院 科研处,广东 广州 510230)
教育部在2022 年的工作要点中指出,要探索高校分类特色发展模式,深入推进“双一流”建设;公安部将加强对全国公安院校建设与发展的统筹规划和领导,引导院校在不同领域形成优势、争创一流。特色建设旨在着力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学科专业,推进学科专业建设与区域产业发展紧密互动,打造服务产业特色学科专业群。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是特色建设的重要任务。公安院校作为高校特色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创新机制特色建设对于公安院校科学定位、凸显整体优势特色有重要意义。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和中央《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纲领性文件,结合公安科技发展的需求和公安部《公安科技创新“十三五”专项规划》等指导性文件的要求,公安院校已经在科研创新机制的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就。一是制定系列政策文件保障科研创新机制有序运转。公安院校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以适应新时期科研创新工作的新要求,对科研工作量考核与科研成果奖励、科研项目与平台管理、学科带头人与创新团队管理等办法进行了政策性调整。二是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激发原始科研创新动力。公安院校逐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进一步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科研创新的积极性,充分体现岗位职能属性,充分发挥教师职业发展优势[1]。三是推进合作机制,增强协同创新能力。公安院校与外部科研资源联合构建校校、校所、校企合作的协同创新中心和平台,与政法部门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研究解决实战工作中的新问题,多途径实现资源整合、强强联合,促进理论与实践创新并进。
对照当前公安工作和公安高等教育的要求,公安院校科研创新机制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一是公安院校科研创新机制改革的基础与动力不足、阻力较大。公安院校对外的科研交流与合作多见于公安政法系统内部,公安政法部门习惯于以“管、控、打、防”的常规工作思维进行科研合作的管理,未能充分注意到科研工作与政法日常工作的不同。公安院校的办学经费中专项科研经费支持较少,整体科研水平与其他综合性高校相比竞争性不强。二是公安院校与高水平大学的交流合作不密切,科研创新机制的建设程度有待加强。公安院校与非公安院校相比,在办学历史、学科建设、发展定位与开展社会服务等方面存在很多不同,科研管理机制也各具特点,合作交流不够密切。三是公安院校特色学科建设科研基础薄弱。公安类学科成为一级学科的时间较短,以公安特色学科为主体、多学科融合发展的科研创新体系尚未形成。
特色建设旨在通过特色提升扬长避短,实现有的放矢的发展目标。公安院校兼具高等教育特色与公安特色,科研创新机制的特色建设可以巩固现有建设成果、弥补不足,增强公安院校服务公安政法工作的能力,推进从外延式发展到内涵式发展的转变。
特色建设包括服务特定行业与经济社会的规划,未来高等教育发展要与国家战略布局同频共振,与国家功能区高度耦合[2]。新时期公安工作面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安全稳定的新挑战,关键技术攻关、新型犯罪研究等需要高端科研创新成果的支撑。公安科技创新工作需要结合新时代科技强国战略与智慧警务的大背景。科研创新机制要能够推进科研创新与公安工作紧密互动,为新时代警务工作提供高端智力支持。公安院校紧跟智慧警务、大数据驱动等新技术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科研创新成果,未来要实现创新发展也必将继续聚焦公安科技创新工作的新动态。在特色建设的整体背景下,公安院校科研创新机制的建设通过完善配套机制,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促进产生重点科研成果以增强公安科技的应用研究。这些建设内容契合公安科技创新的新特点,进一步对接公安工作需求,与整体科技水平的提升紧密结合起来。
为落实国家“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3]要求,公安院校科研创新机制改革势在必行,特色建设可以促使其改革符合公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从发展背景来看,特色建设能够促使公安院校科研创新机制传承历史优势。在全面创新的大背景下,公安院校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公安教育体系,科研创新机制是重要组成部分。特色建设能够促使公安院校在交流互鉴中扬长避短、优势互补,进一步完善支持科研创新的基础制度。从发展需求来看,特色建设能够弥补单科性院校科研创新的不足。特色建设在科研层面能够提升科研成果的数量与质量、产出标志性的科研成果,为公安院校整体科研实力积累效能。从发展特色来看,公安特色学科建设对公安院校实现特色发展意义重大。公安院校在特色建设过程中,以公安特色学科建设为重点,突出重点研究领域,以公安特色学科建设带动非公安学科的发展,增强原始科研创新能力。
从公安院校的自身特色出发,针对公安院校科研创新机制的建设现状,公安院校科研创新机制的特色建设过程中要兼顾公安特色与高等教育特色,加强特色学科建设,助推科研创新机制特色发展。
公安院校科研创新机制特色建设本质上是增强公安特色,而公安特色的重要表现就是公安院校与公安政法体系的紧密联系,构建以公安院校内部大循环为主体、公安院校与公安政法体系“双循环”的科研创新格局,为公安院校科研创新机制特色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首先,深入推进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执行层面的改革,实现公安院校内部科研创新要素大循环。在学院决策层面,树立高度重视公安科技创新的意识,以公安部、科技部关于科技创新的文件精神为指南,不断完善公安院校科研创新机制的管理制度。在学院管理层面,发挥二级职能部门与公安系部统筹组织、协调的能力,以智慧警务与公安工作新动态为指引,搭建相关实验室、科研平台等,为公安特色科研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完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研成果广泛应用到公安政法等实战部门的实际工作中,为公安特色科研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在学院执行层面,打造公安特色领域的精兵强队,推进公安特色创新团队、科研平台的建设,凝练研究方向,为高水平公安科技创新贡献力量。其次,实现公安院校与公安政法系统的科研创新要素相互促进。以公安院校内部科研创新要素大循环为主体,全方位加强合作,实现由警务资源的物理融入向化学反应最后到复合效应的演进。[4]公安院校积极争取公安政法专项资金,申报公安类科研创新项目,扩大司法鉴定等社会服务,不增强科研创新的物质基础。公安院校在课题共建、专题研究等方面加强与公安政法部门的联系,为实务部门提供专业服务,进一步巩固合作成果,拓展合作领域。
公安院校作为公安高等教育的阵地,科研创新机制的特色建设要遵循高校科研创新的基本规律。国内外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已经在科研创新理念、科研管理效能、科研创新保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较为先进的经验,学习借鉴这些先进经验有助于突破体制机制的束缚,为公安院校科研创新机制提供内生动力。首先,用先进的科研创新理念指导科研创新机制建设。在公安院校与国内外高水平院校的互通有无中及时掌握科研工作最新动态,拓展科研创新视野,以先进的理念指导科研创新机制特色建设。其次,用系统科学的科研管理工作推动科研创新机制建设有序进行。在日常科研管理中,加强科研管理的队伍建设,配备专业合理、结构完备的科研管理团队推动科研工作规范化;在科研服务工作中,增强科研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在项目申报、科研咨询等方面以精心细致的态度落实细节管理,明晰部门职能,优化管理工作流程[5];在重大科研工作中,明确科研管理部门的牵头职能,赋予科研管理部门具体统筹的权力,促使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完成重大科研创新。最后,注重发挥科研创新人才的主体性作用。科研创新的主体是科研人才,进一步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机制、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放管服”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比例,完善科研激励与评价制度,建立分类、分层的科研奖励与考核,增强科研人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学科建设是科研创新的坚强后盾,以公安特色学科建设为重点,加强非公安学科建设,推进学科交叉融合,构建具有公安院校特色的科研创新体系,是公安院校科研创新机制特色建设的重点任务。一方面,推进学科交叉融合需要学科队伍与创新团队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在公安院校学科队伍建设上,培育、遴选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一、二级学科带头人具体负责学科建设工作,促使学科带头人真正参与到科研创新工作中来。公安院校创新团队的建设要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形成良好的学科发展梯队,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敢于开拓新领域、探索新方法[6]。不同学科队伍、创新团队之间的交流互鉴有利于营造创新氛围浓厚的科研环境,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效,激发公安院校特色科研创新体系的活力。另一方面,推进学科交叉融合需要以优势学科为主体,多学科协调发展,重点打造公安院校优势学科群。公安类一级学科下属的二级学科要瞄准研究方向,依托重点实验室与研究基地等加强自身重点领域的研究。相关二级学科之间也要加强交流与联系,以本学科研究共性为契合点推进公安类学科内部的交叉融合,形成公安院校优势学科群。在经费支持、项目申报、评价与考核等层面平衡公安学科与非公安学科之间的需求,实现协调发展。在科研创新的过程中,以公安特色学科为轴心,发散探寻与非公安学科的科研创新共振点,培育交叉融合的科研增长点,逐渐形成公安院校特色科研创新体系多层次、立体化格局。
综上所述,科学定位、特色发展已经成为公安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与公安院校服务公安科技工作的重要出发点,运用特色建设的思路指导科研创新机制改革与建设是公安院校的合理选择。本文以公安院校科研创新机制为具体研究对象,立足公安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与公安科技创新的现实背景,从问题导向出发,深入探寻公安院校科研创新机制特色建设的合理性与路径,促使公安院校科研创新机制符合公安科技创新工作与公安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