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与防范对策

2022-11-25 22:53王昌浩魏麒郦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集资养老案件

王昌浩,魏麒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经济犯罪侦查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一、引 言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2020 年全国65 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已超过1.9 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3.5%,达到国际通行标准下的中度老龄化阶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将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1]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层出不穷,不法分子看中养老市场的巨大潜力,巧立名目、编制骗局,实质上进行非法吸收社会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2022年4 月11 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部署会,开启了严厉打击养老领域犯罪活动的崭新篇章。公安部要求,以养老领域高发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制售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挂牌督办重、大、要案,深入组织破案攻坚,以实际行动为老年人安享晚年营造良好稳定的法治环境。[2]

二、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内涵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是侦查实务视角下对某一类案件的总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防范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非法集资”一词的概念①,结合养老领域内非法集资的典型特征,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可以被定义为,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传“以房养老”等名义进行虚假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经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的刑事案件的总称。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与非法集资案件是特殊与一般、部分与总体的关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特殊性体现在其发生领域为社会普遍关注的养老领域,侵害对象是法律重点保护的中老年人,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面更加巨大。老年人由于身体和生理机能的衰减,相较于年轻人对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体系、养老服务体系有更强的依赖性,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保护应予重点倾斜。同时,我国老年人口平均受教育水平偏低、信息获取渠道有限、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多重因素叠加下,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呈现出与一般性非法集资案件不同的原因、类型和特点,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区分和细化研究。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是养老诈骗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集资是养老诈骗的主要犯罪手段。养老诈骗案件分为诈骗类、非法集资类、制假售假类:诈骗类主要以传统诈骗和电信网络诈骗为主,也包括部分合同诈骗案件;非法集资类以夸大、虚构事实,承诺返利,吸引老年人进行养老投资为主要手段,涉及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制假售假类以向老年人推销伪劣商品和假药劣药为主要手段,触犯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等。相较于养老诈骗案件,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内涵更窄,涉及罪名更集中,行为方式更具代表性,其防范和打击策略需要进行更精细化和更有针对性的研究。

三、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作案手段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是传统非法集资犯罪的“异化”,犯罪分子利用市场监管漏洞和老年人对新兴事物的知识缺失,打着“金融养老”的幌子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其行为手段具有极强的迷惑性,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因此,公安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典型案例,总结梳理非法集资新手段、新动向,及时发现新型非法集资犯罪的本质逻辑和“异化”轨迹,实现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全面把握。

(一)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

一些不法养老机构利用老年人对非法集资防范意识不足、寻求稳定养老保障的急切心理,打着“专业养老”“高质量服务”等旗号,频繁出入老年人聚集场所,不断向老年群体鼓吹金融养老、新型养老等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老年人的价值判断。这些机构虚假宣传、透支信用,鼓吹、承诺明显超过自身供给能力的养老服务,以办理“预付卡”“会员卡”“贵宾卡”,缴纳“入会费”“保证金”等名义非法吸收社会资金。其实,这些机构没有履行承诺的资源和能力,所得集资款项往往被挪作他用,资金运作极不透明,缺乏必要的公示和监督,有很高的携款潜逃风险。被告人通过举办茶话会、周年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养老、旅游产业,夸大企业资产规模,以签订合同预定床位为诱饵,累计向4000 多名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10.28 亿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5.24 亿余元。[3]

(二)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非法集资

在国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行业的政策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冒用国家养老战略,打着入股养生基地、出租或者销售养老公寓、分割转让养老公寓使用权等名义,通过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承诺高额回报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为博取老年投资者的信任,不法分子以组织养生讲座、发放纪念品、举办免费旅游活动、参观虚假项目等形式降低老年人警惕性,使老年投资者相信公司“实力”和项目“潜力”,盲目参与投资。被告人临时租借长兴岛及远郊地区的几栋别墅酒店,组织老年投资人参观并鼓励老年人投资养老体验项目,获取高额分红。实质上,吸收的资金没有进行任何的生产经营活动,大部分资金被殷某用以兑付前期投资人利息和支付租借场地费用,后面没有新的资金流入,被告人随即卷款失联。[4]

(三)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非法集资

不法分子假借爱心讲座、赠送礼品、免费体检等名义,利用小恩小惠博取好感,待老年人降低警惕性后,对其进行虚假宣传、道德绑架,借机兜售伪劣的“养老产品”。有时候,不法分子兜售的产品并不具有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实物商品作为主要目的,而采用寄售、代销、商品回购、消费返利、购买份额等方式,承诺定期的高额回报,兜售虚假的金融理财产品,达到其非法集资的最终目的。宗某通过免费发放鸡蛋、纪念品等手段,吸引老年人参加“健康大讲堂”,极力推销某款保健药品,并承诺投资数千元买一份保健品,每月领取利息分红,先后有900 多名老年投资人购买各种保健品进行理财,集资金额高达1000 余万元。[5]

(四)以宣传“以房养老”为名非法集资

“以房养老”的模式最早出现在国务院2013年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即拥有房屋完整产权的老年人在生前将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约定给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可以处置抵押房产变现,并将所得财产优先偿付养老保险等费用,其本质是一种创新性商业养老保险。[6]不法分子所称的“以房养老”与国家政策文件中提到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完全无关,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不法分子在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条件下,假借“以房养老”国家政策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造势,以帮助老年人申领养老金的名义,怂恿老年人办理房产抵押,再将房屋抵押款用以购买指定理财产品或直接流入不法分子手中。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宣称,通过委托该公司进行房屋抵押贷款,可以比其他公司抵押出更多资金,将房屋抵押款交给该公司托管可以获得年息 4%~6%的利息,所得利息会每月固定支付给老人当作养老金。该公司拿老人的房屋抵押款去做其他投资,后因资金流断裂,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大部分失联,800 多名老年受害者的房屋面临被拍卖的风险。[7]

四、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对策

当前我国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既有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适老型法治体系有待完善的现实需求,又有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手段更新、涉众涉稳涉舆情风险因素集聚的社会特征。新时代面临新问题,公安机关要承担起严厉打击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力军责任,用好用足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战略战术思维,不断提升侦查打击效能。

(一)证据收集方面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和前提,就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而言,涉及的罪名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因此,在全面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重点收集证明“非法占有目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方面的证据。[8]

1.收集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一是收集企业财务会计账簿、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缴纳信息等证据,判断涉案公司是否具有实际经营能力,如果涉案公司具备提供养老服务、销售养老产品等业务的资质和能力,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潜力,则一般不应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二是收集涉案人专业背景、职业经历、犯罪前科等方面的证据,如果涉案人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行业的相关经验和业务基础,在经营养老机构过程中能提供稳定养老服务且返还承诺利息,一般不应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三是收集财务会计报告、物料采购清单、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如果涉案人非法集资的大多数款项能投入到生产经营中,而没有“借新还旧”、携款潜逃、挥霍一空等情节,一般不应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四是收集涉案公司或个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如果行为人擅自改变集资款用途,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滥用集资款项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购买高消费奢侈品等,则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9]

2.收集证明“非法性”的证据

一是调取涉案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证明该企业是否具备提供养老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是否超出了经营范围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是否以合法经营形式掩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二是查询涉案公司、个人账户,证明是否存在公私账户混同、是否形成资金池。三是对于宣传“以房养老”的嫌疑人,重点收集其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贷款、信托、保险等金融从业资格的证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对老年投资者做出风险提示。

3.收集证明“公开性”的证据

2022 年2 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公开宣传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因此,应当明确嫌疑人虚假公开宣传的范围、渠道,着重收集被害人证言、销售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证人证言,证实嫌疑人通过小恩小惠吸引老年投资者参与公开讲座、开展营销宣传活动的违法犯罪事实,及时固定网络广告、宣传彩页、纸质传单、讲课视频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4.收集证明“利诱性”的证据

“利诱性”是指嫌疑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以“养老金”“升级服务”“股权分红”等名义变相给付回报。侦查取证的要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收集投资协议、养老服务合同、抵押贷款凭据、投资理财合约等书面材料,核实嫌疑人是否向投资者做出返利承诺;二是收集嫌疑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公司网页、宣传传单等证据,核实是否采用夸大、片面宣传的方式承诺返利收益,或者足以使一般投资者做出无风险误判;三是收集公司、个人银行账户明细数据,结合老年投资者提供的投资、返利明细数据,判断嫌疑人是否在事实上已经进行了部分返利活动;四是“以房养老”非法集资中如有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则应当审查相关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询问、讯问负责人员,证实上述公司是否与集资公司有直接关联或者由同一人控制。

5.收集证明“社会性”的证据

“社会性”要求非法集资必须是面向社会的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在单位内部、亲友等特定关系之间吸收资金的,不满足非法集资认定中的“社会性”要求。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社会性”相对比较容易界定:一是收集集资者的证言、嫌疑人的供述,核实其是否存在特定的社会关系,必要时可以将投资人、嫌疑人身份信息录入公安户籍人口查询系统内进行比对;二是收集投资者证言,明确其获取投资讯息的渠道、投资介绍人、投资金额、投资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等;三是收集其他客观性证据,比如涉案人员向老年投资者推荐、介绍集资活动的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等。

(二)资金穿透方面

任何经济犯罪行为都与资金密切相关,谋取非法利益是经济犯罪的最终诉求,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亦是如此。在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中,对资金数据的精准查询和穿透分析应当成为公安经侦部门打开侦查思路、拓展案件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追赃挽损和维稳控制的重要方法,即掌握了资金流动数据,就掌握了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整个“DNA”序列。[10]

1.梳理资金流入线索,认定吸收资金规模

回溯和分析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整体流程,受害人是骗局的亲历者,也是非法集资活动的投资者,需要对老年投资者逐一搜集言词证据以判明其投资和损失情况。囿于此类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收集过程循环繁复,有学者建议采用标准问卷的方式搜集证言,以提高办案效率。[9]问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人口基本信息、投资情况(时间、地点、介绍人、金额、转账账户)、返利情况(利率、时间、次数、金额、收账账户)、损失情况、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补充情况等,并接受受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然后,根据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合同、转账凭证中记载的收款人、收款账号等信息,确定涉案人或者公司的直接吸金账户;再调取直接吸金账户的银行交易明细寻找资金流向,通过剔除资金留存量较少的过渡账户、计算进出账差额、筛选交易总笔数和交易总金额等方式,锁定主要的吸金账户(群),从而进一步判明案件整体吸金规模。

鉴于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以线下案件居多,也可以优先查询涉案企业和高管开立账户的交易明细:如果在特定时期内,存在不同账户向某一或者某几个账户集中转入大额资金的情况,则该账户有极大可能是吸金账户;如果在特定时期内,由某一或者某几个账户对外频繁固定数额资金转出,则该账户有极大可能是返息账户。侦查人员通过多批次、渐进式的资金数据调取,对不同类型的账户不断进行标签化处理和切片式分析,最终研判出每一名投资者的实际投资和返利情况,进而确定案件的整体吸金规模。[11]当数据量过大时,可以将调取的资金交易明细数据导入到i2、dataX、火眼金睛等数据分析软件中,经过“资金来源去向分析”的算法模型,准确勾画资金流转情况,并将数据流转换为可视化图形进行表达,最终锁定主要资金沉淀账户。

2.穿透资金流出路径,追踪赃款去向

追赃挽损是经济犯罪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特别是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中,受害人多是垂垂老矣的老年人,在迟暮之年抵押房产、失去积蓄,除了迫切地催促和等待公安司法机关追赃挽损,似乎没有更多的救济途径。因此,在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的真实诉求,坚持侦破案件与追赃挽损并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在侦查实践中,涉案企业大多缺少规范的会计管理制度,违法资金支出流向杂乱,且货币作为种类物,一旦注入涉案账户后,运营费用、返本付息、日常生活消费等支出高度混同,与涉案人、第三人合法财产也黑白难辨,需要做进一步梳理。就历史案件的规律总结来看,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资金可能流向生产、分配、消费等环节。在生产环节中,涉案企业需要发放人工工资、购买养老设备、租赁营业场地,以及支付水电、物业、广告等各项费用,对这部分资金流进行分析,可以大致判断行为人将资金多少比例的资金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在分配环节中,返本付息占较大比例,有些案件中甚至占到一半以上,这也揭示了集资人宣称的高额利润来源并不是真正的生产经营所得,而是赤裸裸的“借新还旧”骗局。同时,为了在短时间内吸收大量资金,部分集资人还鼓励老人们通过口口相传、相互介绍的方式进行线下推广,并支付相应的“返点”“佣金”“提成”等回报,这部分款项也需要进行重点梳理和甄别。在消费环节中,重点核查集资人是否将集资款项转移到养老集资场景以外,进行挪用、侵占、挥霍、个人投资、个人消费,甚至是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等。通过对不同用途的资金采取有针对性的追踪和管控措施,全力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做到层层穿透、笔笔落实、不枉不纵。[12]

侦查人员落实涉案资金流向的具体措施包括五个方面:第一,查询涉案银行账户。以公安部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为依托,对吸金账户(群)的资金交易记录进行追踪,在结合个案特征的前提下,通过层层穿透、步步递进的方式,研判出涉案赃款的具体流向。必要时可以及时冻结相关银行、支付宝账户,固定犯罪证据,防止涉案人员转移财产、隐匿罪证。第二,向行政部门调取涉案人员资产信息。寻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房管局、证监局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对嫌疑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等资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第三,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涉案资金去向。在整个案件中,嫌疑人最清楚涉案资金流向,但通常也最希望隐匿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可以从宽处理的具体细则②,需要侦查人员对其宣讲上述刑事政策文件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精神,言明利害关系,敦促嫌疑人主动交代和坦白。第四,进行会计资料勘验。第一时间对涉案公司现存工资发放记录、费用缴纳清单、消费发票、会计账簿等原始、记账凭证进行扣押和清查,委托专门人员开展勘验与审计,及时对涉案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开展询问、讯问,并与现场单据、账簿逐一进行验证核对。第五,对信息情报开展综合研判。手机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联络工具,侦查人员应当及时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手机,调取话单、微信聊天记录等数据资料,在虚拟网络和现实之间形成有效闭环,摸清嫌疑人社会关系网络和赃款转移途径,准确定位涉案资金流向。[13]

(三)维稳处置方面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是一类典型的涉众型案件。此类案件投资者众多,心理复杂、需求各异:有的投资者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以集体上访、闹访等方式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赃挽损;有的投资者抵制公安机关介入,联名要求释放集资嫌疑人,寄希望于嫌疑人继续吸收资金来归还自己本息。在复杂的利益需求驱动下,投资者迅速串联,纠集请愿,反复上访,由此带来的维稳处置压力极大。

1.配合党委政府工作,健全处置预案

对于风险性较高的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承办公安机关应当在是否决定立案、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等重大决定前,及时向属地党委政府报备,并配合党委政府制定维稳处置预案,准确评估风险等级,最大限度地做好不稳定因素的防范化解工作。必要时可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联合检、法、司法、信访等部门成立专门的防范化解非法集资衍生风险工作小组,按照案件实际情况和各单位职权范围,明确职责分工与协同配合,有序做好收集证据、查封资产、追逃追赃、债务登记、信访受理、舆情研判、信息公布、普法宣传等各项工作,争取将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降至最低水平。[14]

2.发挥基层治理优势,排查风险隐患

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维稳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动和运用街道、居委会、派出所民警、网格员等基层治理力量,串访入户听取民意反馈,实时了解受害群体思想动向,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全面掌握人员动态。组织专门力量对重复访、缠闹访、集体访的重点人群进行主动约谈、及时跟进,了解上访原因及群众基本诉求,落实各项稳控措施,力求动态掌握、静态控制、及时预警,确保不发生涉稳问题。同时,针对不听劝阻、煽动滋事、组织策划散布谣言、静坐堵路、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的首要分子,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消除不法分子“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完善案情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

美国法学家马丁•P.戈尔丁曾在著作《法律哲学》中写道:“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能够被看得见的方式实现”。[15]知情权利,既是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受害人的正当诉讼权利。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案情公开制度,在侦查保密的基础上,适度公开涉案主体、作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强制措施等侦查工作阶段性成果,满足受害群众对案件办理情况的知情需求。公安机关主动发布案件侦办进展,在一定程度上畅通了警民联系沟通,澄清了谣言猜想,消解了老年投资者上访的动因,展现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成效,保障了公民权利的实现,提高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16]

五、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防范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已明确指出,要“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开展符合老龄化需求的法治社会建设,在养老领域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共识。[17]协同治理理论将协同学与治理理论有机结合,在寻求构建有效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不仅强调各个组织的相对独立,更多突出各个组织行为体之间的协作配合,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18]从协同治理理论的角度探析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防范,强调公安机关在打击养老领域犯罪的保障性作用,促进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犯罪的预防,开启前端治理,实现多元主体的最大合力。

(一)开展企业基因测序,进行风险预测

企业基因测序技术主要依托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一方面,整合普通企业登记信息系统、金融企业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互联网公开资源,从企业股权构成、高管交叉任职等企业基本构成维度分析企业的显性基因;另一方面,整合经济监管部门信息系统、服务行业信息资源,从企业商事合同、资金流向、发票流向、货物流向等企业经营维度来分析企业的隐形基因,揭示与自然人或单位相关联的关系图谱,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异常情况。[19]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工具和基因测序技术,对养老领域的重点企业信息进行收集和研判,通过对收集到的商事合同信息、资金流、发票流进行筛选和梳理,分析特定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内部人员关系、资金关联分析、资金流向。根据大数据分析模型对公司企业进行赋分评估、分析研判,对具有经营异常、资金异常或者人员异常特征的高风险、高危的公司企业提前预警和落地侦查,将被动型侦查转变为主动型侦查,转变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案件黑数大的情况。同时,侦查机关应当及时主动地介入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对问题公司企业进行监控和取证,必要时进行止付和冻结,在最大程度上减小追赃挽赃的难度、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二)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规范市场运行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属地负责、行业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原则,从养老机构登记备案、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金、突发事件、运营秩序应对等方面,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全方位、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严格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企业进行规范的业务指导、排查非法集资风险。例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核养老项目前期手续,重点检查项目管理、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养老企业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在养老企业进行登记注册时应当进行详细地登记与备案,阶段性地对企业按照其登记的范围开展业务情况与责任履行情况开展评估,包括企业经营状况、成员的人员数量与状况、服务对象对服务的满意程度等,加强信息共享,积极推动“互联网+监管”模式,及时采集养老机构基本信息、运营情况、从业人员等录入信息库,进而建立联合惩戒和行业黑名单制度;卫健部门对养老机构内的医疗服务水平进行评估和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养老机构内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资料活动、兜售涉老“食品”“保健品”等违法行为。[20]

(三)开展银行合规审查,消解集资风险

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内部合规管理对于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的防范控制、资金监管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加强对开户业务的合规检查工作。对公账户开户时,重点审核营业执照、企业税务信息、经营范围,对企业注册地开展实地考察。二是认真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规范客户管理工作,加强对客户资料的合规自查力度,定期检查账户资料是否完整,密切关注养老企业动态,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的账户。三是严格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识别分析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批量定额小额转出等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特征,全面落实高风险养老企业监测预警和排查治理要求。四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风险培训。积极收集典型案例,使工作人员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特点与手段具有基本的了解,提高其对犯罪的敏感度。工作人员在办理柜台业务时可以对老年群体予以重点关注,涉及转账与取现等业务时,对老年群体进行仔细询问,了解转账或取现的原因,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上报。必要时,银行部门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降低老年群体的受害风险。[21]

(四)推进普法宣传教育,增强法治观念

防范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应当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开展广泛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揭露非法集资“套路”手法等方式,增强广大群众的法治观念和识骗防骗能力,形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良好社会环境。与一般非法集资类案件所采取的数字媒体、网络直播等非接触式的宣传不同,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者多为老年群体,获取信息的渠道相对闭塞,法律意识较弱,社交关系简单,子女不常在身边,因此普法宣传工作更宜通过线下宣传的方式进行。第一,充分发挥基层治理优势。利用好基层组织、综治办公室、社区网格员等力量,对社区的老年人群宣传和普及风险提示和预警信息,引导老年人树立理性投资理财观念,不轻信业务不清、风险不明的金融投资项目,提升防范意识。第二,创新宣传方式。以张贴标语、印发公告、设立宣传角、开展公益演出、茶话座谈等老年人群喜闻乐见的方式,将“借新还旧”“击鼓传花”“庞氏骗局”等集资诈骗套路穿插在集体活动中,让涉老反诈宣传进超市、进广场、进公园、进社区、进家庭,寓教育于娱乐,寓教育于生活。第三,畅通举报渠道。“知屋漏者在宇下”,人民群众直面犯罪事实真相,对非法集资骗局深恶痛绝,建立专门的案情反映和违法线索举报途径尤为重要。目前,除传统的110 报警电话和12345 市民热线外,中央政法委已在12337 智能化举报平台开通“养老诈骗”举报通道,广泛接受群众举报线索,按照内容分流查办。截至2022 年5 月4 日,该平台的应用取得了阶段性战果,已累计接受有效举报线索11218 条,梳理存案、快破现案超过2700起,推动全国专项行动依法有力有序开展。[22]

六、结 语

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面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严峻复杂的犯罪形势,全国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依法开展快侦快办和重大案件的破案攻坚,主动研判案件典型特征和犯罪演进趋势,积极运用数据穿透、情报导侦等手段描绘资金流动的整体链路,全面收集非法集资有关证据,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事实,依法严厉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同时,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打击整治工作,还应当坚持系统治理、整体治理、源头治理的总要求,在案件侦办中主动发现养老领域的治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配合机制,引导推动基层组织、商业银行、养老企业、广大群众等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注 释:

①《防范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新增一款:有前两款行为,在提出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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