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慧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北京 100728)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2017年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2]。2021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进一步就党委前置研究作出规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党内法规制度规定,为准确理解把握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的重大意义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两个一以贯之”的有机统一,最大特色是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3]。党委前置研究是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领导作用的重要保障,是国有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特色设计和制度创新。
党委前置研究进一步改革完善了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增强了制度和程序上的刚性,提升了党委在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中的话语权,确保事前把关研究而非事后知情,全程监督保障而非缺少手段。有利于履行党组织法定职责,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发挥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优势,推动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在企业落实落地;有利于在深化改革中强化管理监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借改革之名搞利益输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多年来,国有企业借鉴国外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引入并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法人治理结构。2017年以来,随着全面推进党建入章,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得到落实,促进了公司治理结构与党组织的有机结合。但在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下,董事会是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最终决策机构,党委如何有效参与决策成为完善公司治理必须回答的问题。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4]。这是党内法规首次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路径方式,明晰了党委与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
党委前置研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重塑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创新之举。党委虽然发挥领导作用,但不直接领导具体经营管理工作,更不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5];前置研究的出发点在于把关定向,而不是代替决策。目前公司治理出现的突出问题,绝大多数与不能正确把握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不同治理主体在公司治理中具有不同职能,只有各自依章依规履行职责,强化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公司治理才能运转高效。党委前置研究要明确职权边界,防止政出多门;要尽可能减少决策事项交叉打架和模糊地带,各治理主体权责明晰。
国有企业党委研究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是党委会决策机制与董事会“一人一票”制、经理层经理负责制的根本区别。长期以来总结形成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人民为中心等工作方法,蕴含了深刻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集中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精髓。坚持和运用好民主集中制,是党委前置研究必须遵守的制度规矩。
党委研究重大事项前,先行开展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集思广益,形成合力。党委集体研究时,党委书记落实末位表决制,党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决定[6]。党委形成意见后,推动议定事项不折不扣落实,促进科学决策与高效执行有机统一。民主集中制贯穿于企业管理全过程,创新和健全了企业管理机制,有利于激发广大干部员工责任感,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具政治和竞争优势,以卓越业绩展现现代企业“中国之治”的生命力。
前置研究的前提条件是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从《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到《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再到2021年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示范文本(试行)》,党内有关法规文件对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事项类别的要求越来越明确[7]。总体看,主要包括4大类,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类;企业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类;员工权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社会责任类;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类。
企业党委应强化清单决策意识。严格对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重大事项范围,紧密结合企业特点量化额度和标准,制定前置研究重大事项清单,防止前置研究泛化随意化。要合理控制党委会议题数量,避免研究不深不透而影响前置实效。要推动党委清单纳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嵌入内控权限决策流程,确保清单与企业决策制度系统集成。中国石化党组推动直属企业建立了党委“定”和“议”两个清单,并与“三重一大”、内控权限等决策制度衔接一致,为促进各治理主体有效履行职权提供保障。
前置研究的主要任务是履行把关定向职责,主要是“四个是否”。从政治方向看,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从使命导向看,是否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从发展指向看,是否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宗旨取向看,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员工群众合法权益[8]。国有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大胆探索把关体系,切实提升把关质量。
前置研究强调权责要对等,把关不当要担责。对出现失误和失职渎职问题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决策,党委未正确履行职责,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决策出现重大失误,党委在前置审议过程中、在履行把关定向职责上没有围绕“四个是否”识别出来、提出否定意见,要承担责任。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下,如果党委委员提出反对或保留意见,可以免责。
前置研究的重中之重是明确决策程序。经过近年来的实践摸索,国有企业总结出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党委前置研究的基本程序。一是提出意见,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人员、外部董事等提出动议或建议;二是拟订方案,由经理层研究拟订;三是沟通酝酿,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及有关领导人员提前形成共识;四是党委会研究形成意见;五是与董事会其他成员沟通;六是董事会会议审议作出决策。
在未设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或设立分公司代表的分公司,党委如何前置研究尚缺乏制度规范。一些企业结合实际探索了简便易行、务实管用的有效途径,值得借鉴推广。如,有的企业党委前置程序后由经理层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以外的事项由执行董事(分公司代表)负责。中国石化结合直属企业党委班子和经营班子成员普遍重合的实际,推行党委前置研究后由执行董事(分公司代表)作出决定,必要时召开专题会研究后决定,解决同一拨人对同一事项重复研究的问题。国有企业在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应结合实际探索符合本行业本企业特点的党委前置研究程序,适应生产经营和市场快速变化的实际,做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提高决策效率质量。
要完善公司章程及各项议事规则,明确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促进有序有效行权履责。要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从个体权限到集体权限相集成的决策程序。中国石化围绕“1+3+N”制度体系,修订公司章程,完善党组会、董事会、经理层三大治理主体工作规则及其配套制度,明晰职责权限,健全内控程序,从制度机制上保障党的领导落实到公司治理各环节。
探索建设决策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权责清单事项实施编号管理,将决策制度、权限、程序嵌入信息系统,实现制度流程化、流程清单化、清单信息化,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管控,实现决策主体明确、权限清晰、责任具体,决策过程规范高效、运行顺畅,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党委班子的履职能力直接决定前置研究讨论的实效。党委要自觉提高政治建设的质量,落实“第一议题”,不断提升“政治三力”,提升前置研究的质量效率。要深化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切实保障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从源头上实现思想融合、人的融合、事的融合。要发扬民主作风,班子成员要把关尽责,防止研究讨论不充分,形成决策风险。探索与本企业治理架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党的领导实现方式,走出一条既坚持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又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改革发展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