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熙 田 杉
(中南大学 哲学系 湖南 长沙 410083)
人造肉技术将传统畜牧业转变为工业生产,通过现代合成技术引领全球肉类革命。[1]但任何一项高新技术的兴起都免不了带来各式各样的问题,除了技术上的难题之外,安全性问题以及伦理道德问题也值得深入探讨。本文侧重于把人造肉与动物保护伦理结合起来,探究人造肉技术对于解决动物保护伦理的困境是否有帮助。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大口吃肉”并非难事。但随着全球肉类消费总量的急速增长,如果不寻求替代品,肉类也可能变成奢侈食材。于是,科学家们试图用建立在高科技基础上的“人造肉”来缓解肉类危机带给人类和其他动物的生存压力。
2013年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血管生物学家马克·鲍斯特(Mark Boster)用动物细胞组织培养方法生产出有史以来的第1整块人造肉并引起了广泛关注。[2]目前人造肉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植物蛋白肉,另一种是培养皿肉。培养皿肉是在培养基的特定环境下,通过对动物的肌细胞、脂肪细胞等进行实验室人工培养得到的动物肉。[3]因此,培养肉相比起植物肉而言更为货真价实。相比于植物性蛋白肉制作的挤压技术、静电纺丝技术和3D打印技术,培养肉的制作技术更为复杂。首先实验人员选取最具优良遗传基因的动物作为实验对象并采集其肌肉样本,然后提取其中可高效增殖的多能干细胞,通过提供适宜干细胞生长、增殖的营养素、培养基等诱导细胞增殖分化形成肌肉组织的原始纤维,再添加谷氨酰胺转氨酶催化肌肉纤维蛋白质间(或内)发生共价交联。[4]考虑人造肉技术的生产制作流程,可知人造肉技术的实验是从动物入手。因此,人造肉技术对动物带来的后果影响以及对动物保护伦理发展的反思值得深入探讨。
西方动物保护伦理到目前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理论,分别是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以及动物福利论。西方动物伦理的发展日渐完善,但仍存在未解决的难题与困境。
动物是否具有权利?其赞成者认为动物和人类一样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同时还拥有内在的固有价值,因此动物具有权利。但卡尔·科亨(Carl Cohen)等反对者认为人的权利来源于人类道德共同体,权利的观念只适用于人类,因此动物不具有权利。[5]60-62针对两者观点的不同,动物是否具有权利的争议具体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动物解放论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之上,当人类肉体受到伤害时会感受到痛苦,因此这种痛苦体验表明其行为是错误的。以此类推,当人类去伤害动物时,也会给动物带来一样的痛苦体验,那么伤害动物的行为也是不被认可的。但是作为动物解放论的理论基础,功利主义将感受能力作为道德判断的最终标准或许存有片面性。正如爱伦·怀特(Alan White)提出拥有权利的条件不仅仅依靠感受能力,仅有感受能力无法让渡、放弃或履行权利。[6]126人类可以通过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和痛苦感受,可是动物不具有语言表达能力。因此,功利主义能否适用于动物并为动物保护伦理做理论支撑?
第二,动物解放论遵循利益平等原则,利益平等原则要求动物和人类一样有被平等对待的权利,人类要尊重这些生命个体的利益。动物具有感受能力,这是动物获得道德关怀的标准和界线,因此人们伤害了动物就是违反了利益平等原则。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不同物种之间的感受能力是如何划定边界的,个体利益是否因为其感受能力不同而存在差异?功利主义讲究效用最大化,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同时难免会伤害个体利益。因此,如何化解动物保护伦理的利益平等原则与功利主义的效用最大化之间的冲突?
第三,相较于动物解放论强调动物具有感受能力,动物权利论进一步用固有价值为动物拥有权利做辩护。如果说功利主义的体验价值会因个体不同存在差异,那么固有价值对所有个体来说都是一致的,动物因具有固有价值而拥有权利。而这一观点受到大量抨击,因为从动物具有固有价值推出动物拥有权利,人类具有保护动物不受伤害的义务。但是这只说明人类对于动物应该承担直接义务,而动物对人类具有何种义务?
综上所述,人造肉技术的兴起对于动物保护伦理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首先,人造肉技术相对于屠宰而没有给动物带来痛苦感受,如果功利主义原则适用于动物,那么人造肉技术能否满足动物保护伦理的功利主义要求。其次,人造肉技术在满足人类偏好的同时保留了动物的生存权,这或许对调和动物保护伦理中平等原则和功利主义之间的冲突有帮助。再次,涉及动物对人类应该履行何种义务的问题,人造肉技术能否从另一角度回应这一问题。
动物保护伦理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功利主义思想。通过把动物对快乐和痛苦的感知作为评判人类行动的标准,在这一标准下人造肉技术没有给动物造成身体上的痛苦感受,那么人造肉技术是否符合动物保护伦理的要求?功利主义讲究效用最大化,而人类总是免不了把自身效用最大化作为发展目标。可如何确保效用最大化前提下兼容平等原则,人造肉技术对调和二者的冲突有何帮助?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通过对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的批判性继承,辛格提出人类具有保护动物不受伤害的义务。可是动物对于人类具有何种义务却成了动物保护伦理最大的障碍,人造肉技术作为一种手段如何重新界定动物对人类的义务?下面针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证。
动物解放论思想来源于边沁的功利主义。边沁将道德平等归纳到他的功利主义体系中,他曾在著作中提出人类掌控着自然赋予人类的权利,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利,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是其行为最基本的评判。[7]78因此,人类对于快乐和痛苦的感知应该是其行动的标准,通过这一标准来行使自然赋予人类的权利。
辛格在这一基础上应用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并且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他在动物解放论中运用了边沁提出的最大幸福原理。例如石子不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因此可以把它排除在道德关怀范围之外,但如果一个生命可以感知疼痛那我们就没理由去拒绝考虑它。[8]12动物有对于痛苦的感受和忍受能力。因此,动物作为生命个体应该被给予平等的道德伦理考量。
动物保护伦理从人类具有感受能力类推动物也具有相同的感受能力,因而将感受能力作为道德的评判标准。但是,有些学者提出质疑,给人们带来痛苦体验的行为就一定是损害个体利益的吗?例如人在生病化疗时所遭受的痛苦、以及人们在经历一天身体劳累后所获得的心灵上的满足。因此,身体感受的最大快乐和最小痛苦并不能成为个体追逐的最终目标,对痛苦和快乐的身体感受也不能作为评判人类行为的唯一标准。
人类能够感受到痛苦是因为疼痛对人们来说是有直接经验的,这更像是一种心灵或意识状态。虽然不一定能被他人察觉到,但人们自己还是可以主动通过语言来描述表达的。而动物是不能用语言来表达自身感受和意志的。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认为,不具有语言的存在物没有意识。虽然语言可以用于表达抽象的心灵和意志,可没有语言就意味着没有心灵或意志么?婴儿或语言中枢受损的成年人也没有语言,他们显然具有心灵意识。在没有语言的情况下,人们完全可以通过生物的外在行为表现对其(婴儿、聋哑人、动物)心灵感受进行推断。动物在受到伤害时会表现出和人类相似的行为,比如呻吟抽动翻滚逃避等一系列反应,都能证明动物特别是哺乳动物和人类具有相似的神经系统。动物就如同人类婴儿,虽然不能用语言来表达身体感受,但也能感知痛苦并做出一系列应激反应。因此,是否符合自身意志作为动物保护的伦理依据是不合理的,而功利主义主张的幸福痛苦的感受能力作为最低的评判标准更为合适。所以功利主义可以为动物保护伦理提供理论支撑。
人造肉技术完全符合动物保护伦理的功利主义理论基础。培养肉采用的实验原料为动物的肌细胞或组织,通过采集肌肉样本并从中提取出可以高效增殖的多效能干细胞。在适宜的培养基、培养素等环境中诱导干细胞生长增殖分化,从而形成肌肉组织的原始纤维。在这一过程中没有动物受到伤害,相比于通俗来说的人类天生就具有趋利避害的特点,功利主义用快乐或痛苦的感受来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恰当。动物保护伦理将功利主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动物范围,也就是说当人类宰杀动物时给其带来的痛苦感受表明人类的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人造肉技术依靠在动物身上提取的干细胞为原料,通过实验室培养获取最终产物。在此过程中没有杀戮行为,没有任何事物受到伤害,也没有让动物经历痛苦感受。相比于屠宰,从动物身上提取干细胞的过程对动物造成的伤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这项技术是符合功利主义原则和动物保护理论的。
利益平等原则要求人们在为他人提供关怀的时候不可以因为对方的属性或者特征而抱有偏见,人们要依靠自身内心的想法去对他们进行关怀,这个想法不会因为对方的行为和特征而发生改变。利益平等原则也是动物解放思想的基本原则,此处所说的平等并不是把人类的权利统加到动物身上,而是要根据动物不同的特征赋予相应的权利。
但这种利益平等原则是存在很大漏洞的,并且和上文提到的动物解放思想的基础——功利主义也有矛盾的地方。
首先,功利原则总是把效用最大化放在第一位,也就是以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参考标准。可有时想要实现利益最大化就不得不放弃或者牺牲一小部分的利益,因此在利益最大化前提下就很可能会损害某些个体的利益。特别是在人类社会中难免会以人类的利益为主体,很难脱离人类为核心的中心主义色彩,这时动物的利益就变得没那么重要。[9]而利益平等原则把一切生命看作平等尊重对象,因此动物保护伦理所倡导的平等原则就和功利主义理论矛盾。
其次,感受能力是动物具有权利的基础,也是动物成为道德主体拥有权利的标准。而问题在于不同物种的感受能力不同,是否因为高等动物的感受能力较强就应该牺牲低等动物的利益。[10]例如人们应该保护感受能力较强的哺乳动物,但一些感受外界能力较弱的动物是否也拥有与前者相同的平等地位,这同样是动物保护伦理中难以解释的地方。
针对动物保护伦理中功利主义和平等原则的矛盾,或许能从人造肉技术的视角去化解。下面从功利主义和利益平等两个角度分别论证人造肉技术如何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
首先,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人造肉技术保证了人们的总体利益得到满足,也就是满足了人类关于食肉的偏好。鲍斯特用培养皿通过动物细胞组织培养出了有史以来的第一块完整的培养人造肉,这块培养肉与真正的动物肉无论是在外表质地颜色还是口感都没有很大的差异。同样针对不同地区的饮食习惯也可以制定不同种类的人造肉。相对于普通肉的各项营养指标,人造肉与其蛋白质含量相当的基础上降低了脂肪和胆固醇含量,这样对于高血脂糖尿病等人群可能会更加友好。同时还可以控制营养物质的组成,增强其钙含量和膳食纤维。而从安全角度来看,有专家认为传统养殖业可能更多存在病菌病毒的感染,例如禽流感、疯牛病、沙门式菌等动物病菌感染,相比之下人造肉可能就不会存在此类问题。[11]而且针对传统养殖的药物滥用,人造肉的生产过程中不需要使用类似于抗生素之类的药剂,从这个角度来看人造肉相较于传统肉类可能会更安全。因此,人造肉技术可以使人类社会总体效用更大,符合功利主义的效用最大化原则。
其次,从利益平等的角度来看,动物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这使它们具有要求人类不把痛苦加诸在它们身上的权利。而动物体验愉快的能力则使它们具有大自然赋予它们任何一种愉快和满足的权利。[12]这个利益平等并不是把人类的所有权利全部累加到动物身上,比如把人类在自身建立的道德伦理法律社会中拥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赋予动物,而是要根据动物不同的特征赋予他们相应的权利。[13]其中,对于每个个体来说,不管它们的感受能力有何差异,它们都有生存的权利,也就是生命不被剥夺的权利,这也是动物因具有感受快乐和痛苦的能力而具备的平等权利。而人造肉技术不管是植物肉还是培养肉,它们的制作方式和流程都完全保留了动物最基础的生命权利。因此,通过把人类和动物的利益平等归结为共同享有生存权,那么人造肉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动物保护伦理的利益平等原则。
综上,一方面人造肉可以多方位的满足人类社会的食肉偏好,遵循了功利主义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另一方面通过把动物与人类共同权利归结为生命不被剥夺的权利,避免了因为感受能力不同、不同动物是否具有相同平等权利的争议。而人造肉技术保留了动物这一项最基本的生命权利,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类与动物的利益平等。因此人造肉技术可以调和动物保护伦理中功利主义与平等原则的矛盾。
雷根在辛格动物解放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权利观念”进行界定,“个体A享有此项权利,那么在其他方面与A相似的任何个体也拥有此项权利”。[14]223动物权利论中的权利观念主要来源于康德。康德认为人类是具有理性的道德主体,因此人类自身就具有独立的价值,但动物却被看作是非理性者,因此只能是人类实现目的的手段,并非是道德主体。因此人类只需要对其承担间接义务,这种间接义务是服务于人类自身的。[15]例如当人类打死了一条狗,虽然它不具备道德主体的权利,但是人类伤害它会损害个人的道德素质,并且会伤害到这条狗拥有者的情感。因此,为了对自己和其他道德主体负责,康德认为人类对动物应该履行一种不去伤害的间接义务,而这种间接义务的最终目的还是回归于人类自身。
雷根在康德的目的论基础上把动物也纳入道德主体范畴,他认为动物和人类一样享有权利,为此雷根提出了固有价值学说。固有价值与道德主体的体验价值不同,体验价值会随着外界的影响发生改变,而固有价值更多的是具有平等性和普适性。例如一个装着东西的容器,体验价值就是容器里所装的东西,而固有价值则是这个容器的价值。
在此基础上动物保护伦理提出与固有价值相对应的尊重原则,人们要以尊重其固有价值的态度来尊重一切具有固有价值的个体。动物因具有固有价值而拥有权利,这里所讲的权利应该是一种道德权利,相比于法律权利可能会因为地区时间的差异而产生不确定性,道德权利具有普遍适用性,不会因为对象是否为人类而区分。[16]因此,人类对动物应承担保护其不受伤害的义务。
雷根在论述动物权利的过程中,仅提到人类具有保护动物不受伤害的义务,动物与人类拥有平等的权利,但没有论证动物对人类具有何种义务,这是雷根的动物权利论遭到大量抨击和争议的关键因素。如果说动物给人类当食物是它的义务,那么这就和动物保护理论的初衷相违背。如何界定人类对动物的义务?康德把它分为“直接义务”和“间接义务”。康德把人类对动物的义务看作一种间接义务,这种间接义务是人类为了培养自己的善良品质或者同情心等道德责任感而生成的。而动物对人类具有何种义务?动物对人类是否也能提供一种间接义务来弥补或类似于给人类当食物的直接义务?动物如何对人类履行这种间接义务?
结合人造肉技术来思考,目前细胞培养肉的生产流程首先是从动物的干肌细胞获取再到动物干细胞的大规模低成本培养,从而形成动物肌肉和脂肪等组织的分化,因此人造肉的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原料就是需要动物提供细胞或者身体组织。通过利用现代生物技术从动物体内分离出干细胞肌细胞等体细胞,从而实现动物肉中蛋白质脂肪以及维生素等体外合成。如果把动物所提供的实验原料理解为动物向人类所履行的间接义务,这样一来动物保护理论中权利与义务的矛盾就可以解决。因此就可以从人类承担了保护动物使其免受伤害的义务,动物也承担了为满足人类偏好而提供实验原材料的义务,从而推出动物具有与人类一样获得平等对待的道德权利。
综上,人造肉技术促进动物保护伦理的发展,一方面它的生产流程让动物免受痛苦伤害,符合动物保护伦理思想的功利主义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它又弥合了目前西方动物保护伦理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即用一种更为现实可靠的方式来为动物保护伦理中动物和人类享有平等权利提供辩护。
人造肉技术作为未来可能极具潜力的科学技术之一本身就值得讨论和研究,但是目前的文献资料大多在讨论人造肉的技术性、安全性以及是否为人们所接受的问题。实际上人造肉对动物保护理论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首先,人造肉没有给动物带来伤害,满足动物保护理论的要求,也就是功利主义依据个体感受而给予的行为评判。其次,在一定程度上它调节了动物保护伦理理论所提倡的平等原则和功利主义要求的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再次,雷根在动物保护理论中提出权利观念,他把非理性的动物也纳入了道德主体范畴。因而就产生了动物和人类拥有同等的权利,人类具有保护动物不受伤害的义务,却留下了动物作为道德主体对人类负有何种义务的漏洞。而动物贡献自身细胞组织作为人造肉的实验原料或许就能填补这个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