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联动执法路径探索

2022-11-21 19:33王梦娇
法制博览 2022年5期
关键词:销售者专利权人维权

王梦娇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一、背景

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互联网技术普及,电商平台崛起,网络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一股重要力量。电子商务规模急剧扩大,近年来不断涌现出大量专利侵权行为,不仅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同时对市场秩序也造成恶劣影响。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缺乏专门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纠纷呈现出下列特点:第一,专利侵权案件数量多且多数跨区域,处理难度大,仅仅依靠电商平台自身难以遏制侵权发生;第二,行政机关介入程序复杂,权限小,可以采取的执法措施也少,处理纠纷时力不从心,不能起到行政机关在专利侵权管理方面真正的作用;第三,电商平台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及责任承担部分的确定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循。当前,在实务中虽然总结出“知道”规则,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但对于这两个规则的具体细则并无规定,“通知-删除”规则也不能直接适用于专利侵权领域。

本文将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解决的具体流程及其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加强各领域的联动执法为手段,给专利权人合法权利更有力的保护。

二、当前机制及弊端

我国目前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的法律制度较少,网络平台中对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较为集中。“通知-删除”规则——规定在《民法典》侵权编中,是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该规则适用于《著作权法》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为上传的作品是否侵权是比较容易判断的,只需将其与权利人的作品进行对比即可。而在专利法领域,对于专利侵权判断是复杂的,且实务中大比例的侵权是等同侵权,这对于判断人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电商平台没有专业人员进行判断。平台作为一个中介,承担如此高的注意义务是不合理的。因此,对于该条款应适当加以限制或者变动。

避风港规则的基本内涵是,当网络空间出现了侵权的内容,权利人可以通知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或者指向性链接服务提供者,将相关侵权事实及权利状态如实告知,服务提供者接收到通知之后,如果满足不追责的其他条件且及时移除或断开链接,服务提供者即可免责[1]。在实务中一些法院的实际做法是,电子商务平台只要接收到通知,通知中附有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专利证书、相关产品侵权的陈述,不需要对其真实性进行考核,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删除、断开或者屏蔽链接。这对电商平台来说是不公平的。在接收到通知后未采取措施屏蔽、断开链接,这只能造成该电商平台不能使用“避风港”规则进行免责,但是,是否电商平台承担责任还应当综合其他条件,根据侵权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无过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使不完全符合免责条件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但将“通知-删除”规则作为归责条件的一部分,也会影响产品销售者的利益。即对电商平台和产品销售者都不合理,会造成利益失衡。

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并未根据电子商务发展需求进行全面更新。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中治理经营行为采用平台与行政机关共同治理的双轨制模式。但是,行政机关对于民事活动的介入具有被动性,不能主动介入,且只能靠事后的监管,力度也有所欠缺。行政机关主动查处的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多是在线下发现了加工点、物流仓库等地点,先查获了货物和侵权人,然后查出网上交易的链接。少数是先发现线上运营侵权商品网店,再追踪实际生产或仓储地点。从线下至线上,如此执法效率不高,对于电商平台数量众多的专利侵权来说,杯水车薪。对于发现的侵权经营行为,只能令其停止侵权,而无其他强制措施维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无行政处罚权,同时也对行政机关执法的威慑力进行了削弱,执法权限太小。

三、电商平台专利侵权三方联动

(一)申诉阶段辅以双向通知规则

专利权人在发现电子商务平台上出现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或链接时,首先应当采取措施保留侵权证据,因为电子数据具有易删改性,一旦侵权人发现被举报,第一动作就是把销售侵权产品的页面内容进行修改。即使没有修改,电商平台对于商品信息页面的保留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因此,权利人应当活用交易快照这一功能,及时保存证据。

专利权人将相关证据提交给电商平台,并向其发送通知表明产品侵犯专利权且要求电商平台采用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方式对专利权人的维权提供必要帮助。电商平台在接收到通知之后应当立即将该通知转告给相应的产品销售者并要求其作出相应的说明,如果逾期未作说明则应当承担产品被“下架”的后果。如果产品销售者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回复称产品并未侵权,那么,电商平台对产品不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下架“手段处理,而应当将产品销售者的答复转通知与专利权人,以便专利权人继续采用其他方式维权。如果产品销售者在逾期后一段时间内给予了回复,那么电商平台应当将已”下架“产品恢复上架。因为产品销售者已经逾期,所以在答复前的”下架“时间内产生的损失,产品销售者应当自行承担。如果电商平台在产品销售者未在规定时间作出说明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产品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维权中心

在经过专利权人的举报和产品销售者第一轮证据提交以后,电商平台作为中立的第三人“裁判”,结果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是产品销售者的涉嫌侵权的产品被“下架”处理,专利权人此时可起诉维权。第二种情况是产品销售者对专利权人的举报作出回应,电商平台对其产品不做“下架”处理。此时,侵权产品的售卖链接仍然存在,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侵犯仍然具有直接性和现实性。

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电商平台与维权中心建立联系,使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通过电商平台转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进行维权,前述第二种情况,在电商平台拒绝“下架”后,就可以通过专门的设置或流程将案件转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进行处理。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具有专门人才,可以对专利权人的专利与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进而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不适宜用专家证人制度,应当作为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据,并基于此追究责任。在经过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的评估后,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维权中心不认为产品销售者侵权,此时专利权人若对该结果仍存在异议,可采用诉讼方式进行维权。二是认定所销售的产品确实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将该鉴定分析结果反馈给电商平台并将产品销售链接强制关闭或断开,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由知识产权维权中心根据所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人所在地、侵权商品所在地或侵权店铺登记注册地确定由某一或多个地级市专利行政执法机构介入处理,进行取证调查,然后进行行政处罚。产品销售者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三)电商平台与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协调配合进行主动筛查

信息数字化时代,侵权成本变低了,维权的投入却更高了。对于电商平台的专利侵权,仅仅依靠专利权人自己去查找和发现,那么不仅效率低下,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可能会高于专利本身带来的利益,那么这就违背了《专利法》的初衷,如果专利权人的权益不能被很好地维护,那么制度的权威性就会被打破,也会打击公众的创造热情,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无边界,从维系市场长期发展的目的出发,应当加强对该市场的监管。虽然目前我国定期开展“净网”行动,但是,要想形成自觉守法的日常机制仅仅依靠这种周期式、流动性的定期集中检查是比较困难的。因此,电商平台与行政机关相互合作是必然趋势,也是最有效的规制途径。

行政执法在现阶段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进行管理必须借助电子商务平台,才能对该领域的交易进行监管。我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平台内的经营者信息、交易信息进行甄别并报送行政机关。

电子商务平台也在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利用图像识别、语义识别等算法,从海量的商品中初步筛选出具有侵权可能的商品,并通过其他因素对可疑商家和问题产品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一旦发现售假,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店铺永久关停且永不入驻的惩罚,并联合行政机关对线下的侵权产品、场所、生产侵权商品的工具进行没收、查封、罚金等处罚措施。

以国内某电子商务平台为例,2017年某电子商务平台开发了语义算法识别、商品知识库、假货甄别模型等技术,2018年在以上技术的基础之上又开发了商家全景视图和语义情感分析等技术。通过对买家给予的评价以及对商家操作、交易进行监督,全程风控。如果缺乏电商平台的技术支持,海量的未经筛选的数据完全交给行政执法会产生巨大的障碍和成本。

因此,电商平台与行政执法部门(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加入对平台的监管,平台初次筛选之后,将其上报给行政执法部门,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更深层次的研判,确定侵权后可以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这样可以减少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提高效率,也有利于改善侵权商品泛滥的乱象,树立行政机关的权威性。

(四)扩大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的权限和功能

如上文所述,首先,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在电商平台与权利人、产品销售者进行初步的证据交换之后,电商平台无法作出“下架”产品的决策时,权利人应当将案件转至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由专业人员对专利及所售商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再一次的侵权判断。此侵权判断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机关后续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依据。其次,作为行政机关的先导,在确定侵权之后,根据侵权产品销售者在电商平台登记注册的地址、发货地或产品存储地等确定管辖的地级市的行政执法机构,对侵权销售者、侵权产品及侵权工具进行销毁、查封、扣押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现提出第三点职能:将知识产权维权中心逐步建立为行政机关全国统一的认证备案及信用评级平台。

每个电商平台对于入驻的商家都有准入的审查资质的程序和规则,经营者进入不同的电商平台就会进行多次审查,不仅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资源浪费。而如果由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统一进行审查备案,那么经营者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且现实中,很多有不良记录的产品销售者,在某一个平台被下架之后,会转到其他电商平台进行售卖,而由于平台之间信息不互通,这样产品销售者就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间的信息不对称反复多次进行侵权。若由政府统一搭建一个认证平台,准入标准更统一,简化电商平台的准入,防止产品销售者利用漏洞反复侵权,在市场准入环节就进行监管,从源头抓起。

在数据信息化时代,各类主体对自身数据安全的担忧也随之而来。在多个电商平台注册,就是把自身信息告知了多方主体。而如果由政府收集资料和认证,即运用公权力对产品销售者的信息进行保护,可以增强电商平台、产品销售者、购买者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信任。直接由行政机关收集信息和进行认证也为日后的侵权纠纷查处提供便利。

四、结语

我国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近年来在逐步加强,各部门联合定期开展的净网行动,有利于为我国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但仅仅依靠定期检查和执法是不够的,应当将其发展为常态,即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联动执法机制。

行政权的加入可以更好地维护网络交易的秩序。对于民事活动,法律提倡意思自治,但是自由应当在一定限度之内。我国电子商务平台被几家大型企业垄断,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强势一方可能会借助自身优势制定有利于自己的交易规则,产品销售者入驻时都会与电商平台签订格式条款,行政机关的介入和监管会对两者间的地位进行一定程度的平衡。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与被处理对象之间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间的关系,进行调查、取证甚至进行处罚,比电商平台都更有优势。行政干预还会督促电商平台的自我主动监管。

电商平台运用技术手段对侵权店铺快速、便捷地进行限制、下架或禁售。如果没有电商平台的技术加持,海量数据都交由行政机关处理,费时费力,且技术维护和更新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成本。电商平台与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就注意对专利侵权行为的监管,能够克服行政执法的被动性的弊端。

建立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由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从业人员对专利及产品进行对比,降低错误率且为电商平台的后续操作提供了理论支持。搭建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系统,便于统一化管理电商平台入驻的产品销售者注册信息,在产品销售者转向第二个平台时无需重新注册,在第一个平台的销售行为、违规记录也可以直接迁移到后续平台上,既可以保护产品销售者的信息安全,又能防止产品销售者利用不同平台间的信息不对称的漏洞。产品销售者和权利人可以直接通过电商平台联系到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进行专利与产品的专业化侵权判断,简化了维权手续,缩短了维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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