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准入规范路径研究

2022-11-16 09:12郑奇伟
法制博览 2022年30期
关键词:债务人债权人财产

郑奇伟

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福建 泉州 362000

一、个人破产准入规范的重要性

(一)个人破产制度运行的前提

从程序上来说,准入规范是否科学合理,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整体运行至关重要,因此,准入规范的涉及,是个人破产制度程序的前提。从总体上而言,个人破产的程序与企业相比,二者是保持一致的,在内容上都囊括了和解、重整以及清算三种类型,但是在各类情况的适用范围以及法律责任的分配等内容上,又各有特点。因此,需要构建个人破产的准入机制,来为个人破产程序奠定相应的基础,从而实现个人破产中利益相关人权益的保障。尤其是在商事领域,涉及个人破产的情况,其利益相关人并不都是个人,通常包括企业,因此就个人破产而言,更应当从准入规范上把握其与企业破产之间的限度,以更加针对性地推进破产程序。

从实体上来说,个人破产中债务人的破产免责、财产豁免以及权利的变更等实体部分,都受到准入规范的约束。首先,就破产免责的部分,个人破产免责是指,债务人在经过了和解、清算或者重整等程序之后,就其未清偿的债务,可以予以免除。在企业的破产中,注销登记之后,企业在民事上丧失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因此当然免责,而自然人个人破产与之不同,即使经过清算程序,自然人仍然享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其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丧失,因此其破产免责,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再需要清偿债务。那么对于个人破产的免责,更需要进行严格的限制,在准入规范中设置相应的条件,来实现对于个人破产免责的规制。其次,就豁免财产的部分,这是针对债务人以及其需扶养人而言,为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在个人破产时为其保留的财产,在清偿债务时,这部分财产不会被利用。通过准入规范的设定,来明确划分豁免财产以及责任财产,从而防止债务人恶意运用豁免财产制度,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以损害相关债权人的权益。最后,是权利的变更部分,在经过破产程序之后,可能会引起部分债务人权利的变更或丧失,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权利又会补足或者恢复,因此,需要通过准入规范来对相应主体资格进行限制,以及保证适格主体的权利内容的规制,以此来作为相关主体的权利变更基准,从而更好推进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转。

(二)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不可否认的是,债权人的利益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如何尽量减少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同时又兼顾债务人权利的救济,是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个人破产制度准入规范的设置,能够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对个人破产的准入进行明确,来抽象表述规范具体的操作模式。诚实信用是我国民商事活动中的基本原则,然而在我国诚信制度构建并不完善的背景下,道德层面的问题也成为个人破产需要考虑的部分。对于债务人而言,通过不正当手段,以个人破产的途径来解决债务问题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通过伪造债务的方式,如虚假借贷或者透支大额信用卡等,以此来实现个人破产的法定条件,从而逃避大量的债务,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损害债权人权益。对于债权人而言,并非所有的债务人都会利用个人破产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在债务人不主动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若债权人没有按严格的条件申请债务人破产,也会出现权利难以实现的情况。因此,需要构建良好的准入机制,加强对不诚信债务人的限制,同时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从而有序实现个人破产程序[1]。

(三)有效化解个人债务纠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债权债务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多样,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个人债务纠纷问题,从根本上而言,利用个人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纠纷,当事人都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即双方的权利都无法完美实现,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应当对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明确其定位,应当是解决债务问题的最后司法途径。将常见的滥用破产制度的情形排除在外,如破产动机不纯、经营和消费方式不当等原因而申请破产的情形,以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并不当然适用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解决的,将其排除在个人破产之外。同时,在司法力量方面,应当注重对个人破产相关知识的培训,只有当法院能真正理解个人破产制度,并有效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才能最大程度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效用。个人破产相较于企业破产,是法律层面的新兴事物,因此专业处理该类案件的司法人员并不重组,对个人破产申请进行规制,也能加强对个人破产案件的筛选和过滤,从而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

二、当前个人破产准入规范的不足

个人破产制度的准入规范,主要包括破产主体、破产的原因以及配套制度三个部分,关于破产主体的确认,根据参与市场经济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商主体和一般主体两种,商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而一般主体是指自然人,由此,个人破产制度中所涉及的破产主体,为一般主体,当下学术界和理论界对于破产主体部分,也无较大的争议,主要的问题集中在破产原因以及配套制度上[2]。

(一)个人破产原因范围确定不当

破产原因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词汇,从根本上来说,其具有抽象性,难以用文字来对个人破产的原因进行穷尽,因此对于破产制度的设计而言,需要较高的技术才能完成,同时,破产原因是判断个人破产是否适格的前提条件,对于后续的部分有着前置性的作用,因此它既是问题,也是门槛,具有双重属性。根据它的特殊属性,首先需要界定清楚的,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限度问题,根据当下我国部分地区制定的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自然人因不能清偿全部债务而申请破产,申请破产条件包括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原因而导致其丧失偿债能力。这款规定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并不是个人所有的活动,也不能涵盖个人破产的所有原因,与企业不同,个人主体还是一个自然人,他除了受经营活动等客观方面的限制,还会出现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其次,生活消费的部分包括很多内容,并非所有的生活消费活动所造成的债务清偿,都可以作为个人破产的原因。例如,若是个人的投机消费,或者严重超过其消费能力的奢侈消费等情况,不应该作为个人破产的原因,否则,容易出现债务人不顾债权人权益,滥用个人破产制度,恶意进行消费,以申请个人破产,不加克制地消费,而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因此,还应当对破产原因进行细化和规制。

(二)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

在个人破产申请的案件中,容易出现申报信息不全、怠于申报等情况,甚至包括未如实申报的情况,这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与发展带来困扰。从根本上来说,这是由于不同于企业,其各种生产经营活动能较为直观地查询,企业的财产状况也能较为方便地查询,而个人的相关财务信息,都是较为隐蔽的,对于自然人的财务状况,法院以及债权人是难以清楚对其掌握的,同时,目前的个人信息体系并不完善,各种不诚信的行为仍然较为常见。如,债务人在进行破产申报时,只针对希望免除的部分进行,而针对不想免除的例如亲友债务的部分,则选择隐瞒不申报,或者将其他家庭成员的债务,列入自己的债务一起申报。针对这些不诚信的情形,在严重阻碍司法活动的同时,也会损害其债权人和相关人员的权益。而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其在成立之时,就需要以登记来获取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后的经营情况以及产生的生产经营活动,都会有较为明确的记载,因此相较于自然人而言,企业的不诚信破产申报的问题较少。由此,应当加大对于不诚信申报问题的规制,但是限于当下技术和手段的缺乏,难以杜绝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法律规定也并不能完全约束其行为,因此需要从准入规则上进行完善。

此外,虽然个人破产制度中,主要涉及到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是在商主体的部分,也存在由个人实质控制的情况,这样的情形下,极易出现人格混同的问题[3]。针对这个问题,企业破产部分已经开始探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那么关联的企业与个人是否能合并破产,目前相关的法规中并未涉及,昆山市人民法院在2021年的一个案例中,将债务人与其公司的资产负债合并处理,也开启了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新方向。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准入规范路径

(一)厘清个人破产的原因

针对债务人破产原因范围不当的问题,可以从准入规范上予以限制,具体而言,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首先,完善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除了当下的生产经营、生活消费两条之外,还可以在后面加入“重大变故”而导致其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情形,对于重大变故的含义,包括了不可抗力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将这些情况纳入个人破产的范畴,能够实现对于自然人权益更好的救济,同时,其可以对个人破产的原因进行兜底,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解释该条款。其次,应当对“生活消费”的含义进行限缩,具体而言,可以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实现,对个人破产程序中,出现了因生活消费而导致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形,应当将生活消费限制为一般的消费,即为了家庭正常的生活而必需的消费,针对难以判断是否属于正常生活消费的,一般不予纳入个人破产的范围。或者可以直接对文字进行精练,将生活消费限制到“正常生活消费”的范围,再让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进行综合判断,其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的恶意消费。此外,若出现法人与自然人的人格混同,应设置相应的破产程序,可参照关联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来进行。

(二)完善债权人申请的条件

针对个人破产中,“不能清偿”标准的判断,就债权人自身的条件而言,要判断债务人是否具有偿债能力,是较为困难的,针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债务人也难以对此提出有效的抗辩,因此,需要对于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标准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申请个人破产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只是作为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全部实现的最后保障,这是当事人应当明确的一个事实。对于债权人,如果可以通过起诉等手段来实现债务的全部清偿,那么就不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程序来进行,此时对于债权人的主观目的,就有理由怀疑其是否有损害债务人权益的故意。同时,通过起诉债务人,要求其偿还到期债务,可以给予债务人准备的时间,而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债务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不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这与担保程序的强制执行不同,消耗太长的时间,会给债务人转移或者隐匿其财产的间隙。因此,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把债权人起诉后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可以尽量避免债务纠纷纳入个人破产的范畴,还能节约司法资源,切实保障双方的权益[4]。

(三)完善个人信息配套制度

加强对个人信息信用制度的完善,构建科学的个人信息体系,能有效减少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制度,进行虚假申报或怠于申报的情况。具体而言,应当注重对个人财产的登记、相关破产信息的公示等内容的完善。就个人财产而言,自然人的财产主要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存款三个部分,其中,我国当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存款登记的部分,也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规章作为行为指引,但是在动产的管理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一般而言,法院主要通过对自然人的财产往来等方法,来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确定,但是这些财产信息记载于不同的部门,难以穷尽其财产情况,因此,需要完善个人信息配套制度。除了加强社会监督等部分之外,还应当建立相应的信用奖惩机制,包括守信和失信两方面,通过对守信行为的支持和激励,以及对失信行为的告诫和惩罚,来推动自然人自觉地对个人信息进行维护。

四、结语

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对于债务人权利的救济,以及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推动社会利益实现的同时,还能促进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转。因此,需要加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准入机制的构建,以保证个人破产制度的良好运行。针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应当完善个人信息管理的制度,从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及查询等内容进行完善,健全个人征信系统。同时,要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个人破产后重新开始生活提供支撑,以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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