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昭平
党员是中国共产党的肌体的细胞,是党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人力资源。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有学者也认为:“党员权利的健全和保障程度直接决定着党内民主建设科学化的程度。”保障党员权利对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激发党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保持党的生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已走过百年风雨奋斗之路,百年来党对党员权利的理论探索、实践探索和制度探索不断深化,党员权利随着历史不断演进,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系统总结这些规律可以更好地理解党的事业奋斗史和自身建设史。
党员权利的隐性条款是指对党员权利进行规定的条款不是明确、专门的党员权利条款,而是暗含在党内法规的其他条款中,需要借助其他条款来推断党员享有哪些权利。党员权利的显性条款是指党内法规中明确、专门的党员权利条款,这些条款清晰地表明党员所享有的权利。纵观百年来的党内法规,党员权利的条款总体上是呈现从隐性到显性的发展趋势,只是在短时期内有过复归隐性的曲折发展过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一大党纲到党的六大党章这六部党内最高法规都没有专门的党员权利条款,而是采用了隐性的党员权利条款。党的一大党纲第四条规定:凡承认本党纲领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党员的人,经党员一人介绍,不分性别、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成为我们的同志。这一条款中虽然没有“党员权利”字样,但足以说明党员享有介绍他人入党的权利。党的二大党章第四条规定:各农村、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兵营、各学校等机关及附近,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这一条款中也没有出现“党员权利”字样,却表明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的三大党章第二条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小组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区委员会之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这一条款虽然明确载明候补党员享有发言权和选举权,但从整体内容来看,此条款说明的是入党程序,而并非独立的党员权利条款,而且从候补党员的权利还可以推断出正式党员不仅享有党内发言权和选举权,还享有党内被选举权。与此情形类似的是,党的四大党章第二条规定:党员入党时,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之介绍,经支部会议之通过,地方委员会之审查批准,始得为本党候补党员。候补期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但地方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遇必要时,得由地方执行委员会决定其参加地方大会,但无表决权)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只不过两部党章所规定的候补党员享有的权利有所区别。党的五大党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党的最高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一次;中央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党员及三分之一省的党部之请求得召集全国临时代表大会;中央已经决定或三分之一的党员及三分之一省的党部请求之临时代表大会,中央须在两个月内实现之。这一条款虽然说明党员享有请求召开党的全国临时代表大会的权利,但它是位于“党的中央机关”章节之下的,也属于隐性的党员权利条款。党的六大党章第六条规定:开除党员须由该支部党员大会通过,须经党的上级委员会之批准,始发生效力。同时,在开除决议还未经上级机关批准以前,应即停止被开除者在党内一切工作。不服从开除的决议者,可以上诉至最高的党的机关。这说明党员享有党内上诉权,但此条款的内容是开除问题的程序,并不是仅规定党员享有党内上诉权,依然属于隐性的党员权利条款。
党的七大党章首次开创了党员权利的显性条款,标志着党对党员权利的重视,党的民主建设开始进入科学化的历史进程。党的七大党章在第一章“党员”的第三条明确载明了凡党员都平等地享有四项党内权利:自由讨论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建议和声明权、监督权。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上做了《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指出党章上规定党员的这些权利“会要提高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与责任心,保障党员群众对于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并且给党以武器有效地来反对高傲自大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来改善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并因此而来改善党的各种工作”。
党的八大党章延续了七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显性条款,在第一章“党员”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七项党内权利:自由讨论权,建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参会权,提出不同意见权,声明、申诉和控诉权。
党的九大党章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党的十大党章继续发展“左”倾错误,党的十一大党章沿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提法,结果便是三部党章过于强调党员的义务和责任而忽视了对党员权利的保障,不再采用党员权利的显性条款,又退回到采用党员权利的隐性条款,党内民主遭到了严重破坏,党的民主建设科学化进程陷于停滞。
党的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党员权利的显性
条款,在第一章“党员”的第四条详细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党内权利:知情权和接受培养训练权,参加讨论权,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申辩权,提出不同意见权,请求、申诉和控告权。党的十二大党章奠定了迄今党章中党员权利的形式框架,从党的十三大党章一直到党的十九大党章,七部党章全部采用了党员权利的显性条款,而且党员权利的内容也大体一致,党的民主建设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
中国共产党从建立到发展壮大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与这个过程相适应,党员权利的内容也经历了从稀少简单到丰富完善的发展过程,每个阶段的党员权利状况与党的历史任务和党的民主建设程度息息相关。
党的一大党纲到党的六大党章这六部党内最高法规都没有专门的党员权利条款,党员权利分散地隐含在其他条款之中,数量稀少,内容简单。如上所述,党的一大党纲到党的六大党章中隐含的党员权利有介绍他人入党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发言权、表决权、请求召开党的全国临时代表大会的权利、上诉权等,这些党员权利分散在六部党章(党纲)中,所以每部党章(党纲)中的党员权利是相当稀少的,而且由于这些党员权利条款依附于其他条款,党员权利的内容也就比较简单,不够丰富。究其原因,是“成立初期的中国共产党还不够成熟,对于如何保障党员权利,还缺乏理论上的准备和经验上的积淀。为适应严酷的战争环境,把党建设成为一个坚强统一的战斗集体,就不得不特别强调党组织的高度集权和集中”。
党的七大党章是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制定的最好的一部党章,是党成熟的重要标志。七大党章中党员权利的内容丰富了许多,规定凡党员均有四项党内权利:(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取得政权成为执政党后,党的八大党章体现了加强执政党建设的突出特点,强调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发展党内民主,坚持群众路线,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党的组织机构及组织制度的一些方面作了重大调整。八大党章的党员权利内容相比于党的七大党章又增加了三项权利,达到了七项权利,分别是:(一)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二)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五)在党组织对自己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要求亲自参加。(六)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七)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八大党章还为党员权利增加了保障条款,规定党员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党的九大党章、十大党章、十一大党章虽然规定了几项党员权利,比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保留意见权、复议权、申诉权等,但每部党章中的党员权利与党的八大党章相比明显减少,而且九大党章、十大党章中也没有类似于八大党章中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条款。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十二大党章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新时期执政党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围绕怎样把我们党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这个根本问题做了多方面、带有根本意义的修改、充实和完善,正确而全面地回答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进行党的建设的目标、途径和方法,是我们党继七大党章之后党章建设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党的八大党章规定的大部分党员权利,并且进行了丰富和发展,达到了八项党员权利,包括:(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十二大党章还特别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从党的十三大党章到党的十九大党章,七部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与党的十二大党章基本一致,只是在个别条款的表述上作了微调,例如,从党的十四大党章开始,党员权利的第一项修改为:“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语言表述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趋势,也更加合理。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党内法规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载体,百年来,党员权利的专门保障法规经历了从缺位到补位的发展过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制定的党内法规除党章外,主要还有: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巡视条例、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关于在军队中组织党委会的指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关于健全党委制等。这些党内法规中分布有零散的党员权利保障条款,专门的党员权利保障党内法规还未制定。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制定的党内法规制度主要有: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委会的决定、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关于加强理论教育的决定(草案)、关于发展和巩固党的组织的指示、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等。这一时期仍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党员权利保障党内法规。
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后,党对党员权利的重视逐渐加强,为了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中共中央于1995年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从此,党员权利有了专门党内法规的保障。2004年中共中央制定了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于2020年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进行了修订完善。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强调党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党员权利保障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严格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保障党员各项权利,完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机制,党员权利的保障体系也就形成了“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其他党内法规”的新格局。
党员权利的条款形式、内容、专门保障法规的发展过程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党史的一个侧面和缩影,充分说明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是一部不懈奋斗史、思想探索史、自身建设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强调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取得重要成效。党员权利的保障工作依然在路上,仍然需要不断地做深做实,为党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凝心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