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婕妤 ,赫广平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2.上海公安学院 侦查系,上海 200137)
当前,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实现了功能意义上的整体提升。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上海要基本建成国际经济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1]。上海的“五个中心”建设过程中,实体经济能级将不断提升,金融市场层次化与金融机构体系基本形成,贸易型总部和功能性平台将加快集聚,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将基本形成,科技中心与科技设施建设将全面推进与建成,科技影响力和综合实力将全面提高。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突破发展和深度应用,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网络化、跨境化、产业化的经济犯罪相生相伴,涉案规模将从十亿量级到千亿量级、受损人数将从几万量级到百万量级跃升,上海面临着传统与新型经济犯罪的风险集聚与威胁,经济犯罪打击与治理面临空前挑战。
1.外源性风险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面临国际资本做空与“恐怖融资”带来的“外源性”经济犯罪风险。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将进一步吸引外部资本参与,以强化高端要素配置功能、增强集聚辐射能力,不断发展融入中高端全球经济产业链价值链。但不可小觑的是,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正面临国际资本做空与“恐怖融资”带来的风险。一方面,面临国际资本做空带来的衍生犯罪风险。国际资本玩家利用跨境资本便利性实施金融投机行为,而国际经济犯罪团伙潜藏于金融投机行为背后,实施跨国经济金融诈骗以及洗钱犯罪的风险可能性增高;另一方面,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可能成为国际恐怖主义的新兴资金中转地,即“恐怖融资”。根据《巴塞尔反洗钱指数报告》(2020年)数据显示,全球近2/3的国家发生洗钱风险的指数评分超过5.0,其中,中国为6.76,位列全球第18名,存在较高的“恐怖融资”风险[2]。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对国际资金的流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因此,极有可能成为国际恐怖主义开展活动的新兴资金中转地。
2.内源性风险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面临制度创新对金融调控带来的“内源性”经济犯罪风险。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通过加强金融创新的组织形式及金融创新产品的发展来深化金融改革,构建更具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市场体系、产品体系、机构体系、基础设施体系。但是,金融市场化创新加速了上海金融结构的多元化转变和金融工具的复杂化衍生。由此,政府进行金融调控难度加大,金融体系可能失衡,政府可能面对金融调控超调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内源性风险调控与经济犯罪治理难题。
3.衍生性风险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面临超大城市人口高度集聚与快速流动而产生的衍生性风险。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可能因出台新政策而对人口就业、职业需求产生重大影响,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不仅需要资本要素的助推,更需要人员要素的集聚。超大城市一般具有高技术、高专业门槛人才高度密集汇聚的人口特征,但也是其他低门槛产业人员高速聚集与流动的地区。无论是高技术、高专业门槛人才,还是低门槛产业人员,一旦在无法顺利求职或存在失业等情况下以及受到同地域、同乡性等经济犯罪重点关注人员群体的蛊惑等条件下,极易与相关人员形成“合谋”,实施重点领域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背景下经济犯罪日益呈现出主流化、风险化、跨境化、资金通道化、数字孪生化的发展趋势。
1.经济犯罪的“主流化”趋势将进一步呈现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背景下经济犯罪的“主流化”趋势将进一步呈现。经济犯罪的主流化体现为经济案件的发案数量较多、社会危害性严重,并且影响甚至决定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形势和民众的安全感,甚至是对国家刑事政策产生影响的犯罪形态。2010年至2016年,我国经济犯罪的发案量则呈明显逆势上扬,表现在发案总量攀升与在刑事犯罪总量中占比上升,经济犯罪发案数接近或者超过八类严重暴力犯罪的省份不断增多,其趋势明显而清晰[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刑事案件发生结构性变化,严重暴力犯罪下降,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持续攀升[4]。如表1所示,自2018年上海启动“五个中心”建设之后,该地区刑事立案总量、传统犯罪总量都大幅度下降,传统犯罪占比也逐渐下降,特别是2020年下降近10%,发案数量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
表1 2016—2020年上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数统计
2.经济犯罪“风险化”地外溢趋势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背景下经济犯罪的“风险化”趋势将进一步溢出。“风险化”主要指系统性、区域性经济风险乃至社会安全风险、国家安全风险的逐步增大。我国经济犯罪的“风险化”主要表现为经济犯罪案件数量、涉案资金和涉及群众的规模巨大,经济风险的增大和加剧也来源于经济犯罪的诱发,特别是经济风险与社会安全风险乃至国家安全风险的蝴蝶效应、叠加效应突出地显现和外溢[5]。2015年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经济犯罪案件人数的平均升幅为8.9%,约占总体刑事犯罪受理人数的7.7%[6]。从某种意义来看,经济犯罪的爆发期、升级变异期与外溢传导期叠加于经济犯罪的形态中,而上海正处于这种外溢传导的状态之中,具体可以从上海公安机关挽回的经济犯罪损失来观察。正如图1所示,上海经济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仅挽回经济损失一项指标就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尤其是2020年上海公安机关共计挽回经济损失达370余亿元,足见上海地区经济犯罪所可能引发的潜在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不容小觑。
数据来源:《上海公安年鉴》(2016—2020)以及作者调研数据。经济犯罪案件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职务犯罪等领域犯罪。
3.经济犯罪的“跨境化”趋势凸显
随着上海营商环境优化,国际化和市场化必然带来涉外和跨境因素增多,反映到经济犯罪活动中就是犯罪突破国(边)境之限制,经济犯罪的“跨境化”趋势将进一步凸显。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大背景下,上海与域外国家及地区的经济、人员往来日益紧密,跨境经济犯罪活动趋于活跃。当前,跨境经济犯罪不仅延伸至金融商贸、知识产权、证券交易、外汇管理以及涉众型经济犯罪等诸多领域,而且犯罪分子还利用上海区域性内外监管制度上的差异实施犯罪,在传统犯罪类型的基础上衍生出多种手法和模式,为执法部门的打击和防范带来严峻挑战。以上海自贸区为例,已经出现既含涉外因素同时又兼具互联网因素的案件,以及涉及境外离岸进口公司因素的案件,具有无国界、超领土性特点。自贸区系“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区内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可能会出现区内外犯罪行为人互相勾连,实施区内外相互输出、输入的经济犯罪,并呈现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等特征,这在其他自贸区所在城市也出现过。
4.经济犯罪的“资金通道化”趋势增强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背景下经济犯罪的“资金通道化”趋势将进一步增强。经济犯罪不仅呈现出“主流化”犯罪趋势,犯罪分子还利用上海地区金融工具的便利性以及金融管制的包容性来进行刑事违法犯罪资金的快速流转,实施掩护和帮助其实施有组织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套路贷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传统和新型刑事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成为犯罪分子实施传统与新型刑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资金输血通道”。
5.经济犯罪的“数字孪生化”趋势显露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背景下经济犯罪的“数字孪生化”趋势将进一步显露。“数字孪生化”是实体在虚拟世界的镜像,是实体的虚拟映射且模拟在现实中的行为。随着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经济犯罪行为的“触角”与“神经”也在不断向虚拟世界进军,不断演变为“经济犯罪网络神经元”,进而经济犯罪的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特征也在不断涌现,成为经济犯罪在物理世界的“数字孪生体”,如网络传销犯罪、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网络洗钱犯罪、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都是现实中的经济犯罪的“数字孪生化”再现。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存在的诸领域经济犯罪风险与趋势需要进一步分析其中存在的诱发因子。研究发现,诱发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中的经济犯罪因素,可以从“制度创新、监管运行、技术变革、执法能力、企业主体、投资群体”等维度进行多因素结构分析。
新经济的发展,金融制度创新总是相伴而生。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正是通过经济金融制度的创新与改革来实现的。从制度创新的角度看,金融制度创新的收益在于推动经济发展,创新的成本使金融自身面临风险甚至是危机。由于上海金融制度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体现为以国家产权、国家金融控制为标志的“二重结构”金融制度的特征,制度创新的供给不足,使系统性金融风险显著加大,这也给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实施犯罪的空间与机会。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中也给经济金融领域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监管运行带来新挑战。以上海浦东新区打造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为例,由于经济金融政策的特殊性,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内外普遍存在“同类不同罪”的包容性监管与刚性制裁矛盾问题,区外需要予以刑事追诉的犯罪,到区内可能变为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甚至由于经济行为的开放性,同一行为的连续会同时涉及区内区外,相应法律规制不统一,对区内外的不同执法、司法机关的衔接提出更高要求。不但如此,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内的行政监管部门与刑事执法部门大数据平台信息交流不畅。如果行政监管部门与刑事执法部门未形成数据共享合力,可能导致在区域内备案多、审批少的执法运行环境下,存在内外差别处理的经济犯罪,可能无法实现对经济犯罪的实时防控和高效打击[7]。
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新技术不断迭代发展,助力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发展,已成长为上海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但同时也可能异化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以云计算平台为例,2018年以来,随着云计算技术的成熟,非法配资团伙往往购买具有成本与技术优势的云服务器搭建后端平台,网络传销、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也纷纷租用境外云计算服务器实施犯罪。同时,由于数字经济边际成本趋近于零,同一款软件可被不同团伙使用,导致犯罪病毒式扩张。如上海公安在侦办一起非法经营期货案过程中发现,涉案的一款非法跨境期货交易软件,被全国49个犯罪团伙购买使用,涉及非法交易金额700余亿元[8]。
当前,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经济犯罪主体的高智能性以及犯罪案件的作案模式显著升级,具有更强的侦查对抗性。经济犯罪案件多体现为犯罪手段复杂交叉、学科综合应用的情况,乃至运用相应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经济犯罪案件的“数字孪生化”对行政、刑事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上海经济犯罪治理执法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在应对经济犯罪案件时存在短板。在迈向智能时代的进程中,治理经济犯罪专业队伍的执法能力呈现滞后与消减态势。第一,在经济犯罪风险的预警、预测、预防环节方面,随着近年来风险型经济犯罪的蔓延,单纯追求刚性制裁的打击指标提升,难以有效治理经济犯罪存在的黑数与风险。在此背景下,上海的经济犯罪风险治理要从有利于管理领域、区域经济的价值追求出发,综合采取风险预警、风险预测、风险预防与精准打击等措施与手段。但是,执法主体仍然习惯于将打击指标作为唯一的追求,对经济犯罪风险预测、预警、预防的理念、思维与能力尚未达到较深程度的理解与掌握。第二,在经济犯罪案件的电子数据取证过程方面,电子数据是信息科技的产物,相对于传统的物证、书证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通过数字技术、电子设备才能转换为可感知的图像和文字。加之,网络技术与应用程序更新速度快、程序繁杂,网络技术的更新换代促使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现有侦破技术难以与犯罪手段变化的速度同步,经济犯罪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很难对抗新型经济犯罪形态。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中以公司企业为主的市场主体存在投机经营与合规建设的选择难题。上海经济金融创新给企业提供了跨越式发展的契机,但企业在经营中参与经济金融市场的投机经营也同时存在。一旦触碰到刑事法律的底线,企业被提起公诉,就相当于宣告企业“死刑”。因此,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中的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建立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行整改的企业合规体系,在因投机被剥夺参与市场活动的资格和建立风险防范体系之间做出理性正确的选择。当然,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开展合规治理是要付出很多成本和代价的,因此,政府需要在行政监管、刑事司法领域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随着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不断推进,相应的经济金融消费业务不断创新,而先进的经济金融业务与投资群体专业知识能力欠缺之间容易形成“信息知情”“信息公开”等不对称问题。一方面,经济金融市场营销人员通过了解目标投资群体的行为特点与规律,在投资者的需求认知、信息收集、评价与选择、店铺的选择与购后评价等阶段进行虚假或夸张宣传,误导投资群体的投资方向;另一方面,投资者在面对金融营销人员的利诱宣传,可能存在盲目的欲望、观念、偏好和行为方式,容易因盲目投资与认知决策障碍产生投资风险。
在未来,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需要通过搭建“制度治理、系统治理、技术治理、内部治理、源头治理”的五元治理体系,来构筑上海经济金融安全的防治屏障。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需要在“先行先试”的包容性制度与“防范风险”的管制制度之间寻求柔性与刚性的治理平衡。一方面,上海需要全面落实中央部署、推进经济金融创新的改革措施落地,需要不断强化自身金融开放枢纽门户功能,率先推进人民币可自由使用和资本项目可兑换方案,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跨境贸易结算和海外融资服务,完善跨境金融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继续推进经济金融市场法治基础设施建设,更新完善执法标准,推动司法理念的更新和实践,持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经济金融领域执法、司法机制改革,加大对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坚决打击上海区域内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传统与新型经济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需要进一步推进经济金融领域的行政监管与刑事处置的系统衔接,在重点领域形成对经济金融市场违法犯罪的系统治理合力。一方面,行政监管机关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新生金融业态和金融创新领域的关注,通过大数据进一步加强和建设金融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有效防控机制,利用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对重点领域加强监管。另一方面,上海经济金融刑事执法司法机关应进一步畅通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系统联通,深入加强对证据形式、证据标准等问题的理解与沟通,加强对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法律监督,形成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工作格局。刑事执法机关要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职,聚焦办案主业、深化问题研究,强化专业团队建设。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需要加强经济犯罪数据战略研判建设,来推动经济金融领域的智能化技术治理。第一,在技术逻辑架构层面,构建算法、算力、数据高度融合的生态,为经济犯罪数据研判提供一站式赋能,实现上海经济犯罪治理从简报和战法交流向算法和数据沟通的升级,以“科技+人力”的高度融合,积累、完善、提升数字化条件下的治理体系和能力。第二,在技术应用建设方面,要打造一套涵盖精准预警、研判、打击全流程的数字化战略研判平台。一是要加强“经济风险洞察系统”的深度推进。通过汇聚整合各类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多领域数据异常点、跨领域数据背离度”,捕捉反映经济风险的“风险因子”,根据“一风险一模型”原则进行建模,批量生成线索,开展金融、商贸、涉税、证券、食药环知等子系统的分领域研判打击整治。二是要加强“经济风险研判工作台”的场景应用导向。加强“多工具研判、多要素穿透”的数据情报综合研判目标,全量整合数据研判资源,推动“经济犯罪治理数据查控、应用系统集成、智能研判工具”的深度融合。第三,在专业技术队伍保障方面,要建设上海经济犯罪数据化治理专业队伍并提升队伍的数据化实战能力:一是要加强上海经济犯罪数据化治理合成队伍建设,探索搭建基于数据共享处理应用的由公安机关主导,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税务监管等协同参与“数据化耦合”合成犯罪治理队伍机制;二是构建上海经济犯罪数据化治理合成队伍交流学习平台,加强跨领域、跨区域交流实战经验,夯实经济犯罪数据化治理的实战基础。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需要加强各市场主体的企业合规体系建设。“风险防控是合规的实质内容,合规是风险防控的制度化表现形式”[9],企业参照立法指引有组织、有计划地防控自身刑事风险,主动避免颠覆性风险现实化。因此,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仅有书面化的合规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合规的生命在于建立并实施行之有效的企业合规体系,来推进经济金融市场中的公司治理改革,完善产品设计,减少流程漏洞,通过企业自治增强金融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从内部滋生。由此,消除或限制企业内的潜在犯罪因素并妥善管理滋生犯罪的微观环境是相关部门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的共同目标。可以从五个方面着手预防经济犯罪:一是企业主体需要通过设置《企业合规章程》来进行内部治理的顶层设计,强化审慎合规经营理念;二是企业主体建立的合规组织需要独立、权威并有资源保障;三是企业主体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合规政策,包括对员工行为进行指引;四是企业主体需要对合规风险进行预防、监控和应对,建立并实施相应的合规程序体系,增强金融业务精细化管理水平;五是检察机关尽快建立企业合规指引,如上海杨浦区人民检察院首先出台了《企业数据合规指引》[10],就是在深入探索督促企业数据合规管理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出台的,从合规管理体系到相关概念的界定以及数据风险评估与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法治保障,以期达到有效预防数据违法犯罪的效果。
上海“五个中心”建设需要加强并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强化投资者教育,建立普法宣传联动机制,引导并开展社会公众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和风险自负意识的源头治理建设。一是要持续深入开展经济金融风险警示宣传教育,引导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经济金融消费观念,提升自我与自行评估能力;二是要持续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经济金融营销宣传行为;三是要树立经济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常态地位,创新金融投资者宣传教育模式,研发更多的适应于数字时代的教育工具。
综上所述,在“十四五”时期,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将继续深化,从而实现其整体功能的提升。在这一过程中,经济犯罪作为制约因素,将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还会给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阻碍经济正常运行和有序的发展。因此,对于经济犯罪风险的防控和经济犯罪的防治应有计划地、全方位地进行,通过实现制度供给、系统全面、技术过硬、主体配合以及源头控制的五元治理体系为上海乃至全国经济的总体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