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CISG第79条免责制度研究

2022-07-10 00:28刘晓彤
山西财税 2022年6期
关键词:履行义务履行合同当事人

■刘晓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对国际贸易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繁杂问题亟需用统一标准解决。自1988年1月1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生效以来,各成员国积极运用公约解决国际货物贸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对解决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具有深远且重大的影响,已然成为各成员国处理国际货物贸易争端的重要依据。

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乃至全球各国对外贸易都造成了持续性打击。为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并确保国内各产业尽快恢复运行,我国对物流运输、货物买卖等涉及出入境的行业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因此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背景下,我国由于受到不可预见、不可控的风险影响,国际贸易遭受重创,国内外企业在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义务无法按时履行或无法履行的状况相继发生。

CISG第79条描述了出现特殊情况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在新冠疫情持续对国际货物贸易具有负面影响的今天,各国合同当事人能否熟练运用CISG第79条免除违约责任,对各企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探索企业面对全球性突发状况时运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条款保护自身利益的方法,本文将从CISG第79条的定义出发,分析新冠肺炎疫情下CISG第79条的适用范围,并最终找出对策、提出建议。

一、关于CISG第79条的分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第79条规定“(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a)他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b)假如该项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一)CISG第79条第(1)款中“障碍”的内涵

作为CISG第79条中引发争议最多的(1)条款,了解并明晰“障碍”一词的内涵是十分必要的。第(1)款中“障碍”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以下三点:一,障碍是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的唯一原因;二,障碍超出了合同当事人的控制范围,正因如此当事人无法顺利履约;三,障碍无法在订立合同时就被考虑在内,即障碍具有不可预见性。一般认为国际贸易活动中超出当事人控制范围的障碍主要有三大类:一,自然灾害,如暴雨洪水等无法控制的恶劣天气;二,风险事故,如病毒、战乱等威胁人身安全的现象;三,政府限制,如政府管制、海关检疫、防控隔离等人为限制。这三类障碍在贸易活动中,各国普遍认为第一类“自然灾害”确属无法履行合同的障碍,但对于是否认定风险事故和政府限制为合同履行的障碍,各国意见则不尽相同。具体而言,病毒、战乱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事故被多数国家认为是履行合同的重大障碍,但对于人为的政府管制、检疫、隔离等行为,许多国家并不认为这属于履行合同的障碍,这就让国际货物贸易过程中许多无法履约的情形是否能够免责变得更加复杂,需要依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给予各国更多解释的空间。

(二)CISG第79条第(2)款中“第三方”的内涵

CISG第79条第(2)款中表明了“由于第三方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关于“第三方”的界定,各国存在着许多争议。由于“第三方”相对于合同签订双方是独立的主体,因此是不属于违约一方当事人控制范围内的,因此不包括买卖双方的雇员,例如货物贸易合同一方寻找的“承运人”等。根据第79条(2)款可知,由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无法履约而寻求免责的条件有以下两个:一,“第三方”遭遇“障碍”而不能顺利履约,如承运人在海运过程中由于遇到自然灾害而造成货物受损,致使出口无法顺利交单;二,“第三方”由于违约而对合同违约一方的当事人构成了“障碍”,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顺利履约。这使第三方必须符合“双重障碍标准”,即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免除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第79条第(2)款中b项暗含了一个重要条件,即“第三方”与合同一方当事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雇用”一词表明“第三方”并非是随意的与当事人毫无关系的“第三方”。由于第79条第(2)款中设置了“双重障碍标准”,因此这“实际上加重了当事人因第三方原因免责所负担的举证义务”。这是违约一方为了避免自身承担过多责任而随意运用“第三方免责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最终使货物出口方不得不承担过多风险,不利于保障货物出口商的权利。

因此,若要利用第79条第(2)款帮助违约方免责,不仅需要满足“双重障碍标准”,与违约当事人无委托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的情形也必须被排除在外。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有关CISG第79条的适用

(一)新冠疫情在CISG第79条中能否被认定免责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肆虐全球的重大灾难,在国际货物贸易往来中具有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性,可能导致合同不能顺利履行。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由于疫情并不能完全阻碍国际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而且在疫情期间,各国都出台了封闭过境、严控海关检疫等保障国内安全的措施,政府关于货物进出口的各种限制会影响物流运输,然而政府行为有时并不能作为“障碍”判定违约方免责。

若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亟需运用CISG第79条主张免责,首先需确定是由于疫情本身还是由于政府的管制措施致使违约。如果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表示传染病、流行病或者政府行为属于可主张免责的范围,则违约方可运用第79条的免责条款直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在2020年1月30日召开的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新冠肺炎疫情被定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议明确指出应当减少社交接触,尽可能阻断病毒传播。因此,从时间上来看,只有国际贸易合同签订时间早于委员会将新冠肺炎疫情定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才能符合CISG第79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障碍是不可预见的”,否则贸易合同违约方就不能援引第79条第(1)款申请免责。若在此情况下仍想申请免责,除非是由于第三方不履行义务而造成合同当事人无法履约,则可以援引第79条第(2)款主张免除责任。

(二)新冠疫情下认定为免责的法律后果

一是无需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根据CISG第79条第(5)款可知,若国际货物合同一方当事人受新冠疫情影响而造成违约、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则无需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即对货物损失的金钱赔偿,是合同一方违约致使货物不能顺利交付而对合同另一方给予的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在合同订立时已经或应当预见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即不可预见的事情造成的违约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内;同时,不得不承担违约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控制损失的扩大,否则该方当事人就应当对扩大的损害负责。截至目前,有关是否赔付违约金和罚金等问题仍属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未定事宜。对我国而言,我国法院在判定由于新冠疫情造成合同违约的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79条和第585条执行,即认可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因此在新冠疫情背景下,国际贸易合同若出现违约,则违约一方当事人不能免于支付违约金的赔偿。

二是贸易合同可能被变更或解除。由于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和艰难情势”,合同当事人有义务重新协商合同内容。需要注意的是,重新协商变更合同款项应有前提条件,即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如若在守约方不愿重新商讨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强制其协商变更合同款项,则不符合契约自由精神。在双方当事人均有意愿变更合同时,双方也可以根据现实情况商讨是否需要解除合同,并且解除合同不应对双方有不公平后果。CISG第77条明确表示“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即守约一方应当在发现自身遭受损失时及时减轻损失,否则违约方可以要求减轻赔偿损失数额。此外,若合同当事人一方存在根本违约,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三、新冠肺炎疫情下对我国运用CISG第79条的建议

(一)尽量选择CISG作为问题解决依据

我国企业在签订国际贸易销售合同时应当多选择《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处理合同争端的依据。由于CISG自1988年便开始实施,在处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争端方面有较为成熟的体系,是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之一。选择运用CISG处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寻找统一的标准、对问题争端形成统一的认识,便于尽快认定事实、处理争端。

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如果我国企业签订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无法顺利完成,在符合CISG第79条各条件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可以积极援引CISG第79条申请免除违约责任。即使在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合同免责的条款,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我国企业违约,我国企业也有依据为自己申请免除责任的机会。

(二)明晰第79条免责条款所需条件

由于CISG第79条在判定违约当事人是否具有免除责任资格时有许多条件限制,因此我国企业在意识到自己可能无法顺利履行合同时,应当积极准备能够证明新冠肺炎疫情对违约有直接影响的相关证据,以争取自身权利。疫情使得贸易状况变换复杂,免责所要求的“障碍”应当具有不可预见性,因此,许多企业在风险来临之际都措手不及,无法拿出有力证据申请免责。因此,我国企业应当理清疫情发生时间和合同订立时间,同时应当明确政府下发贸易管控政策的时间,这些都对企业申请免除违约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三)法院灵活运用各手段解决合同纠纷

首先,积极劝导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而争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重新商定合同内容,在新冠疫情背景下努力寻找对双方当事人都公平的举措,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法。

其次,可以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在线调解纠纷。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人身安全危害性极强,我国法院可以利用线上调解的方式,降低调解成本、保障人身安全。

最后,若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公平意愿,则应当优先考虑改变原合同条款,降低司法成本,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最好只有在新冠疫情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申请解除合同。

得益于我国对于新冠疫情这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高度重视,党和国家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从事始终都使用强有力的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在疫情控制后积极复苏社会经济,成为了各行各业的坚强后盾。但在此过程中,我国各行业仍然遭受了沉重的打击,而经济发展的停滞也会对国内外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若企业不提前准备防御风险,则有可能在疫情中遭受重创。因此,明晰CISG第79条免责条款的构成要件就显得十分必要。我国在新冠疫情背景下,应当尽量选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公约》作为依据处理贸易合同争端,进出口企业应当明晰免责条款所需条件,我国法院在解决贸易争端时应当灵活运用多种方式,为我国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环境、争取更多利益。

猜你喜欢
履行义务履行合同当事人
我不喜欢你
《破产法》上的待履行合同解除
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什么是当事人质证?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浅谈党员的义务与权力
简论保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促进大学生正常履行贷款合同的实践探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应否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