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王某丢失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若干,手机一部,几张银行卡以及各种证件。由于久未寻回,心急如焚的王某在广播电台及当地报纸上刊出悬赏广告,广告中称:凡归还手提包者,愿付5000元作为报酬。几天后,刘某拾到手提包并还给王某,但在要求王某按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5000元报酬时遭拒。王某称:当初悬赏广告上5000元的报酬,只是为尽快找回手提包,现在只愿出1000元。刘某不肯,坚持要求王某按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5000元。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问:王某悬赏寻找遗失物,应否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王某悬赏寻找遗失物,应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本案中,刘某拾得手提包后,应当返还王某。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又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人一旦发布悬赏广告,就必须按照广告上的约定履行义务。王某遗失手提包后,在悬赏广告中约定愿支付5000元作为返还手提包的报酬。刘某返还手提包时,有权要求王某按悬赏广告上的约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