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明代山西晋府的管理模式

2022-06-06 09:30王浩淼徐梓又
关键词:宗室王府亲王

王浩淼,徐梓又

(1.安徽大学 历史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00; 2.四川省达州市巴文化研究院, 四川 达州 635000)

晋王是明太祖的第三个儿子,深得太祖器重,其宗支的发展程度也极为繁盛,仅亲王就发展了十二世,郡王二十四支,且发展轨迹各不相同,是北方极具代表性的强藩之一。学界对于晋府的研究主要关注于墓志、晋恭王北征和晋府宗人的书画等方面。代府郡王系统存在冒袭个案,且在分封初期有别城情况,秦王本支出现多次旁支晋袭案例,两府亲王支系都存在犯罪革爵事件,沈府又有跨支奉祀和独子兼祧现象,而晋府具备北方王府所特有的共性,探究晋府的分封发展演进和管理模式的变化有助于了解明代分封制的区域化与明朝政局的相互影响。

晋恭王生七子,其中平阳王就居平阳府,庆成、永和王就居汾州府,定王生八子,其中交城、阳曲、西河王居平阳府。代府别城的原因在于父子不和,晋府别城的原因在于山西贫瘠,晋恭王诸子居宅不足,晋定王诸子需就近奉定王祀。此后晋府在各州县的宗人日益繁盛,居汾州之庆成温穆王有妃妾20人、诸子44人,端顺王有子70人,甚至在明中后期有庆成王百子的说法[1]9。据《弇山堂别集》统计,隆万之际晋府有亲王12人,实封24人,有将军185人、中尉2 200人、郡县主君1 511人、庶人170人,总人数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周府,但是周府庶人仅15人。而同为北方强藩的秦府、代府、沈府,虽然庶人也较多,但各级人数远不如晋府,可见晋府的人口无节制繁殖达到了极盛,且犯罪率较高,为此本文拟从王府管理模式角度探讨晋府内部运行机制的特点和犯罪率高的原因。

一、亲王府的管理模式

根据晋王府中亲王、郡王世袭完整的特点,且之间有密切的上下级管理和流动关系,可将晋王府管理模式分为三种:亲王管理模式、继承者管理模式和旁支辅佐管理模式。管理的实质意义是代替国家监督宗支,不仅在于上下等级观念,还在于前后的礼制观念,即“奉前管后”理念,奉祖宗祀的同时管理后人,这样才不会使香火中断,两者都是亲王府宗长的基本职责。

(一)亲王管理

亲王的职责主要分为三部分:奉祀、迎使和管理王府系统的秩序。永乐十年(1412),明成祖对周王朱橚说:“礼,‘支子不祭’,王国庙祀,肇于起封之王”[2]167。此句透露了祭祀为嫡长子之事,王府宗庙祭祀应从起封之王开始,而不包括上一级宗支的成员,如国家君主等。大礼仪之争时,礼部尚书汪俊曾说:“皇上(世宗)入奉大宗,不得祭小宗(兴献王),亦犹小宗不得祭大宗也。”[3]5059祖宗根本大计需由国家主持,据《涌幢小品》记载,盱眙人朱贵曾奉旨世代管理凤阳祖陵奉祀事宜。[4]119同理,当君主余子就藩于地方,则成了地方王府的祖,地方王府始祖的香火由嫡长子支奉祀,旁宗不能干涉。奉祀的目的是在延续香火的基础上追悼祖先,当嫡长子支无子承继时,可由旁支继承者以管理府事的身份奉祀。因此一般而言,主持亲王府日常管理与奉祀管理的人员是亲王。

关于庆贺礼,亲王之国或者受封需要接受朝廷的庆贺礼,一般在每年正旦,要求王妃、世子长子将军依次行礼,王府官员也有官礼。如藩王无法施行,管理府事者代行庆贺礼。当庆贺节日时,镇巡司抚按官、亲王、郡王统帅所属各郡王宗仪、教授等官到本府行礼迎接,诏敕赦书到亲王府开读,誊黄则赍送至管理府事,亲王、郡王除国者,由抚按官管理府事,于布政使司开读诏敕赦书。[5]543

王府宗支的管理主要是针对本府和同城郡王宗支、仪宾等的管理,管理者需秉承上意,如规定冠服品式[5]2246-2248、对请名请封和请婚的宗室进行审定、上报。当亲王、郡王嫡长子年及十岁为王世子,亲王次嫡子及庶子封郡王时,“宗室子女请名请封俱由各该亲、郡王及管理府事者审实定于每季仲月类奏一次,仍取具本位亲支,如无亲支,以次挨及房族”[6]142-143。又言“亲郡王将军中尉之子不分长次嫡庶,俱年五岁请名……郡王嫡长子长孙俱年十岁请封,十五岁选婚。郡王次嫡庶子及嫡庶女、将军中尉嫡庶子女俱年十五岁请封,即与选婚”[6]144,而在英宗时期,请封时间在十五岁,至宪宗以后方许在十岁(本文在叙述时以十岁为准)。由于宗室人数渐繁,受贿纳赃之事频频出现,有的管理者(包括亲王)特意挟私不为富宗奏请,而有的宗人则贿赂长史、管理者。万历二十一年(1593),朝廷要求摄府事宗室必须遵守条例管理,对于本府违反祖制者需甄别对待:擅婚子女婚配不经奏选不请封号径自成婚者以私婚论处,若是奏请奉文过于持久、入府在未封之先,允许只罚禄,子女仍可封禄;追封郡王之世子、长子可进封亲郡王,次子以下不准加封。[7]4943万历三十二年(1604),礼科给事中萧近高要求各王府宗室,凡宗室亲生子女三日后即具启亲、郡王及管理府事,取具收生亲识官眷人等保结按季类奏。[7]7764-7768万历四十一年(1613),礼部陈职掌十事,其中关于管理者的职责有三:一是要求王府管理者必须从公举奏宗室贤良者、名封婚配等事项至该府长史官,富者不得滥请,贫者不得愆期。二是有嫡立嫡,无嫡立庶,庶必以长,故庶子不得与嫡子论长幼,虽长子亦要让位于嫡次子,以后以滥妾子为嫡子、夺庶长爵予庶幼子等情况一旦被查出,轻者罚禄,重者正法。三是各府报生者每季一府中不下二三百名而夭伤者,年终后以数名抵塞合,无每季即写开报,不得隐瞒。[7]9675-9678管理府事者将写有请名请封及婚假生子者的册子上奏朝廷,其中请名需经过宗人府审核、礼部拟名或皇帝赐名方结束,在这些过程中仍存在针对普通宗人盘剥的可能。[8]万历四十三年(1615),又要求各管理者请名请封不得逾时,过期五年以下查题,十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下勘明,十五年以上立案。[7]9919-9920管理者需对王府中去世者进行上报,由于各府多隐瞒岁禄,嘉靖元年(1522),朝廷要求各王府在年终将本年内死亡数量以报册的样式上呈一本以凭考察。

(二)继承者管理

1.世子或过继子辅佐管理与一般性管理

在已确认嫡子继承者的前提下以嫡长子、长孙管理府事。起先“摄府事”制度并不是随分藩制的设定而产生,明太祖分藩时,所谓“兵权过操,专阃不力,则开国时计所以善后,而积之为贫与穷,不及料也”[9]1,朱元璋过多操虑如何稳定地控制天下,为子孙留下稳固的基业,并未料到分藩后的各种问题,甚至不会意识到他的举措抑制了宗室的发展,出现“尾大不掉”的局面。藩王死后,原制度要求世子十岁请封,若藩王无法行动或者世子未达到年龄时,王府机制就会陷入瘫痪,所以管理府事的出现由多种因素交织而成,随着不合时宜的问题越来越多,朝廷对王府内部一些弊端的关注度愈高,“摄府事”制度于是产生。

王府继承者管理府事一般经历两个阶段。前王未薨且仍能处理一些事务,嫡子摄府事是为“代理”一部分礼仪、管理事务时,有“辅佐”之意,因为这种“辅佐”具有世子继承的特点,它是官僚体系中的辅佐和家族继承中的协理之统一,是历朝太子临时监国的延伸。若嫡子年过请封龄(十岁),则可被册封为世子,行使局部事务,如晋庄王在七十三岁时,请求让十五岁的曾孙朱知烊每逢“时节进表笺及祭祀之类,代晋王行礼,以世子冠服给之”,朝廷许可了该请求。[10]2865继承性辅佐管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藩王年老而由世子代理,另一种是藩王有疾且无嗣可另择近支代理,代理的具体职责有侍奉亲王、应付迎诏、祭祀与跪拜礼等。端王去世无子,新化端和王子朱新以过继子的身份服侍端王,成为管理府事者的特殊一员。这一类型主要适用于带有明显代理与继承的双重目的性,继承者代理多由藩王、亲王或王妃、王府官代请奏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宪宗、世宗对孝的诠释及其在王府中的表现,政府干预继统成了亲王爵不废的推动力。当前王薨,藩王王爵交接进入空白期,嫡子年过请封龄且在服丧期时可奏请管理府事,这时从“代理”性的辅佐管理进入继承性一般管理的阶段,也就是爵位空缺期,在这一时期,世子的权力几乎达到与藩王同等程度,但他们仍需要磨练,其主要内容是为前任藩王举行下葬仪式和主持祭祀,同时管理所辖王府成员、郡王宗支的秩序。

继承者管理府事实际只是为了遵守祖训的服满要求,以太祖祖制为模板,结合嘉靖以前各宗室案例加以修订而成的《宗藩条例》明确规定:“准亲、郡王病故,其子应袭本爵者止照例请敕管理府事,其袭封金册冠服等件,本部预请行造,俟其服满及年岁已足方许”[11]558-559。由此可知,朝廷借预备冠服和年岁来拖延继承者袭封时间,一面以请敕的方式干预王府的内政,一面利用丧葬仪式来维护君主的正统地位。请敕管理府事的方式能够极大缓解王位空缺时期宗室为权力相争的局面,朝廷册封新化王长子朱新为晋王就是为了平息当时部分宗室的不满情绪。

2.余子管理

选择嗣子时,未有世子、世孙继承者时按宗法制伦序从余子中选择子嗣,而这些亲王预备者(余子)多为郡王,而郡王预备者(余子)多为将军爵位,这是由宗法制重视世袭关系决定的,即与世袭罔替同时存在的普通世袭。吴甡在《柴菴疏集》中谈论阳曲王府摄府事人选时认为“贤能原在伯仲之间,而纲常必无紊乱之理”[12]608,伦理之分先于贤庸之用,这是儒家一贯提倡的宗法定理,能解决大部分分歧、缓和矛盾。岷庄王朱楩老病,而世子朱徽焲早卒,嫡二子镇南王朱徽煣受到其弟诬陷,朝廷查清后为有效维持岷府秩序,要求镇南王为摄府事宗室,自此始,前王老病,世子又早卒,余子按伦序为摄政宗室成为了惯例,也是王位的另一种继承方式。[13]3333结合《宗藩条例》,当藩王年满五十未有嫡子,可让庶子为世子作为王位继承者,世子也是一种代理象征,只是权力没有朝廷亲命的“代理”大,如果亲王及正妃年满五十(郡王六十)无嫡子,庶子按伦序可为摄府事宗室,但仍要留意亲王可能会生下嫡子。晋宪王去世前一天,庶子朱钟铉被册封为榆社王,朝廷要求先奉祀[13]1617,后袭爵。此外,嘉靖以前若郡王按伦序晋袭亲王,可由其次子继续承袭原郡王支,晋府榆社王之所以没有续爵,是因为正统七年(1442)庄王晋袭晋王爵前尚处“幼稚”中[13]1806。嘉靖以后原郡王支不再以子孙承袭,这是继无子国绝、有罪国除(本文将无子除国和有罪除国分别称为国绝和国除)之后的第三种郡国不许袭爵的方式,而是按伦序以其次弟作为该府摄府人员管理王府,因此新化王府自晋简王袭爵后就被废除,但仍设有管理人员。

3.辅佐管理

表1 晋王府承袭表

二、郡王府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方面

1.与亲王同城者多统摄

晋府郡王与亲王同城者,均由晋王统摄管理,包括请名请封、造册、迎使等。万历年间,山西按察使吕坤上疏称宁化王朱新垄去世后,有“六子,长者二十岁矣,尚未有名,向臣仰天痛哭,曰:‘请名十五年,费银千余两,部文未到,犹然乳名。’时在次各府宗室百十余人,皆称本王有子六人,五为李妃所出,阖镇军民无不共知,止以写办之人差错入府月日,又游棍恐吓称说立案不行,以此耽延岁月,六子俱未得名”[14]4499。《明神宗实录》卷一一二也提到宁化王府庶宗伴哥弑母杀弟一事,这里的伴哥还没有被赐名。[7]2140朱新垄是嘉靖三十一年(1552)封长孙,万历六年(1578)封长子,万历十九年(1591)袭爵,万历二十一年(1593)去世,长子朱慎鐅于万历二年(1574)生,按五岁请名,则应在万历七年(1579)请名,万历十二年(1584)请封,此时晋惠王刚去世,新王朱敏淳尚幼,由宁河王从旁辅佐。然而宁河王毕竟是旁支,不可能有效统领全部郡王,因此在晋王府两次旁支管理时期,即嘉靖十二年(1533)至嘉靖十五年(1536)、万历六年(1578)至万历十三年(1585),郡王上报亲王管理府事者,再由亲王长史代为上报宗人府,[8]既然“写办之人差错入府月日,又游棍恐吓称说立案不行”,说明是亲王府内部人员索禄不成故意刁难。长史受命于朝廷,管理府事宁河王毕竟是旁支,且有朝廷要求的时限和权限,因此需保奏长史,长史等王府官自洪熙元年(1425)以后无法升朝官,他们的仕途已经到达最高处,仕途受阻自然需要依托敛财谋取他路。明中期由王府官勾起的宗室争执案件很多,如宁王朱奠培与弋阳王的争执起因于教授游坚的受赂。[13]5755-5757

宁化王的不幸不仅源于制度的腐败,也在于陷入了经济斗争中。晋府管理同城郡王的过程中,在政治上与郡王是统摄关系,在经济上却是平行的。正统十二年(1447)朝廷制定王府禄米拨给规则,“将军自赐名受封日为始……于附近州县秋粮内拨给”,景泰七年(1456)定郡王将军以下禄米。[3]2000最开始宗禄的真正掌握者和下拨者并非上层宗室或摄府事宗室,虽然他们可以差人提出王府宫眷的禄米,但是朝廷要求,郡王禄米按季支用,镇国将军以下禄米于有司官仓贮藏,授予之时需由府县官员、王府长史监督官等在场,防止强索干预者。郡王等禄米不许随意折色改本色,也不许派本府人员干预拨置折收银两,违者重惩。作为郡王,他们与兄弟之间与生俱来因为分封的缘故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对待兄弟侄甥会有些刻薄,觊觎心在某些王府的爵位过渡期就已经有所显露,而在旁支摄府时期尤为明显。晋府管理府事人员是宁河恭懿王,相较于宁化王属于亲属,在宗支繁盛的部分王府,同城的亲、疏成了利益对立的双方。宁化王府在发展过程中占据了大量的房屋和庄田,懿简王多次请求给诸子房屋以成婚礼,最终获得了永和王原居太原之府第及原安邑、宁乡郡主第,[15]1481-1482又奏请了太原县古城六十余顷土地[13]77,僖顺王也请求给母坟地九十亩,直至万历十七年(1589)礼部才要求“郡王故绝者,所遗财产除量留宫眷养赡听管理府事居用外,一应田土查明置册,如遇荒岁,即以分赡贫宗”。[7]3953-3954晋王本身包含了晋王本支和新化王支,在发展过程中庄田也集聚了不少,双方最终在万历十年(1582)发生激烈冲突,晋府和宁化王府争田一事上报到山西巡按使辛应乾处,官府根据王府发展所得庄田的位置进行划分,太原县地区的七千二百三顷五十余亩为晋府所有,聂营屯等地的五百七十五顷五十余亩及太原县古城、大陵地区的原赏赐庄田归宁化王府所有,[7]2356-2357因此双方庄田的纠纷应当是围绕古城地区庄田的隶属问题,此后晋府援例被允许自行管理庄田。晋府和宁化王府的矛盾自此完全激化,宁化王府得不到晋王府的公平对待显而易见了。

2.异城者多自摄

异城郡王由于无法得到亲王的直接管摄,需要自我管理,若逢喜丧、庆祝、赏罚、授夺等事宜时,朝廷会派遣官差与各自相关的亲王、郡王直接对接。由于一些异城郡王府人员稀少,为方便同时实行迎送礼仪,朝廷会将一些郡王府的礼仪活动合并在一处进行,如晋府的庆成和永和王府合并实行礼仪活动,上奏府事时也是合奏,[16]1389-1390代府的襄垣王府若遇迎接诏敕、庆贺节日等礼节都要赶往山阴王府进行,即使襄垣王府内部存在管理府事也是如此进行。正德三年(1508),襄垣府管理府事朱仕坯认为各郡王府宗支繁衍,人员众多,非以往可比,请求各郡王府礼仪在本府举行,“庶几尽报本之私,亦息不睦之讼”,朝廷同意其请求,但迎使一事仍两府合一。[16]895-896这说明随着宗室人员数量的激增,管理程序也相应发生了变动,同时各郡王府摄府人员在嘉靖时开始享有一定的礼仪自主权。

然而禄米奏请等事关整个王府系统,且涉及朝廷对于亲王的尊崇态度,一般仍由晋王代奏。如永和荣怀王去世后禄米当断,晋王为此代奏乞求赐予来治办丧礼,晋王代奏的目的不是为了一府一王,而是为了阐明整个晋府所面临的普遍问题,同时也是为了敲击朝廷来谋求利益。

《宗藩条例》中“另城请封”条规定:“凡郡王分封别城者,一旦绝嗣,令镇国将军管理府事。恩准长子世授镇国将军管理府事,其余次子止授世次本等官职,不得违例升爵。”[11]545若郡王犯罪而革爵,其郡国会被革去(除国),其继承者子孙即使侥幸遇到宽容的君主,也很难再次获得郡王爵位,多数只能以原爵管理府事,幽禁凤阳者以庶人管事,晋府永和王以最低爵位(即奉国中尉)管理,另外一些冒袭郡王诸子仍以原爵而非镇国将军管理府事,如交城端和王第二子奉国将军朱知鱬万历二年(1574)至万历十五年(1587)管理本府事务。然而有两例全在晋府,违背了国废不袭的原则,宁化辅国将军朱表樔,正德十三年(1518)至嘉靖八年(1529)因其祖朱钟炳有罪革爵而以原爵摄府,其父早卒,嘉靖八年(1529)请袭爵,世宗许可了他的请求。[3]2525-2526永和王朱美坞有罪,其子朱钟铗以奉国中尉乞封,宪宗同意了这一奏请。[3]2527成化的破例在于宪宗本身因经历土木堡和夺门两变造就的怯懦性格弱化了原来英宗对藩禁的强硬态度,其中夹杂了很多人情,嘉靖的破例多数是因为大礼仪之争后礼制败坏与重组的惯性和世宗想尊崇藩王的心理。更多案例说明,郡王去世无子嗣,其旁支不能继承郡王爵,但可以继承管理权力,即“摄府事”地位,他们的爵位会一代一代地降阶,直至奉国中尉,但是他们作为原郡王的亲支后代,有权力管理原郡国一些事务,包括奉祀、宗禄分发、迎使等。因无子国绝而以原爵管理府事的王府有:襄阴、临泉等与亲王同城王府,交城等异城王府。因有罪国除而以原爵管理府事的王府有方山、阳曲等异城王府。除国之异城郡王府并不意味着王国被永远革除,它仍具备一定的政治独立性,其中第一位非郡王管理者是以“降爵”的身份实行管理。管理府事虽然只是地位的象征,其原则也是按嫡长子制继承下去,若疏族逾制请求代理是得不到礼部允许的。

此外,若国绝郡王府内部非承袭王爵之摄府事宗室无子嗣,也可由其兄弟叔伯按伦序继承管理府事地位。按照惯例,除去郡王中冒袭者外,“郡王府与亲王府同城,事悉统于亲王,无服内先请管理者”[7]1063,当前任郡王薨,新任者未即位或者郡王薨而无子,亲、郡同城者由亲王代理,异城者先设摄府事宗室,仍按伦序选择对象,有子嗣者按嫡庶长幼依次安排。当前任郡王本支无子嗣时,郡国将被废除,按伦序郡王之弟(或伯叔等)只能以原爵管理王府内部事务,不可袭爵,是为降爵管理,违者属于冒袭,并会对传统礼仪带来极大破坏。阳曲国本已废黜,奉国将军朱知熃代理府事,因有罪革职,其叔祖镇国将军朱奇涓子奉国将军朱知煹请求代理,礼部就认为“弟有继兄之义”“祖无承孙之礼”,允许朱知煹继续管理府事。[5]5777这种小宗摄郡王府在原则上拥有与郡王一样的权力,当摄府事人员去世,可由其指定的人员继承职位,但仍需上报。隆庆三年(1569),为阻止前朝遗留下的冒袭之弊,礼部官员戚元佐对郡王本支绝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继嗣查得郡王无嗣,止许本支奉祀,不得援兄终弟及之例,今申明人之共守,惟亲王尚得以亲弟、亲侄继袭,臣愚以谓亲王之得封,谓其为天子之次子,故崇之以体貌,不使与兄弟行辈大相悬绝耳。今子孙相继,世世富贵,故不必言,但至乏嗣,则统绪已绝,即以本支奉祠,使香火不泯而已矣,而何为又使亲弟、亲侄继袭其爵哉?请自今有绝嗣者,止推一人管理府事,不得冒请复继王爵”[17]8846-8847。这个规定的实施,确实减少了郡王数量和针对宗室的财政支出。

以将军、中尉身份摄郡王府存在诸多弊端,通过齿序排名的中尉摄府事宗室由于身份过低而得不到许多上等辈分或爵位乃至同级别宗室的认可,身份不认同感自然给处理许多政事带来不便,如宗室拒绝认同其管理府事地位,不惜违背祖制越奏向朝廷告讦,呼吁以贤为尊,妄图将“摄府事”制度破坏得更厉害。朝廷考虑到诸多实际问题后,决定将管理府事的中尉宗室破例提拔爵位,这意味着宗禄和等级随之上升,以及受到宠遇的子孙数量也随之上涨。如灵丘王府管事朱鼐鈇,在管事前尽管其曾祖、祖、父皆为嫡子,但由于没有继郡王爵位,仍按降爵制往下封授,至朱怀址诸子时已被封为镇国中尉,长子朱鼐镰袭封郡王爵,有罪致人死,被革爵除国,朝廷令其弟镇国中尉朱鼐鈇管理府事,结合诸多因素,破例升朱鼐鈇的爵位至镇国将军,其子朱鼎洁为辅国将军。

(二)奉祀方面

1.宗长制和嫡长子制

不管是否与亲王同城,郡王的奉祀仍由各支郡王宗长负责。若郡王国除或国绝且有旁支时,皆可按伦序兼管王府奉祀。逢前王丧,长子以原爵奉祀,不得妄请封,但可以以世子或长子的身份取得管理府事的资格,待服满符合条件后请封。

2.国绝郡王间采取跨支奉祀

北方各省初封的藩王尽管所处地域环境相当恶劣,但是他们拥有先天的地位优势,管控着相当丰富的资源。太祖诸孙中除去早夭者外宗子有嗣的概率较高,仅晋府有高平王府因无子而国绝,太祖诸曾孙时有广昌王府国绝,高平王朱济烨起初和平阳王朱济熿就国于平阳卫,与晋王异城,但不久平阳王朱济熿晋袭晋王,而原晋王朱济熺嫡子朱美坚降封平阳王,朱济烨去世后其资财部分为朱美坚所纳,朱美坚随后晋袭晋王,还居太原府,原高平王无法通过领养嗣子方式获得奉祀。而广昌王与晋王同城,更容易获取嗣子,因此跨支奉祀至此始。明制,起封藩王不可通过过继方式延续爵位的传承,起封亲王无子则国除,郡王也是如此,但郡王可以通过领养子嗣来完成财产的继承,亲王的财产庄田则由其他亲王或后世所封亲王进行分割继承。广昌安僖王的两任妻子皆早卒,安僖王生前预感自己将会无嗣,于是领养云丘简靖王第三子为嗣子,朝廷不仅没有阻止,反而给这个孩子赐名为朱钟。朝廷这一特恩并不存在任何政治目的,何况朝廷很晚才知道领养一事,仅仅作为奉祀的默许,因此在成化元年朝廷同意了奉祀,却否定了袭爵之请。[18]321广昌安僖王领养嗣子的目的在于爵位的延续,从而使郡国永存,王府成员也能继续获得宗禄,于是径直将王印交给朱钟。当朱钟去世,朝廷不许其子朱奇澢袭爵,要求归还王印,朱奇澢去世无子,云丘恭僖王以其第三子谋求广昌王管理府事之位。与此同时,永和荣怀王庶长子镇国将军朱表干也请求立为广昌嗣子,并与云丘王互讦长达十年,最终仍以云丘王府宗人管理广昌王府事,双方并罚宗禄了事。嘉靖三年(1524)云丘王府辅国将军朱知管理广昌王府事[5]990。由于被过继支系无男性宗室成员,因此跨支管理的首要目的在于奉祀,其次是管理王府财物和奉养王妃,王府宗支的管理是衍生职责,跨支奉祀与降爵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不会因跨支而发生爵位变动。

跨支奉祀可以表示为甲府的小宗管理已绝国之乙郡国,大多发生在成化、弘治、正德、嘉靖四朝。所谓小宗,不仅指过继者属于郡国小宗,而且相较于被过继者而言往往也是从子或再从子身份。由甲支疏族奉祀管理,从而保证乙郡国的奉祀和管理权在法律认可的情况下继续维持,属于入继的特殊情况,从嘉靖朝的礼制可以推测,入继至他支郡国的小宗仍受制于原父系系统。当王府内无男性宗室成员,朝廷会继续授予王府宗禄维持生计,外入妇女无食俸,非爵位继承性跨支奉祀的主要目的就是赡养王府内外入妇女。这种跨支奉祀起初是不允许存在的,成化年间,衡山恭惠王薨,王妃陈氏请以衡阳庄和王次子镇国将军朱豪邽管理府事,继而袭封,朝廷认为此举太不合规范,“王爵至重,前此未有以从子袭封者,朕何敢自专?……若从其请,则是衡阳之子有二王矣”[18]3452,于是断然拒绝,但自武宗朝始,跨支奉祀开始零星出现。笔者目前在文献中直接发现的明郡王层面的跨郡王府奉祀案例达23例,这种跨支奉祀模式能够通过世代承袭的方式延续下去,因此实际的案例数将不止此数。在案例中也存在不断变更支系人员作为某一王府的过继对象,如朱诠鏴与其子朱勋洺,江宁王的两名庶子以及云丘王府均是作为多个支系过继同一个王府。其中朱宠淇和朱定熿的支系无从考证,但是遂安和衡山王均只传一世,因此朱宠淇、朱定熿必然也是通过跨郡支的方式奉祀。跨支奉祀必须是建立在本府无男性直系成员的基础上,且被奉祀家庭往往只接受一名奉祀者。23例中赵府4例,岷府3例,沈、晋府各5例,唐府2例,楚与衡、辽、伊府各1例,如表2所示。这种跨支类型的存在似乎具有区域性,山西两府占比较大,同样的断嗣情况在其他亲王支系的郡王中也存在,且不少,但并没有资料显示有郡国小宗跨支奉祀的情况。笔者所能列举的23例中,湖南占3例、湖北2例、山西10例、河南7例、山东1例,这些地域,尤其是山西并不富裕,但跨支奉祀的风俗较盛,且本身王府宗支也较为繁荣。跨支奉祀也是为了减轻宗支负担,提高王府资源利用率,同时顺应当地风土民情。在文献记载中,这些过继者或由亲王奏请,或朝廷下敕,或被奉祀郡国的前王奏请,均要求这些异郡疏宗担任以祭祀为主要目的的管理府事。

表2 明朝23例郡王跨支奉祀案例

郡国间跨支过继一般指向于国绝,尤其是起封郡王无嗣而除国,据笔者统计,《明史·诸王世表》中因起封郡王无嗣继承而除国者超过106例,其中未包括世表中只言薨而无“国除”字样者,以及世表未记载的郡王府、非起封郡王去世但是没有合格男性成员袭爵的王府,可见还有很多跨支奉祀的案例未被文献记载。在笔者所统计的23例跨支奉祀案例中,广昌、西鄂、平遥、黎城王存在二世,汝源王存在三世,剩余王府皆只存在起封王一世,朱钟与朱奇澢、朱祐棴及其子朱厚焟、朱勋渰、朱勋洺及其可能存在的后代管理者是继承父辈而来,其中朱祐棴父子很可能是爵位独子兼祧者,朱祐棴嫡子从奉祀支回到本支,他的次子很可能继续奉祀。从与被过继郡王府的最后一任藩王的血缘关系来看,3例以同辈过继,11例为从子关系,3例为再从子关系,3例为再从孙关系,2例为从曾孙关系,1例为从玄孙关系,可见跨支奉祀主要以从子过继为主,与普通过继不同的是,权力过继也讲求政治的延续性,因此也出现了少量从兄弟跨支奉祀案例。原郡府皆置家产,如沙阳王朱膺鉋即曾被黎山王朱彦侵占宅地[16]1919,这种奉祀模式又允许父子相承,标志着这支宗族世代继承了该王府的所有财产,包括土地、奴婢和身份。嘉靖二十年(1541),晋府庆成王府镇国将军朱奇泫、阳曲王府辅国将军朱奇瀚、冠带庶人朱表楑等争夺一世国绝之高平王府祀,他们实际争夺的是昔日明太祖所赐之“地土旗校”,朝廷最终要求晋王选择血缘最亲之人奉祀,而将涉案人等切责。[5]5067-5069直到隆庆三年(1569),礼部要求,郡王薨且无后,“其与亲王同城而无后者(指宗室将军),止令长史司典籍兼摄”,无需另支郡王府宗室跨支奉祀,别城之奉祀者必用转导官,[5]8976-8977朝廷的旨意是恢复已被破坏的奉祀礼仪,将因无子嗣而国绝之郡王府的奉祀制度收归国有,很可能是为了防止谎报请封禄和冒袭的事件泛滥。

高平怀简王薨而无嗣,世宗要求地方从旁支按“伦序昭穆至亲者一人奉祀”,高平怀简王永乐五年(1406)去世,距离嘉靖元年(1522)已超过一百年,朝廷强烈肯定奉祀地位的态度显然是受到“大礼仪”之争的影响。我们可以推断,由于晋府宗支繁杂,处在不同地区的宗室均有争夺土地人员的野心,朝廷为了提倡“祭祖”的风俗,又为了阻止宗室间的争夺,要求每一亲王、郡王若断爵,无论有无子嗣,必须用宗举或伦序方式选择一名宗室以奉祀。这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宗室乱过继的现象,但在明后期,管理府事成员带头制造淫乱氛围,给处于日落西山的明王朝沉重的一脚。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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