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问题研究

2022-05-31 22:59张云年
理论观察 2022年4期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

张云年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衔接

中图分类号:D922.11;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2)04 — 0131 — 0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也是行政相对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对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上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有待于不断地进行完善,让二者有效的分工并发挥出各自优势,化解各种行政争议,降低基层行政管理的压力[1]。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行政权与司法权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代社会发展中行政权涉及到很多的方面,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救济中重要的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上具有重要意义,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机联系,充分地发挥各自的行政优势,才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地保护,但是目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缺乏独立性,二者在程序衔接上存在着很多的缺陷,程序复杂和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以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监督的程序衔接为研究,分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的有效策略。构建完善合理的行政救济管理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二者在行政监督管理与权利救济方面具有重要责任,对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让二者合理分工充分地发挥行政与司法救济的特点,对行政救济资源合理配置,健全我国行政救济体系[2]。行政诉讼是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属于司法监督,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候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和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法中重要的救济机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具有各自的优势与不足,需要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不断地健全和完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具有很强的联系,二者在化解行政纠纷和解决问题上具有相似之处,行政复议与行政訴讼的目标都是为了保护公民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功能上都是为了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前的纠纷与问题,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解决行政争议, 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过程中对于行政行为正常执行[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法律关系体现为第三方,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进行审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方作用更加的明显,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性质有所不同但是二者在都具有司法性特征,都需要特定的机关和程序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最终落脚点都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具有救济性和监督权,二者都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有效监督机制,但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具有一定的区别,二者都具有各自的特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着不同的性质,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属于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审查行为,是行政自我监督的有效方式。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属于在行政系统外部对行政机关行为进行监督审查。二者在受理机关也有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的行政上级机关或者专门复议机关,行政诉讼则是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审理方式也有区别,行政复议在审理上以书面形式为主,以主要证据作为双方争议决定的依据,而行政诉讼则是以开庭审理的方式,对双方进行调查,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查明事实以后进行裁决。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衔接上存在着很多的不足,造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实际法律救济上不能够真正地发挥作用,阻碍着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上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则过于复杂,缺乏统一的标准,对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法律法规众多,这也为公民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一定的问题,缺乏统一的标准对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表述也会不同[4]。在特定类型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机制缺失,现行法律制度中行政诉讼主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行政复议审查的也是对合法性进行审查,二者衔接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具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法律案件受理范围逐渐地加大,二者在程序衔接上出现问题,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审查上存在衔接不上的问题。二者程序衔接上规定较为复杂,行政相对人在启动法律救济程序,只能听从单行法律规定,而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的程序衔接不同,对同一类型的不同法律条款中具有不同的规定,对同一机关在法律规定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规定,在程序衔接模式上较为复杂。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缺乏明确的设置标准,而行政相对人也不知从专业角度和行政效率以及行政公正等方面判断行政行为是否以行政复议原则进行复议,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对合法权益的维护,亟待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模式,让行政相对人能够根据需要进行有效的复议与诉讼。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与司法救济法律制度的组成,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者具有很大区别,两者属于两种独立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各自具有优势不可替代,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自我监督,行政复议在专业性和效率上都比行政诉讼具有优势,行政复议更多的是对书面性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复议,而行政诉讼则是重要行政纠纷解决制度,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公开性和公正性特征,这也是行政复议所无法超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上都具有各自的优越性。但现阶段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很多问题,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中迳行起诉型,直接越过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复议行政救济,将司法救济权在行政权之前,这在实际化解纠纷过程中会让行政权与司法权失衡,对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提出挑战,不利于对行政争议的解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缺乏独立性会造成二者各自的优势不能充分地发挥,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健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法律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标准不明确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缺乏独立性等问题,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无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不利于发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优势[5]。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模式中自由选择模式能够让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但是在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标准,会造成行政相对人能够自由地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但是选择之后行政争议却得不到解决,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其他模式中则是行政相对人选择权受到限制,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在很大程度上拖延了行政争议解决的时间,但是却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具有更加高效成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法律建设的重要思考问题。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作为行政与司法救济的重要机制,在行政争议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下面将结合我国法制建设实际对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模式进行探索与思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模式的选择需要根据行政争议的不同性质进行选择,如果行政争议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质,则在化解行政争议中行政相对人需要选择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复议,如行政争议属于一般性的争议,行政相对人可以自由地选择行政和司法救济形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自由选择型有助于行政相对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选择,让行政相对人能够凭借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放大行政相对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在行政和司法救助中更多地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选择。应大力推行自由选择模式,在行政救济过程中充分的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意识和选择权利,给予行政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自由,并且在选择行政复议后还可以申请司法的最终裁决。自由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能够让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充分自由地行使,因此,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衔接模式选择上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选择,进而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上能够得以实施,能够为司法机关减轻负担,让行政救济制度得以发挥,但是在我国行政复议过程拖延了救济时间,让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的受到维护,侵害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基于此十分有必要减少行政复议前置,对于不必要行政复议前置可以去除,明确行政复议前置的标准,将其限定在具有很强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政案件,能够充分地发挥出行政复议机关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优势,减少行政救济的时间,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前置的目的在于发挥行政复议的优势,减少司法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的负担,提高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但我国的行政复议前置在设定上缺乏合理性,没有明确的标准和统一的要求,需要去除强制性的行政复议,对于非技术性和专业性的案件都可以减少,发挥出行政复议的优势,提高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效率,因此减少非必要性的行政复议前置情况,能够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真正地发挥出行政復议机关的优势,提升行政救济的效率,促进当前行政监督与司法救济法律建设健康发展。

我国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行政相对人的自由选择都会造成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行政复议终局实质上与我国的司法最终原则相违背,不但影响行政争议解决的时间效率还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基于此在我国行政救济中需要取消行政复议终局,让司法救济全面有力地解决行政纠纷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保证司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最终地位。取消行政复议终局并不是直接就没有行政救济,直接进入到司法救济,而是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范围进行界定,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行政争议案例可以采取最终行政复议,但是在实际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不可大范围地进行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要进行严格的控制。行政复议终局的设置是会造成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失衡,行政权过度的扩张,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司法救济的选择权利,废除行政复议终局的法律制度能够让司法救济更好的参与到行政争议纠纷解决过程,让当事人用司法救济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更好的确立司法在社会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行政权涉及较为广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我国行政救济制度中较为重要的组成,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地保护,在行政救济体系中充分地发挥各自的优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维护行政监督与救济中具有重要作用。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中存在着程序复杂,标准不明确和缺乏独立性等问题,不利于健全行政监督和救济法律制度,需要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二者的监督权力和司法救济,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发挥最大的优势,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有效地保障。

[1]金志.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机制研究[J].市场调查信息:综合版,2020(12):284-285.

[2]王万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机制[J].中国司法,2019(10):53-56.

[3]吴明熠.行政纠纷调解机制的优化调整--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对象[J].荆楚学刊,2019(02):27-31.

[4]肖向荣.行政管理应具备的五种意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解析[J].机构与行政,2019(06)56-57.

[5]杨伟东.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协调发展[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06):38-44.

〔责任编辑:包 阔〕

收稿日期:2022 — 0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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