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崇良 左建英
摘 要:我国学校教育中之所以出现“过度惩戒”和“放弃惩戒”并存的局面,原因在于师权与生权、权力与责任、权力与权利之间存在一定的失衡,教育惩戒的“界”与“度”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设定。学校应以立德树人为目标,以法治为基础,以政策为导向,平衡教育惩戒的刚性与弹性。教师也要选择合适的惩戒方式,因材施教,确保教育惩戒在恪守法度的同时,能有效传递育人的温度,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关键词:教育惩戒;权责边界;弹性空间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教育学专项课题“法治视野下教育惩戒的权责边界与制度优化研究”(课题编号:JJ210720)暨湖南省衡阳市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课题“中小学教育惩戒的现实困境与制度优化研究”(课题编号:XDJ20211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近年来,因教师惩戒学生而酿成的家校纠纷事件频频发生。事件发生后,家长会质疑教师的管教方式不当,要求学校严惩教师;社会公众也认为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要求学校加强师德教育;学校和教育局出于息事宁人的目的,总会惩治教师。教师感慨,如今的学生是“说不得”也“碰不得”,惩戒学生之后不知会引出什么麻烦。教育惩戒在我国学校教育中遭遇的现实困境,成为基础教育的痛点和难点。教育惩戒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教师是否必然拥有惩戒权?如何规范教师行使惩戒权?种种问题,都需要一个现实而令人满意的回答。
一、教育惩戒的法理属性
教育惩戒是一种古老而现代的教育手段,以育人育德为目的,对学生成长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所以,教育惩戒权责边界的确立应坚持严谨的学术态度,并加以科学论证。
(一)教育惩戒权的双重属性
作为法定职权的教育惩戒权,具有权利和权力的双重性质。教育惩戒权是基于国家授权与教师职业派生而成的一种权力,存在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教育惩戒的结果必然因涉及惩戒主体利益关系而导致主体间的冲突。此外,教育惩戒权本质上的权力属性并不能否定教师在如何操作层面的选择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六项基本权利,其中,教育教学权、管理学生权(指导评价权)这两项权利,都与教育惩戒权直接相关。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已成为一项法定职权,所以,教师在坚持合法合规、育人为本等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自由地行使教育惩戒权。
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既作为教师的教育权利,又作为教师的合法权力,其根本目的是促使学生改正不良行为,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和习惯。所以,在教育惩戒权和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之间,我们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样,既不会损害学生的权利,又能使教师的权力有效运行。
(二)教育惩戒的权义复合性
教育惩戒权具有权义复合性。教育惩戒是教师的权利,也是义务。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教师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课堂秩序,纠正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赋予教师以教育惩戒权,是对教师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尊师重道的精神;同时,也是一种督促和规范。一方面,教师要有权利主体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教师应在教育惩戒权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而如果滥用职权,造成对学生的伤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惩戒权具有权责对等性。惩戒权的丧失,导致师生关系扭曲,校园欺凌得不到有效制止。面对违规学生,教师“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实际上,这是一种对学生不负责任的态度。对违纪违规的学生实施一定的惩戒教育是教师的正当职责。《规则》的出台,让学校、教师对部分顽劣的学生、屡教不改的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有章可依,使学校教育工作更加规范有力。同时,学生如果作出了违反规则的行为,亦需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教育惩戒蕴含了“犯错—惩戒”的教育理念,通过惩戒的威慑力来减少失范行为的发生,减少失范行为造成的伤害,培养学生“为他人负责”的责任意识和道德品格。
二、教育惩戒的权责边界
边界和限度是教育惩戒法律规制的两个方面。教育惩戒的边界表明的是教育惩戒权的适用范围,限度考查的是教育惩戒实施的合理性。
(一)教育惩戒权的边界
教育惩戒权入法已在各界达成共识。但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当边界不清晰、缺乏有效的规制时,其行使就存在潜在的越界风险。
关于教育惩戒适用的领域和主体,法学界和教育界学者的看法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法学界学者关注的是学校层面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这是一般意义上的惩戒权;教育界学者关注的是教师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对学生施加的惩戒,这是教育意义上的惩戒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了教育惩戒权专指教育意义上的惩戒权,主要指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关于教育惩戒适用的对象,一直以来也存在争议。2017年,北京市教委公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实施意见》提到,采取多种措施以强调教育惩戒的威慑作用,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学的教育惩戒。《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规范的是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惩戒。《规则》扩大了适用对象,明确教育惩戒权可分为学校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教师惩戒权是现时期我国法律规制的重点,针对的惩戒对象是违规违纪的学生。同时,《规则》划了一条红线:教师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教育惩戒的方式与程序,是教育惩戒边界设置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是,教育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相比较,有些方式的区别非常明显,有些方式的区别可能只是程度或性质上的。同时,教育惩戒与变相体罚还是不太容易区分,教师在教育实践中也难以把握。所以,严格区分体罚和惩戒的边界,是一个令法律界和教育界都感觉棘手的核心问题。对于学校和教师而言,严守戒尺的“界”与“度”,是维护良好教学秩序、做好教育工作的使命与职责。
(二)教育惩戒权的限度
教育惩戒规则的完善,需进一步细化教育惩戒权的限度设置。在教育惩戒的规制方面,外在边界与内在限度的设定还不足以保证对惩戒权的监督和制约。如外在边界仅仅是一种静态的控权方式,教师在实施惩戒权时具有主观性和能动性,随时可能偏离正常的轨迹。所以,学校还需运用正当程序对教育惩戒权进行监督。法律救济是对权力最后的监督与制约,也是保护学生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教师在教育学生方面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权力需要被合理规制。学生在做错事时,教师可以给予一定的惩戒,但惩戒的方法是否得当、惩戒的度是否把握得准,这是一个难题。为消除家长和教师的顾虑、救济学生的权利,国家有关方面应研究如何规制教育惩戒权的问题。现实中,教育惩戒目标被忽视等问题的存在,需要依据“比例原则”制订裁量基准以规制教师的教育惩戒尺度,从而将这一专业的强制力量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为了正常履行教书育人的责任,一些教师仍会对违纪学生采取罚站、打扫卫生等惩罚。但是,教育惩戒是一个复杂的教育问题。例如,罚蹲50个,是合理限度内的教育惩戒还是违法的体罚行为?学校是否应该对受伤学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又应该如何承担?罚抄作业,多少遍在允许范围之内?诸多问题,还需要从完善教育惩戒的相关立法、健全学校治理体系、加强师德师能培训等方面进一步着手改进,推动教育惩戒制度有效落地。
三、教育惩戒的弹性空间
教育惩戒并非单纯的法律行为,更是一种教育行为。所以,教育惩戒存有很大的弹性空间。
(一)教育惩戒的法理弹性
在许多情形中,学生、教师的自由度与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并没有被严格地界定。这种情况下,教师施行的教育惩戒在规则确立的边界范围内具有适度的弹性。
适当的教育惩戒,能让学生感受到惩戒之痛,而惩戒之痛则能让学生“长记性”,培养他们的规则意识,从而形成对制度的敬畏之心。教育不能没有惩戒,但又不能一味依靠惩戒。惩戒的方式宜少不宜多,宜精不宜泛。惩戒教育不能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不能让学生受到身体的伤害和人格的侮辱,但要能够触动学生的灵魂。
教育惩戒的“程序正义”体现在惩戒程序的规定和实施上。《规则》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校应要求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在实施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教师要根据具体的教育情景进行自由裁量,而自由裁量权具有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个体正义等价值。惩戒的方式应该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教育对象而有所差别,也要根据不同的个体而有所区别。
教育惩戒既要以法律和情理为依托,又要注重限度和秩序,坚守惩戒所蕴含的德性与关怀根基,推动教育惩戒更为有据、有力地施行。爱是实施惩戒教育的基础,戒尺有度,育人有方。魏书生老师的“以法治班”、郑州二七区实验小学的“温馨班规”、郑立平老师的“弹性惩戒”,是我国教育惩戒权管理规制的三个典型案例。学校要将教育惩戒关进制度的笼子,树立以德为先的惩戒教育观,建立预防惩戒权异变的机制,确保惩戒举措具有可接受性。唯有如此,教育惩戒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才能传播德性的情感与爱的温度。
(二)教育惩戒的跨界创新
在教育实践中,各类教育主体可以进行跨界创新,探索教育惩戒的实施方略。
1.教育惩戒的制度创新
在教育惩戒中,学生的权利保护是第一要务。针对违纪学生,听证制度的引入可使教育惩戒更为合理规范。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听证制度,可以实现教育惩戒的“惩”“戒”和“教育”价值。基于处分听证的教育惩戒实践,需要合理设计处分听证流程,完善处分听证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
2.教育惩戒的协同创新
寻找出路,破解教育惩戒的困境,解决教育中的矛盾和冲突,需要政府、学校、教师、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从完善与教育惩戒相关的政策法规、研制新校规、家校合作和提高教师素质四个层面尝试探索。教育惩戒权的顺利实施,需要通过政策宣传来加大普法范围与力度;需要学校出台管理规定,规范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运用方式;需要培育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等多方协同合作的惩戒教育模式,即学校要突破教育惩戒的实施困境,离不开教师对教育惩戒的正确认识、政府的有效引导、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与支持。
3.教育惩戒的适度使用
适度的惩戒对于矫正学生的错误行为,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心理认知是必要的。教育惩戒怎么用,才能既起到作用又不会过度?对于这个“度”的掌握,需要每一位教师认真学习和揣摩。
适度的教育惩戒具有约束与保护的双重目的。《规则》在保障教师拥有适度的教育惩戒权的同时,又给教师实施惩戒划定了边界,对教师行为进行约束。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坚持教育劝导优先,以制度约束学生,在必要的情况下启用教育惩戒,但不得伤害学生。此外,学校也要有相应程序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违纪的原因有很多,教师需要认真思考相应的教育惩戒方式,比如“诊疗式”惩戒、“无声式”惩戒、“延时式”惩戒、“联合式”惩戒等。同时,以“焦点解决”心理辅导理念为指导开展学生问题行为的教育惩戒,可能会收到不一样的效果。教育惩戒对教师的教育素养要求极高,因此,普通教师对待教育惩戒必须反复斟酌、审慎使用。学校和教师在使用教育惩戒的时候,应当在可不可以惩戒、该不该惩戒、值不值得惩戒和会不会惩戒等核心问题上深刻、细致地考量惩戒的价值。
教师一方面要以自身的人格魅力赢得学生的敬重,另一方面要遵循惩戒的基本原则,把控好惩戒的时机和火候,做好惩戒后的心理安抚与修复,让学生在惩戒中感受到师爱的温度,使教育惩戒的成效最大化。教师加强情绪管理,是教育惩戒权合理使用的保障。例如,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言行要与其角色相符,当教师的主观体验与角色相背离时,教师就要调整其外部表现。
4.教育惩戒的艺术与智慧
“教育是使人成为人的艺术。”从这一美好的理念出发,教师应避免使用惩戒,要采用心灵感化、关怀尊重的方法来塑造学生的人格。即便在特殊情形下教师采用了某种教育惩戒,这种教育惩戒也是师爱的表现。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教师要合理协调惩戒性与赏识性、科学性与人文性的矛盾。学校要充分发挥教育惩戒在完善学生管理制度,重塑教师权威及促进学生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教育惩戒的智慧和艺术,在于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慎用和巧用。教师在保障达成教育目标的同时,也要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探索正确实施教育惩戒的艺术。教师要慎用教育惩戒,因为教育惩戒是“非常规武器”,不能把它当成“万能良药”;教师要巧用教育惩戒,运用好教育惩戒的语言艺术,在惩戒中伴以说服教育、启发开导、先扬后抑等话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学生知错就改,养成良好的品质。
总之,教师要对学生负责,勇于承担教育管理的责任,在必要的时候启用教育惩戒手段,把握好尺度。同时,教师要适应新时代的发展,树立权利意识,重视教育惩戒的方法和实效。这样,才会赢得学生的爱戴、家长的信任、社会的尊重,从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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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崇良,副教授,衡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邮编:421002;左建英,湖南交通工程学院,邮编:4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