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金 英
(浙江大学古籍研究所)
提 要 “秉”“柄”“把”具有同源关系,从“核心义”的角度考察梳理三者各自词义的逻辑关系,归结“秉”的核心义为“执持”,“柄”的核心义为“执持处”,“把”的核心义为“握持”。“秉”“把”义同,“柄”分化自“秉”,均不见成词甚至连言。“把”“柄”有两种组合方式:“把柄”是由支配式词组词汇化而来;“柄把”为并列式但结构松散,虽然结构和意义确定,但是用例极少未必确言成词。
具有同源关系的单音词在意义上具有密切的关联,都具有“义通”的关系。王宁、黄易青(2002:90):“传统词源学确定同源关系的操作策略叫做‘音近义通’,没有‘义通’不可能同源。”有些同源的单音词无法组合成复合词,有些却可连用、组合成复合词。“义通”不同于“义同”,王云路、王诚(2014:198):“事实上,只有一部分同源词与同义词在外延上有相交关系。”这些同源关系的语素可能构成不同结构的复合词,由于语素义历时发展的不同步,可能构成同义并列式,也可能构成非并列式。下面以具有同源关系的“把”“秉”“柄”为例,从语素“核心义”的角度分析比较,具体说明同源关系语素的成词及演变规律。
“把”与“秉”“柄(棅)”,同属帮母,鱼阳对转。王力(1982:173-174):“‘把’作为动词,表示‘持’‘握’;作为名词,表示手执处。‘秉’作为动词,表示‘执持’;作为名词,表示禾把。‘柄’是斧柄,也是手执处。三字同源。”其分别简述了三单音词的主要含义。简而言之,“秉”为会意字,“把”为形声字,“柄”亦形声字,其或体“棅”从秉。在意义上,三者均与“持拿”密切相关。
“秉”主要用于表示“持拿”的动作,早见于甲骨文。刘钊(2009:6)指出“秉棘”即“手持酸枣树的枝条”,其中“秉”是“持拿”义。“秉”也可作“持拿处”,在“桃秉”中实际是名词,指桃枝叶的“柄”,表示“植物的花、叶或果实跟枝或茎相连的部分”。
(1)以棘椎桃秉以敲其心,则不来。(睡虎地《日甲》36背壹)
“柄”始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但并非具象器物的可持拿处,而是表示抽象的“根本”“权力”义。
(2)民心将移乃难亲。操邦柄,慎度量,来者有稽莫敢忘。(睡虎地《为吏之道》5伍)
“把”最早可见于战国晚期,《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共11例,略举其例说明用法。
(3)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牛,买(卖),把钱偕邦亡,出徼,得,论各可(何)殹(也)?当城旦黥之,各畀主。(睡虎地《法律答问》5)
(4)把其叚(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臧(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睡虎地《法律答问》131)
(5)今甲裹把子来诣自告,告丙。(睡虎地《封诊式》85)
(6)丙而不把毒,毋(无)它坐。(睡虎地《封诊式》94)
以上略举四例含“把”的语句,动词“把”作“持拿”义均后接宾语,表示“拿着……”“带着……”,宾语多为具象事物,如“钱财”“孩子”等。“丙而不把毒”即言“丙并没有毒”,“把毒”中的“把”可释作“携带”,是一种抽象形式的“持拿”。实义动词“把”后接宾语既可以是具象的也可以是抽象的。
可见,“秉”表示“持拿”既可以指动作也可指“持拿处”,“柄”分化自“秉”,表示抽象名物化含义,主要承担“持拿处”义后,“秉”多见专作动词表示“持拿”。“把”与“秉”同作动词,殷守艳(2017:60)称这一类为“音转同源词”,“这些语词都表示抽象性意义,尽管各同源词组内的语词其意义存在各种差别,但这些差别都是后来才出现的,一开始它们只不过是同一语词的不同语音形式”。“秉”“柄”“把”的词义及功能,在历时发展中逐步形成以至定型。下面先对三者作语素的成词情况进行考察,再对三单音词进行比较以解释说明成词规律。
我们来考察具有同源关系的“秉”“柄”“把”作为语素组成的双音词。“秉”“把”义同,不见成词甚至连言;“柄”分化自“秉”,亦不见成词、连用。“把”“柄”有两种组合方式,“把柄”“柄把”均晚出,见于近代汉语,但二者组合方式不同,意义发展及结构也不同。
“把柄”连用见于五代《祖堂集》,表示“拿着柄”,这样的“把柄”还是支配式词组。
(7)石头便抽刀,把柄过与刀子。(南唐释静、释筠《祖堂集·六五 长髭和尚》)
又见于南宋《古尊宿语录》,这里的“把”是动词,“柄”为个体量词,后接名词作宾语。
(8)手里把柄破木杓。[南宋赜藏主编集《古尊宿语录·舒州白云山海会(法)演和尚语录》]
到了元代“把柄”成词为“把持”义,见于《元典章》。
(9)加之势要人等,把柄行市。(《元典章·户部七·义仓》)
“把持”的事物大多重要,明清时期“把柄”产生了“操守,主意”义:“操守”是抽象的持守,“主意”是内心把持的看法,皆是有所握持义。这一时期往往可见“拿住把柄”“抓住把柄”等搭配,“把柄”前有了表示持拿义的动词,或者其他动词如“有”“失”等,可见“把柄”的词义发展。
(10)则途径不差,胸中自有把柄。(明蔡献臣《清白堂稿》卷三《浙学道钦条演义行十一府》)
(11)没来由被旁人播弄,设圈设套,一时失了把柄,堕其术中,事后悔之无及。(明冯梦龙《警世通言·况太守断死孩儿》)
于己重要的落于他人之手则为“凭证”,故“把柄”也有“凭证”义。
(12)这是一辈子的把柄儿!好便罢,不好咱们就抖出来!(《红楼梦》第二一回《贤袭人娇嗔箴宝玉 俏平儿软语救贾琏》)
“把柄”表示“凭证”义也可视为支配式,在理解上“柄”可视作“把”的宾语。“把柄”也可以视作“所把之柄”,结构则为偏正式,类似“话柄”“笑柄”等。张相(2009:688)将“巴鼻、巴避、巴臂、笆壁”一条均释作“来由;办法”义。《汉语大词典》中“把鼻”“把臂”“把背”“巴壁”等释为“来由;根据”义,“犹把柄”。《重编国语辞典》中还有“巴柄”为“证据,根据”义。这些当均由“把柄”而来。
“柄把”义为“把持处”,亦属重要的、关键的,既可以表示具体事物的“把持处”,也可以是抽象事物的“把持处”。但“柄”“把”连言用例极少,下例中表示“军权”“权柄”义,“军权柄把”为四字格,“柄把”也可能是为补足音节或出于押韵,也可以说尚未明确成词。
(13)他掌着百十万军权柄把,建奇功收伏了西夏。(《元曲选·玉箫女两世姻缘杂剧》第三折)
在现代汉语中,“柄把”表示的“执持处”是“植物果实和枝茎相连的部分”,同于“柄”。“柄把”为同义并列式,语素和词义均同。
“把柄”和“柄把”虽然从形式上看互为逆序,但并非同素逆序词对,它们的词义不同、结构不同。“把柄”由连用到凝固成词经历了一个过程,历时发展中“把”“柄”结合愈加紧密,“把柄”由“把持”义发展出“霸占”“把握”义以及“凭证”“来由,根据”等含义。“把柄”在词义丰富发展的同时,结构也发生变化。“把柄”词汇化后其内部结构更接近动宾式,理解上也可作偏正式,而并非并列式。而“柄把”语素义和词义都非常确定,同义并列的结构也没有变化。“柄把”的词义单一,词义与二语素义几无区别,更像是这一词义的双音节形式,内部结构松散。
王云路、王诚(2014:40):“核心义一般都是抽象的行为特征或状态特征,这种特征通常蕴涵在本义中,并贯穿于多义词的各个义项。”因此,我们分析核心义一般从其本义入手。核心义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我们进行汉语词汇研究,王云路、王诚(2014:126-167)提出了“核心义的价值和功用”,其中“核心义的应用价值”主要针对单音词的研究:有助于统括和系联义项和语义,有助于整合分得过细的义项、有助于排除误释的义项。王云路(2017)和王云路等(2019)进一步提出核心义在复音词中的研究价值,具体的功用有:揭示复音词的本义、辨别复音词的古今差异和分析复音词的构词理据,鉴别词语的假借义、准确阐释词语含义和揭示义项间的联系等。“核心义”的研究方法也可应用于同源关系语素的成词及演变中,为我们揭示复合词的构词理据和词义发展。我们首先来看同源关系语素“秉”“柄”“把”的核心义如何统摄各义项,并对三者进行比较。
(14)《说文·禾部》:“秉,禾束也,从又持禾。”
王筠《说文释例》对“从又持禾”有较好的辨正:
(15)“秉”以禾为主义,“彼有遗秉”是也。“兼”者不必是禾,以又持二禾表其为兼而已。故“秉持一禾”之语在“兼”下特以证成“兼”字之义,而非谓“秉”果是一禾也。秉者,把也。刈禾之时一把当有数十茎,岂止一禾而已?故“秉”下云“从又持禾”,不云一禾也。
“秉”所执持的不必是“一禾”,往往是“一束”,故“秉”有量词义,即“稻禾一把”。“秉”又专门用作粮食的计量单位。
“秉”为会意字,指手拿着禾束,意义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为禾束;一为执持。章太炎(2010:132):“秉,本禾束也。引申为把住,又为把秉(柄),秉与柄同。”但实际上,“从又持禾”本身就包含了禾束、执持两义,二义并无明显的先后之分,当是“本持禾束”;从“秉”的义项来看,以动词词义为主。对“秉”的训释往往采用同表“持拿”义的动词。《尔雅·释诂下》:“秉,执也。”《广雅·释诂》:“秉,持也。”“秉”还常与这些表示“持拿”的动作并列成词,如秉承、秉执、秉持、秉握等。
大体来说,“秉”的“执持”主要分为具体和抽象两类。动词性语素“秉”构成的支配式双音词较多。“秉”所执持的是具体的事物,往往后接宾语表示“拿着……”。“秉”所执持的是抽象名物,这类名物也具固有特征,表示一种抽象的“拿着”即“执持”。
综上,“秉”的核心义为“执持”。
(16)《说文·木部》:“柄,柯也。从木,丙声。”段玉裁注:“引伸为凡柄之称。”
第一,“柄”可以是具体器物的执持处。如“斧柄”,还可以用于表示植物的一部分如“花柄”“叶柄”等,或者象柄之形的事物如斗柄、璇柄等。上述事物在形制上具有共性,即执持处是主体之外伸出的部分。近现代汉语中,执持处又可称“柄子”“把子”“柄儿”“把儿”等。“柄”也由此产生个体量词义,用于具有可执持处的事物,如“一柄扇子”。
第二,“柄”作为抽象事物的执持处,表示重要的、根本的。这是由于执持处对整个事物起决定性作用,通过执持处可以操控整个事物。
(17)《易·系辞下》:“谦,德之柄也。”孔颖达疏:“言为德之时以谦为用,若行德不用谦,则德不施用。是谦为德之柄,犹斧刃以柯柄为用也。”高亨注:“谦虚始能执德。”
以“谦”为执德之柄,故称“德柄”。“柄”还可作状语构成偏正式双音词,如“柄用”“柄任”,是“当作柄来用”义,与“重用”义近。
第三,“柄”有“权”义。双音词“柄授”即“授柄”义,授予权柄。“柄”作形容词性语素,表示“掌权的”,组成双音词如“柄坐”,表示“掌权的职位”;“柄臣”表示“掌权的大臣”。“柄”也可活用作动词,仅用于对权力的执持,即“执掌,掌握”义;可组成双音词如“柄事”表示“执掌政事”;“柄国”表示“执掌国政”;“柄朝”表示“执掌朝政”。同时,“柄”作“执掌”义语素的双音词大都始见于近代汉语,较“秉”晚出,且主要用于书面语,现代汉语中也不常用。
第四,“柄”可以用于比喻言行上被人抓住的把柄,于己重要的若落于他人之手则为把柄。又有“话柄”,表示“供人谈话的资料”。
综上,“柄”的核心义为“执持处”。
(18)《说文·手部》:“把,握也。从手,巴声。”段玉裁注:“握者,搤持也。《孟子》注曰:拱、合两手也。把,以一手把之也。”
第一,“把”为动词,表示用手拿着,“把”后接宾语为手所持之物,可以是具体物体,也可为人体部位,如“把腕”“把手”“把臂”等。“把”晚出的具体动作义也与手的“握持”相关,如“把脉”中有“按”义,“手把手”中有“扶着”义。握持动作义抽象化,即为“掌管,控制”义,“把家”可释作“管理家务”。
第二,“把”既为“一手把之”,即含用手量化义。“把”的量词义在历时中发展丰富。关于量词“把”讨论众多:或梳理量词“把”语义演变;或分析其语法化动因,如高亚楠、吴长安(2013b:252):“动词词类的显赫性是动词转类为量词的动因,动态量词是动词显赫动因促动下功能扩展的结果”;从认知语言学角度分析动因有宗守云(2009),李秋阳、陈晨(2010),高亚楠、吴长安(2013a)等。“把”既可以作集合量词、个体量词,也可由名量词发展为动量词,表意丰富。
在《论衡》中,有“把大炬火”的用法,“把”是持拿义;还有“一把炬”,用“把”来修饰个体名词火把。可持握之物或成束的东西均可称“把”,如“火把”“草把”等。将所握持之物作为一个整体,这一名量词义也是由动词本义而来的。稍晚于此,名量词“把”也可用于有把手的事物,如“锄犁”“扇子”等。王彤伟(2015:191)指出宋元时期“称量‘有柄之物’的例子更多、称量对象的个体特征更明确”。
中古时期“把”表示器物的执持处,这一含义与“柄”同义。《汉语大词典》中列为词条“把2”。
(19)戾翳旋把,萦随所历。(《文选·潘岳〈射雉赋〉》)吕向注:“把,柄也。”
“把”名词形式的出现和使用,可能也是推动个体量词“把”用于描述带有把手事物形成的原因之一。动量词“把”往往搭配手部动作如“拉”“捏”“拿”等,这种用法也与“把”的握持义相承。
综上,“把”的核心义①“把”的通假义“巴”“爬”等不在统摄范围内。为“握持”。
通过考察梳理三者各自词义的逻辑关系,我们归结:“秉”的核心义为“执持”,“柄”的核心义为“执持处”,“把”的核心义为“握持”。
“秉”表示的“执持”,后接宾语既可以是具象事物,也可以是抽象事物。“柄”分化自“秉”,主要承担了“秉”的名词义,偶尔也可作动词使用,作为名词既可以是具体事物如斧子、植物等的执持处,也可以是抽象事物的“执持处”,即重要的、关键的部位。“把”表示动词“持拿”义,可见于战国晚期;去声“把”表示名词义,大致始自中古时期。相较“秉”“柄”,“把”的使用更为通俗、普遍,在历时发展中语义虚化,也形成了“把字句”这一结构式。
三单音词均可作量词,但它们的量词义来源、发展不同。王彤伟(2015:187):“因为‘秉’的本义,就天然地具有了量词的用法。”由“持禾束”义进而专作粮食容积单位。实际上,“把”的量词义也是天然的,由手部持握的动作而来的以手为量化单位义;由“持拿”的动作而产生动量词义。“把”的量词用法在这三者中发展最为丰富。“柄”是“秉”的名词形式,其量词义限于描述带有可执持处的事物;“把”可用于描述个体事物,是由集合量词义而来,又发展可用于描述带柄的个体事物,可能是多方面因素促动而成的,因为去声“把”义同于“柄”(见表1)。
表1 “秉、柄、把”量词义的来源和类型
在构词能力方面,“把”的组合形式较“秉”更丰富,“柄”的构词形式则较为单一且构成的双音词数量不多。这大概由于“柄”作为语素往往后置,本身就是由“秉”分化出来专门表示名物的,主要作为中心语素。同时“秉”“柄”的“执持”义较“把”的“握持”义更书面化,使用范围也影响了语义的丰富和发展。
由上述具有同源关系的“秉”“柄”“把”的成词可见,同源关系语素本就“义通”,若是“核心义”性质相同则可视作完全的“等义”,也即用法、含义均同而异素,这样其实难以连言以至成词,因为不如重叠式来得直截明了。同源关系的“把”“秉”从核心义来看,都是动词性质显著,故无“把”“秉”连言、成词。同时,对于母字和分化字而言,“柄”分化自“秉”,亦无连言、成词。
对于“义通”而核心义性质不同的语素而言,“把”的动词性质显著,“柄”的名词性质显著,“把柄”为支配式结构。虽然二者各自发展有相同的含义、用法:“把”在中古时期发展出“持拿处”义以及个体量词义,直至宋元时期才见成熟;“柄”表示“器物持拿处”和个体量词义在上古汉语中已经见用成熟,但是“把”“柄”连用以至成词并非同义并列式,“把柄”是由支配式词组词汇化而来。在同源语素成词的结构判定上,要依据语言事实即语素成词时的意义关系。
“把”“柄”的另一组合形式“柄把”出现较晚,虽为并列式但结构松散,其中“柄”“把”二语素均为名词义,这里的“把”作为名词与其核心义的动词性质不同。虽然“柄把”的结构和意义确定,但是用例极少,未必可确言成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