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代主导:农村青年早婚新类型及其风险
——基于贵州C村的调研

2022-03-29 08:14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父代子代代际

袁 梦

(武汉大学 社会学院,武汉 430072)

一、问题的提出

早婚是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种婚姻现象。在传统社会,早婚作为民间自发形成的民俗习惯被广泛接受和认可。自晚清以来,许多仁人志士开始反思中国传统,早婚被认为是影响青年个体、家庭风气、种族强弱和国家盛衰的不良风俗遭受舆论界的彻底批评,早婚有害基本成为当时青年的共识。[1]在舆论推动下,为了治理早婚问题,国家对婚姻年龄进行立法规定,此后各时期政府都延续了这一做法。本文研究的早婚是指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建立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行为。

虽然舆论和立法对结婚年龄有着越来越明确和严格的规定,但实际情况却是早婚现象经久不衰。但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早婚现象的特点和发生逻辑并不相同。傅建成研究了民国时期黄河流域农村盛行的早婚现象,认为早婚的根源在于小农经济社会结构,并指出家庭经济条件和男女性别比导致早婚呈现家庭差异和区域差异。[2]新中国成立后,在国家干预下,早婚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家庭生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重新激活了家庭自主性,也弱化了集体管理的力度,全国出现早婚回升情况。[3]90年代,随着国家计划生育工作的加强,这一趋势得到控制。不过,21世纪以来,早婚现象并没有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消失,相反在一些农村早婚现象重新变得普遍,这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

针对新时期早婚现象的特点和形成逻辑,学界主要有三种视角。第一种视角是宏观结构视角,主要以“传统-现代”博弈为核心分析框架。如聂建亮指出现代避孕技术和文化观念冲击下,农村出现“早婚不早孕”结果。[4]吴鲁平等通过早婚青年自我合理化的行动策略展现传统与现代的博弈、“法治”与“礼治”的互动和边界。[5]第二种视角是微观个体视角,关注早婚青年的个体选择和感受经历。如刘成斌等从青年农民工情感发展历程的角度指出,早婚通常是青年农民工在情感需求的基础上、在家长不知情的背景下形成的事实婚姻。[6]这两种视角对早婚问题的分析具有启发性意义,但宏观视角的分析未能展现出早婚问题的丰富性,微观视角的分析容易将早婚问题归结为个体的自由选择,难以形成相对一般性规律。

基于宏观和微观视角的局限性,一些学者开始采取中观机制视角进行分析,强调家庭结构、村庄结构、区域结构等对早婚问题的影响。陶自祥认为代内剥削造成早婚的可能,家长为了降低儿子打光棍的风险会强迫女儿早婚来准备儿子结婚需要的高额彩礼。[7]王德福指出早婚是代际理性博弈的结果,一方面父代为了早日完成人生任务和尽快投入到养老资源积攒阶段,另一面子代通过同意早婚向父代索取大量家庭财富。[8]宋丽娜提出在本地婚姻市场的竞争、父母推动、青少年懵懂不成熟等特定社会基础上形成了早婚并产生“结婚未成年”的社会效应,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9]

这些研究对早婚问题提供了丰富解释,但不足之处在于大多数研究基于河南等华中地区的经验,强调村庄过度竞争、家庭代际介入等对早婚的形塑,这类早婚可以称为父母主导型早婚。但不是所有的早婚现象都由家庭介入引起的。中国是一个巨型社会,不同地区之间差异很大,[10]具有区域差异性的代际关系会带来早婚现象分布情况和形成逻辑的差异。有学者根据普查数据分析指出,当前男性早婚多发生于河南、安徽等地,女性早婚则多发生于青海、云南、贵州等地。[11]本文从贵州C村的早婚现象切入,分析家庭面对现代婚恋的反应和决策,提炼出子代主导型早婚,这类早婚是在现代婚恋文化影响下父代对子代约束不足造成的婚恋后果。低度代际责任和有限代际依赖是早婚形成的结构性原因,并可能带来农村青年婚姻失序风险。

二、经验呈现:早婚现象的重返与特征

本文经验材料来源于笔者2021年3月在贵州C村的调研。C村总人口1475人,下辖5个村民组,耕地面积4620亩(包括田地和山地),人均耕地2亩左右。C村地处西部连片贫困山区,村庄农业资源禀赋和工业资源禀赋都比较弱。由于地方发展机会有限,从90年代起,C村就有少量年青人外出务工,当前当地农民外出务工已成为主流,青年人大多从事服务业或进厂务工,中年人则以从事运输、建筑等行业为主。

(一)早婚现象的重返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传统文化习俗的影响下,C村存在一定的早婚现象,甚至还有“童养媳”的现象。到了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国家政策宣传引导下,早婚现象大量减少,当时农村青年结婚年龄男性普遍在22—25岁,女性也普遍在20—24岁。有些家庭贫困、兄弟较多的青年还可能面临晚婚甚至结不了婚的情况。但到2005年左右,早婚现象开始在C村重新兴起。据不完全统计,自2005年至2020年,C村共缔结婚姻123例,其中早婚21例。为具有代表性,笔者在每个村民组抽取2例进行了详细访谈,这10例早婚的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男女双方只要有一方未达法定婚龄都属于本文统计的早婚范围)。

表1 C村部分早婚情况

(二)早婚特点的呈现

案例1:TFS,男,1985年生;妻子QQ,1989年生。两人2006年结婚,结婚时妻子17岁。TFS与女方堂哥是同学,一次去女方堂哥家玩时两人认识,不久开始谈恋爱。两人认识时女方上初三,当时TFS在集镇“跑摩的”。女方父母一直在外打工,女方从小由爷爷奶奶照顾,平时管不了。后来女方怀孕,TFS上门提亲,刚开始女方父母不同意,想让女儿嫁个条件更好的,但女方不愿意,随着怀孕月份越来越大,父母也不得不同意这门婚事。谈及此事时,TFS笑称这种“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很多。(来自2021年3月在C村的访谈)

案例1反映了C村早婚的典型情况。从表1数据和案例1材料的呈现中可以看出,C村的早婚现象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第一,在性别和年龄分布上,早婚群体以“85后”“90后”和“00后”的女性为主。在C村10个早婚案例中,女性全部属于早婚,其中有3例男性也是早婚。女性结婚年龄一般在17岁、18岁,年龄最小的为15岁。但近年来低龄化趋势也在增加,如2019年四对婚姻中有两对女方只有16岁,一对15岁。并且在“00后”群体中,男女双方均早婚的情况逐渐增加。

第二,早婚是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形成。在传统社会,早婚是封建统治和维系宗法的产物[12];在华中地区,早婚则是父母在婚姻竞争和人生任务压力下推动形成的结果[13]。但C村的所有早婚案例都是基于子女自由恋爱形成。男女青年通常在初三或职校阶段自由恋爱,父母尤其是女方父母往往并不知情,发生怀孕情况之后青年才会告知父母或者被父母发现,最后由父母安排完成结婚事项。

第三,以未婚先孕为直接原因。C村的早婚案例都出现了未婚先孕的情况,早婚是早孕的后果。如果未发生早孕,农村青年一般不会告知父母恋爱事件,父母也不会主动安排青年早婚。有的情况是青年也不知晓自己怀孕,由家人或老师识别出才知晓。当出现怀孕情况后,一般由男方家长提出结婚,女方家长一般也不会反对,一是因为担心流产对女方身体和生育能力造成影响,二是以早婚来合法化早孕的事实,减弱社会舆论压力。

三、子代主导:代际互动与早婚决策的达成

在中国社会,婚姻不是件私事。[14]早婚作为家庭的一种婚姻决策,是子代与父代共同协商做出的一种理性选择。对早婚决策进行过程性分析,有利于理解早婚的形成逻辑。伴随村庄社会的变迁和现代文化的输入,在婚姻决策中青年个体的自主性越来越强,本地早婚形成了“从早恋到早孕”和“从早孕到早婚”两个重要阶段。在这两个阶段的互动中,青年个体的主动性较强,而父母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最终形成子代主导的早婚模式。

(一)从早恋到早孕:宽容态度与自主空间

从早恋到早孕是C村早婚现象出现的第一阶段。案例2呈现了在这一阶段子女与父母的互动态度和表现。

案例2:ZN,女,1999年生,2014年15岁结婚。ZN在初中阶段比较调皮爱玩,有一次出去玩的时候与老公SWB相识,SWB比ZN大五岁。ZN当时住校,后因谈恋爱方便借住到学校附近的姑姑家,但有时候也没回姑姑家,姑姑就询问了ZN,发现她谈了恋爱。姑姑告诉给ZN母亲,她母亲回答说:“她们自己生死要喜欢,也没办法”。姑姑也就没管这件事,只能认为孩子们自己喜欢,在热恋中父母再怎么不愿意也管不了,而且国家也提倡婚姻自由。没过多久,ZN就怀孕了,双方父母为两人安排了婚事。(来自2021年3月在C村的访谈)

从案例2可以看出,这一阶段的代际互动有三个特点:第一,自主性。早恋在青年群体中自主发生,并非家长安排。第二,隐蔽性。家长、学校和社会在青年早恋时期,至少初期并不知晓。第三,难纠偏性。即使家长知晓子女早恋也难以进行有效教育,无法对子女行为进行纠偏,因而容易进一步引发早孕行为。

早恋越来越成为社会的普遍问题。自主性早恋与青少年生理成熟年龄提前、婚恋观念转变和性行为解放有关[15]。随着营养、医疗和文化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生理发育出现世界性的早熟趋势,导致青少年较早进入两性相互探索的恋爱交往期,形成早恋。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在农村的普及,网络成为影响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因素。青少年从网络中获取“婚恋自由”和“性解放”等现代生活观念,这些成为他们早恋和婚前性行为的一种“合理依据”。

但是早恋不必然带来早孕和早婚的结果。当地早恋过程的隐蔽性和难纠偏性表明,从早恋到早孕过程转变的关键在于家庭管教的缺位。对于十七八岁的农村青年而言,他们婚恋观并不成熟,他们的恋爱更多是为了好玩和刺激。在缺乏家庭约束的情况下,为了寻求恋爱高峰体验,他们的早恋就很容易产生出早孕的结果。外出务工潮流下形成的留守家庭结构是农村青年早恋发生的结构背景。但从当地来看,即使是非留守子女家庭也存在不少早恋早孕情况,因此父母的宽容态度才是引发农村青年普遍早恋早孕的重要原因。

当地父母普遍认为早恋早孕是“管不了”的事情,理由如下:首先,父母对子女的期望不高,平时对子女缺少关注。当地父母认为只要孩子平时不闹事就可以,而早恋往往具有隐蔽性,未出现早孕的情况下父母一般较少发现或者关注这一问题。其次,父母将国家和法律倡导的“婚姻自由”作为理解和包容子女早恋早孕行为的合法话语,也作为自己逃避管理责任的正当理由。最后,当前青年早恋的场所、空间和方式往往可以脱离乡村社会和家庭的约束,客观上导致父母更难阻止早恋早孕行为。例如许多青年经常一起去县城的KTV、网吧或夜市,还可以在网络上交往,这些都构成早恋早孕发生的温床。就像一位母亲所说,“脚长在(子女)身上,他们想去哪里也拴不住”。

综上所述,在家庭宽松管教之下,农村青年具有较强的早恋自主空间,这种自主性也进一步引发较高的早孕可能性,由此推动了早婚的发生。

(二)从早孕到早婚:生育功能与文化接受

由于恋爱越来越被认为是青年自己的事情,所以在从早恋到早孕的第一阶段,青年具有较强的自主性。但在结婚这一事项中,往往父母才具有婚姻承办的合法性,所以在从早孕到早婚的第二阶段,父母态度就变得更加重要。在C村,早孕行为作为青年现代自由恋爱的后果,男方父母和女方父母普遍采取了早婚决策予以应对。这种从早孕到早婚的自然衔接本质上是由地方社会对现代婚恋文化实现文化接受的效果。文化接受是指一种文化对外来文化有选择地予以采纳的现象[16]。在早婚实践中,家庭通过生育功能的话语转化实现了现代婚恋自由与传统家庭观念的有效结合,从而为从早孕到早婚行为赢得了合法性。

案例3:TY,男,1999年生;妻子ZX,2000年生。两人2019年结婚,结婚时妻子19岁。两人在职校相识恋爱,毕业后TY和ZX去广州打工。有一天TY给父亲打电话,说ZX怀孕了,准备回来结婚。TY父亲二话不说就赶紧张罗结婚事项,上门提亲、装修新房、购买新车、准备彩礼、置办酒席等等。TY父亲事后开玩笑地说,“当时一看到是TY打来电话,就知道是这个事,因为平时没事儿子很少主动联系”“当时也没有生气,只是做自己该做的事,其他的事情儿子自己决定”。ZX父母对此事没有什么意见,还说不要彩礼,最后TY父母看到ZX家比较困难,还是拿出4万元的彩礼,ZX父母都用来置办嫁妆了。(来自2021年3月在C村的访谈)

在男方父母看来,早婚可以被接受的原因在于:首先,怀孕生育与实现传宗接代的价值性目标相契合。其次,男方一般不会提出流产,如果主动提出流产会遭遇社会舆论压力。再次,结婚可以促使儿子早点成熟,更加努力工作,父母可以早点享福。最后,现在很多人都娶不到老婆,不管什么时间娶,能娶上就很不错。

在女方父母看来,早婚可以被接受的原因在于:首先,流产对女儿身体不好,也担心流产影响女方生育能力。其次,想让女儿嫁得更好,但不管男方条件好不好,这是女儿自己的选择,好坏不得不接受。最后,即使反对也通常无效,还有可能遭到女儿的反抗,影响家庭感情。

如上所述,虽然男方和女方家庭出于对各自子女和家庭的利益考虑对早孕和早婚具有不同的判断,但最终仍然达成对早孕早婚认可的默契。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双方在生育传统与婚姻制度上的共识。这种共识体现为:其一,生育功能的重要性。传宗接代仍然是当地家庭重要的价值性目标,因此无论对于男方还是女方,生育不流产就成为一个共识。其二,婚姻规则的地方性。当地早婚更多在地方婚姻圈中进行,当地婚姻具有子女自主择偶、婚姻成本较低、婚姻过程简短等规则,这些规则使得双方家庭在婚姻中具有较少的博弈空间。例如不存在女方父母对彩礼要价阻碍婚姻进行的可能,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会被认为是“卖女儿”。

因此,从早孕到早婚的过程就较少受到阻碍,也普遍不存在男女双方家庭以及代际之间激烈的博弈。而且父母对早孕早婚自然接受的态度,甚至导致近五年的时间里村庄开始出现一种新的舆论氛围,“以前怀孕结不了婚,‘80后’怀孕结婚是丑事,现在不怀孕不着急结婚,不怀孕还会被担心以后生不了”。

(三)低度代际责任和有限代际依赖:子代主导型早婚的形成机制分析

婚姻作为家庭内部的一项决策,代际关系决定了该决策的主导力量。从早婚决策的代际互动中可以看到,在从早恋到早孕的恋爱阶段中,子代拥有较大的自主空间,在从早孕到早婚的婚姻安排中,父代对早婚持有宽容的接受态度,最终就导致子代在早婚中具有主导话语权。本文将这种早婚类型称为子代主导型早婚,即早婚的发生主要取决于子代个体的婚恋行为,父代在其中更多发挥底线兜底作用。弱伦理代际关系下的低度代际责任和个体化婚姻规则下的有限代际依赖是决定这种早婚形成的核心机制。低度代际责任导致父代既没有积极介入子代婚恋的动力,也没有过度干涉子代婚恋的权力;有限代际依赖让子代具有可以不依赖父母自行决定恋爱和婚姻的空间,从而使得父代缺乏约束子代婚恋的有效方式,因此父代难以阻止子代早恋早孕乃至早婚。

在中国社会,传宗接代与养儿防老是衡量代际关系状况的两个重要指标。[17]传宗接代是代际关系的价值性基础,决定了代际关系受到伦理规范的约束程度,即伦理性程度;养儿防老是代际关系的功能性意义,决定了代际关系中利益衡量的程度,即理性化程度。受到历史发展和地理分布的影响,西南地区一直处于儒家文化的边缘区,这使得当地家庭中代际关系的伦理性较弱,理性化色彩更强。同时村庄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对传统家庭制度体系造成冲击,进一步消解了代际关系的伦理性,形成了弱伦理性代际关系。在这种代际关系中,不仅子代对父代的养老责任是底线要求,而且父代对子代的责任付出也相对有限,可称为低度代际责任。这种低度代际责任降低了父代对子代婚恋进行干预和约束的权力、动力和压力,为子代早恋早孕早婚提供了自主空间。

在低度代际责任中,父代对子代只具有抚养上的刚性伦理责任,婚恋上的责任是具有弹性的。父代只需要提供能力范围之内的有限婚姻责任,例如承办酒席、装修新房和少量彩礼等物质成本。而且父代责任的付出以子女表现为前提,当父代认为子女的某些做法不值得自己付出时,父代即使有能力也可以选择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或者因为子女自己的选择而出现不良后果或意外后果时,父代可以在伦理上避责。例如在C村普遍将早恋早婚的主要责任归因于子女自己不懂事,而非父母管教不当。这种有限的责任分界表明婚姻更多是子代自己的事情,由此父代既失去权力也没有动力和压力干预子代婚恋。因此父母对子女只有“不出事、不学坏、不违法”的底线要求,导致青年在婚恋问题上难以得到父母的有效管教,更容易发生“越轨”行为。

地方婚姻市场规则通过彩礼嫁妆等方式形塑婚姻条件,影响婚姻匹配难度,也构成父母影响子女婚姻决策的重要方式。但在西南地区形成了一套个体化的地方婚姻规则,具体表现为彩礼和嫁妆并不兴盛,更加关注婚恋对象的个体素质等,从而在婚恋市场中呈现出有限代际依赖的特征。这种有限代际依赖一方面让子代很容易接受和实现婚恋自由,另一方面也造成当地父母缺乏干预子代婚恋的有效方式,为农村青年自主从早恋走向早婚减少了阻碍力量。

在个体化婚姻规则中,什么时候谈恋爱、什么时候结婚、和谁恋爱、和谁结婚都可以由子代个体决定。在没有正确婚恋教育和青春期懵懂冲动的情况下,青少年就容易发生早恋乃至早孕行为,并且在一般情况下青少年不会主动告知父母恋爱情况。对于父母而言,由于难以承担也不愿承担婚恋对象寻找和挑选的责任,在管束无效的情况下,认为只要青年自己喜欢,青年可以自己做主,结果是父母只有建议权,不会发表过多评价和看法。而且在个体化婚姻规则主导的婚姻市场中,由于更加看中子女自身的意见和对个体的要求(如长相、性格、能力等),所以刚性婚姻成本压力较小,只包括少量仪式性的彩礼嫁妆、新房装修、新婚酒席等。女方不会出现漫天要价的做法,而且会根据彩礼数额相应补贴嫁妆。并且婚姻成本的具体数额和内容都可以根据男女双方家庭和自身条件进行协商,所以男女方及其家庭都不会过度抬高婚姻成本。这种婚姻成本的低压力使得青年即使早婚也可以完成婚姻事务,不需要青年个体和家庭有很长的积累期,甚至靠青年自己奋斗也可以完成。由此降低了子代成婚的难度,减弱了子代对家庭的依赖,同时也造成父母缺乏对子女婚姻干预的途径。

四、家庭失序:子代主导型早婚的风险凸显

低度代际责任和有限代际依赖给子代创造了较大自由的婚恋空间,推动了子代主导型早婚的形成。在这种早婚类型中,早婚虽然极大地遵从了青年自己的意见,但这些早婚青年在成婚时年龄较小,尚不具备独立思考和自主判断的能力,在婚恋事项上缺乏理性周全的考虑和认知,因此更容易产生离婚风险高、儿童抚育隔代化和父代家庭负担加重等问题,引发多重风险,影响农村家庭的稳定秩序。

(一)离婚风险较高

在子代主导型早婚中,早婚青年通过早恋早孕行为控制了对婚姻的主导权,具有自由恋爱婚姻的形式基础,但婚姻决策往往不是经过子女和父母的深思熟虑决定的。所以在这类早婚家庭中,受到婚姻关系基础薄弱、家庭责任感缺失和外部诱惑力吸引等因素影响,其离异概率高于正常年龄结婚家庭。正如一位村民所言,“他们(早婚青年)结婚像开玩笑”。在C村,10个早婚案例中有4例已经离婚。

案例4:ZH,男,1989年生;前妻TX,1994年生。两人2012年结婚。2016年两人因家庭经济情况闹矛盾,于是女方离家出走去了上海,在上海待一年后不愿意回来,ZH认为是TX找到了更好的,于是两人协议离婚。

首先,早婚家庭的婚姻关系基础脆弱。虽然子代主导的早婚建立在青年自由恋爱的情感基础上,但这种情感更多是玩乐体验,他们大多数对婚恋问题没有进行理性判断和思考。而且这种早婚实质上是对青年早恋早孕情况进行的补救措施,夫妻双方还没有经历长期磨合的过程,对双方性格、能力和家庭情况都没有深入了解。这种婚姻的情感基础具有不稳定的特征,婚后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小矛盾都容易成为两人离婚的导火索。

其次,早婚青年的家庭责任感不强。由于早婚青年年龄不大,在心智上不成熟,在经历上不丰富,虽然较早进入了婚姻状态,但他们难以及时转变自己的心态,婚前和婚后的状态没有明显的区别。在这种婚姻状态中,早婚青年仍然有较强的个体性,缺乏承担家庭责任和经营家庭关系的意识和能力,夫妻两人面临家庭矛盾或困难时更难相互理解,更容易采取离婚的做法使婚姻陷入危机。

最后,早婚青年更容易受到外部诱惑力的吸引。早婚青年在婚前几乎没有外出务工经历,他们对外面的世界认识较少,对婚姻生活只有地方性认知。婚后在家庭经济压力下,早婚青年通过外出务工开始接触到城市生活,有了更广阔的交际圈,他们就会对婚姻和伴侣产生新的要求和期待,进而对原本的婚姻产生不满。相较于男性,受到婚姻市场上“男高于女”的婚姻梯度规律[18]、女性婚姻退出低成本的影响,女性受到外部诱惑力吸引的可能性更大,所以这类婚姻中基本都是女性提出离婚。由于许多女性在结婚时年龄未到法定年龄并未领取结婚证,所以她们离婚的随意性更大,不需要复杂的离婚程序,许多人都是打工之后不再回到原来的家庭中,形成一种自然离婚。

(二)儿童抚育隔代化增加

子代主导型早婚往往伴随着早孕,但这时早婚青年自身往往还不具备独立养家意识和能力,因而难以承担抚育下一代的家庭责任。其结果是小孩生下后就立即被交给男方父母抚养,而且当早婚家庭离异后小孩更是被自然留在男方父母家中,从而形成这类家庭中儿童抚育的隔代化问题,表现为隔代教育和父代缺位并存。

案例5:WDZ,男,1984年生,2005年与LJ结婚,LJ当时18岁。LJ生下一个女儿后两人一起外出务工,孩子交给男方父母,但后来LJ没有回来。小孩一直由爷爷奶奶带大,现在上初中,但小孩不愿意上学,在学校里喜欢玩,也有早恋迹象,但爷爷奶奶管不住,现在准备上完初中就出去打工。

首先,隔代教育中祖辈老人难以形成对孩子的有力管教。在隔代教育中,爷爷奶奶通常年龄较大,精力有限,同时也缺乏教育意识和教育能力,与孙辈的代际隔阂更深,也难以在教育上与学校有效配合,从而导致对农村青少年的学习状况、心理健康、道德品质、个性发展等产生负面影响。[19]

其次,亲子关系的缺乏使孩子处于不完整的家庭,健康成长受到影响。相比于普通家庭,在早婚家庭中,由于早婚青年自身还没有进入成熟期,更容易形成在孩子成长期缺位的情况,使孩子难以获得良好的亲子教育。这种亲子教育的缺失会使儿童身心健康和智能发展受到阻碍[20],并且更容易造成性安全问题[21],孩子难以形成良好的婚恋观和家庭观,进一步影响孩子未来的家庭婚姻质量。

(三)父代家庭负担加重

父代原本为了尊重子女意见和减少父辈婚姻责任,推动了子代主导型早婚的完成。但早婚的结果却是让父代更深度地卷入子代家庭中,加重了父代家庭的负担。

案例6:LE,男,2004年生,与同学TX早恋后怀孕,2019年结婚,现在有两个小孩,大孩2岁,小孩3个月。由于两人年龄小,LE父母家底也比较好,为了维持两人婚姻,现在是LE母亲在家带小孩,LE父亲在外工作,为了维持LE和TX两人关系,他们没有工作,就让他们在家里玩。

首先,为了维持早婚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定,形成“父代干活,子代玩耍”的生活模式。早婚青年由于年龄小,通常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只能待在家里。家庭的经济责任就主要依靠父代承担。而且许多早婚家庭很容易在青年外出务工后婚姻破裂,所以为了保护和维持子代婚姻关系的稳定,父代家庭也会主动选择不让早婚青年过早外出务工,而是希望让两人在家中培养关系。另外,由于女方在婚姻市场中具有优势地位,男方父母也会尽量“讨好”儿媳,父代家庭因此卷入子代家庭的婚姻责任之中。

其次,父代家庭不仅需要短期介入子代家庭的婚姻关系,而且要长期负担子代的家庭责任。在早婚家庭成立初期,父代家庭为了维持子代婚姻关系必须发挥重要的支持作用。但正因如此,早婚青年难以在这一过程中培育家庭责任感,而是继续延续个体化的生活方式,于是父代家庭就不得不长期承担起子代家庭责任,包括经济支持、抚育小孩等。不同于普通家庭,早婚家庭中父代责任具有被动性、强制性和主导性,因而父代家庭有更多的无奈和压力。

五、结论

早婚是传统社会就存在的婚姻现象,但在现代社会中早婚的发生逻辑发生了变化,也产生出不同的后果和风险。传统时期的早婚是与农业社会青年成长周期、家庭伦理价值和实际需求相契合的婚姻行为。在家庭制度和封闭社会的规范下,早婚的风险性并不明显。

当前农村地区的早婚是现代因素与传统因素共同塑造的,但在不同地区两者作用方式存在差异,其差异表明代际关系决定了家庭在面对现代力量时的反应和决策。华中地区的早婚是现代婚姻竞争压力与传统家庭伦理价值相碰撞的结果,是父母为了完成让儿子结婚的人生任务不得不采取的一种婚姻策略,是父母主导型早婚。本文以贵州C村的经验为基础,指出西南地区的早婚具有女性为主、自由恋爱和未婚先孕的特点,这类早婚是现代婚恋自由文化与传统代际关系结构共同作用的结果,形成子代主导型早婚。

通过对早婚决策中代际互动的过程分析,本文认为现代婚恋自由文化给予了农村青年早恋早孕的内生动力和合理依据,低度代际责任和有限代际依赖给农村青年创造了婚恋自由空间,给予了青年充分的婚恋自由权利,但由于缺乏规范约束,蕴含着离婚风险较高、儿童抚育隔代化增加和父代家庭负担加重等多重风险。注重个体自由选择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但自由并不意味着失序,真正的自由仍然要建立在一定的规范制度之上。农村早婚现象表明农村青年婚姻秩序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具有风险性,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家庭越来越难独立发挥规范作用。针对农村早婚问题,政府需要针对家庭和个人加强青年婚恋教育,避免农村青少年陷入“自由陷阱”,降低个人、家庭和社会风险,实现稳定的家庭转型。如何重建转型期的农村婚姻家庭秩序是未来学界和政府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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