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 博,陆 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涉外警务学院,北京 100038)
2018 年 7 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阿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上,宣布中阿双方将共建新型战略伙伴关系。阿拉伯客商的经贸活动,形成了连接中阿的经济贸易网络,这既是中阿政治经济合作的成果, 也是推动中阿经贸合作不断深入的客观需要。但由于语言文字、文化习俗、生活习惯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差异,阿拉伯客商群体在我国的社会融入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他们主要基于亲友关系和商业活动来建立社会网络,形成了与我国主流社会相隔离的“文化孤岛”[1]。虽然国家移民局新增了为常住外国人提供政策咨询、语言翻译等社会融入管理服务的职能,但社会融入管理服务的实际效果十分有限,难以促使阿拉伯客商有效融入我国社会。
社会融入是在尊重移民自身文化的基础上,引导他们接受当地社会价值理念,互相适应和接纳,避免被边缘化的过程。[2]社会融入管理的目标在于合理构建阿拉伯客商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位置[3],减少社会矛盾冲突,让他们最大化地发挥出价值和作用。
来华经商、定居的阿拉伯客商数量的增长及相关社会问题的产生,是加强阿拉伯客商社会融入管理的迫切需要。从2001年起,宁夏中阿博览会、义乌小商品博览会以及广交会等交易会展,吸引了大量的阿拉伯客商前来参展和采购,[4]义乌和广州等城市还出现了阿拉伯客商聚居的社区。据统计,在2019年入境义乌的外商中,阿拉伯客商占比达四成,1.5万名常驻义乌的外商中,60%左右都是阿拉伯客商。[5]广东30多万外籍商人中近一半是外籍穆斯林商人,其中大部分来自阿拉伯国家[6]。来华阿拉伯客商中,既有资本雄厚的精英阶层,也有在中阿之间从事小商品转销的普通阶层,还有一部分是在中国留学毕业后再转型成为商人。阿拉伯客商群体在文化背景、生活习惯和价值观念上与我国有较大差异,他们大多因商务活动、文化传统、生活习惯等原因逐渐在中国的城市形成具有封闭性和排他性的聚居区。这些聚居区会阻隔阿拉伯客商与当地居民之间的交往,也容易因沟通不畅而与我国居民发生摩擦和冲突。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对这些流动性高又喜欢聚居的群体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7]。由于对阿拉伯客商缺乏客观全面的了解,对于阿拉伯客商群体的积极作用认识不足,加之社会融入管理相对缺位,形成阿拉伯客商的社会融入障碍,甚至导致一些阿拉伯客商的行为失范和违法犯罪问题,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破坏当地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促进阿拉伯客商的社会管理融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促进阿拉伯客商融入到当地社会,一方面扩大了当地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刺激和引导消费走向,推动当地经济的繁荣;另一方面也能吸引阿拉伯客商将利润投入到当地进行扩大再生产,形成新的投资和发展机会,增加国内经济活力并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2003年中阿贸易额为254亿美元,到2013年就猛增至2388.9亿美元,年均增长率高达76%。在2013年至2019年之间虽有所下滑,但中阿贸易额基本维持在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5%左右。2020年,中阿贸易额回升到2398亿美元,双方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都取得了突破。[8]其次,有利于促进中阿文化交流,促进中华文化走出去。阿拉伯客商来华从事经贸活动、定居和生活,一方面促进了中阿经贸交流,另一方面也为中阿文化交流创造了条件。中国商品源源不断地输入阿拉伯社会,促进了中国文化传播,随着阿拉伯客商的经贸活动和阿拉伯客商融入当地社会,中国文化也会吸收阿拉伯文化的因素。长期来看,阿拉伯客商的经贸活动和阿拉伯客商群体融入当地有助于促进和推动中阿文化交流,增强文化的流动性和多样性。最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通过社会管理促进阿拉伯客商群体的社会融入,引导他们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能够更好地协助行政管理,降低移民管理的阻力,促进阿拉伯客商与当地居民和谐相处,有利于增进阿拉伯客商群体与当地居民的感情和互信,提高阿拉伯客商对我国的社会认同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移入国来说,社会融入管理就是通过行政法规机制的建构和运作,对移民的行为进行干预和引导,从源头上对移民进行调控、筛选和赋权的过程。与当地居民相比,阿拉伯客商由于语言、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可获得的各种资源较少,容易因融入不畅而与主体社会形成隔离,[9]不利于社会融入管理。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出境入境管理法》为主体的的外国人管理法律体系,涉及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外国人入出境、居留、就业等方面的管理。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需要持相应类别的签证才能在我国从事相应的活动,在2013年修订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增加了商贸类别的签证,专门用于来我国从事商贸合作以及文化交流的人员,体现出我国对于外商的引进工作更加重视。但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社会融入管理规定,对阿拉伯客商的社会融入管理更多地体现在外国人管理与服务之中。2012年,公安部要求在外国人聚居的社区建立服务管理工作站,方便外国人办理住宿登记、进行法律咨询等活动。2015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中减少了外国人留华的限制,管理服务工作更加规范。2018年成立的国家移民管理局下设了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来提供更加系统化的管理服务,吸引国际人才并帮助他们留在中国。
首先,文化差异阻碍阿拉伯客商的社会融入。人们的价值观念、语言和行为方式都带有社会历史和文化的烙印,语言、社会制度和文化的制约,不仅会给人们的日常交往造成不便,还会降低相互之间的认同感。对阿拉伯客商来说,一方面,语言的隔阂增加了他们融入当地的难度;另一方面,文化交流的平台和机会也必较少。文化差异不仅引发摩擦和社会冲突,还会造成人群的疏离和排斥心理,导致阿拉伯客商在与当地人交往时可能心存戒备,难以产生相互理解和认同。阿拉伯客商的身份又使他们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对与中国人进行社会文化交往缺乏动力,与当地中国人的接触也大多局限于客户群体。一些阿拉伯客商在中国发展几年后,还会因为子女无法接受正统的伊斯兰教育、生活不便和家庭团聚困难等原因而选择回国。
其次,社会融入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的移民政策法规涵盖了居留、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但总体上仍以传统的出入境管理规定为主,且大多为指导性的条款。尽管2004年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建立了投资移民制度,规定在我国连续投资三年并达到相应条件的外商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但是现有标准不够明确,如多次跨省投资的外商是否符合要求的问题还存在争议。此外,不同领域的投资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价值不一,简单地按照投资规模来设置永居条件的做法无法准确衡量外商所实际创造出的价值,也无法体现出真正的市场需求。在社会融入管理当中,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政府出台的管理制度与阿拉伯客商群体的现实需求之间难免存在偏差;另一方面,以强制为主的行政管理来解决个人追求个人利益而侵犯公共利益的方式,短期内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但会抑制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不利于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也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积极引进外资的要求相违背。社会融入管理缺乏可操作的融入机制,让阿拉伯客商在融入过程中感到无所适从。虽然部分省份根据当地的外管工作需求,出台了外国人融入管理的相关规定,但是法律位阶太低,适用面有限。
再次,社会管理服务存在不足。随着在我国生活时间的延长,阿拉伯客商的社会交往逐渐向邻居、社区和政府工作人员拓展,在就诊医疗、社会保障和子女入学等问题上都会遇到更多的困难,他们对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安居的需求也对现有的公共服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为了吸引外资,我国推出了一系列促进投资便利的政策,不断改善营商环境,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经商,但社会融入管理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备,管理水平还没得到同步提升。虽然国家移民局增加了为外国人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社会融入服务的职能,但各项机制还在筹备当中,一时还难以取得实效。
社会融入是移民个体与当地社会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戈登将其分为结构性融入和文化融入两个维度,前者要求移民自身拥有较高的素质,积极参与当地社会活动,增进沟通与理解;后者要求移民有一定文化沟通能力,能与当地社会进行持续互动,在价值观念、语言文化方面互相适应。杨格-塔斯增加了法律融入维度,即需要相应的法律来保障移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还需设立专职机构来指导和帮助移民融入。在此基础上,恩泽格尔补充了东道国舆论环境这个维度,认为还需要东道国社会具有一定的开放性,理性对待和接纳移民,创造有利于融入的社会与政策环境。[10]
在就业、教育等结构性融入方面,阿拉伯客商可获得的各种资源和发展条件都存在不足,造成了他们与主体社会的隔离。要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阿拉伯客商在遵守我国法律和相关要求,积极融入我国社会。文化是软性的,无法用行政规章和强制手段进行控制。因而在文化融入维度,需要宽松开放、与时俱进的心态,不断改进各项服务措施,通过教育与培训,提升阿拉伯客商的跨文化交流能力,帮助阿拉伯客商适应我国的文化环境。
法律制度通过设置权责关系和行为准则,赋予了社会关系的稳定性。[11]在法律融入维度,一方面,要加强对出入境和居留活动的管控,赋予合法经营者以稳定的居留许可,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在管理和审批中为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要为阿拉伯客商的商业活动提供稳定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创造各种条件促进中阿经贸合作的进行,为阿拉伯客商改善社会经济状况提供支持。另外,要引导当地民众理性看待并接纳阿拉伯客商,形成和谐的社会氛围,还要引导和鼓励阿拉伯客商发挥主观能动性,增进他们与当地居民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并按照当地社会规范行动,主动适应和融入新环境。
社会融入与行政管理看似矛盾,实则相互促进。社会融入的实现,需要阿拉伯客商发挥主观能动性,但也要受到制度规范与社会环境的制约。移入国所赋予的稳定法律身份是移民融入的前提,相关法律规范也为阿拉伯客商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对阿拉伯客商入境后的居留和融入活动进行调控,还要对破坏融入的各种行为进行整治以维护社会融入秩序。
阿拉伯客商行为选择的根本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决策时会受到个性化因素的影响,以单方面的行政管理手段难以起到理想效果。所以要将行政管理和社会融入有机结合。社会融入有助于改善阿拉伯客商同当地居民之间的关系,让他们更加了解我国的制度规范与风俗文化,从而减少行政管理的难度和阻力。因此,要采取激励与制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以强制性手段惩治违法行为,提高预期违法成本;同时运用柔性手段,对配合管理、合法经商的阿拉伯客商予以相应政策支持,增加他们的预期收益[12],促使他们与当地社会之间展开双向互动,有助于将他们的社会融入行为与我国行政管理政策的要求相匹配。
社会融入是主体发挥主观能动性,与特定社区中的个体与群体进行持续性互动的过程[13],并非所有的阿拉伯客商都有融入的意愿和能力。社会融入管理的目标就是针对愿意留在我国发展的阿拉伯客商,制定切实可行的融入政策,在他们长期居留后拓展社会空间和与主流社会隔离的这两个阶段,借助人们趋利避害的天性进行合理的机制设计,抑制阿拉伯客商自利动机的非理性膨胀,在兼顾私人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综合运用管理与服务手段来破除阿拉伯客商社会融入过程中的障碍,吸引他们参与到公共行政活动中,帮助他们融入。
一是坚持普遍管理与分类施策相结合。社会融入管理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部分,要求对行政相对人一视同仁,但管理效能的发挥也需要考虑不同群体的特殊性。因此,一方面要加强阿拉伯客商群体的管控,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和文化交流活动有序进行;另一方面要结合阿拉伯客商群体的特点,在停居留、工商和税务等管理过程中进行引导和调控,为他们的社会融入提供更多支持。
二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灵活运用行政管理与服务手段,发挥出激励与约束两种机制的作用,来影响他们的预期成本-收益关系,明确阿拉伯客商特定的行为选择及其后果。对阿拉伯客商的社会贡献和融入状况进行考评,进而赋予他们相匹配的社会福利待遇,更好地规范和引导阿拉伯客商的行为,社会贡献越大、融入状况越好的人越受优待。以此来督促他们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主动消除与我国主流社会的隔离状态,进而对我国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真正的融入我国社会并做出积极贡献。
第一,发挥市场作用,促进结构性融入。要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坚持对外开放,展示我们对于吸纳人才、发展对外经济的真诚态度。利用好市场这个双方接触最频繁的场域,将商业贸易与社会交往相连接,来扩展阿拉伯客商的社会支持网络。信任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基于互信建立的伙伴关系能减少交易费用,降低风险成本,促进中阿经贸合作的发展。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应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利用多种渠道发布失信惩戒案例,对违反市场交易规则、拖欠货款的公司和个人进行通报和处理,营造诚信经商氛围;另一方面,还要发挥商会组织的作用,分享创业机会以及社会资源,拓宽阿拉伯客商与政府的沟通渠道,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矛盾纠纷,为阿拉伯客商的商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加强文化辅导,促进文化融入。语言是社会融入的媒介,也是阿拉伯客商拓展人际网络的前提条件。要提高阿拉伯客商的语言能力,增加对我国制度政策的了解,增强他们的社会融入能力。可以在阿拉伯客商较为集中社区开办社会融入管理辅导班,向阿拉伯客商宣讲我国的法律法规、价值观念和语言文化。完全免费的教学模式会增大学员的随意性,应采取低价收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也能提高教师的薪酬水平,保证课程质量。培训结束后还要组织考评,对达到要求的学员颁发统一的成绩证书,在其工作和生活中提供优惠待遇,来提升学员的学习积极性。此外,还要利用广播、新媒体等渠道进行普法宣传,使阿拉伯客商掌握了解我国的外国人管理政策和商业管理规定,避免因不适应我国的法律环境而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不便。
第三,灵活管理机制,促进法律融入。在进行社会融入管理的总体设计时,应充分了解阿拉伯客商的现实需求,以确保相关规定真正符合实际需要,提高相对人遵守规定的自觉性。根据阿拉伯客商的特点,利用好税收和居留资格这两个管理工具,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一方面,要衡量阿拉伯客商的社会贡献度,根据社会融入能力、居留时间、纳税数额等条件进行区分,让符合条件的阿拉伯客商能在国内购房、申办信用卡、申请居留延期等方面获得更多的便利,还可以赋予积极融入的阿拉伯客商税收减免奖励,以增加其预期收益。另一方面,对阿拉伯客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纠正其错误行为,对于情节严重者还可以取消或缩短其居留资格,来提高他们的预期违法成本,反向激励其合法经营、积极主动融入。
第四,构建开放包容、良性互动的社会环境。要对阿拉伯客商群体进行客观公正的宣传与报道,形成开放、尊重、友好的氛围。社区应发挥桥梁作用,实现社会融入管理与社区治理的有机结合。首先,可以吸收阿拉伯客商参与社区事务,扩展与当地居民的交流渠道,构建邻里和睦、团结一致的社区环境。其次,组织会阿拉伯语的志愿者作为翻译,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语言培训,促进服务信息的有效传递。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发挥民间组织成本低、种类多的优势,满足阿拉伯客商不同的日常生活需求。再次,运用行政手段对社会融入服务提供方的资质和服务内容进行审核和指导,来为阿拉伯客商提供标准化和专业化的法律援助、语言培训等融入服务,健全教育、医疗、翻译等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最后,在阿拉伯客商集中居住的社区开展文化活动,举办足球比赛、文化节和演讲比赛等形式丰富的活动,吸引阿拉伯客商参与,增加他们的归属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