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改革发展中,对于部分资源的统一确权和登记,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相似处。为进一步优化我国资源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内容,对各类资源开展规范化管理,提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协同发展的政策,为两者工作的衔接提供支撑。为此,文章阐述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相同和差异之处,并提出两者协同发展的路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22)04-0075-02
DOI:10.13939/j.cnki.zgsc.2022.04.075
在我国全面落实资源保护的背景下,我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得到更为广泛的保护,相应的资源登记管理的工作也获得一定的创新。而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协同发展中,由于制度内容覆盖范围不同,造成协同发展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促进相关制度内容的完善,开展更加规范化的管理,为两者协同发展开辟创新之路。
1 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内在关联
1.1 相似点
自然资源所属我国生态环境内,在一定的条件下有着特殊的使用权。自然资源除在生态上有着一定的功能性,在使用中还有生态功能转化的经济功能,对于这部分资源的管理,归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所属范围。早在2013年,我国就提出要对土地、水源、森林等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形成完善且权责清晰的产权制度。直到2019年,我国自然资源部对产权登记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并对具体的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在此背景下,进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协同发展,可在了解两者制度内容和管理方面相似性的基础上,全面进行融合创新。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制度上,内容有着一定的相似性。我国有关土地、房屋、森林等不动产资源登记制度,在经历不断地完善的过程中,从以往分散登记转化为集中登记,登记制度内容的改变有效解决了以往分散登记中所出现的重复登记和内容记录不全面的问题。在更加完整的制度内,营造更加统一和谐的氛围。这两项制度内容在执行中采用更加相似的方式,对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有利于两项制度的协同发展。
1.2 差异点
由于所登记和管理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两者协同发展中应了解各自在制度内容、登记对象、管理目的等方面的不同以及不同的侧重点,开展统一的登记和管理。首先,在登记制度内容上对不同资源有着明显的界限划分。在自然资源登记管理方面,关于资源所属权的问题,登记的主要内容包含用途、资源保护情况、权属问题等,这部分内容与不动产所登记的内容不存在重叠部分。不动产主要登记内容为所有权和担保权,主要侧重于对自然使用情况的记录,不对相关管理情况开展调查和登记。其次,在登记管理的目的上,对于自然资源的登记管理,主要目的为将登记内容进行拓展,对自然资源领域具有价值的部分开展所属权和管理权的明确,在权责确认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个人和政府权责分配的关系,而这一部分内容就要充分考虑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此基础上进行更加細致的划分。最后,在登记对象方面,以往不动产所登记的内容,主要是具有物质形态的土地、房屋、树木等,对于难以进行价值转移的附属物进行合理的管理。而自然资源的登记对象主要为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等,其自身有着较高利用价值的部分。
2 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方面,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关系上,还存在着物权划分的问题。自然资源自身存在的价值使其具有特殊的属性,相较于可移动具有价值的物品,不动产具有独立性和不可移动的特征。我国最早对不动产作出界定,明确土地、房屋、树木等定作物等登记的范围。而在我国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对于不动产的描述也更加全面,其所覆盖的内容与我国物权法的内容有着一定的重叠性。这就要求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协同发展的进程中,应深刻了解不动产所属范围,采用统一管理的方式来更加完整的登记自然资源不动产等信息;另一方面,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整体规划不到位。由于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涉及的项目种类各异,在两者融合管理过程中,不同部门的分层管理会使部分信息整合存在一定的障碍,登记管理标准的不统一,使各项活动落实较为困难。
3 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协同发展路径
3.1 合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拓展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范围
在全球信息化建设背景下,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已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辅助工具,并逐步渗透到我国各大生产领域、教育领域以及经济领域等方面,获得极高的重视和支持,期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自身信息化建设和与时俱进发展,保证自己在行业、经济市场领域中占据领先。所以,在改革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过程中,可通过合理运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增强科技力量对这种改革的支持,来提高两者协同创新的水平与效率。其一,可通过利用先进的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术,搜索当下与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制度,为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指导方向,为改革过程中的决策制定提供支持以及指明方向。其二,可利用互联网平台与信息技术,打造虚拟不动产网络服务情境,建造线上不动产业务办理平台,比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网络登记申请、信息自助查询、不动产自助缴费以及人工客服答疑解难等服务功能,以此来提高不动产登记管理水平与服务效率,为人们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其三,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在互联网平台中构建虚拟化的自然资源场景形式,结合现代化技术开展地籍测绘、矿籍建设等工作项目,通过构建虚拟三维场景,完成自然资源、不动产等确权登记工作。其四,通过与国家工信部门合作建立线上政务平台,为国土资源与互联网提供相互连接的平台,确保各部门之间能够随时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与传送,有效提高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管理效率。其五,为了有效推进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深入改革,还需利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拓展两者制度改革范围,不断拓宽客体登记范围,将登记主体作为自然资源与不动产制度改革的核心,推进自然资源与不动产客体有效覆盖。比如森林、河流、矿产以及土地等资源进行全面覆盖,对各类自然生态进行统一登记与确权,并针对其发展需求及特性,拟定相关政策制度,为两者改革范围拓展提供重要支持。
3.2 积极创新为民服务理念,注重完善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
首先,在稳步推进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程中,相关工作者与管理人员应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始终围绕以公众需求为中心,以实现便民利民为导向,不断优化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提升整体服务意识,树立一心为民、创新服务的大思想观。其次,积极树立信息化新动能制度改革理念,注重将AI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人脸识别、声波校验、瞳孔识别等智能技术引入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工作当中,以此来推进登记制度改革向信息化建设方向发展。再次,注重完善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强化制度方面的政策保障,可通过积极出台《不动产登记法》《信息化建设管理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制度,为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法律制度保障。最后,从国家层面制定协调统一的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总体标准、应用标准以及信息安全标准和数据库标准,为跨部门系统合法规范的开放、资源共享与登记制度扩展应用提供支持。
3.3 加大财力人力投入力度,为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提供支持
人力、物力、财力作为推动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因素,是两者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改革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过程中,必须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的投入力度,努力完善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队伍,为其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与配套的设备设施,以此来保证两者制度有效改革。首先,积极与地方政府部门取得沟通与合作,协同地方政府部门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及维护项目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工作当中,围绕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预算方案,为两者制度信息化建设提供财政方面的支持。其次,积极与同行业企业之间进行合作与沟通,利用互联网平台将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共享给合作双方,按照分工需求共同承担信息化建设进程中消耗的资金,以此来降低登记制度改革方面的经济压力。再次,通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信息化建设需求引进掌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信息化技术能力、综合信息素养等方面职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来满足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人才需求。最后,还可通过积极开展相应的培训活动,针对现有人才队伍制定相对应的激励与奖惩制度,以升职加薪、评职评优等措施,激励现有专业人才积极参与培训、能力提升的同时,以降职降薪、开除罚款等惩罚制度,严格约束工作人员在制度改革中的行为规范,进而保障自然资源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有序推进。
4 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重视对自然保护的情况下,我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相关制度的建设较为完善。而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协同发展的新阶段,要想实现两项制度的融合,需要相关部门主动了解两者存在的相同和差異之处,不断扩大制度内容覆盖的范围,加强制度信息化的建设,保障改革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另外,还应强化协同发展制度的管理和监督,了解兼顾自然资源和不动产制度内容的应用效果,对各类具有价值的资源开展全方位的保护,为我国可持续的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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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春梅(1975—),女,汉族,新疆乌鲁木齐人,在职研究生学历,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研究方向: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