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全事故案例反观应加强的监理工作

2022-03-01 19:41李德玉中衡设计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苏州215021
建设监理 2022年9期
关键词:施工单位监理专项

李德玉(中衡设计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 苏州 215021)

0 引 言

建筑工程施工存在专业班组多、机械设备多及劳动力流动性大的特点,部分施工工艺和施工过程比较复杂,不稳定的安全状态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安全管理的任务非常艰巨。若某一环节工作疏漏造成安全事故,将对相关的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进行追责,这种情况也给各参建单位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压力。

从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生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中,可以看出大部分安全事故都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了追责和处理,极少有无责任的情况。对监理单位的追责原因中,存在监理人员法律意识不足、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控能力不足、现场安全履职不到位及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不恰当等原因,最终造成了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作为监理工作者,一定要明晰自己在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中的法律责任界线,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规定的安全职责,围绕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目标,采取必要的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控,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方能规避相关责任,保护好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

1 从安全事故案例中总结分析对监理单位的追责原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中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为: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施工单位主要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或履职不力,监理单位未识别和未采取整改措施。部分项目为转包工程,项目备案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如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实际安全管理人员(如生产经理、执行经理及专职安全员等)无安全生产考核证书,人证不符。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专职安全员专业水平不足,仅代表出席签字,不参与现场安全管理,实际安全管理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

项目规模较大,专职安全员数量不足,不符合住建部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安全管理缺位。

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期间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安全管理缺位。如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顶升和拆除阶段,坍塌事故较多,都存在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履职现象。又如整体提升脚手架使用期较长,项目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存在不到岗现象。

(2)建筑施工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证书过期失效,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整改措施。较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坍塌、脚手架和模板坍塌事故均与建筑机械安拆工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有关。建筑桩机、建筑起重机等建筑机械坍塌事故中,存在操作工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过期失效造成的安全事故。幕墙焊接、金属构件切割等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无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焊接动火作业引发建筑火灾。

(3)施工现场未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整改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未及时进行现场安全专项巡视,未发现施工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过程未安排监理人员专项安全巡视检查;深基坑土方开挖未安排监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巡视检查;高支模混凝土浇筑过程未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

施工现场的关键节点或环节未及时验收,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未及时发现和采取暂停(或局部暂停)措施进行制止。如施工升降机安装后未经专业检测单位检测和组织联合验收,施工单位即开始使用,造成了多起高处坠落事故。又如建筑物外立面交叉施工,上部脚手架在拆除,下部在粉刷施工,高处坠物伤害下部施工人员。

(4)建设单位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现场已施工,监理单位未识别,必要时未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是法定的建设程序,如建设单位强行要求现场开工建设而监理单位未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单位将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5)监理单位项目组织体系不健全,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项目监理机构中的人员无证上岗、未毕业的学校实习生顶替在岗人员,无安全管理能力人员代替他人签字。项目监理机构总监、专监等主要岗位人员长期不到岗,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

(6)监理单位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程序、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到位,对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未审查到位,监理单位未识别和采取整改措施。

监理未识别专项施工方案中编制人、审批人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如龙门吊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总包单位技术人员编制、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存在不符合要求现象,监理单位未识别并督促整改。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送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监理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审核人及审批人代替签字,一人替多人签字,方案审批程序弄虚作假等情况,未能识别并督促整改。

较多的事故案例中,一些容易忽视的施工内容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对此未能识别。如塔吊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含有初次安装安全技术措施,无顶升、附着的安全技术措施,而顶升过程是事故高发阶段,容易被忽视。又如屋面构架混凝土构件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对此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导致屋面构架高支模混凝土浇筑安全事故频发,容易被忽视。

(7)参加安全防护设施和危大工程验收工作时不严肃、不认真,对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专项验收随意签字盖章,表示同意,履职不到位。如放坡开挖分段支护的边坡未经组织验收就签字盖章,同意下一步施工,导致边坡不稳定造成基坑坍塌事故。

(8)监理单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程序不当,未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单位未组织验收即进行下一步施工时,监理人员对此应能发现的未发现,或漠视该情况、未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一些监理人员认为,施工单位程序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中监理单位无责任,然而,在现实安全事故案例处理中,监理单位依然被追究责任。

未及时对检查中发现的比较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部分下发暂停(或局部暂停)指令,思想上优柔寡断判别不清。

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下发暂停指令后,拒不整改,强行冒险施工,监理单位对此未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必要时未报告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如出现安全事故会对监理追责。

2 有针对性地强化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监理的安全责任

2.1 监理单位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1)提高监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发生安全事故后,对监理单位的追责有行政处罚、暂停投标及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吊销企业资质;对监理人员的追责处理有行政处罚、暂停执业,严重情况下则吊销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要负刑事责任。

建筑安全事故案例中涉及的对监理单位追责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等。

监理单位应组织汇编与监理单位法律责任相关的文件,加强宣贯学习和考核,增强法律意识。只有知悉职业风险,才会有敬畏之心,工作中方有底线意识。

监理单位也应组织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从案例中反思自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结合实例更深刻地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思想上更能起到警示作用。

(2)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专业技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包含的专业较多,如深基坑支护、降水和土方开挖,结构施工模板体系,脚手架及模板支撑,高处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建筑施工消防,临时用电等,每个专业在施工过程中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

监理人员只有了解了相关专业的施工工艺及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掌握了安全管理的技能,方能在施工过程中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可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培训,项目监理机构也可在每个专业和危大工程实施前组织针对性的专业技术学习,掌握相关专业的安全管理技能。

(3)提高监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生产中监理工作的效果与监理人员的管理技巧和水平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如监理人员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就能够给施工单位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帮助施工单位解决一些技术困难,获得施工单位的信任,对加强项目安全管理有促进作用。如在危大工程实施前,与施工单位共同会商施工技术难点、安全风险点、验收停止点及施工安全禁忌点,提前得到施工单位确认,更容易得到施工单位的配合,能够提高安全管理效果。

加强与建设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借力帮助和加强项目安全管理,促进安全隐患的整改,具有明显效果。

2.2 监理项目机构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1)组建专业配套、人员数量适当且专业技术水平匹配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按照监理合同、属地主管部门人员配置的要求做好人员进退场计划,按照项目施工阶段的专业特点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权限,制定项目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施工过程中,总监应定期检查项目人员执行安全制度的具体情况,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督促项目人员改进,保证安全管理体系健康运行。

(2)项目安全风险管理策划。根据施工阶段的情况,列表分析各专业工程的施工安全风险,重点分析其带给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风险,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安全预控是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最重要一环。

(3)总监主持专项施工方案内部交底,专业专监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工程实施前,总监和专业专监应将专项施工方案的以下内容向相关监理人员进行交底:工程概况和专业工程特点,施工的范围及内容,采用的施工工艺及技术标准,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材料,施工单位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及经济措施)等,需要监理专项巡视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专项验收的环节及验收方法。

项目监理人员熟悉专项施工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的要点,能够在现场监理工作中做到重点突出、有的放矢。

(4)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专项巡视检查。专项巡视应根据专业施工的特点,采取合适的检查频率加强现场的巡视检查,巡视检查的方法不仅仅是对施工现状的目视观察,还应包括必要的标高尺寸量测、建筑机械型号及特殊工种人证相符的核查等。应重点核对施工过程是否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根据其危害的严重性采取合适的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专项巡视检查人员应在不同专业作业前到达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对于存在一定施工周期的工程应定期检查,关键的巡视检查应做到有始有终。如,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作业中,应在安装(拆除)前检查当日天气情况、特殊工种的数量及持证情况、专业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到岗情况、现场安全警戒、配合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及驾驶人员检验证书、对操作工的安全技术交底等内容,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巡视监督检查。又如,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周期较长,应在关键部位如上坡口边线开挖、边坡支护、支撑浇筑和拆除等关键部位专项巡视检查,还应每天定时对基坑周边道路及周围环境是否沉降开裂、坑壁渗漏水及异常变形、沉降观测数据等定期检查。

(5)按时参加或组织安全专项验收。专项验收是对已完成设施安全状态的认定,能够为后道工序的施工提供一个安全环境,因此在此项工作中务必坚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保证其真实有效,专项验收记录表中验收的范围、内容及量化的技术指标要详细、准确。危大工程中,验收各单位应参加人员应全部参加验收。验收结论时务必实事求是,有保留验收需要整改处理的,按照验收小组意见进行完善闭合,且验收人员的意见、签名、盖章要齐全完整,不得随意代签。安全验收记录表属于履职行为证明材料,监理的签字意见体现出监理单位的履职行为。

(6)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处理。建设单位特殊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即要求提前开工时,尽量协助业主和建设主管部门沟通,咨询是否需要设置前提条件或办理临时许可;非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未办理施工许可而强行要求开工时,应向建设单位发联系单,识别建设程序违法并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及时办理时,应进行书面备忘,可上报建设主管部门。无施工许可情况下,总监不得下发开工令。

施工现场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若事故隐患现状或事态发展比较紧急且可能危及施工人员生命安全或将造成重点经济损失,应紧急下发暂停指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督促并跟踪施工单位整改;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整改彻底即擅自继续施工,应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把监理单位的法定责任程序走到最后一步。分析多起安全事故案例追责情况可知,监理单位下发了暂停指令后施工单位仍在强行施工的情况下,如监理单位未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依然要被追责。

3 结 语

发生安全事故后,监理单位被追责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和执业人员的切实利益,应对此高度重视和关切。监理人员要树立信心,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学习,提高自我安全管理和风险管控的能力。在项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履职中,做好安全风险辨识工作,明晰法律责任界线,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坚守底线,将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履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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