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芳
山西工程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9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需要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建设工程的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整个施工期间会由于施工条件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建设单位要求的改变、建设单位要求新增加的工作量等原因,而使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变得复杂,从而使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也变得复杂而艰巨。
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阶段,会由于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资料不全、变更资料不符合程序、竣工图纸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等原因,引起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争议,导致施工单位的结算费用被扣除。本文以竣工结算审核阶段存在问题的实际工程为例,指出在竣工结算审核阶段存在的问题,并详细分析其原因,总结出针对这些问题的应对措施。
某土方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某工程的土方开挖、土方运输等。合同上注明工程完工时,施工单位需要提供第三方测量地形图。但是在施工期间,由于某些原因,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退出工地,这时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为地下-5m,还没有完工。施工单位退出施工现场后,按照自己的施工进度进行计量与计价,并编制了结算书,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但是在竣工结算审核阶段,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第三方测量地形图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由该案例可知,在竣工结算审核阶段,建设单位会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即使在实际工程中施工单位已经完成施工任务,建设单位也会以此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工程款。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除了要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外,还需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收集和整理施工过程中所发生事件的所有资料。否则,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耽误结算审核时间,还会给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某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是固定单价合同。整个施工期间没有发生变更,也没有现场签证工程量,施工单位按要求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并如期交工。随后,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建设单位递交了竣工结算书。但是在竣工结算审核时,建设单位发现当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有误,有一项分项工程的招标工程量比实际工程量多出20多平方米,要求在结算时扣除,但施工单位不同意,辩称工程量的风险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应该扣除,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另一案例,某钢结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在整个施工期间也没有发生工程变更和签证事件,施工单位按期、保质的完成了施工任务并顺利交工。但是在竣工结算审核时,建设单位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计算有误,其中某些分项工程的招标工程量比实际工程量多,要求在竣工结算中扣除。但是施工单位不同意,辩称他们投标时已经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某些分项工程的招标工程量比施工图纸上的工程量大,所以他们报的综合单价比较低,总费用并没有增加,不应该扣除,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因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了计算错误,且都是比实际工程量多,无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都选择将招标工程量多出实际工程量的那部分扣除。同样的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施工单位一致认为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那么清单工程量的风险就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所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某些分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的计算误差的责任就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且施工单位对于其中招标工程量计算较大的分项工程,在投标时已经将其综合单价降低,并没有增加工程的总造价,不应该在竣工结算时扣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此产生争议,使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不能顺利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有时候由于工期比较紧,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变更,施工单位来不及完善变更资料,只能先施工,后期补充资料。或者当时的签证资料手续不全,比如某些相关单位的人员没有签字,也需要后期补充等。但是竣工结算审核时,审核人员认为不合理,不给结算。
(1)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没有及时按照合同要求完善资料。
在上述土方工程案例中就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提供资料而导致后期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不顺利。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只重视抓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而忽视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尤其是关于结算办法约定这一部分内容。比如:工程完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提供哪些证明,具体结算办法是什么等。这样就造成了施工单位只注重施工,不注重整理和完善竣工资料,而使后期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给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等。
(2)施工单位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计算错误。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设单位负责计算出各分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施工单位根据自己单位的企业定额和实力填报出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最后进行投标报价。
施工单位在填报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之前,需要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各分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并将其中计算有误的地方反馈给建设单位。但是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建设单位提供的清单工程量都存在计算误差,施工单位要么没有核实,要么发现了,存在侥幸心理,采用降低综合单价的方式来获得工程,都没有向建设单位反映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计算误差的问题,而导致在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争议,使竣工结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也给施工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3)施工单位不重视现场资料的管理,没有按规定程序履行变更、签证等手续,且事后也没有及时完善资料,而导致竣工结算时引起争议。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程序,施工单位有权利要求建设单位完善变更手续资料后,再进行施工。如果由于情况紧急而导致变更手续不符合程序要求,施工单位随后应该及时补充和完善变更资料。否则,在竣工结算时会引起争议。
(1)施工单位应该加强合同管理,及时按合同要求准备相关的结算资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一味的只注重施工,而忽略资料的整理。施工单位应该安排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熟读合同条款,并根据合同要求,结合施工进度来准备各项资料。平时还要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合同管理方面。
(2)施工单位应该熟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投标时应该实事求是,尽量避免采用不平衡报价法。
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工程量计量部分规定,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所以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如果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错误,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进行修正,然后按正常的综合单价进行报价,尽量避免采用不平衡报价法[6],免得结算时引起争议,延长结算时间,甚至给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3)施工单位应该加强关于工程变更、签证相关程序和规定的学习,及时整理和完善变更、签证等资料。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培训,学习和掌握工程变更、签证的程序,把握好时间节点,及时完善相关变更、签证手续,整理好各阶段资料,以确保结算时,能够顺利计量和计价。
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和造价人员还应该能够甄别签证的有效性。施工单位的造价人员在计算签证造价时要首先区分哪些是有效签证,哪些是无效签证,对于有效签证,直接按正常计算方法计算其费用,并汇总到结算造价中;对于无效签证,就不需要计算了,免得浪费资源。
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会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工程变更、签证等情况,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正常的变更和签证手续,完善相关资料,加强合同管理,坚持诚实守信,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竣工结算审核阶段的问题,确保竣工结算快速、有效的进行。